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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国家观念的二重性
——论法哲学中国家观念的经验性与概念性
王千陌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 学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长期存在一种趋同化倾向。从历史、法哲学、逻辑学三个方面的平衡入手,能给与黑格尔的国家观念以一种全新的解读。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表述了一个二重化的国家观念:一方面是经验中的国家,另一方面是概念中的国家,而“巧合”的是,国家观念中的经验成分竟然与黑格尔时期的普鲁士国家的实际建构出奇地一致,同时两个方面的国家又以理性的名义完成了同一。
关键词: 黑格尔法哲学,经验国家,概念国家,现实合理化
中文学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不可不谓卷帙浩繁,但是此类研究却有着不可避免的趋同化倾向。其研究主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其一,在黑格尔的文本内研究黑格尔,具体表现在:要么是直接评述法哲学之中的国家观念,[1](p105-109)或者称其为保守,[2](p10-17)或者称其为先进,[3](p68-78)或为其辩护,或反对之。要么是结合逻辑学、精神现象学等文本,讨论其哲学中本体论构造与其法哲学的关系。[4](p10-11)其二,关注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讨论这两位思想巨匠之间,到底是谁误解了谁,抑或是孰高孰低,孰真孰假。[5](p155)其三,是结合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等理论思潮进行的现代性批判,力图在保有现代性成果的基础之上重构现代性的理论根基。[6](p20)笔者认为,这些讨论普遍忽视了一个黑格尔哲学极其重要的维度——历史维度。黑格尔哲学既是概念与实存的同一,同时也就是逻辑与历史的同一,忽略掉历史的维度,尤其是经验中可以实证的历史的维度,则必然是一条腿走路的黑格尔哲学。[7]本文力图从经验中的历史、作为政治哲学的法哲学以及黑格尔哲学中的本体论——逻辑学同一性三个方面的互动平衡入手,给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所阐述的国家观念以一种全新的解读。
一、经验中的国家观念
哲学首先是哲学家的哲学,同时是时代的哲学。就法哲学一书而言,确实有一个惊人的“巧合”足以影响到此书的写作,那就是普鲁士第一次宪法运动。普鲁士政府1817年宣布开始预备立宪,黑格尔1818年讲授法哲学,而1820年第一次宪法运动失败,普鲁士转入全面的复辟时代,1821年法哲学出版。从文本自身而言,国家观念的经验成分几乎都可以完整的还原到当时普鲁士政治架构之中。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此间的普鲁士历史对法哲学做一个经验的还原必然是理解黑格尔的国家观念的极其重要的第一步。
在论述到王权环节时,黑格尔认为国家由王权始至王权终,因此王权内部就包括着国家在理念上所应该具有的所有环节“王权本身包含着整体的所有三个环节(第272节):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对普遍关系的咨议,作为自我规定最后的决断的环节,这种自我规定是其余一切东西的归宿,也是其余一切东西现实性的开端。”[8](p292)黑格尔在此对王权概念的逻辑性的描述恐怕并不仅仅是一种概念的隐喻,而是普鲁士国家的现实。所谓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其意指的正式普鲁士国家参议院“根据1808年的‘组织条令’,国家参议院应该负责立法工作,监督并领导国家行政事务,换言之,它是最高的立法和政府决策机构……国王是参议院的当然主席”,[9](p183)由此可见,作为规定普遍环节的立法权,在普鲁士的国家建构中,正是由从属于王权,并且在王权领导之下的国家参议院实际执行的(虽然从理论上讲,普鲁士国家的等级议会也分有立法权,但实际上等级议会时断时续,在整个德意志地区,等级议会的发展状况也是十分的不平衡,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参议院显然是立法权的实际承担机构)。
