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风险与所有权——解释中国经济转轨路径及其绩效的一种新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绩效论文,所有权论文,路径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交易的重要性:对诺斯“压力模型”的修正性诠释
在由诺斯所开创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中,包含着这样一个核心命题,即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是其应对所面临的各种压力的结果。当然,国家面临的压力是形形色色的,不过在诺斯(North,1981)看来,它们可以归结为两种,即外部竞争压力和内部竞争压力:“统治者总存在对手:与之竞争的国家或本国内部的潜在统治者”(第27页)。前者引发外部竞争压力,而后者导致内部竞争压力。就外部竞争压力而言,“在与更有效率的邻邦相处的情形下,相对无效率的产权将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统治者面临着或者灭亡或者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以便社会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增长率的选择”(第29页);相反,当国家被一群弱国或者无效率的邻国所环抱时,无效率的产权结构也可以幸存。一个国家之所以要选择改革或者做出制度方面的调整,那一定是因为周围的国家变得比以前强大,从而形成了外部竞争压力。就内部竞争压力而言,在国内的竞争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如果势力接近候选统治者的集团的财富或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那么统治者就会受到威胁,因而,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第28页)。更直观地讲,在一个国家内部,如果现有统治者的利益与代表无效率产权的既得利益集团紧密相关,那么统治者就会想方设法保护这种产权而不进行迅速而有效的产权改革与制度调整,尽管这样做会对国家的长期经济增长和选民的福利不利。
更为常见的情形是,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会越来越依赖于这种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尽管这种产权结构在一开始并不必然是无效的),哪怕在其他产权形式中包含着更多的潜在的新税源,但由于统治者要为这种“转轨”付出巨大的成本(如失去权力等),因此,一般情况下总是不存在改变现状的激励。而等到原有产权结构的税源濒临枯竭,国家才发现新的税源因其产权形式没有得到可靠的保护而一时无法利用。大多数制度变迁总是这样发生的。当国家真切地感到不得不依赖于新产权形式(新的利益集团)获取财政收入以便支持其运转时,才会转而保护新的产权制度结构。可以说,从一个长期过程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福利水平的提高就是统治者不断寻求新的税源和对其提供相应产权保护的过程。有些国家在此过程中成功了,实现了持续的经济增长;有些国家失败了,陷入了长期的经济停滞。
无论如何,一个竞争性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的存在对保持一个国家的效率与福利是至关重要的。不过,与此相关的内外部压力并不必然与一国产权的效率、福利以及经济增长正向相关。在有些情况下,外部竞争压力的存在会使一个国家的选民长期选择封闭与集权,或者至少默许这种情形存在的合理性。这毋宁是说,外部竞争压力与民族国家的情愫相碰撞往往会产生保护落后制度结构与产权形式的作用。这在历史中不乏例证。大多数封闭和无效率的国家都曾面对过邻国强大的外部压力。因此,诺斯所证明和坚持的强大的邻国会改变一国的效率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得出不尽合乎逻辑的推论。难道有效率的国家都要与强大的邻国为伍或与之签订“城下之盟”吗!此外,一个国家也不一定会因邻国“穷困”而跟着“潦倒”。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某个国家在某一时期“一枝独秀”的历史事例也并非罕见,而这些国家则显然不是在邻国的竞争压力之下才“发奋图强”和保持活力的!
