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全球贫困是一种消极义务吗-托马斯·博格论全球贫困问题论文

缓解全球贫困是一种消极义务吗-托马斯·博格论全球贫困问题论文

缓解全球贫困是一种消极义务吗?
——托马斯·博格论全球贫困问题

□苏 静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 托马斯·博格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把不正义的世界经济制度强加给了全球穷人,从而伤害了全球穷人。基于不伤害的消极义务,故而前者要对后者承担改革全球经济制度的责任,改变了传统认为解决贫困问题是一种积极义务的看法。在批评者看来,一方面,博格主张的消极义务通过把不提供帮助视为造成伤害而扩展了伤害的含义。另一方面,博格在诉诸消极义务的前提下,无法得出全球制度不利于全球穷人就是伤害他们。这些批评忽视了以下事实:承担消极义务的是导致全球贫困的富国和富人而不是不牵涉其中的第三者;博格对全球制度秩序的不利于理解建立在全球制度秩序不正义的基础之上,故而基于消极义务的改革是纠正这种不正义的世界经济制度。

[关键词] 全球贫困;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不正义经济制度;不利于伤害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道德规则和我们行为的进步,随之而来的应该是世界贫困人口的急剧下降。但事与愿违的是,人类还有很多的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面对如此严重的世界贫困问题,人们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问题亟待需要解决,但是很多学者却对谁为之负责的问题争论不已。

托马斯·博格极为关注世界贫困问题。2002年,博格的《世界贫困与人权:世界主义责任和改革》一经出版,并成为当下的经典[1](p1),并在2008年以第二版的形式再次出版。他在此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把不正义的世界经济制度强加在全球穷人身上,而对后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违反了不伤害的消极义务(negative duties),所以要以改革目前的世界经济制度的形式对穷人进行补偿。有些学者对博格认为世界的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提出了质疑,有些学者对博格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把全球经济制度强加在全球穷人身上是不太同意的,还有些学者对博格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贫困所负的义务是消极义务持不同的看法。其实这三方面的质疑都与博格所持消极义务的观点密切相关,因为他的消极义务就建立在伤害与强加的基础之上。本文将探讨博格何以认为对世界贫困问题的解决是一种消极义务。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博格为什么认为世界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以及对这个问题评估的不同而导致对贫困问题的解决持不同的态度。其次针对博格和其批评者之间的争议,来探讨为什么博格坚持认为解决贫困问题是一个消极义务,而不是积极义务。最后从两方面来分析批评者对博格的伤害的质疑,一是博格把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不提供帮助视为伤害了全球穷人的观点扩展了伤害的意义。二是博格在诉诸消极义务的前提下,无法得出全球制度秩序不利于全球穷人就是在伤害他们。本文基于博格对伤害的理解,认为这些批评都不成立。

一、世界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吗?

在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之间普遍持有这样一种认识:减轻全球贫困是在帮助穷人。而博格坚决反对这种认识,他说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必须停止从帮助穷人的视角来思考全球贫困问题。穷人确实需要帮助,但是他们需要帮助,是因为我们给他们强加了严重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我们不应该把一些用来消除贫困的个人努力和制度性改革认为是在帮他们,而仅仅是保护他们免受全球不正义规则的影响[2](p30)。如果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是通过积极的义务来解决世界贫困问题,那么一般会被大家认为是一个高尚的事情,因为你不做没人能合理的谴责你,而你做了却是一件被值得赞美的事情。其实这种认识和对贫困持何种责任观有关系,认为全球贫困的原因和西方政府和公民没有什么关系,故而认为他们对贫困问题只具有积极的义务,可以选择做与不做。博格挑战的就是从这种认识来看待全球极端贫困问题,他对待全球贫困问题的中心思想是: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把不正义的全球经济制度强加在全球穷人身上,从而对全球穷人造成了伤害,所以前者要对后者负责,履行改革世界经济秩序的消极义务。

