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几点认识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当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几点认识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评当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几种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思想解放运动,造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新风。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再是简单信仰的对象,而首先是理解的对象。理解必然是多样性的、多元的。于是有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多样性的理解。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性理解,有这样主要的几种:“辩证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实践哲学”或“超越”哲学的理解,“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不仅仅是名称的不同,而且有着实际理解上的差别。而由于理解的本性,理解不仅必然是多样的,同时又是要求一元的,或要求趋向于一元的。吸取各种理解的合理成分,克服各种理解可能存在的缺点,达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较为合理的理解,是我们时代的任务。

为了能对当前的各种理解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获得正确的评价标准,必须对“理解”本身有一个科学的理解。

理解是理解者对对象的把握,是对象在理解者头脑中的再现。理解者(主体)和被理解者(对象、客体)是理解的两个基本要素。理解有两种:对现实事物的理解和对理论的理解。前者就是一般认识论所讲的认识,后者是人类总体认识活动中的思想交流,是接受或批判他人的认识。本文所说的理解,是后一种理解,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

由理解的本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同一对象的理解必然是多元的,同时又是要求一元的;任何一种理解只要是真正在理解而不是有意歪曲,就总会这样那样地把握着对象、表现着对象,会有其合理性;同时任何一种理解都不可能绝对地把握对象、表现对象,会有这样那样的片面性。正确的理解是一个发展过程。

首先,理解的多样性、差别性在对象和理解者那里都有一定的根据。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对象来说,它表现为多层次的有差异的对象。对于学生和一般大众来说,教师和教科书所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和各种宣传媒介所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他们的理解对象。对于党和高级干部和专业理论工作者来说,要读马列原著,马列原著就是他们的理解对象。而原著不仅有马克思的,也有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人的,其间不能说没有差异。恩格斯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讲的马克思主义,也是他们对马克思思想的一种理解。我们读马克思的原著,是读的中译本,而中译本就已经是编译者的一种理解,是和马克思写作、发表时的文本有所区别的(不然为什么现在要出马列著作的新版?出新版就表示原来的理解,包括选择和翻译有不恰当的地方)。即使读马克思的原有文本,我们也只是读文本而不是马克思头脑中的活的思想(人们头脑中的活的思想是不能读的,至少至今还不能读),而文本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思想。当代语言哲学的研究已表明,文本的意义和作者的实际思想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从文本中既可根据直接的文字读出作者所没有的思想,也可读出作者实际所有但在直接的文字中没有说出的思想。马克思的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的思想”(作为马克思这个人的思想)也是有差异的,“马克思的思想”有一个发展过程,其间有不同质的阶段。最后,马克思的思想是一个整体,是由局部的有机联系来表现的,局部和整体、局部和局部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对象的差异性会引起理解上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引起理解差异的根据、原因更主要是在理解者方面。主体所处的时代的、社会的背景不同,不仅理解者和作者的时代背景、社会背景不同,而且各理解者之间也不同。各理解者所处的阶级地位、社会地位不同,价值追求不同。各理解者之间知识结构,特别是原有的世界观、方法论不同。所有这些,都会引起理解上的差异。一切理解,都是经过理解者头脑的“过滤”、“折射”的。

但是,理解是对对象的理解,而不简单地是主体的思想。这里,主体的思想是受对象制约的,理解的任务在于正确地把握对象。如果我们承认,确实有马克思的思想,马克思的思想是能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并为他人所理解(这是由语言的本性决定的),同一的思想可以用不同的文字来表达(也就是可翻译),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思想是可能的,而且正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马克思的思想不论其自身是多样的、有差异的,她总是一。因此,在理解马克思的思想时,是要求一元的。

理解的多元性和一元要求的矛盾是理解自身固有的矛盾。这个矛盾,只有通过科学理解过程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在这个过程中,要善于吸取多元理解中的各种长处、合理因素,克服各种理解的缺点,以求达到对马克思思想的更为合理的理解。把任何一种理解绝对化(或者把权威的理解绝对化,放弃自己的理解,或者把自己的理解绝对化,排斥他人的理解),或用相对主义的态度来看待理解,否认正确理解的可能性,否认讨论、争论的必要性,崇拜理解的多元性,放弃一元追求,我以为都是错误的。

“理解”的本质规定也向我们提示了评价理解的标准。评判理解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被理解的对象。马克思的思想正确与否,只能由实践来检验。我们对马克思的思想的理解正确与否,只能以马克思的思想作标准。当然,这里也有矛盾:为了检验,就必须理解,而这种理解的正确性也要受检验。这一矛盾也只有通过科学理解过程来解决。理解是一个过程,对理解的检验也是一个过程,而其标准,只能是马克思的思想。