当然,我们承认内部竞争压力和选民的机会成本的上升会对现有统治者造成某种改善产权效率的激励,但这种激励出现的可能性与概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制度环境。或许在西方的庄园制以及由此内生出的民族国家的产权制度中,选民机会成本的上升会刺激统治者的制度创新与产权效率的改善。可是在东方的均田制(井田制为其滥觞,其实质是国有制)以及由此衍生的国家治理结构之下,内部竞争压力往往会导致统治者对既有无效率产权的维护以及对制度创新的抑制。如此看来,我们不能机械地看待内部竞争压力与产权效率改善之间的关系,如果无视不同国家制度演进历史逻辑和基本经济结构的差异,过分强调内部竞争压力的正向作用将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历史事实表明,在东方世界(如中国),最富有活力和最开放的时期往往是内部竞争压力最小(统治者的权威性最大)的时期(如盛唐),而一旦中央统治者的权威因内部竞争水平的迅速提升而开始下降时,秩序、效率与选民福利会被接踵而来的动乱和争斗搅得荡然无存。
上述情形并不难理解。在庄园制以及以此为基础而演进的私人产权制度下,内部竞争压力推动的是产权结构的重新调整,亦即对无效率产权边界的重新界定与组合;而在以均田制为主线演进的国有产权制度下,内部竞争压力的出现凸显的是对国有产权控制权的争夺,其结果往往是统治者的简单更替,而不是产权结构的调整与产权效率的改进(张杰,1998)。与此同时,还支付了巨额的内部竞争成本,这些成本最终则要由绝大部分选民(未成为统治者阶层中之一员)来承担,表现为对其福利的侵损。归结起来看,对于一些特定的国家与制度结构而言,内部竞争压力的存在并没有诺斯“压力模型”所设想的那样一定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或许,比竞争压力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因素是经济的交易水平。可以说,只有基于交易的竞争才具有改进效率和增进福利的经济性质。倘若没有相互的经济交易作前提,双方的竞争便只能是仇视、掠夺与欺诈,得到的也必然是负和博弈的结果。除了付出的代价,竞争双方都无法从竞争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一旦双方有了互利的经济交易,便会产生交易剩余。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产权效率的提高都意味着多得到一些交易剩余,由此必然诱使另一方通过改善其产权效率夺回失去的交易剩余,结果,交易剩余伴随着交易双方竞相改善产权效率的竞争过程而不断扩大,双方选民的福利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很显然,交易水平决定着竞争的性质与绩效,不论是内部竞争还是外部竞争。
既然如此,我们便可对历史演进中的一些迹象进行重新理解。比如在中国历史上,国家之所以总是要强调对内部竞争的约束与控制,那显然是因为这种竞争不以经济交易为前提。而这种竞争之所以总是导致“你死我活”和“改朝换代”的结局,则是因为不以经济交易为前提的竞争不具有妥协和互利的性质(注:只有互利性质的交易(这仍然有别于本文随后将要论及的有效交易——注)才是好的交易,这种交易才能长久,长久的交易才需要并有可能供应制度化的规则(周其仁,1994)。)。进一步地,若在此背景下放松国家的约束与控制,那结果则往往是各个地方(主要的内部竞争者)的割据与各自封闭。由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前面提及的中国历史上的几个不多见的盛世都出现在中央控制力最强(内部竞争者最弱)的时期,因为国家控制下的“强制交易”毕竟要比地方封闭条件下的不交易要好(当然要以一个开明廉洁的中央政府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改善内部竞争绩效的要害一定是内部封闭格局的打破与内部交易水平的提升。只有如此,内部竞争才不会非要争出个“你死我活”,而是能够达成某种妥协,分享竞争收益(交易剩余)。
由此推及外部竞争,只有国与国之间的交易(贸易)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外部竞争压力才会产生改善彼此国内产权效率与选民福利的作用。假如两国之间很少有经济交易,则一国竞争水平上升对另一国所造成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会使这个国家更加封闭,而不是更加开放(即便是通过暴力手段打开其国门)。道理很简单,两国之间既然不存在需要割舍的交易剩余,也就没有选择“闭关锁国”的机会成本。由此使我们领悟到,从长期看,打破封闭之门的工具永远不是单方面的强权,而是竞争双方互利的经济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是否选择保护无效率产权(或有效率产权)和对外部经济开放,与外部竞争压力无关,而与压力双方的经济交易水平或依存程度密切相关。
二、从寻租竞争到内部封闭:一种分权改革后果