可以看出,博格以消极义务的方式来看待全球贫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认为目前的全球经济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伤害了全球穷人。一是在现有的国际的国家体系中,任何人或者群体在一个国家领域里都可以拥有有效的权力,而不管他们是怎么获得权力和怎么糟糕的实施它。这些人被认为是代表他们的人民,可以售卖资源,并以人民的名义去签订协议以及进口一些武器装备去镇压人民。可以说这些引起国家贫困的国家内部的腐败、暴力都是和国际的经济秩序息息相关的。二是目前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把国际贸易体系编纂成国际贸易组织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则,而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经济优势掌握着讨价还价的能力,对自己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而对贫困国家的出口产品提高关税或者对其进行反倾销。或者对欠发达国家出口的服务设置重重关卡,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阻碍国外产品或者服务占据自己的市场份额。发达国家通过世界贸易获得了收益,但是却阻止穷人获得收益。并通过知识产权垄断了自己对高科技药品的开发权,这就造成很多药品价格是十分的昂贵,许多贫困地区的人生病根本无能力来购买。三是发达国家掌管全球资源获取以及国际银行业务和金融体系的规则话语权,如拥有国际资源特权和借贷特权,利用其话语权支配国家间的谈判过程,以绝对低的价格掠夺欠发达国家的资源。同时以上特权也很容易造成一些公司逃避给穷国付税,而官员也更容易私下转移贪污的钱到国外的私人账户。

对于博格认为新的世界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产生了更多的贫困人口,很多人会疑惑这个问题:伤害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如果博格认为新的全球经济秩序伤害了全球穷人,那就是在新的全球经济秩序下,穷人的状况更差了。但是事实不是这样的,在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下,世界银行定义的极端贫困人口下降了[2](p19)。马蒂亚斯·里塞(Mathias Risse)可以算是持这种主张的一个代表。在他看来,贫困人口相对于过去有了很大程度的减少。尽管世界上存在着贫富两极分化的事实,但他认为不能因为贫困问题和贫富分化的存在而证明世界制度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不正义的,至多是一种不完美的正义[3](p9-10)

对于此看法,博格的回应是世界银行报道贫困人口的数字是不可靠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来自这样的事实:被报道的贫困人口的数量是和贫困线的水平高度相关的,世界银行选择了一个更低的贫困线,所以导致了一个更低数量的贫困人口。他认为对世界的贫苦做出理性评估的世界银行,其在各方面也是漏洞百出,一是在2005年贫困线还是1.25美元,根本没有反应出人们持续增长的生活需求。二是对1981年至2005年的世界贫困人口的变化的评估缺乏充分客观的参考依据。博格同时认为,即使贫困的下降是真的,它有可能是偶然事件,而不是新的全球经济秩序的功劳。就比如说你离你的目的地更近了,不能证明风是有利于你的,你有可能是逆风前进。类似的,全球经济秩序可能恶化了贫困,但归功于其他的因素,世界贫困人口下降了。在他看来,新的全球经济秩序和贫困人口下降有可能是十分相容的,如果没有这种制度秩序的转变,一般的全球经济增长将会产生甚至更大的贫困人口下降[2](p19-20)。在博格看来,世界经济秩序虽然从整体上是有利于人类的,那只局限于西方富裕国家,而不包括世界贫困人口。在他看来,当前的世界经济秩序对于穷人连最低人权标准都没有满足,因而根本是不正义的,伤害了世界贫困人口。

我们可能会疑问伤害如果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而全球贫困人口的现状不能和以前的状态做比较,那和什么时候做比较呢?最起码应该有一个基准线,拿来和现在的做比较。博格认为对伤害做判断的时候应该是基于一种道德上的虚拟语气,如我们在看到一个奴隶被伤害的时候,我们考虑的不是要和他以前的状况做对比,而是在想这些奴隶是因为奴隶制强加在他们身上,从而剥夺了他们的自由权、选择权等,而这些本来是可以被避免的。所以我们在做判断的时候,是基于一个另外可行的正义的制度来定义的道德虚拟的基准线来看待伤害,也就是在应然的层次上考虑是否受到了伤害。当一个制度的设计基于另外一个可行的设计被证明是不正义的时候,那么这个制度秩序就是伤害了人民。