“辩证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解,也就是所谓传统的理解。这种理解深刻地影响着几代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自本世纪20年代开始,“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开始批评这种理解,前苏东、南斯拉夫也有人提出批评,我国“文革”结束以后对这种理解的批评也很多。有些批评意见很激烈,认为那种理解是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背叛”。批评是应该的,不然不会有理解的发展,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但批评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极端的批评对理解本身没有科学的理解。公正地说,“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是几代马克思主义者努力理解的结果。除去个别人不说,这些马克思主义者(从恩格斯、狄慈根、普列汉诺夫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以及前苏联、中国的一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工作者)是在真诚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然,真诚不能代替真理,他们的理解不能说都是正确的。但如前所说,只要真正是在理解而不是有意歪曲,任何理解都会有正确理解的成分。不能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创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后,在一个半世纪内没有人理解了这种哲学,真正的理解者现在才出现。割断理解的历史,简单抛弃以往的理解,不能使我们更接近马克思,而只会从一个片面走向另一个片面。

因此,在一片批评声中,我倒要说说那种理解的长处。

第一,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与一切唯心主义相对立的唯物主义哲学,这是正确的,是符合马克思的哲学思想的。

第二,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与一切形而上学哲学相区别的辩证的唯物主义,这是正确的。马克思不仅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且是一个辩证法思想家,他的唯物主义是辩证的唯物主义。

第三,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一元论的一般世界观,或本体论,包括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辩证的发展观,辩证的唯物主义的可知论。这些思想是在马克思那里已有但没有展开的,恩格斯、列宁等人后来展开了这些思想,这是一个贡献。

第四,把辩证的唯物主义观点贯穿于自然观、认识论、历史观,建立了逻辑比较严密的理论体系。

第五,具体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辩证法、认识论,使它们与现代科学的发展尽可能地协调起来。

第六,它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阶级性、实践性的特点、功能。

还会有其他一些长处,这里不去细说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过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绝对化了,而没有把它看作也是一种理解。只要是理解,就不能说是绝对正确的。“辩证唯物主义”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理解,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有严重的缺点。

“辩证唯物主义”理解的基本缺点,是不能科学地理解马克思的实践观和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基础地位,不能坚持“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的路线。具体表现在:

第一,没有深刻理解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实质。它认为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实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和以前的唯物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统一起来,而没有理解马克思在唯物主义原则理解上的变革。把唯物论和辩证法结合起来,不能说是马克思的独到之处。古希腊的唯物主义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都是和辩证法结合的,不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我们以前对费尔巴哈哲学有误解,把它归之于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是不正确的。这种误解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的不正确的理解引起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辩证的唯物主义,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就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是逻辑推演的结论,而不是从费尔巴哈哲学本身得出的结论。只要我们去读读费尔巴哈的著作(例如《基督教的本质》),我们就能发现,费尔巴哈是有比较多的辩证法思想的,从运动、发展、变化的观点,普遍联系的观点到辩证的因果观、否定观,矛盾观,对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的理解,在他那里都可以看到。因此,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仅仅理解为辩证的唯物主义,没有把握新旧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这种理解也不符合马克思的自我意识。马克思意识到的新旧唯物主义的区别在于对作为意识现实对象的“事物、现实、感性”的理解方式(见《提纲》第1条)。马克思没有批评过费尔巴哈缺乏辩证法。

第二,因而,“辩证唯物主义”从来没有像马克思那样把实践、人的感性活动理解为是意识的现实对象。它强调物质是意识的对象。由于没有把对象理解为实践,因此这种物质对象实际上是自然存在,不是社会存在。它也试图在认识论上与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加进了实践环节,把实践作为联结主观与客观、认识和对象的中介。而这也正好表明,对对象的理解恰好与旧唯物主义的理解是一致的。

第三,因而,这种认识论缺乏主体性。它强调了主观能动性,仅此而已。它没有把对象,也就是认识的客观内容理解为主体的能动的实践活动。

第四,它把实践仅仅理解为认识论的范畴,而不同时是历史观的基本范畴。它不能把实践和社会存在看作是同一的范畴,也不能把意识和社会意识看作是同一的范畴。

第五,因而,它没有克服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分立。在它那里,认识论和历史观是分立的两个理论部分,有不同的研究领域,有不同的基本范畴,有不同的理论原则。