如果说特殊性是普遍性视域之下的特殊性,那么作为哲学理念的特殊性,其在国家观念中的实际承担着就是行政权环节。而作为王权理念之中的“特殊对普遍关系的咨议”环节,则是国王统领下的枢密院,“作为国内行政宪法化体制的顶峰,1817年成立自1808年以来一再预告的君主国的最高官厅——枢密院……这是一种‘官员议会’。王室的亲王,官厅的首脑,指挥军队的将领以及34名受国王信任而任命的人均属于该议会”。[10](p121)因而,作为特殊性的两个环节——一方面是王权之下的特殊性环节,另一方面是国家理念之中的特殊性——其在当时的普鲁士国家,则一方面意指国王领导下的枢密院,另一方面是普鲁士国家的庞大官僚队伍。可以说,是普鲁士国家庞大、廉洁、高效的官僚队伍,在国王的枢密院领导之下,共同完成了国家理念的特殊性环节。[11](p113)
所谓最后决断环节,黑格尔在此所指的并非是作为精神的直接现实性的古代君主式的任意武断,而是经过各种中介环节的、精神充分发展的、经历了抽象到具体的完整的精神的决断。也就是说,在逻辑上,单一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最后环节,单一性是完成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因而是二者的扬弃。最为国家理念的单一性,则是指至高无上的王权本身,这种至高无上,一方面体现为逻辑的封闭性,另一方面体现为任意性。而此种任意性,在经验现实中,一方面表现为国王身份的任意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决断的任意性。圣旨上一个“朕意如此”从而表明精神完善的单一性,但是这种单一性却不是武断的单一性,而是精神经过中介各环节而达至的单一性。这亦然是普鲁士当时的实际情况“这种‘大臣内阁负责制’使君主独裁专制国家彻底变成了官僚专制国家。国王仅仅只能与大臣一起,并通过他们才能进行统治”,[12](p64)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普鲁士国家,国王虽然是最后的决断环节,作为立法机关的国家参议院和作为行政机关的枢密院虽然是在国王的领导之下,但是,国王个人的意指并不能成为直接成为国家意志,在普鲁士实际执行中,国王更多的时候要与官僚集团共治天下,甚至某些时候仅仅是充当国家意志的象征。
国家观念的特殊化环节中,黑格尔认为国家观念的特殊化环节其实是王权特殊化环节的延伸,因此,实际上作为国家观念的特殊化环节,在经验层面则是存在两个代表的,其一是指王权内部的特殊化环节,[8](p306)即是前文所述的国王领导下的枢密院,另一个则是指“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一般来说是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的东西”[8](p308)的国家理念之下的行政权环节,即枢密院具体领导下的普鲁士官僚。进而,由于国家的特殊化环节源于王权内部的特殊性环节,因而是第二位的,是次要的,而普鲁士庞大的官僚机构又是在国王领导的枢密院的具体领导之下执行任务的,因此,黑格尔才在行政权一节后期没有按照其内在逻辑应然的那样,去具体的讨论国家的组织架构,而是转向应该如何看待官僚集团的问题,并且浓墨重彩的讨论了官僚的自我修养。
综上所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概念化推演出的国家观在其经验层面与当时的德意志历史形态出奇的相似,但是我们是否能得出结论,黑格尔仅仅是在替普鲁士王国的现存制度辩护呢,笔者认为答案不会这么简单,因为其概念化的辩护方式,所以我们亦要深入这种概念化的话语结构之中,从内部理解黑格尔所谓“法的哲学体系”的良苦用心。
(1)在路基施工结束后,为了防止社会车辆对施工造成影响,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交通部门,制定道路管制的方案,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查之后及时实施。
如,在我国商代已经开始利用化学制陶、冶铜与制造,生产出很多让现代人都叹为观止的器具;汉朝利用水法炼铜的方式提取铜,还在国内推广使用纸。通过这些方式让学生对古代发明创造有一个了解,激发热爱祖国的心情。化学教材中也有一些含有传统文化元素的内容,通过小故事、图片的方式给学生进行介绍。同时简单为学生介绍相关事物发生的过程,对科学家事迹有一个初步了解。
黑格尔在谈到立法权时做了一个非常“狡猾”的思维游戏,一方面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作为规定普遍性环节的权力,但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另一方面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一个整体,是由两个环节组成的,第一环节是君主权和作为咨议的行政权,另一个环节才是等级会议。综合以上二者,只可能得出一个结论——等级会议不代表立法权,而仅仅是立法权的一个环节而已。而这正是全面复辟时期德意志邦联的实际情况,亦是普鲁士的实际情况。