对于博格认为自己的消极义务比积极义务具有紧迫性的问题,也存在一些质疑。有的学者认为,在有些情况,履行消极义务的弊端是很明显的,更应该提倡积极义务[7](p28)。如,当你花费很小就能救助一个落水的人的时候,如果你没有救助他,那么你就和他的死脱不了关系。谁会在乎你有没有推他的消极义务呢?在乔斯华·柯亨(Joshua Cohen)看来,在这个情景下,积极义务更具有紧迫性。黛博拉·萨茨(Debra Satz)也指出,不是任何的消极义务都比积极义务更为紧迫,某些情况下,积极义务比消极义务更具紧迫性[8]p51)。如,他认为拯救落水孩子的积极义务比不多占用一颗糖果的消极义务更具有紧迫性。博格对以上两种观点做出了相关回应,他说他主张消极义务比积极义务更具有紧迫性是在一种普遍意义上说的,并不代表主张任何一种消极义务都比积极义务更具紧迫性。当不履行积极义务会引起很严重的灾难时,履行积极义务比消极义务就具有紧迫性。如,当人们在履行遵守诺言的消极义务与救助一个人的生命的积极义务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会选择后者[9](p94)。从萨茨和博格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其与解决全球贫困问题的紧迫性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他俩设置的例子涉及两种情况,而在全球贫困问题的解决上,我们只面临这一种情况。而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是必须基于消极义务还是基于积极义务则是另外一种情况② 此问题的理解受益于俞丽霞在《全球贫困与消极责任:反思波格与其批评者之间的争论》对此问题的看法。 。博格只是认为,如果全球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就必须对他们承担起改革世界经济制度的消极义务。

辩护者还可能说新的世界经济秩序致力于提升全球穷人的处境,所以它是有利的,而不是伤害。但博格认为这种理解经常是道德上不合宜的,如一个人即使对家人的暴力比以前少了,并不代表是有利于他们。他仍然是在伤害他们,尽管比以前的程度低了。如19世纪中叶美国通过制度改革改善了奴隶的情况,但是通过奴隶制合法的奴役他们仍然是在伤害他们,所以制度表面的收益不能证明新的制度安排是正当的,即使相对于有了提升,但仍然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2](p23),所以,博格认为即使新的全球经济秩序真实的减少了所有贫困人的痛苦,它也能仍在伤害着他们,即使在以一个下降的比例。

这样看来,对于提倡世界主义的博格来看,有些学者认为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减少了贫困人口以及致力于提升穷人的处境因而是正义的是无意义的。在他看来,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把世界经济制度强加在其他人身上并可预见成百万的人因此而失去生命。如果发达国家的政府不把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强加给穷人,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死亡。根据这些制度可预见性的产生的巨大的伤害,即使制度的其他条款为穷人带来了更大的利益,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强加他们也是不正义的。从以上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看待“世界经济秩序伤害了全球穷人吗”这个问题的不同视角也影响对贫困问题的解决持何种态度。

二、贫困问题的解决:消极义务还是积极义务

但是海沃德关于两种义务的区分并没有化解批评者对博格的疑惑。他认为,博格可以澄清说他是在“不伤害”的意义上使用消极义务。但我们可以看出,博格不会做这种申明,这是因为他所主张的消极义务不能笼统的归结为第二种意义上的消极义务。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博格主张的这种义务就会发现,他所说的消极义务也不是第一种“不行动”意义上的消极义务,因为它要求行动(action)改革目前的全球制度秩序或者补偿全球穷人也就是积极义务要求做的一些好的事情。但在海沃德看来,改革和补偿是积极义务,他认为从博格主张的不强加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的消极义务中不能引申出改革和补偿,因为两者都得到了践行,也就履行了不强加的义务。所以,他更愿意把这两者视为其他义务[5](p3-4)。我们发现,海沃德在“行善”和“不伤害”意义上区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并没有错,在两种意义“不行动”和“不伤害”上区分消极义务也能理解,但是有问题的是他认为博格在贫困问题上所持的消极义务不是上述两种任何一种意义上的消极义务。我们可以看出,海沃德把对消极义务所做的两种区分强加给了博格,因为博格并没有说自己在哪种意义上使用消极义务,如前所说,他完全可以两者兼具。