第六,它不能合理地说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何以能创立,它说唯物史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向历史领域推广、应用的结果。但旧唯物主义者并非没有把他们的唯物主义(甚至有的是辩证的唯物主义)推广、应用于说明人,但他们这时只是把人看作是自然的一部分,因而只是自然唯物主义而非历史唯物主义。可见,把直观的唯物主义(并非就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在马克思那里,直观的唯物主义被界定为“不能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推广、应用于去说明人,并不就能产生唯物主义历史观。退一步说,就算旧唯物主义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仍然不能说明旧唯物主义何以不能有唯物史观。”同样缺乏辩证法,为什么在自然观、认识论上能有唯物主义,在历史观上就不能有唯物主义呢?为什么可以有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认识论,不能有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呢?

第七,我们的“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在真理的实践标准观上存在着逻辑矛盾。作为唯物主义,它要强调真理标准的客观性。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它不能不肯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实践,它又是作“主客观统一”的理解的,意识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实践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这样,它的各种理论观点是自相矛盾、互相否定的。作为唯物主义,它不应当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因为实践并不是客观标准(它还具有主观性)。肯定实践标准,它就不能把实践标准观看作是唯物主义的,而应看作是“超越”的。坚持实践标准而又坚持唯物主义,它就应当说实践是客观的(不包括主观因素,没有主观性),而不应当说实践是“主客观统一”的。这一理论矛盾正是在那场真理标准大讨论中充分地暴露出来,但很少有人意识到理论中的逻辑矛盾。

“实践哲学”或“超越”哲学的理解,以自己的彻底的理论逻辑克服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本体论”的理论困难——但与其说克服,更不如说撇开、绕过了它们的理论困难。

“实践哲学”建立自己的理解是基于三个逻辑基点。第一个逻辑基点是,马克思的哲学是从实践出发来解释问题的哲学,是一种实践思维方式,实践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出发点,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理论轴心。第二个逻辑基点是,实践是人与自然的统一,或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第三个逻辑基点是,唯物主义是从自然本原(“抽象的自然”)出发来解释人的哲学,唯心主义是从意识本原(“抽象的人”)出发来解释自然的哲学;或者,唯物主义是从抽象的物质来说明人的意识的哲学,唯心主义是从意识来说明物质的哲学。在这三个逻辑基点上,建立了逻辑彻底的“实践哲学”的理解:既然马克思是从实践出发来解释问题,也就是从人与自然的统一或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出发来解释问题,它就既不是唯心主义哲学(因为唯心主义哲学是从抽象的人、意识出发来解释自然的哲学),也不是唯物主义哲学(因为唯物主义是从自然出发来解释人或人的意识的哲学),因而,不能再从唯物、唯心的对立去理解马克思的哲学,马克思的哲学是超越唯物、唯心的实践哲学。

我们不能不赞赏这种彻底的理论逻辑,我们不能不敬佩这种理论的勇气!

“实践哲学”的第一个逻辑基点是正确的。这也是“实践哲学”贡献给理论界的最积极的理论成果。它力图改变一种旧的思维方式,就是离开人的活动单纯从自然存在出发来说明问题的思维方式,要求从人自身的活动出发来思考问题。

但是,“实践哲学”在撇开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本体论”的理论困难后,自己却陷入了另一种无法摆脱的理论困境。“实践哲学”不简单是提倡者自己的哲学思想,而是以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一种理解出现的。而理解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符合对象。前面说过,它认为马克思是从实践出发来解释问题的哲学,这一点是符合马克思的思想的。但是,它说马克思的哲学不是唯物主义,而是超越了唯物、唯心对立的,这一点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哲学的。不仅马克思自己一再声明自己的哲学是唯物主义哲学,自己是唯物主义者,而且更重要的,马克思(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马克思)的全部哲学理论,都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主义哲学。

困难是由对实践的“主客观统一”的理解引起的。“实践哲学”在批评“辩证唯物主义”时,恰恰没有批评它对实践的理解,而是站在同一基点上的。从同一基点出发,一方为了坚持唯物主义而走向“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一方为了坚持实践出发点而走向“实践哲学”,二者各自抓住了马克思思想的一个方面,贯彻了自己的逻辑而走向不同的方向。

关于“超越”问题的争论已成过去。我今天重提“超越”论,一方面是为了肯定“超越”论作出的理论贡献,另一方面也是想同“超越”论继续讨论:“超越”的理解是否也有自己的严重的理论困难?是否可以通过改变对实践本质的理解而进一步逼近马克思?