我们已知,改进产权效率的竞争一定以互利的经济交易为条件,或者说,双方的交易水平越高,则相互之间的竞争越是能够改善其产权效率。相反,不以经济交易作为前提的竞争不但不会改进产权效率,反而会通过诱致相互分割与向上寻租侵损产权效率。更明确一点讲,没有交易内涵的竞争必然导出两个结果:寻租经济(以国家的经济控制为前提)与封闭经济。这两个结果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都表现得相当明显。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限制民间自由交易是国家为了追求赶超战略目标而实施经济控制的应有之义。可以说,中央计划经济是一个无交易的经济,交易不符合国家的效应函数,因为它会增加国家快速动员与控制经济资源的成本。因此,中央计划经济是以交易效率和交易剩余为代价换取对经济资源的控制的制度安排。当然,根据我们已有的讨论,没有交易的经济也是没有竞争与产权效率的经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最终解体与放权改革便是其合乎逻辑的结果。
不过,简单的分权改革并不一定会产生改进产权效率的绩效,这要看此种改革是否引入了交易内涵。首先我们注意到,在政府层面上进行分权或权力最终只能落实到下一级政府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一种近似的市场行为主体(盛洪,1994,第227页),最先想到的是上一级政府给自己下放了多少权利,以及通过某种努力能够争取到多少权利。它们相互之间经常盘算着要比对方多从上面拿到多少资源支配权与控制权,因为这些权利是初始界定在上一级政府层面的。而且事实也表明,谁的寻租力度大,谁就会多拿到一些权利。
这种情形的出现之所以是合乎逻辑的,那显然是因为,一方面这些权利不能下放到真正的企业组织层面,当时的企业大都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隶属机构;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看到,尽管它们或许也会想到通过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努力能获得更为持久的经济利益和福利改善,但它毕竟是不确定的和潜在的,而“保存”在上级政府那里的租金则是现实的,“看得见摸得着”,只要你努力去争,就会变成自己口袋里的收益,更何况你不去争,别人也会争。可以看出,中国的分权改革首先启动的是上下的寻租而不是相互的交易,由此决定了中国改革以来总体经济的交易水平、风险状况与经济开放路径。
一般而言,交易费用上升或交易效率低下会导致封闭经济。假定一开始各地区间无“关税限制”(一种外生交易费用),贸易的好处(交易剩余)则会全部由专业生产一种商品的发达地区得到,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生产水平较低的地区就会引入“关税限制”来阻止专业化生产的地区独吞交易剩余(杨小凯和张永生,2000,第44页)。专业化生产的地区显然不能用“关税限制”还之以牙,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则会通过提高本地区居民消费品的价格降低其福利。惟一的应对手段就是降低本地区的专业化水平,增加生产品种,同时引入“关税限制”。当各个地区都这样做时,最后的纳什均衡便是各自形成一个低级一体化与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结构,整体经济也就因处于一种无分工和无交易的状态而无法分享交易的好处。
以上逻辑的合理性自然无可置疑,但在中国,情况则要特殊一些。具体表现为,封闭经济是寻租经济(而非交易成本上升)合乎逻辑的结果。在分权改革条件下,某一地区(或部门)从上一级政府那里争取到了一个项目和新建一个企业以及生产一种产品,意味着它获得了一份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与支配权,对此,其他地区一定会感到“眼红”,它们也就会不遗余力地向上讨价还价,争取与该地区相当的项目与投资。这种寻租竞争若持续下去,结果就是各个地区都会拥有许多雷同的项目和生产雷同的产品,最终形成雷同的生产结构与经济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相互之间也就不会存在交易(互通有无)的可能与必要。实际上,各个地区起初竞相争取一些项目,本来就是为了将来不与对方发生交易关系。
从理论上讲,相互的交易会使需求更具有弹性,使地区内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进一步向下移动,还会使产品的花色品种更多;与此同时,企业本身才能扩大生产规模,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Helpman,1981;Helpman and Krugman,1985)。显然,在没有相互交易的情况下,各地区分割生产同类产品的平均成本会更高,需求更无弹性,而且花色品种更少;就企业规模而言,必定是小企业“遍地开花”,大企业“寥若晨星”。各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既享受不到比较优势的好处,也无法品尝规模经济的“甜头”。由上述讨论可以明确无误地看到,中国分权改革过程的“内部封闭经济”从一开始就导因于各地区向上级政府寻租所诱使的趋同经济结构,而不是地区之间相互争夺交易剩余所设置的“关税限制”。随着分权改革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而后续产生的地区“关税限制”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衍生的。