对于帕滕质疑博格把富裕国家公民不提供帮助视为伤害全球穷人拓宽了伤害的意义的观点,博格说他的消极义务要求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做一些积极的事情,如改革目前的全球制度秩序。但这是在纠正之前由富裕国家或者公民导致的全球贫困。如果全球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不这样做的话就是伤害了全球穷人。为了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消极义务,博格提出了中间义务(intermediate duties)。所谓中间义务是说既包含积极义务的因素,如要求做某事纠正之前所犯的错误,又包含消极义务的因素,因为它与避免造成伤害具有一致性[9](p93-94)。其实这种中间义务和消极义务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富裕国家及其公民采取积极的行动以消除全球贫困问题。

博格一直强调西方富裕国家改革目前不正义的全球经济制度是基于消极义务,是为了补偿之前对穷人造成的伤害。然而对于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解决贫困问题到底是一种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存在着激烈的论争。有些学者认为,博格的消极义务其实就是一种积极义务,因为他要求的内容和积极义务的一样多。如艾伦·帕滕(Alan Patten)[4]。文章会在第三部分着重介绍。另外一个学者蒂姆·海沃德(Tim Hayward),他对博格与其批评者关于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争论做了总结[5]

前文提到“不伤害”的消极义务比“不行动”的消极义务要求更高。海沃德认为,博格好像也从“不行动”意义上使用消极义务,如,在博格看来不履行合约视为违反消极义务。而在海沃德看来,这与采取行动以遵守合约(在他看来其是承担积极义务)没有区别。但我们可以为博格辩解说他是在“不伤害”的意义上使用消极义务,“不破坏合约可以理解为签订合约的一方不对另一方造成伤害,也就是说,一方的行为必须符合合约的要求,而这是一种消极责任① 俞丽霞把negative duty翻译为消极责任,而在本文中笔者把它翻译为消极义务。 而不是积极责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履行合约的行为是应该做的,这种行为不是在行善”[6](p59)。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看出博格是从“应该做的”来界定消极义务,因为全球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因强加不正义的全球制度对全球穷人造成了伤害,所以要求他们改革或者补偿全球穷人,这是他们应该做的。从“做善事”的意义上界定积极义务,如果你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履行完消极义务后,你还可以选择做积极义务。但是,从当下全球面临极端贫困的现状来看,从制度上消除全球贫困的消极义务必然比帮助穷人的积极义务要更紧迫。

博格指出,如果谭同意他的主张说我们不被允许致力于强加一个不正义的制度的秩序,我们避免这样行为的一个方式是改革这个秩序。看起来谭的挑战是这样的:即使全球经济秩序不利于全球穷人,但仍需要证明它是不正义的伤害了他们。博格认为谭没有很好的抓住博格论证策略的核心,博格说他关于社会制度的问题不是是否他们是有害的或者伤害了某些人,而是是否他们是不正义的。只要制度安排是不正义的,致力于他们设计的或者强加他们的人都是在伤害这些被不公正的对待的人[12](p193-194)。博格所关注的伤害是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强加不正义的制度所造成的伤害,所以自己得出结论说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正在错误地伤害着全球穷人。

