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政投融资体制_日本银行论文

日本财政投融资体制_日本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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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也称财政信用、政策金融或政府信用,它是以信贷方式运用的财政性资金。日本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在财政体系和银行体系之外,单独设立的资金运行体系,由资金来源机构和资金运用机构两大部分组成,财政投融资的经营目的和经营原则,必须体现政府为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增长而调整经济结构的意图。日本是一个成功的运用财政投融资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高速增长的国家,其经验很值得借鉴。

一、日本财政投融资的积极作用

日本的财政投融资是指日本政府为实现一定的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目标,以信用的方式将各种资金集中起来,由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贷放给企事业单位的活动。日本财政投融资萌芽于明治维新初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规模得到迅速扩大,到1991年,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总额相当于当年一般会计预算(即经常预算)支出的52.3%。财政投融资对于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扶植中小企业,改善社会生活环境,协调产业结构及引导民间金融投资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财政投融资之所以能调节和促进日本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和有偿性的高度统一。政策性表现在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而是以宏观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选择贷款的对象,凡是难于从私人银行取得贷款,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又不可缺少的部门,如资金占用周期较长的基础产业部门,投资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部门以及收益较低的农业部门等,都成为财政投融资的贷款对象,并且在贷款条件上予以较多的优惠。有偿性表现在财政投融资从资金来源到资金运用均采取有偿的方式进行。政策性与有偿性的相结合使财政投融资既不同于私人银行资本,又不同于政府一般预算资金,从而使其表现出一种“特殊能力”。日本政府正是利用这种“特殊能力”来调节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管理体制

一般来说,政策性与有偿性相结合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凡是政策性较强的投资部门与项目,如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公共设施等都有收益低、风险大、资金回收困难等特点,这与资金运用要求回收本金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是相悖的,财政投融资之所以能集政策性与有偿性于一身,应当归功于日本政府所建立的特殊资金来源渠道和特殊资金管理体制。

1.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

(1)资金运用部资金。该资金是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核心部分,约占80%。其资金主要来自大藏省资金运用部吸收的各种资金,其中包括邮政储蓄和年金资金及政府的特别会计的存款。

(2)简易生命保险和邮政年金的积累资金。简易生命保险主要是针对收入较低的阶层,特点是保险金额小,参加的手续和保险费的支付办法简便。保险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分为养老保险、终身保险、定期保险、家属保险等。邮政年金制度是一种个人年金,分为带宽限保证期的终身年金和定期年金两种。这笔资金主要由邮政省管理和运用,但是其中的大部分要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3)产业投资特别会计。产业投资特别会计的资金来源是国库收缴款、政府股份分红收入和一般会计的结转资金。

(4)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日本政府原则上不能为法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对政府的特殊法人可以提供担保。因此,特殊法人在每年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政府担保借款是由财政投融资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直接洽谈的贷款,与政府担保债券的发行方式不同。由于政府担保借款的成本较高,因此利用这种方式筹措的资金比重不大。

2.财政投融资的运用

政府通过经营将上述资金集中于财政(资金运用部),再通过与政府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将这些资金运用于国家特别会计及各种公库、公团、事业团体、地方公共团体等的投资项目,也可以购买国债。政府投融资的资金具有公共性,与其相对应,有必要也有可能保持与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及国家其它政策相一致。因此,财政投融资计划的编制要和预算编制同时进行。从财政投融资资金的分配来看,大体上可以分成四部份:

(1)国家。主要是购买国债和向中央政府的特别会计科目贷款。财政投融资一直是购买国债的“大户”,1980年以来,购买国债一直占资金额的10%以上。对特别会计科目的贷款约占该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事业有收益的、能够还本付息的科目。

(2)地方。分配给地方的财政投融资资金大体占20%,主要是购买地方债,以及为地方担保发行地方债,用于建设地方公共设施,如交通、煤气、自来水等工程。

(3)国营企业。如国铁、道路公团、住宅公团等筹措资金,主要依赖财政投融资,其还本付息则靠事业收入,分配给国营企业的财政投融资资金大体要占20%。

(4)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开发银行、输出入银行和各金融公库。分配给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财政投融资资金约占40%。由此可见,财政投融资计划和国家预算是密切相关的,是在国家预算收支中不被控制的国家资金,它按照国家的投资政策,在国家大格局下进行投资活动,起到了第二预算的重要作用。财政投融资是有偿资金,到期必须偿还本息。当有些公共投资事业无还款能力时,国家就通过预算,以补助金的形式拨出专款用以偿还。现阶段其年利率仅仅为4.8%,低于日本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5.7%的水平。政府通过财政投融资,对保证产业政策的顺利实现,对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对顺利地消化发行的国债都起到了重大作用。近几年财政投融资资金购买的国债约占发行额的40%。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思考

财政投融资之所以是一个体系,除了它的资金来源渠道之外,主要是由一系列资金运用机构所组成。这些资金运用机构统称为公共金融机构。公共金融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银行,另一种是非银行公共金融机构。

在我国从事财政投融资的银行如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已陆续组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则必须实现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在我国从事财政投融资的非银行公共金融机构可以由现有的各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改组而成,也可以重新组建,组建非银行公共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体现国家产业扶植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意图。如专门为基础产业、偏远落后地区开发建设、中小企业等提供投融资的公共金融机构。把财政投融资直接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属于直接运用,如国立学校、医院、铁路等。把财政投融资间接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属于间接运用,为此还可以设立若干专门机构,如石油开发、住宅开发、海洋开发等。

一切公共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遵循以下几条行为准则:(1)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无偿资金无偿使用(投资),有偿资金有偿使用(融资)。(2)严禁利用政策优惠,与商业银行在资金经营上进行不平等竞争,维护财政投融资的信誉,避免破坏金融市场运行规则。(3)公共金融机构要在经营中不断提高效益,若发生亏损,由财政补贴,以确保政府投融资意图不被歪曲。(4)财政投融资作为一个独立的资金经营体系,在宏观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与银行、财政一起接受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并将其年度计划报人代会审批,接受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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