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这个逻辑结果,显然是因为,对于由关税限制(即提高交易成本或降低交易效率)导致的封闭经济,可以通过解除关税限制的协商与谈判来加以改进;但对于由寻租逻辑(产生大量内生交易费用)导致的封闭经济则需要一些更为深刻的制度变革(如产权结构改革、企业制度重建和政府行为纠偏等)来解决。归根结底就是,政府不要再继续创租,或者使这些外在化的租金内在化于经济的正常交易过程从而转化为可以预期的交易剩余,以激励相互之间的经济交易。
三、风险转移博弈与排斥交易倾向
分权条件下的寻租竞争除了导致排斥交易的封闭经济结果之外,还诱发了其他一系列耐人寻味的经济后果,这些经济后果伴随着经济的渐进转轨而陆续凸显,并构成中国转轨经济的基本内容。
首先我们注意到,通过各个层次寻租竞争上马的项目和最终组成的经济组织(如企业)都注定要与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结下不解之缘。有些企业直接由政府部门出资并由其亲自挑选的代理人经营,有些企业则受到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照和庇护等等。总而言之,这类企业的存在与发展状况都自然要纳入某一级政府的效用函数。这类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就实际上成为作为市场主体或扮演着企业家角色的各级各类主管政府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决定企业经营地位和命运的关键因素就不再是市场,而是主管政府(盛洪,1994,第224~225页)。一般而言,这类企业大都只知进入而不知退出,因为它们与主管政府的财政状况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说,大多数主管政府就是靠这类企业“过活”着的。既然如此,哪家主管政府又舍得让这类企业退出市场呢!惯常的情形是,越是这类企业,效率就越差,而它们反而会受到上面越加周全的“呵护”。当然,“呵护”并不是免费的,它需要额外耗费稀缺的各类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政策资源与金融资源等等)。由此我们会更真切地领悟到诺斯“压力模型”中所阐述的“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这一观点的含义。逐渐地,对落后产权的保护就必然成为各级各类主管政府的本能反应。
当主管政府们竞相为保护其自身的福利(以及产权)而努力时,产权效率的损失和风险的积累便会成为一个自然而然的合成结果。这种结果是沿着不同级别的主管政府逐级向上迅速加总并放大的,最终,一开始在较低一级政府看来不算什么的风险在中央政府这一级就会加总成足以导致某种灾难性政治经济后果的巨额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风险一旦积累起来就很难消解。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但显而易见的是,由主管政府扮演企业家角色而形成的各类企业,其产权结构天然地带有某些缺陷并伴随着风险外溢。可以设想,受主管政府委托管理这类企业的经理人员一般不会是出资人,在不存在资本约束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大都是风险爱好者,具有冒险追求短期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这就是各级主管政府频繁更换经理人员而问题最终得不到根本解决的原因。既然新上任的经理人员和其前任一样同样是在做“无本生意”,经理人员的更换就不能改变其资本结构,从而也就不会修补或消除其产权缺陷。结果往往是,经理人员在不断地更替,企业也在不断地溢出风险。主管政府只能不断地通过向企业追加资源和提供其他政策性帮助的方式“兜底”。一般来说,各级主管政府大都是要拼命“兜底”的,其要害在于它关乎在位者的政绩与社会声誉。这显然也是各级主管政府为什么总是倾向于向上虚报业绩和“粉饰太平”的产权制度根源。
进一步地,主管政府处置企业溢出的风险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主管政府也不会满足于自己独立承担这些成本,它们总是在想方设法将这些成本转移出去。在转轨经济体制下,转移成本的最理想方式自然是寻求上一级主管政府的“兜底”。几乎没有哪一级主管政府会想到对企业的产权结构做些许改革而减少风险的溢出,这些行为在它们看来是远期见效的,因此是划不来去做的。寻求向上一级政府转移成本(风险)是本文前面所讨论的寻租竞争的主要内容。正是在此过程中,上一级政府通过追加投资、豁免以及政策优惠等方式事实上从下一级主管政府那里“买走”了风险。而在这种塔洛克意义上的“转移博弈”中,上一级政府之所以愿意“买走”风险,或许是因为信息成本过高;或许是可从中捞取大量好处,它是“获益者的游说活动与政治软弱性相结合的产物”(Tullock,1967);或许是出于自身政绩与声誉的考虑等等。既然如此,不难想像,这个上一级政府也会如法炮制其下一级政府的做法,想方设法让更上一级的政府“买走”风险。溢出于基层企业的风险就这样通过寻租渠道一步一步地被“买走”,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滚大,最终凝结为难以化解的系统性风险。此外,由于“试图获得政府转移的人与试图阻止这种转移的人竞相游说政治家和官僚都要付出资源成本,因此这场竞争无论是何方取胜,从社会的角度看,用于转移竞争的资源完全是一种浪费”(Tullock,1971)。转移博弈所具有的这种负和博弈性质无疑进一步放大和加重了风险向上转移与积累本身对总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
