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少年犯归国心理及对策研究_安置帮教论文

当前少年犯归国心理及对策研究_安置帮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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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社会经济、道德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信息的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给予人的充分自主性,使原有的法律制度、道德准则对人的约束力有所下降,加之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而某些职能部门执法水平提高缓慢等诸多社会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及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使未成年犯的回归心态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对当前未成年犯的刑释回归心态变化的研究,为改革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和提高未成年犯回归后的社会安置、后续帮教质量提供直接的工作指导。

一、未成年犯回归社会面临的压力

在经济体制轨轨过程中,由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未成年犯在改造期间对回归问题所持的心态及回归社会初期心态,较之计划经济时代产生了明显的变化。由于转轨时期未成年犯的恶习程度、犯罪心态、城乡分布等均已产生深刻的变化,而且未成年犯的回归安置也面临着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带来的诸多结构性矛盾冲击,使未成年犯回归心态十分复杂,矛盾冲突众多。当前未成年犯因归及安置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是未成年犯回归心态产生变化的直接原因。

(一)面临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的压力,难以顾及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深入的过程中,未成年犯的回归安置面临着来自社会严峻的就业形势的直接压力。首先是当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是当前中央到地方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其次,部队转业、复员军人的安置也面临着国家机构改革及新一轮裁军的巨大压力。再次,国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十分严峻。未成年犯的回归安置面临的上述就业形势的压力,是未成年犯回归心态产生变化的主要社会原因。

(二)自身素质差,在择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未成年犯在犯罪前84%有辍学经历。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押未成年犯中捕前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达80%,其中未完成小学段教育的达50%、未完成初中段教育的达30%。未成年犯在改造期间,由于受经费、办学条件、师资、半工半读、刑期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在接受文化、技术教育时,很难接受较完整的系统的教育。从总体上看,未成年犯的整体素质(包括文化、职业素质等)与同龄人的差距呈现出进一步加大的趋势。由于近几年社会待业人口素质的提高,未成年犯由于文化素质差、又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在择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使未成年犯感到回归后通过公平竞争就业的希望十分渺茫。

(三)教育改造环境与回归环境之间的反差,加大了部分未成年犯回归后角色转换的难度。创建现代化文明少管所是当前全国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头等大事,在创建过程中,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的生活居住、学习等环境有较大的改善。部分未成年犯在调查中谈到,少管所条件这么好,我回去后家里条件很差,肯定会感到不适应。确实,生活环境改善,生活有规律,对陶冶情操,提高改造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硬件改善、改造质量提高的情况下,部分未成年犯回归环境与未成年犯改造环境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差。从教育角度上看,未成年犯的政治教育从总体上看,教育环境封闭,实施的是比较正统的思想教育。由于经济体制转换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文化、治安环境的治理也有个过程,现实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和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的心态调整产生了消极影响,未成年犯的回归环境与改造环境之间存在着的反差,加大部分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角色转化的难度。

(四)社会安置、后续帮教落实难度大。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向后延伸、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看,社会安置与后续帮教是很重要的一环。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口流动性小,行政指令能及时地得到落实,社会安置、后续帮教在预防未成年犯回归后重新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产生积极作用。但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后续帮教、社会安置等工作缺乏强有力的职能部门具体协调,主要工作虽有归口部门,但不具备行政职能,人员构成也来自工、青、妇、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从事这项工作属业余兼职,具有较强的临时性,干好干坏、落实与否对其个人的业绩并无直接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结构的调整,参与此项工作的部分同志责任心也有所下降,加上大部分未成年犯回归后生活在全县(市)各地与社会安置、后续帮教组织(人员)相距遥远,使帮教很难落实。有的地区虽然建立从县(市)综治委到公安局、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到各乡、镇、村的联帮网络,但落实后续帮教的工作仍属业余兼职,帮教工作的开展,取决于网中成员的责任感的高低。由于现阶段人口流动大,有时候连后续帮教责任人也不知道帮教对象的行踪。所以社会安置、后续帮教的落实难度比较大。从对所内在押系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的座谈来看,回归后社会落实帮教或接受过后续帮教、得到社会妥善安置的状况,确实是令人担忧的。有的县(市)司法局成立两劳科后工作开展比较快、制度落实,对刑释回归人员的安置与后续帮教,做到有专人负责。从1997年、1998年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的检查来看,该区司法局由于建立了相应机构,且制度落实,工作到位,未成年犯回归后的没有出现重新犯罪。但全国能这样做的县、区毕竟是少数。