“实践唯物主义”是反思哲学中最有影响的一种理解,它有可能综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哲学”及其他种种的理解,即吸取各种理解的合理成分,克服各种理解的困难,达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更为正确的理解。

但是,“实践唯物主义”并不是有统一观点的理论,而只是有共同特征、共同旗帜的一种思潮。从目前较为流行(或曾经流行)的两种理解来说,它们并没有完成理解上辩证综合的任务,它们也有自己的困难,甚至有严重的困难。

对“实践唯物主义”的第一种理解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是强调认识的实践基础和实践功能的唯物主义。抽象地说,这种概括并不错。但具体说来,从它的实际理解来看,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第一,这种理解并没有在唯物主义原则的理解上发生变化。“实践唯物主义”的唯物主义,仅表现为承认自然界的先在性和肯定物质事物是意识的客观对象等等,而没有像马克思那样把“感性、事物、现实”当作实践去理解。实践仍被理解为意识和对象、主观和客观之间的中介,而不是理解为对象本身。所以实践是意识的基础,不是被理解为实践是意识的现实物质基础,而仅理解为中介基础。第二,由于它对实践作“主客观统一”的理解,它也不能把实践理解为就是社会存在,因此实践仍被看作是认识论范畴,而不同时是历史观的基本范畴,等等。总之,这种“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也说过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缺点,它一个也不能克服。换一个名称,并不能形成一种新的理解。

对“实践唯物主义”的第二种理解是:实践唯物主义是主张“实践本体论”的唯物主义。比起第一种理解来,它的“新”东西要多一点,确实是不同于“辩证唯物主义”的一种理解。它认为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实质不在于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我认为这是正确的),而是在于本体论上的转换,从物质本体论转变为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又有两种,一是仅把实践理解为社会的本体,二是把实践理解为整个世界的本体。

“实践本体论”也有自己的困难,这种困难不仅有观点上的困难,而且有理论逻辑上的困难。第一,和第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理解一样,它认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仅表现为承认自然的先在性。不论它们(包括“实践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上述第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理解)在词句上怎样激烈地批评、反对旧唯物主义,在骨子里,当它们说到“唯物主义”时,就总是直观的唯物主义。第二,在口头上承认了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以后,就把它抛在一边,在实际观点上不坚持唯物主义。实践是主客观的统一(这是他们的理解),是包括精神活动的。把意识也看作是社会甚至是整个世界的本体(它的一个要素),这是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吗?不论是何种本体论,只有把物质的东西作为本体,才谈得上是唯物主义的本体论。第三,肯定自然的先在性是和“实践本体论”不相容的。肯定自然的先在性,就是肯定人的世界之外(也在人的世界之内)已有一个非人的世界。这两个世界是否统一呢?如果这两个世界不相干,就走向二元论(双重本体论);如果它们是统一的,那统一的基础、本体就不能是实践。说实践是整个世界的本体是根本违反科学的。说实践是整个世界的本体,必然否定自己肯定的前提(承认先在自然),彻底贯彻下去,会走向唯心论(不是已有人在说“实践本体论首先是思维实践本体论”了吗?)

在“实践唯物主义”理解中,还有一种少为人知和不为人理解的理解,就是我对“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我赞同把马克思的哲学理解为实践唯物主义。这种实践唯物主义和上述两种实践唯物主义理解不同。它把实践理解为人的感性物质活动,或人的活动的感性物质方面,理解为物质的社会形态,理解为人们的存在或社会存在。实践和意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人们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处于对立统一之中,实践唯物主义就是从人们的物质活动出发来解释人们的观念活动、从社会存在出发来说明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学说,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话来说,就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

我以为,我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这种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既保留了各种理解的长处,又克服了各种理解的缺点、困难,可能是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理解。

第一,这种理解肯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克服了“超越”理解的困难。唯物主义总是从物质的东西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实践是一种物质存在,所以马克思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的哲学仍然是一种唯物主义。

第二,这种理解把握了新旧唯物主义的本质区别,把握了新唯物主义的特质。旧唯物主义是从自然存在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新唯物主义是从实践这一特殊的物质存在、从物质的社会形态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灵魂。这就克服了“辩证唯物主义”理解的直观性的缺点。