[13]当时的等级会议普遍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官吏组成,下议院则由生产阶层组成,等级会议不定期召开,上下两院均可以提议,但涉及征税的议案唯有下议院通过方能生效。当时普鲁士的实际立法工作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法律是由国家参议院颁布的,而财务问题才召集等级会议并且由下议院负责税收分担。而限制等级会议拒绝立宪会议不仅仅是普鲁士国家自身专制主义的结果,更是维也纳体系下德意志邦联的共识“自1819年起联邦不仅发展成为一个反对自由主义立宪运动的保护势力,同时也不忌讳干涉那些受保护的小邦主权。维也纳最后议定书明确限制邦国等级机构的权力(第57、58、59条)并在联邦成员国的宪法中确认诸侯的最高统治权”,[10](p118)并且后期的议定书规定各邦有向大会告发立宪运动的义务,也就是说剿灭立宪运动不仅是各邦专制权力的私事,更是整个德意志邦联共同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丧失的发展权成本为标准的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时间跨度不宜过长,每季度测算一次较为合理。这种计算方法,相对于已有的那种仅以雾霾每下降1微克/立方米补偿或奖励一定数额资金的补偿标准,应该说是更为全面、合理和科学。
“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是中间等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全体民众的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就集中在这一等级之中”,[8](p314)这并非黑格尔的吹捧之词“在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特别是在腓特烈大帝的严格训练下,这个以建立一种现代理性的领导行动机制为目标的集团,培养出一种具有普鲁士特色的管理风格,并以‘严守时刻,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廉洁奉公’的作风闻名于世,因而成为不仅是德意志土地上,而且也是当时世界上最有工作效率的管理机器。”[12](p52)另一方面黑格尔认为官吏是国家普遍利益的代言人“在这些特殊权利中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把特殊权利归入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内,这都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8](p309)这同样符合当时普鲁士官僚集团的自我认识“这种‘国家和社会利益普遍保护人’角色的自我理解,使他们不仅代表着贵族的整体利益,而且也要反对地方贵族的局部的特殊利益。他们宣称自己有权代表那些完全陷于腐败之中的土地贵族的代表,而且的确在超出王室领地以外的省一级区域采取这种行动。”[12](p55)
二、理性中的国家观念
如前文所述,黑格尔在法哲学中以概念的名义推理出了一个作为概念诸环节返回自身的实体性的国家观,这种国家观的经验成分与当时的普鲁士实际状况出奇的一致,我们可以认为此处具有黑格尔思想的保守性成分,但是黑格尔并没有以直接肯定的方式为普鲁士王权进行辩护,而是以概念自我中介、自我推演的名义恰巧辩护了一个实存的普鲁士国家,这就使得我们一定要深入概念运动的过程与规律,才能真正深刻的理解黑格尔国家观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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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可以简单地概括成一本以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写就的书,这里普遍性可以理解为直接性,特殊性可以理解为间接性,特殊性是普遍性的假象,然而假象不是谬误,假象是有待回复为真相的现象,因此单一性是一种在更高程度上恢复了普遍性的特殊性,因而是扬弃的特殊性,是发展的普遍性,因而就是现实性。[14](p45)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本书的整体架构还是每一个细节都存在着这样一个完整的循环。套在最外圈的是最大的循环抽象法作为普遍性,道德作为特殊性,而伦理则是单一性,在伦理中抽象法和道德都获得了其实体性存在。而在伦理中,家庭代表着自然的直接性,因而代表着抽象的普遍性,市民社会是伦理本质的假象,是家庭的分裂,是直接性的丧失,因而是间接性的获得,从而是伦理的特殊性,而最终在国家之中,市民社会才扬弃自身成为更高程度的家庭,即国家,而只有在具体的国家中,伦理精神才获得了其实体性存在(这里的实体性可以参照精神现象学,理解为一种主语谓语完全同一的状态,也可以参照逻辑学,理解为概念与实存的同一)。但是具体的国家并不是完结,虽然对国家概念自身而言,具体的国家是其单一性,但是对世界历史而言,对绝对精神而言,国家还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因而要通过国际法为中介,扬弃自身回归世界历史的单一性。