与上述纵向转移和积累的风险相比,由各级地方政府充当企业家角色而横向导出的风险更具隐蔽性。之所以说更具隐蔽性,那是指,若从某一地方的局部考察,许多企业都是相当成功的,它们大都能产生相当丰厚的利润,给地方主管政府的税收贡献也十分可观。可是,若将这许许多多处在地方局部的成功企业加总起来,则会在全局层面上发现,原先的收益与效率不见了,剩下的只有损失、浪费与风险。微观与局部的有效加总起来变成宏观与全局的无效,这对“个人理性不会自动导向集体理性”这一经典命题来说是再贴切不过的现实判例了。
理论界恰好对此有所忽视。乍看起来,出现上述“合成悖论”的原因自然在于各级地方政府所实际扮演的企业家角色。我们不能说这种判断有误,但更重要的是,一旦地方政府扮演了企业家角色,就会以牺牲与外部(其他地区)的交易(竞争)为代价来换取其局部的财政利益。结果,在中国渐进转轨过程中,每个地区的企业都必然包含着过多且相似的“基本操作”,具体表现为由重复建设所导致的全能工厂与小规模企业林立、产业结构趋同以及产品单一化等等。这些过多的“操作”只有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易才能得到简化。否则,地方政府会得到局部的好处,但全社会却因此失去了专业化与规模经济的巨大收益。当面临另外一个更大的包含更少“操作”的外部经济的竞争压力而又不得不参与交易时,包含过多“操作”的全能企业和非专业化经济便只有拱手出让市场。这意味着,面对外部经济的交易压力,受冲击最大的遍布全国城乡存在于条块分割的封闭经济格局中的小规模全能企业,因为一旦交易门槛降低(如加入WTO),外部经济(企业)会切割更大份额的专业化收益。这样,国内许多企业面临一触即溃的境地就不再是耸人听闻之谈了。不仅如此,若考虑到上述绝大部分企业的创建与生存都曾得到国家金融体系的慷慨支持与救助,那么,若这些企业一触即溃,其后果就不仅仅是一批企业的倒闭,而是国家金融风险的暴露。
话又说回来,各个地方政府选择非专业化并排斥交易是合乎其“个人理性”的。我们已知,各个地方的非专业化经济内生于寻租过程,这种经济一旦形成并固定下来,就必然排斥交易。因为在这种经济中,各种资源都已经按非专业化的要求配置于各种各样的“基本操作”之中;而且,每一个“操作”都牵扯到当事各方的具体利益,比如一个小化肥厂事关工人的福利、当地的就业与社会稳定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等等。而交易本身则首先意味着经济将受比较优势与规模经济规则的诱导与支配,地方局部的“基本操作”将会被简化。这显然与各地方主管政府的效用函数相左。更何况,谁先倡导交易,谁就会首先付出成本,因为交易的启动总是要与减少其“基本操作”的数量为前提。诚如上述,减少“基本操作”会损伤当事各方的基本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选择不交易就成为一个纳什均衡解了。
不难看出,这种由排斥交易而横向导出来的风险与前述由产权缺陷纵向导出来的风险是殊途同归的,它同样表现为各个地方主管政府竞相切割收益,而把资源低效配置的成本与风险转嫁给了社会。但相比之下,产权界定的缺陷起着根本性作用。地方主管政府长期扮演着企业家的角色本身就是产权没有最终界定到真正的企业层面的集中反应,而正是这种角色才导致了转轨经济中各个地方的排斥交易倾向。不过,需要补充一点,将产权界定在主管政府层面而不是真正的企业层面是中国渐进转轨的一个要害。如果一开始把产权界定在企业层面,中国的转轨进程将会呈现另外一番景象。因此,这种产权界定的缺陷本身也构成中国渐进转轨的基本要素。仅从这种意义上讲,各级主管政府排斥交易的行为及其后果又是符合中国渐进性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的。
四、有效交易的条件、内生风险及其化解方式
毋庸置疑,现代社会是以交易为其基本特征的,而交易之所以出现,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则是因为它可以使交易双方受益,这个道理对于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都是普适的。只有人们相互之间的交易出现1+1>2的结果时,新的价值才能衍生,资源才能积累(熊秉元,2002)。不过,交易剩余(即1+1>2)的结果对于交易双方来说从来都是事后的,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有了交易剩余,人们的交易仍然不一定能够达成。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消除上述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的建立就十分关键。这种制度安排有正式的规则(如法律)和非正式的规则(如信誉)。这两种规则之间既替代又互补,但重要的是,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誉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张维迎,2002)。显然,信誉或者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确立对交易的达成至关重要。