也正因此,就应明确肯定中国小学教师身上发生的如下变化:由于长期与儿童接触,很多小学教师也在一定程度上被“童化”了,特别是,容易轻信别人,尤其是领导或权威的话;但后一情况现已有了很大改变,更有不少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了坚持独立思考,乃至保持一定批判性的重要.即如,“多一点哲学思考,多一点文化判断力,就能经得起这个风那个风的劲吹,牢牢抓住教书育人不放松,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迈.”(于漪)“新课程改革进行到现在,专家们众说纷纭,我们也莫衷一是.还好,真正每天在教室里和新课程打交道的,站在讲台上能够决定点什么的,和孩子们朝夕相处的,还是我们一线教师,而教育变革的最终力量可能还是我们这些‘草根’.”(潘小明)

那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从消极义务的视角能完全地消除世界贫困问题吗?解决全球贫困问题还需要他们发挥积极义务的作用吗?有学者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在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上只履行消极义务的作用是有限的,他们还需要发挥积极义务的作用[10](p61-62)。还有学者认为博格的消极义务理论建立在全球制度秩序和贫困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在有些贫困的因果关系没法确定的地方,还有成百万的贫困人口存在③ 根据2006年的世界发展报告,2001年在马里出生的孩子,在1岁之前有13%的死亡率,如果出生在一个富裕的马里家庭,死亡率会降到9%。但是在2001年的美国,1岁之前孩子的死亡率不到1%,而在马里,2%的孩子不能活到5岁。 ,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他们还需要进行积极义务的援助[11](p70-72),如,尼拉·查德霍克(Neera Chandhoke),在她看来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更多的关心是西方发达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的消极义务,而不是后者的人权。她认为前者对穷人的义务比博格承认的消极义务要多,人类对全球穷人的义务也很多。她也认同博格的观点,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造成了伤害,然而,她认为博格从消极义务来理解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穷人的义务,限制了全球正义的发展前景。因为在博格看来,当且仅当关于决定a(全球政治经济制度)和结果b(全球穷人)能建立一个清楚的因果的联系,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才亏欠全球穷人的。在查德霍克看来,博格的消极义务不是全球性的。西方国家及其公民只关心全球制度性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能追踪到他们自己的政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但是这种关心把消极义务的范围限制在清楚的因果联系能够证明存在的事情中。但有时一些绝对贫困的因果因素是无法确立的,如上文提到的马里的处于绝对贫困中的孩子。依照博格的消极义务,这些人的人权是得不到保障的。但查德霍克认为,不管这些贫困的理由是什么,什么人要对这些负责,这些绝对贫困的存在都是严重的伤害,都是对人权的侵犯。在她看来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有积极的义务去帮助他们。博格对这两种观点给予了回应,其一,他强调以消极义务的视角来看待全球贫困问题,是想让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认识到他们对贫困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对贫困问题的解绝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其二,他诉诸消极义务,并不是要否定富裕国家及其公民的积极义务,只不过是没有求助于积极义务。博格再三强调,他在全球贫困问题上把人权作为其衡量的最小标准,之所以说是最小标准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2](p25)。如某些制度设计实现了人权,但不能保证它是正义的。在他看来,在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履行完消极义务之后,如果还存在关于不正义的严重的贫困问题,他们可以选择以积极义务的视角来进行国际援助。

三、消极义务与伤害

关于博格从消极义务来看待全球贫困问题的解决,有些学者认为其道德要求过高。如帕滕认为博格的消极义务对于传统的提供援助的积极义务,就是换汤不换药。虽然在形式上改了,但其要求的内容是一样的,都要求通过建立制度去解决贫困问题。在传统观点看来,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建立制度秩序是帮助穷人,而在博格看来,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建立制度秩序是由不伤害的消极义务要求的,而不是去帮助穷人。在帕滕看来,博格会把富人不提供帮助认为伤害了全球穷人,故而他认为博格的消极义务要求过高[4](p26-27)。但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帕滕的论述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把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建立公正的制度秩序视为帮助是否合理。其二是把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不提供帮助认为是伤害全球穷人是否合理。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可以看出,博格不会同意帕滕的看法,如前所说,博格认为是富裕国家及其公民由于强加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而造成了全球贫困,要进行制度改革是为了弥补之前对穷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去帮助他们。而第二个问题涉及对伤害的理解,科克—肖·谭(Kok-Chor Tan)也对这个问题有过质疑。在谭看来,博格一直说目前的全球政治秩序不利于全球穷人,难道不利于就是伤害吗[10](p55)?博格对此都进行了回应。