具体到国家观念而言,国家是伦理从家庭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发展的力量来自于理性自身对自己永不停歇的否定、扬弃、发展,或者说国家概念是伦理概念的必然结果,是家庭概念内在的目的。在家庭中,婚姻是最初的普遍性,婚姻既不是爱情也不是性需要,而是一种伦理之中的法权状态,而法权状态则暗含了对财富的规制,因此婚姻也就很自然的过渡到家产,家产是家庭的特殊性,是婚姻的扬弃,但是此时的家庭并不完整,婚姻与家产暗示的子女的必然性,因而家庭只有在子女身上才能达到家庭的单一性。但是子女既是达到了家庭的完满又促成了家庭的分裂,单一性的子女自从其长大成人完成必要的教育之后,他就不是家庭的一员,因而子女及其教育又必然分解家庭的概念,分解后的家庭、被家庭抛出的子女必然成为市民社会的一员,因而家庭的概念内在的过渡到了市民社会的概念。
从经验必然性角度看,同业公会虽然具有国家的雏形,但是并不能真正代表社会之中的普遍利益,同业公会与同业公会之间还存在着利益的纠葛,因而需要一个更高的存在扬弃同业公会,从逻辑上看,市民社会还只是一种外在国家,是伦理精神的间接性状态,因而需要一个复归,国家就是伦理精神最高的复归,在国家的概念之中,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概念都被消解融化于其中,家庭和市民社会以国家概念内部环节的形式存在,而不是实体性存在,所以国家虽然具有市民社会经验层面的功能,但是并不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为其根本目的,国家的目的就是国家自身,国家是伦理精神自在自为的存在。
这种家庭到市民社会内在的过渡一方面有其经验化的描述,但究其根本则是概念对自身的分解,概念不可能永远满足于没有中介的抽象的普遍性、同一性,因而其必然分解自身为间接地同一性。如果是在家庭中伦理精神采取一种直接的形式,那么因精神自身运动之故,其必然分解为间接性为主导的市民社会,但是这样一种间接性并非实体性的间接性,而是直接性的假象,是有待从更高程度恢复的直接性。具体地说,因为在家庭中所有成员共享家产,因而其成员的福利由家庭照顾(此处的福利可以具体地理解为抽象法权的存在形式,既财产的实存,亦可以抽象的理解为自由的实存),所以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间接地从市民社会分享财产,这一分享由内外两个方面保证。从内部而言,福利的满足是成员进入市民社会的本质需求,因而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普遍性环节,而需要的体系中,需要的多样化作为基础(普遍性)劳动作为中介(特殊性)最终达至财富(单一性)。从外部而言,财富的保证需要法律,作为法律的法是实存法律背后的普遍性,而成文的法(法律的定在)则完成了普遍的法向特殊的法的过渡,在司法实践中,既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司法实现了其自身的实在性,因而也实现了司法的单一性。但是需要的体系之下的市场行为会造成各种财富上的不幸,而单纯依靠司法保障所有权也仅仅是一种被动的保护,还不足以实现市民社会照顾其成员福利的本质目的,因从内部而言还需要同业公会保证社会福利,亦需要警察系统主动的维护社会的各项基础(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警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警察,而是指腓特烈大帝时代开创的警察国家的一整套行政制度,其含义远远较现代警察更为宽泛,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当今时代被广为知晓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15](p80)因此,警察和同业公会从内外两个方面实现了市民社会的本性。
