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芬兰论文,国有企业论文,经营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芬兰的国有企业大多数产生于国家独立,以及二次大战前后。当时由于私人资本的匮乏,在设计对国民经济和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领域,国家不得不投资建设。另外,由于经济危机使得一些私人企业面临着倒闭。政府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考虑,以市场价购买了这些企业的股权,使它成为国有企业。
70年代以前,芬兰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是比较紧的。为了偿还对原苏联的赔款,国有企业不得不按照国家的指令进行生产。此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管理体制的完善,国家逐渐放松了对国有企业的控制。进入80年代,芬兰的经济稳步发展。在这期内,国有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一方面通过兼并和新投资在国内建立子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开拓国外企业,迅速走上了企业集团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到1991年,芬兰国有企业境外营业额已达291亿芬兰马克。
从企业经营的领域来看,芬兰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主导工业行业,像冶金、机械、造纸、化工、能源等。而且在这些领域中,国有企业占有较大的比例。芬兰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是规模都很大。按照1991年的统计,芬兰的国有企业中,营业额超过1亿芬兰马克的有21家,其中有4家超过100亿芬兰马克。在全芬兰位于前100名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10家。另外,1991年芬兰国有企业的雇员6.8万人,占全国工业雇员15%左右。
芬兰的国有企业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构,监督理事会代表国家行使大股东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予以监督,对重大决策予以认可或否决,企业的经营全权由总经理和他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是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就是企业的总经理。芬兰国有企业在经营上与其他私人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各企业平等竞争。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金与私人企业相同,雇员的招聘和工资制度与私人企业也相同。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其中既有社会保险机构的股份,也有私人企业和个人的股份。国有企业不但要同私人企业一样向国家上交所得税,而且还要付给国家股息,股息的多少根据各企业的利润情况而定,归纳起来,芬兰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成功经验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芬兰政府从70年代初便退出对国有企业经营的参与,实行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实行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
二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芬兰国有企业在经营上与私人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国家对它们没有指令性的计划,企业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在国家的宏观调整下,企业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经营和决策,开展市场竞争和实现资源的优化培植,以求达到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目的。
三是实行国家控股,私人参股。芬兰国有企业的国家资本股份并不一定是100%,私人或私人企业可以参股。由于经营管理比较恰当,对于那些私人资本股超过50%的企业,国家表决股仍大于50%,所以还是国家控制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由此来看,私人自然参股并不一定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相反由于私人参股以后,企业仍是国家控股企业,这就使得私人资金纳入国家控制和管理之下,弥补了国家资金的不足,同时,由于增加了私人股东,使股东对企业的监督加强,从而使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强化,对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四是任人唯贤,能人治厂。在芬兰的国有企业中,总经理或者总裁能独立地行使经营权,同时还兼任董事长,领导董事会,是企业中最关键的人物。他们一般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具有丰富扎实的实际工作能力,是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政府在任命这些企业领导人的时候,主要是依据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总经理的任期一般没有限制,如果经营得好,可以一直干到退休;他们的工资是员工平均工资的5到10倍,有的甚至比国家总理的工资还高。但是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总经理就会被免职。
五是监督审计必不可少。芬兰国有企业赋予总经理和他领导下的董事会经营管理权,政府不得参与,但这并不等于这些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约束,相反,他们要时刻接受监督和审计。行使监督和审计权的是监督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他们作为企业归国家所有的象征。行使大股东的权利,这种权还包括对企业重大决策予以认可和否决,以及推举和提议、罢免企业的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