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也变得非常的迅速,现在人们的保险意识也逐渐的增强了。由于参与投保的人数越来越多,产生的保险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多。因此如何高效的化解保险纠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关键词:保险纠纷;一站式;可行性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保险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保险也是每一个家庭配置资产的重要方式。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许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尤其是保险纠纷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因此也就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如何有效解决保险纠纷的问题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对于责任的归属、以及赔偿的金额经常会产生争议,为此应该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在保险纠纷的过程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协商和解
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双方人员应该进行沟通,并各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一个和解的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分为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和第三方主持和解。在自行和解的过程中,通常不涉及到第三方的介入,只需要当事双方自行的解决;而第三方和解则是需要由与此纠纷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个和解的协议。
(二)仲裁
所谓仲裁指的是:双方在发生争议后,愿意将所发生的争议交给第三方进行裁决,并写出书面协议。在裁决的过程中仲裁员需要以裁判者的身份做出裁决。当前,在我国针对一些经济合同的纠纷通常采用二级仲裁的方式,如果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对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交由法院进行判决[1]。如若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此外,在仲裁的过程中,应该根据事实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是依法独立进行的,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等的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在裁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不予受理。
(三)诉讼
诉讼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诉讼程序,对于发生的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核实清楚问题以后,做出相应的判决。通过诉讼方式做出的裁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当事人务必执行。
二、“一站式”服务彰显高效便捷
(一)便民最大化
在保险业中,保险公司已经设立了相应的调解室。调解室的设立可以更好的帮助消费者提供咨询、纠纷、以及理赔等各项服务。因此为了更好的将“一站式”服务进行应用,相关的工作人员务必要确保调解室的正常使用,提升调解室的服务质量,将可能发生的矛盾或者问题处理在前。
(二)处理时效快
调解室调解的周期一般控制在10个工作日之内,针对那些较为复杂的纠纷案件处理时间一般是20个工作日。如果在调解过程中,纠纷调解成功了,需要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签署相应的材料,并完成相应的纠纷处理工作[2]。此外,在得到被保人的授权后,工作人员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将相关的款项打至指定的账户。调解室的设立减少了繁琐的程序,从而更好的提高了纠纷的处理时效。
(三)维权成本较低
在传统的保险诉讼中,需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等一些相关的费用。而调解室的设立在全程的调解过程中,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全程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此外,在调解过程中,禁止工作人员收受任何的礼金或者感谢费等。务必要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性,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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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力度强
调解室可以和法院建立相应的衔接体制,当保险纠纷处理完成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从而更好的确保调解结果的执行效力。
三、避免保险纠纷产生的有效措施
(一)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先弄明白自己购买这份保险的意义所在。在挑选保险的过程中,很多的消费者习惯依赖于业务员的推荐,其实我们购买保险与我们购买衣服或者其他的商品是一样的,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购买。我们可以将业务员的推荐作为参考,但是不能将其作为自己的需求[3]。由于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挑选保险时也会有很多的不同,有些人可能关注的是人身健康,而有一部分人可能更在乎的是财产的安全等。因此在挑选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务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避免多选或者乱选的现象。
(二)了解保险的功能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的人认为买保险可以更好的赚钱。由于这种思想的盛行,使得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时着重宣传分红险。当前,在保险公司所推销的产品中,几乎每一种保险都有分红的功能,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让他们认为买保险就可以更好的赚钱。因此也就忽视了保险它的真实意义是为了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保险消费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使得家庭得到一个很好的保障。
(三)如实告知保险的相关内容
据有关报告显示:在保险纠纷的案件中有80%以上的纠纷是由于保险业务员没有如实告知造成的。在保险合同的签署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如实告知。如果在消费者投保的过程中,业务员有任何的隐瞒都会导致投保人丧失索赔的权利。此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任何的与保险理赔范围等有关的内容务必体现在保险合同上,不是简单的口头告知就可以的。只有在合同上有明确的辨识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投保的过程中,无论是针对寿险还是其他的财产险种等,务必要如实填写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的实际内容,确保投保人的利益。
(四)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通常情况下,针对那些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是不允许代签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蓄意伤害被保险人,因此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务必亲自签名。保险合同是不允许代签的,这是一个常识的问题,但针对一些分红险对签名的要求没有强制的规定,所以往往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例如,投保人在投保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分红险不太理想,因此就会以自己没有签名为由要求退保。这种做法是不会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弄清楚保险合同,避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弄清保险合同中合同条款的专用术语
虽然人们的保险意识观念越来越强,但是对保险专业知识的理解还是不太理想的。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一些合同条款,投保人往往习惯于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例如,保护所缴纳的保费在满期之后以现金价值进行退还,针对这一点,很多投保人往往会误解现金价值就是自己缴纳的全部保费。然而实际中,现金价值指的是在保险公司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后,剩余的部分。由于人们对专用术语的不了解,也会导致后期产生很多的保险纠纷。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避免保险合同的纠纷,在购买保险中,保险消费者应该对自己所购买的险种进行仔细的了解和分析,针对一些不懂的专业术语务必要了解清楚。针对保险业务员来说务必做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此外,在处理保险纠纷中“一站式”服务的应用,更高效的解决了纠纷问题,缩短了赔付的周期,也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曹玮,高雅轩,李冰,等.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代理发展的可行性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2):150-151.
[2]邱盈.“一站式”服务高效化解保险纠纷[J].人民调解,2017(3):10-11.
[3]李献军.安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推动社会法庭建设化解保险合同纠纷[J].中国社会组织,2017(19):56-57.
论文作者:熊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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