因此,黑格尔在论述国家制度时发生了一个与之前论证逻辑完全不同的一百八十度大转向,按照之前的逻辑应该先从国家的普遍性入手进而特殊性最终扬弃为单一性。但是,在内部国家制度这一章中,黑格尔却从单一性入手回归单一性,这暗示着黑格尔的主权国家概念,也暗示着精神运动的完满性,或者说精神在国家之中回归自身。“我们从王权开始,即从单一性这一环节开始,因为单一性包含着作为整体的国家所具有的三个环节。自我是最单一的东西,同时也是最普遍的东西……所以国家,作为精神的东西,展示着它的所有一切环节……单一性同时是富有心灵的东西和生动活泼的原则,即主权,它包含着所有各种差别”,[8](p292)所以王权作为主权,其自身内部就包含着国家的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环节,而作为行政权的特殊性和作为立法权的普遍性并不能视为国家概念的特殊性环节和普遍性环节,而仅仅是王权内部两个环节的从属性存在。所以说,主权才是国家的根本,主权并不会按照概念的本性转而为另一种更高的存在,主权就是民族精神的最高化身,而世界精神并不能以一种大一统的世界国家的形式存在,而只能以民族精神的形式存在,这正好与黑格尔反对世界主义主张民族主义的观点相一致。或者说,国家的概念在主权环节完成了自身的循环,“正是思维的自由活动把思维摆在这样一个立场上,在这个立场上思维是独立自为的,因而自己创造和提供自己的对象本身。其次,这个如此显得直接的立场还必须在哲学科学之内使自己成为结果,在这个结果里哲学科学又达到其开端,回归到自身。这样,哲学就表明自己是一个返回自身的圆圈”,[16](p50)换句话说,对于法的哲学的认识在王权之中达到了自身的回归,因而达到了自身的满足。
黑格尔在法哲学开篇就讲到,法哲学的任务不是构建理想国,而是认识实存的国家“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其所应然;来构成它。本书所能传授的……在于说明对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8](p12)而在小逻辑中,当提及那句引起巨大争议的话时,黑格尔把“与现实的和解”定义为哲学的最高任务,并且指出,虽然并不是哲学的全部,但至少也是哲学成功与否的试金石,[16](p32)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哲学思考,其第一步必然是达成与现实的和解。同样的是,历史哲学中黑格尔又一次重复了同样的观点“谁用合理的眼光看世界,世界就向谁呈现合理的样子。二者的关系是相互的”。[17](p20)至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认识的目的是与现实和解”这样一个充满了争议的命题。
三、合理化的现实与现实的合理化
如前文所述,黑格尔的国家观念内在了两个维度,其经验维度是以普鲁士王国政府为模板的,而其概念维度,则是国家概念按照理性的一般原则——即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原则——自我展开的产物。在黑格尔哲学中,思维、意志、自由具有同构性,从思维角度看,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就是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从意志的角度看就是纯无规定、规定、自我规定,从自由的角度看就是自在自由、定在自由、自在自为自由,同时,精神又不是一种“软弱”的存在,外化为经验世界,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身,又是精神概念的内在要求。因此,笔者认为要理解法哲学中国家概念的两个维度之间的张力,则既要深入其逻辑学之中,也要深入于逻辑的自我实现——世界历史之中,从而真正的理解逻辑与历史的同一。
由此观之,这样一种论证手法上的“倒叙”表明,在逻辑上主权是国家的最高实体(王权是主权的经验承担者),无论是规定普遍性的立法权还是使特殊性从属于普遍性的行政权,都是主权不可分割的一个环节,其合理性均来自于主权的自我规定,一切环节由主权而始至主权而终。国家虽然有保护私人权益的功能,但是国家的概念就其自身而言是为主权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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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关键在于认识的目的及其与现实的和解究竟是一个命题还是两个命题,如果是一个,那么认识就不再有就其自身而言的独立的目的了,如果是两个,那么则可以说,认识就其自身而言是有其目的的,但是这种目的可以帮助我们达到对现实的和解。本文认为,黑格尔持有的是第二种观点。“哲学这个名称就被赋予了所有这样一种知识,这种知识在个体经验事物的海洋中从事于对固定尺度与普遍东西的认识,在无穷偶然事物的貌似无序的状态中从事于对必然东西与各种规律的认识”,[16](p38)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又一次重申了同样的观点“所以最关紧要的是,在有时间性和瞬既消逝的假象中,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的永久东西……由于理性的东西(与理念同义)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形态。”[8](p11)由此观之,问题的第一阶段已经清晰了,哲学认识的目的就在于找到隐藏在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的东西,但是这种规律并不同于自然科学所强调的经验普遍化的自然规律,而是内在于理念内部的逻辑的规律,或者说所谓法哲学就是站在哲学的高度上以哲学的方式认识法的概念,尤其是认识一个流变的、有机的概念本身。