第三,这种理解表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既是新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它们有同一的研究对象:人的历史活动,人的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关系;有同一的基本范畴:意识和实践,或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有同一的基本原则:从实践出发解释观念(或叫实践决定意识),从社会存在出发来解释社会意识(或叫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就克服了“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分立。这种理解表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不是“辩证唯物主义”推广、应用的结果,而是从这种新唯物主义创立一开始起,就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因为马克思一开始就是,而且总是从人的历史活动的物质方面来说明人的历史活动的精神方面。这种理解也揭示了旧唯物主义者不可能有唯物史观的理论根源:当他们是唯物主义者的时候,他们总是从自然出发来解释观念,只是自然唯物主义,历史在他们的视野之外;当他们去理解历史时,即把人理解为不同于自然存在的存在时,他们又抓住了意识,“把理论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把意识看作是历史的动力,陷入唯心主义。

第四,这种理解克服了“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意识对象(源泉)、意识发展的动力、意识真理性标准的不统一。在“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意识的对象、源泉不是实践而是自然存在物(它也讲实践是意识的源泉,不过不是在对象的意义上而是在中介、途径的意义上),而意识发展的动力和检验意识真理性的标准却是实践。在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中,对象、动力、标准三者是统一的,都是实践。它特别克服了“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真理标准观上的逻辑困难。实践是一种特殊的即人的客观物质活动,坚持实践标准,就是坚持了真理标准观上的唯物主义,同时这种唯物主义又是新的唯物主义。

第五,这种理解深刻地揭示了意识的主体性。意识的主体性,不仅表现在意识的能动性,更表现于它的对象、它的来源是主体的创造性的活动。

第六,这种理解既坚持了反映论,又真正坚持了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意识是对实践的反映,所以意识内容具有客观性。客观性原则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高原则。不过这里的客观性原则不是自然存在决定意识的原则,而是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原则。意识又指导实践、反作用于实践。实践的能动的发展决定了意识的能动的发展,意识的能动的发展又加强了实践的能动的发展。只有这种理解才能为思维和存在的相互作用提供合理的说明:不是自然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人们自身的物质活动才是意识的现实的物质基础;意识不能直接作用于自然存在(所以旧唯物主义者否认意识对自然存在有反作用是对的。对存在作直观的理解,就不能理解思维和存在的相互作用),只能作用于人自身的物质活动。

第七,这种理解坚持了对历史规律的客观性理解,坚持了历史决定论,同时又反对了历史宿命论。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所以历史规律本质上是实践的规律。实践是一种客观物质活动,所以历史规律具有客观性。历史的规律是不能选择的。历史规律,或实践规律,不是人活动之外的规律。是人自身活动的规律决定人的发展,而不是人之外的神秘力量决定人类历史的命运。实践又是在意识指导下进行的物质活动,实践的规律不能选择,但实践的方式是可以有条件地选择的。人们选择的实践方式不同,在实践的规律作用下,可以有不同的结果。所以实践唯物主义既教导人要尊重历史的规律,又要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争取好的实践结果。

第八,这种理解不导致实践本体论,而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一元论的本体论,或一般世界观。实践不是世界的全部,而是世界对人来说的一个现实部分。人类历史是整个世界史的一部分,是自然界不断被人化的历史。世界的一般本质问题是在马克思的哲学视野之中的。世界的一般本质不在实践之外,而正是在实践之中,因而是可以把握的。“人只能认识自己的物质活动(实践)”这个命题,不能作不可知论的理解,而要作实践唯物主义的可知论的理解。

第九,这种理解消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称之争。“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哲学”,以及我所理解的实践唯物主义之间的争论,是不同理解之间的争论,不是名称的争论。作为名称,都可以使用。按我的理解,实践唯物主义同时是辩证的唯物主义,因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确实是辩证的,只是,这里的唯物主义不是直观的唯物主义而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因而,辩证的唯物主义同时应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也是一种实践哲学,是唯物主义的实践哲学,而不是“超越”的实践哲学。实践的唯物主义同时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只是,这种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与自然观、认识论相分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不是按对象域来说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是按解释世界的现实出发点来说的历史唯物主义。这种历史唯物主义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部门哲学、而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

由此看来,我所理解的那种实践唯物主义可能有较大的合理性,有较大的解释力。它既能合理地再现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也能合理地说明各种哲学问题;既能吸取各种理解的合理成分,也能克服各种理解的缺点、困难。而我的理解的关键,是对实践的客观性的理解。这种理解既改变了对实践的鄙视态度(费尔巴哈),也改变了“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对实践的“主客观统一”的看法。“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的理解、“实践哲学”的理解以及其他种种理解的缺点、困难,都是由对实践的“主客观统一”的理解发生的。改变对实践的“主客观统一”的理解,把实践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理解为人的活动的物质方面,理解为社会存在,这是摆脱理论困境、达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理理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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