二、未成年犯回归心态

为了较准确掌握少年回归人员的心态,笔者与即将刑满回旧社会及已刑满回归及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三大类人员进行了座谈。目前未成年犯的回归心态比较复杂,较之成年犯有较大的区别,未成年犯的回归心态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工作全过程、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及自身各方面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反映。未成年犯的回归心态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会安置、后续帮教的看法比较平静。从对相关未成年犯的了解来看,对社会安置,表示能安置当然好。但是,通过电视报纸、家长接见等途径,对社会就业形势有所了解,对通过社会相关部门安置工作,表示不抱太大希望,平时也没想过要通过政府来安排工作。从调查座谈来看,由于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早,家庭(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比较发达,因此打工、做生意自谋出路的想法在即将回归的未成年犯中占主导地位,依靠社会安置被认为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流窜犯已占在押犯总数的30%,这些流窜犯大多已习惯于流浪生活,对回归的心态比较平静。使用假名假姓、假家庭的住址的未成年流窜犯,对回归更是抱无所谓态度,即使回家也不是刑释回家,而是“打工”回家。且这类未成年犯回归后当地没有案底记载,后续帮教也是难以落实的。

(二)对家庭有较大的依赖性。这一点是由未成年犯所处的特定的年龄段所决定的。由于未成年犯在入所前大多系辍学学生、在校生,虽然部分未成年犯在犯罪前有过零星打工的历史,有过一定的生活来源,但从总体上讲生活还需家庭接济。心理上及个人气质上还没有脱离对家庭的依赖。投入改造后,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其生活上、心理上对家庭的依赖加大。对自己犯罪前不听父母的话并试图脱离家庭等行为的自责与反省加深,这就使大多数未成年犯在回归前与父母在情感上距离有所拉近。在回归前后,心态上希望父母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援或找个工作的愿望十分强烈。

(三)对生活水平、收入水平有较大的期望。从调查来看,未成年犯在回归前对自己未来的设想比较理想化。从对工作的选择来看,都希望自己每月有近千元的收入,并且不愿干辛苦、体力消耗大的工作。通过进一步的座谈来看,有的未成年犯感到在少管所改造了这么多年,由于生活有规律,生活条件好,回去以后适应不了如基建、搬运等重体力活,忍受不了不稳定的生活环境。现在未成年犯改造过程中,从劳动习艺项目的劳动强度来看,体力消耗不大。一位家居农村的未成年犯在座谈时谈到,投入改造以来,未干过体力活,以后回家干农活可能适应不了。可见,虽然改造环境的改善对陶冶情操、提高改造质量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未成年犯长期的与外界隔离的生活,使他们在适应了这种环境后,面对“放生”之后如何顺利渡过角色转换的心理、生理适应期,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对回归社会后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期望值过高,当与现实产生巨大的反差时,极有可能引发重新犯罪的思想。

(四)普遍的回归不适感与少数的恋狱感并存。由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缺乏对社会激烈竞争的思想准备,加上在改造期间接受的是较为封闭、正统的教育,回归社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感到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对社会现状的感受比较真切。部分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生活处境艰难,加之社会治安环境复杂及自谋出路过程中所经历了酸甜苦辣后,在少管所的改造生活反而被认为是“美好”的而产生了一种恋狱情绪。特别是一部分未成年犯家境贫困,回归社会后的生活环境与改造环境形成的反差过于强烈,或者不为家庭所接受、被社会歧视而产生这种心态。这种心态在释放时因无家可归、家境凄惨或不愿意回家和要求留所就业及个别释放后不到半年即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中也有所体现。

(五)心理上不平衡,希望“一夜暴富”。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前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失去人身自由且身无分文,对早日致富的愿望十分强烈。一方面由于经济的发展,回归后发现同龄人中或周围有钱人很多,拿大哥大很神气的人也很多,对照自己的生活水平感到落后了,急切地想改善生活,心理上极不平衡,妄想“一夜暴富”但又缺乏劳动技能和吃苦能力,而对务农、打工挣钱通过合法诚实劳动致富感到来钱太慢。心理上不平衡,希望“一夜暴富”,是大多数即将回归的未成年犯和已回归尚未度过心理调适期的回归人员的普遍心态。这种心态的出现,是其价值观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得到初步矫正后,在回归前后因为要直接面对金钱价值观占主导的市场经济,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实现角色转换而再次出现的价值观的错位。这种心态的调适期也是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危险期。

三、对策思考

未成年犯的回归心态,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改造、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及其本人的心理基础的综合体现。调整未成年犯回归心态,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安置工作、后续帮教质量,对预防未成年犯回归后重新犯罪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由于现阶段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偏重于思想、政治教育,对未成年犯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按照培养“接班人”的思想素质要求来实施的,实现“把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要成为守法公民还要充当合格劳动者”这一根本性目标,面临着经费、师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适应市场经济对人的基本素质的要求,根据未成年犯的素质和回归社会后的角色定位实际,对教育改造工作模式进行改革,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进行全面的整体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犯职业技术教育和出所教育,避免把未成年犯教育成“豆芽菜”式的公民,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促进未成年犯角色的社会化。同时通过发挥传统的政治、思想教育优势,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实施政治教育时,不要回避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复杂问题和社会现象,增强说服力,帮助他们提高在回归社会后对各种社会现象心理调适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加大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开放式教育力度,增强其回归社会的适应性。现阶段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尚处于自我办学、自我监督的状态。从教育的内容来看,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的现实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未成年犯管教所干警主要来自各省监狱局办警校,知识结构不合理,对未成年犯实施整体的素质教育有一定难度。从增强未成年犯回归适应性的角度看,需要加大开放式教育的力度,建立与社会学校联合办学模式。在适应调整“半工半读”政策、保证教学时间的前提下,采取由社会学校到所内设辅导站、教学点等形式,实行委托办学、协作办学、连锁办学等形式,对未成年犯实施开放式教育。