海沃德认为可以在两种意义上区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第一种是从“行动”(act)与“不行动”(not act)来区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意味着承受者做某种好的事情,而消极义务意味着不做造成伤害的事情。第二种是从“做好事”(do some good)与“不伤害”(do not harm)来区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5](p2)。他认为在不伤害意义上的消极义务比不行动意义上的消极义务要求要高,因为不伤害意义上的消极义务可能为了避免伤害而做某些事情。博格也再三强调,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在全球经济秩序上不伤害全球穷人的消极义务比援助穷人的积极义务要紧迫得多。在这个意义上,博格可以说他的消极义务既包括第一种区分中的积极义务,因为它有时需要行动做一些内容是积极义务的事情,同时也包括第二种区分中的消极义务。

谭质疑的是在博格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只有消极义务的前提下,怎么去证明全球制度秩序不利于全球穷人就是在伤害他们[10](p48)。在谭看来,不能仅仅因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没有实施更好的制度安排,他们就做错了。因为他们不能基于富国或者富人有帮助穷人的积极义务而说他们欠穷人这个安排。谭指出,即使按照博格虚拟的道德语气的基准线,这个基准线也只有承认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有积极义务的援助才能得到。我们可以看出,谭认为在我们对于别人只有消极义务的前提下,相比较的基准线是不存在的。对此质疑,博格也进行了回应。

L为一个和二值图像矩阵(BW)一样大小的矩阵,包含了标记BW中每个连通区域的类别标签,这些标签的值为1、2、…、num。

为了验证控制算法的有效性,下面将分别针对系统所受扰动信号为低频扰动信号和高频扰动信号两种情况下对本文所设计自抗扰控制器进行仿真研究.

对于博格所回应的具体的伤害存在于促成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设计或者强加一个不正义的制度秩序。谭指出,按照博格的意思伤害是富裕国家的人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制度安排,穷人没有选择拒绝不利于他们的制度安排。所以作为一个基本的义务,富裕国家应该摆脱这种制度安排,允许穷人自由地去追逐他们的利益。谭认为博格的回应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全球贫困的问题不是说富裕国家妨碍了制度安排,而是富裕国家拒绝用某种方式和穷国合作。穷人需要更好的贸易条款……这些可以通过和富裕国家的合作参与才能得到,而不是富裕国家摆脱穷人。事实上穷国不要求独处,而希望合作”[10](p59)。对于谭所说的穷国更愿意和富国合作,其实博格不是这么认为的,在博格看来,有些穷国中的独裁政府完全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而愿意和富国合作,而他们的人民也可以说自己没有赋予他们的统治者权利能代表自己而和富国合作[2](p28)。其实,从谭和博格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谭也承认目前的全球经济秩序是不正义的,但他认为只有在诉诸积极义务的时候,才能得出结论说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正在伤害着全球穷人,而要改革目前的世界经济制度。但谭没有看到博格提倡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要改革目前的全球经济秩序,是因为在目前的制度秩序下不能保证每个人能得到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所以全球制度秩序是极端不正义的。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进行制度改革是为了纠正已造成的伤害。

(3)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推动技术密集型制造业的培育和发展。技术密集型制造业的大发展是未来制造业的发展方向,当前中国研发投入对制造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未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政府应通过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推动制造业的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和推动技术密集型制造业的大发展,推动“中国制造”转向“中国智造”。