现在问题的第一阶段已经清晰了,但是认识是如何与现实达成和解的呢,关键在于精神自身的流变性“它们的流动本性使得它们同时成为一个有机统一体的不同环节,在这个统一体里面,各个环节不仅彼此不矛盾,而且每一个都是同样必然的,正是这个相同的必然性方才构成了整体的生命……那些表面上相互争执和反对的东西其实都是一些必然的环节”,[18](p2)同时“理性是世界的主宰,因此世界历史是一种合理的过程,这种观念在哲学中并非假定……理性是宇宙无限的权力……它将这个目标展开在自然宇宙现象和精神宇宙的世界历史现象中”,[17](p5)所以这样一些必然性环节的自我展开同时就具有了概念的和经验的双重属性,就其内在而言表现为概念通过中介返还自身的自我展开,就其外在而言则成为世界历史的一个个定在。
至此,问题的答案已经无比清晰了,法哲学概念中的国家观仅仅表明从哲学角度,如何认识一个具有思维的流变特质的实体性的国家的概念,也就是国家的概念在纯然思维的角度是如何一步步展开自身并且回归自身的“政治制度首先是国家组织和国家内部关系中的有机生命过程;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把自己区分为自己内部的几个环节,并发展它们,使它们能巩固地存在。”[8](p283)而国家概念所涉及的经验成分,仅仅是黑格尔站在概念的高度上看待当时的普鲁士王国,从而理解普鲁士王国实存的政治结构是如何代表理性这一阶段的特殊环节的定在的,或者更确切的说,其经验的表达只是作为理念内在规律的国家的各个环节是如何在此时此地的普鲁士国家中表达自身的,而这种表现只有在此时此地才是完满的,换句话说,此时此地的表现终究不是理性最完满的表现,它只是历史必然经历的一个环节罢了。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国家观并不是单纯的替普鲁士王权辩护,而至多只是一种“假话全不说,真话不说全”的叙事技巧,而这种叙事技巧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明哲保身式的世故,恰恰相反这是与黑格尔致思理路一脉相承的。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如果不能做到“容纳高涨的主观性”这一时代精神,并且在内部以有机体的方式实现制度分工,都是不能长久的。[19](p15)而此时此地的普鲁士国家,也仅仅表明,精神在此时此地将其内在的各个环节以此形式表现出来。黑格尔虽然在概念上把国家彻底封闭了,但是恰恰是封闭的概念展现了历史前进的根本精神动力,[20](p62)因而在经验上或者说在现象界,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碾碎一切,精神一定会以不同的方式展现自我的至高无上。[21](p45)
果树对立地条件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背风向阳、土层深厚、富含有机质、通气透水性能好。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外国土壤专家威廉斯说过“没有不良的土壤,只有不良的耕作技术。”怀宁县属浅山丘陵区,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只要科学耕作,多施有机肥等,发展果树种植业的潜力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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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516.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8477(2019)05-0075-06
作者简介: 王千陌(1987—),男,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 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与全球化时代的人类理想”(16JJD71001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高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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