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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价格缩减法测算工业发展速度的必要性
工业生产价值量的变动受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较大。要准确反映工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就必须剔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逐步与国际接轨。一方面,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同一产品在不同时期价格波动较大,同一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其价格水平相差悬殊。同时由于科技进步作用力度加大,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经济周期缩短。继续使用全国统一的不变价格目录来计算工业增长速度已很难准确反映实际。
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生产指数法,一种是价格指数缩减法。工业生产指数法是根据报告期各种代表产品产量与基期相比计算出个体指数,然后以各种产品在工业经济中重要性大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出工业综合增长速度的方法。前几年,我国进行了工业生产指数的试编工作。从实践情况看,生产指数法也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不太适合我国国情,主要表现在:
1.分行业口径不一致,研究速度与效益问题时有困难;
2.难以准确反映科技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3.难以准确反映产品结构变动对工业经济增长的影响;
4.难以满足工业统计中多种分组和GDP核算的需要;
5.产品生产不稳定的地区和企业编制生产指数难度很大。
二、用价格缩减法测算工业发展速度的可行性
工业增加值受产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双重影响,价格缩减法就是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同时消除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因素,计算出与基期价格可比的工业增加值,用以计算增加值发展速度。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测算方法。其优点在于:①具有理论依据,符合价值量指数等于物量指数与价格指数之积的原理;②能够进行多种分组;③便于进行因素分析。在我国的统计实践中,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1.现价国内生产总值只能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的规模,不能准确反映地区经济的实际增长速度;可比价国内生产总值测算是通过国内生产总值的缩减指数与有关物价指数来进行的,如不剔除国内生产总值中隐含的价格因素,就无法计算出与基期可比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就是说,无论工业发展速度用什么方法计算,为了满足GDP核算的需要, 也必须开展工业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事实上,多年来全国城调系统编制的工业品价格指数及其它各项物价指数,已为满足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测算增长速度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我国的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已开展十几年了,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1986年,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从1989年起,此项工作又移交由各地城调队承担。十几年来,调查方案几经修改,已日趋完善;调查产品由原来的400多个(780种规格)增加到1140个(3120多种规格),由季报改为月报,上报时间也由报告期后25日改为现在的月后10日前。
3.用价格缩减法测算工业发展速度是可信的、适用的。依据近年的统计资料,按照价格缩减法通过对湖北省1997年的工业发展速度进行了测算。表明用工业品价格指数缩减法测算工业发展速度,与不变价总产值速度比较接近,只相差1.1个百分点。但各大类的速度有高有低, 说明计算结果还不稳定。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工业品价格统计还不健全,价格指数的误差直接影响发展速度所致。随着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价格指数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就一定能满足测算工业发展速度的要求。
三、完善工业品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为改革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服务
尽管我国的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已经开展十几年了,较好地满足了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也为研究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提供了重要的价格统计资料,但是,现行的工业品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①调查产品太少,不能满足分类测算的需求。目前的调查产品数目虽然已由过去的400多种增加到1140多种, 但它只能满足总指数的代表性,无法满足分类测算特别是中类测算的要求。按工业统计分类, 40个行业(大类)197个中类,每一个中类平均只有5—6个产品,有的中类根本没有调查产品,有的只有2、3个调查产品。显然,部分中类行业价格变动幅度没有代表性。②全国统一制订调查产品目录不能满足省级和地方测算需要。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较大的差异。方案中的调查产品在一些地方无法找到,而一些在当地经济发展占有重要地位的产品又没有列入调查产品目录,这样势必影响省级特别是市、县级指数的代表性和准确性。③工业品价格统计的分类方法与工业统计的分类方法不完全一致。价格统计的分类方法是“产品原则”,而工业统计的分类方法是“企业原则”,两者分类口径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④时效性较差。工业品价格指数报表的上报时间已由过去的月后25日提前到现在的月后10日前,但这仍不能适应工业增加值月后5日上报的时间要求。⑤工业品价格指数存在偏高的倾向。按照现行方案的要求,工业品价格调查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相对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价格变动幅度大,因而,目前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调查对象编制的工业品价格指数相对于整个工业产品价值量而言,客观上存在偏高的倾向。⑥调查样本企业太少。一些重要的工业产品价格如森林工业、地矿业等,没有选点调查。因此,工业品价格统计方法制度必须改革。
1.增加调查产品数量,扩大覆盖面。工业品价格统计范围与工业进度统计范围应保持基本一致,即以国有和500 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为抽样框,按10%的总比例,覆盖40大类行业和197个中类行业, 一旦抽定,2—3年间基本不变,其后按一定比例每年轮换部分企业。
2.实行固定权数。把权数固定到调查产品的规格品种,企业只填报产品价格资料,这样,就可以大大提前工业品价格指数报表的上报时间,增强时效性。
3.实行分级汇总。应制订全国的调查产品目录,抽选国家级样本调查企业,实行超级汇总,以满足国家级测算的需要;省级应根据本地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制订本省的调查产品目录,抽选省级样本调查企业,实行超级汇总以满足省级测算的需要;市、县负责本地的工业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4.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证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工业价值量统计,特别是年销售收入在500 万元以上企业的定期报表应实行超级汇总,统计分类口径与价格统计相一致,以适应价格指数分类测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