从以上对博格不恰当的使用伤害的批评可以看出,他们有的忽略了一下事实:博格主张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有消极义务,是建立在前者造成了后者的贫困的基础上。如果前者没有导致后者的贫困,故而对后者也就没有消极义务了。对于没有牵涉到全球制度秩序中的第三者,当然对全球穷人也就没有消极义务了。有的是没有注意到博格对不伤害的理解建立在不正义的基础之上,如果富裕国家及其富人把一个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强加在全球穷人身上,就是伤害了他们,故而要对他们负责。所以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改革全球经济秩序或者补偿全球穷人都是建立在全球制度秩序不正义的基础之上,而不仅仅是全球制度秩序不利于全球穷人。

式中:Bmin为各评价指标等级阈值的下限;Bmax为各评价指标等级阈值的上限;k为常数,可根据评价指标的模糊阈度进行调整。

四、结论

综上,对于“世界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吗”这个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不一致。有人从世界贫困人口下降以及世界经济制度致力于提升穷人的处境来阐述目前的世界经济秩序是合理的,在整体上有利于全球穷人的。对于提倡世界主义的博格来说,这些回应都不合理,世界经济制度可预见性地产生了大量的本可避免的极端贫困,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就是伤害了全球穷人。

唐门?闻听对方此言,青辰便是一愣。这两个字,他觉得非常熟悉,似乎从哪里见到过,他在脑中搜索,然而一时间却又想不起来。又听对方直呼“骨羽大师”之名,心中更是惊奇,师父在族中地位特殊,族人皆以“天师”敬称,是以极少有人知道姓名,面前这蜘蛛精,何以知晓?

本文的讨论基于博格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把不正义的全球经济秩序强加在全球穷人,伤害了全球穷人。基于不伤害的原则,进而主张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要承担改革全球经济秩序的消极义务。针对一些批评者和博格在此观点上的争议,本文阐述了博格为什么认为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是一种消极义务,而不是积极义务。有些学者认为,博格把不提供帮助视为伤害扩展了伤害的意义。有些学者认为,博格在诉诸消极义务的前提下,无法得出全球制度秩序不利于全球穷人就是伤害他们。对于以上的质疑,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全球贫困问题,一方面,博格的伤害针对的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全球穷人强加不正义的制度秩序,对于不牵涉进去的第三者是没有要求的。另一方面博格对全球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的理解建立在全球制度不正义的基础之上,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基于消极义务改革目前的世界制度秩序也是为了纠正这种不正义。所以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以上的质疑是无法成立的。

参考文献:

[1]Alison M.Jagger,“Introduction”,Alison M.Jaggar,ed.Thomas Pogge and His Critic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10.

[2]Thomas Pogge,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08.

[3]Mathias Risse,Do We Owe the Global Poor:Assistance or Rectification?[J].Ethics&International Affairs,2005,19(1).

[4]Alan Patten,Should We Stop Thinking about Poverty in Terms of Helping the Poor?[J].Ethics&International Affairs,2005,19(1).

[5]Tim Hayward,On the Nature of Our Debt to theGlobal Poor[J].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2008,39(1).

[6]俞丽霞.全球贫困与消极责任:反思波格与其批评者之间的争论[J].国外社会科学,2009(5).

[7]Joshua Cohen.,Philosophy,Social Science,Global Poverty.Alison M.Jaggar,ed.Thomas Pogge and His Critic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10.

[8]Debra Satz,What Do We Owe the Global Poor?[J]Ethics&International Affairs,2005,19(1).

[9]Thomas Pogge,A Cosmopolitan Perspective on the Global Economic Order,in Gillian Brock and Harry Brighouse(ed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Cosmopolitanism[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10]Kok-Chor Tan,“Rights,Harm,and Institutions”,Alison M.Jaggar,ed.Thomas Pogge and His Critic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10.

[11]Neera Chandhoke,“How Much Is Enough,Mr Thomas?How Much Will Ever Be Enough?”Alison M.Jaggar,ed.Thomas Pogge and His Critic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10.

[12]Thomas pogge,“Response to tan”,Alison M.Jaggar,ed.Thomas Pogge and His Critic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10.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3.016

[中图分类号] B8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19)03-0110-07

作者简介: 苏静(1986—),女,新疆喀什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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