(三)普及习艺劳动,为增强回归适应性创造条件。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政策是“半工半读”,此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工”的含义过于宽泛,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工”与“生产劳动”、“劳改”等概念相混淆的状况。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执行此政策过程中,工、学矛盾突出,很难使未成年犯接受较为完整的教育。八十年代后期,在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开始强调劳动的习艺性质。但是由于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大多未按监狱法的要求被列入当地教育规划,而缺乏教育经费保障,使劳动习艺工作的开展进展缓慢,出现了把生产项目与劳动习艺等同起来,抓“少管经济”以弥补经费不足的状况。因此,从增强未成年犯回归适应性角度看,要根据未成年犯回归的需要普及习艺劳动,设置一些旨在培养其劳动技能,使其成为具备一定素质的劳动者的习艺项目。在职业技术教育中要处理好为回归服务和为“少管经济”服务的关系,提高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适应性。

(四)严格执行刑罚,重视刑罚惩罚性在教育改造中的体现,为增强回归适应性作准备。未成年犯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无论从定罪量刑,还是刑罚执行,均给予了相当大的宽容度。在全国监狱系统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过程中,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创建工作也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入,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环境进一步优化。但在教育改造环境改善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执法,防止出现“自由犯”。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过程中,由于干警执法水平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在部分干警身上出现专政意识淡化等现象,导致未成年犯中“自由犯”的出现。“自由犯”在改造中,虽未脱离监区,但平时缺乏干警严格教育很难得到彻底改造,导致刑罚执行的专政职能弱化。

2、严把减刑、假释关,重视思想本质的改造。现阶段由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的依据是日常考核材料。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很难对未成年犯的思想改造进行考核。兑现减刑、假释政策主要要求是未成年犯认罪服法、不违规,而对积极改造的引导力度不够。实际执行中出现了混刑度日与悔改表现相混淆而使未成年犯轻松获得减刑、假释奖励,使减刑、假释政策对未成年犯思想本质改造的促进作用淡化。提高未成年犯回归适应性,要从提高兑现政策所依据的材料的可靠性、科学性入手,严格把好减刑、假释关,提高未成年犯的思想改造质量。

3、重视吃苦、磨难、艰辛教育。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实施教育过程中,十分注重环境的熏陶作用,在创建过程中未成年犯改造环境、生活环境不断优化,加上干警的文明管理,使部分来自贫困地区的未成年犯产生了留恋自己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改造生活或感到坐牢就这么回事的想法。同时由于改造环境改善与部分未成年犯的回归环境存在较大的反差,需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要对未成年犯进行吃苦、磨难、艰辛教育,消除其回归不适感和恋狱情绪,提高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五)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府职能出发,摆正社会安置和后续帮教的位置、强化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从预防未成年犯回归后重新犯罪比较成功的地区和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来看,从人道主义和政府职能出发对城、乡缺乏家庭生活基础、双亲不全的未成年犯回归人员进行重点的社会后续帮教与安置。实施有效的社会安置与后续帮教要从回归人员的家庭入手,改变以往眉毛胡子一把抓,流于形式、不负责任的做法。各县(市)司法局已建的两劳科作为此项工作的归口部门,要强化安置、后续帮教组织的行政职能,通过对未成年犯刑释人员家庭状况及回归后生活基础的调查摸底,明确工作重点,切实负起责任,提高社会安置与后续帮教工作质量,预防未成年犯回归后因缺乏生活基础或被家庭遗弃而重新犯罪。摆正社会安置和后续帮教的位置、强化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需要。

(六)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社会——政府”安置模式。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未成年犯的城乡分布各占50%。由于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早,家庭(个体)、私营经济发达,从未成年犯回归的去向来看,农村籍未成年犯回归后不论是务农或从事别的职业主要由家庭安置。城市的未成年犯回归人员,由于父母经商、干个体的比较多,从安置的主体来讲,也是家庭。从实际情况看,家庭是未成年犯回归安置的主体。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确立“家庭——社区——政府”安置模式,把社会安置、后续帮教工作的重点放在城乡缺乏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基础薄弱的未成年犯回归人员身上,把家庭安置不了的由社区安置。家庭和社区安置不了的作为政府安置工作的重点。实施“家庭安置为主,社区、政府安置为辅”的安置模式,切实提高未成年犯回归人员的安置和后续帮教质量,提高社会后续帮教质量,预防未成年犯回归人员重新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

总之,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要根据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所面临的回归环境及未成年犯回归心态,适时、适度地改革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安置与后续帮教模式,是提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和后续教育质量,预防未成年犯回归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的重要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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