可是,对以上交易达成的条件(剩余条件与制度条件)我们没有理由过分强调。在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会分享交易剩余,问题是,这个交易剩余可能取自其对社会总交易剩余的贡献增量,也可能取自第三方,即通过“合谋”坑害第三方而获取。就后者而言,交易双方肯定有交易剩余可供分享,双方也可能是建立了牢不可破的“铁哥们”式的信任关系,但交易的结果则是对社会总剩余的切割和对第三方的损害,会严重偏离交易的帕累托区域。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此类交易的频率越高,则对社会总剩余的损害就越大。极端地讲,当全社会每一对交易者都依此行事时,交易将会在社会总剩余等于零的那一刻停止;在此刻,社会也将解体,大家“同归于尽”。
不难看出,剩余条件与制度条件只是有效交易的弱条件,它只规定了交易的行为,却无法定义交易的性质。交易的性质将由另一个更为重要和基本的条件来定义,这就是产权条件(实际上也是一种制度条件)。不言自明,产权明晰构成有效交易的强条件。西方学者之所以不太强调这一条件,那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交易的达成已经包含了交易双方明晰的产权界定,交易本身就是被明确界定了产权边界的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事实也是如此。而在中国转轨经济条件下,这一条件则是需要单独强调的。
我们所关注的自然不是产权的界定到底有多么重要这一类的问题,因为有关这些问题的理论与现实答案在前人的经典文献尤其是产权经济学文献和既有的经济发展实践中都有充分揭示和体现。我们留意的是,在产权条件一时难以具备或逐步具备的转轨经济中,一些表面看来互利(分享剩余)的交易极有可能伤及社会和积累风险。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寻租交易和由风险转移博弈引致的“合成悖论”就是典型的无效交易例证。可以说,此类性质的无效交易在中国转轨经济过程中随处可见。这自然不能简单归咎于参与交易的个人与经济组织利欲熏心和不择手段,成心算计与侵损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国家法律与政策手段的软弱无力以及全社会的道德沦丧与信誉低下。人们之所以能够通过局部的互利交易算计与侵损一块利益,说明这一块利益尚未进入被严格界定的产权边界。既然如此,这一块利益就没有真正的有切肤之痛的代表者,从而就不会有人主动站出来维护这一块利益。一个无效交易越是猖獗与普遍的经济,一定是拥有更多的没有被明确界定的产权及其利益的经济。
自然地,这样的经济也是风险状态极不稳定的经济。不难想像,一个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界定的企业经理人员一定是风险爱好型的,他们为了追求眼前收益,一般禁不住高收益的诱惑,而会十分轻率地把资金投向高风险的项目。如果项目成功,他们会“大捞一把”,而项目一旦失败,则会通过没有界定好的产权边界把风险损失转移出去。凡是从没有界定好的产权边界转移出来的风险,正如前文所揭示的那样,一般都只能由最终的出资人(一般是国家,实际上是全社会)“一买了之”。中国转轨经济中积累起来的风险大都属于此类性质,这类风险的特性还可以进一步描述为,它不是由宏观经济不景气或经济政策发生某些变动外生地引发,而由微观经济本身内生出来。相比之下,前者具有偶然性与不确定性,而后者则带有必然性和确定性。因此,国家总是试图用宏观经济手段来对付此类风险显然不得要领。由微观经济(或实质经济)内生出来的风险只能用微观的办法来化解,而最根本的微观办法就是改善产权条件,从而降低风险内生与转移的可能性。
将风险细分为内生与外生两类,这或许是本文的一种发现与贡献。从总体上看,流行理论(如资产选择理论)在讨论风险问题时大都以产权的完备作为隐含前提。如果产权是不完备的,奈特(Knight,1921)所坚持的不确定性(注:在奈特(Knight,1921)看来,不确定性区别于风险,本文则暂不作如是区分,尽管笔者认为两者的确存在不同,正如Bodie & Merton(2000,第247~248页)通过其精彩的举例所揭示的那样。)不会通过某种“组合”减小或者相互抵消,从而“在总的结果上取得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希克斯(Hicks,1935)所期望的“从事各个风险性投资所遭受的全部风险并不简单地等于各独立投资分别遭遇的风险之和”的特征也就无法凸显(注:希克斯(Hicks,1935)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大数定律’发挥着作用,因此从事若干个独立的风险性投资所遭遇的风险,将小于把全部资本都投资于一个方向所遭遇的风险。当投资很分散时,全部风险会降到很小”。);托宾(Tohin,1965,第22页)所强调的分散化原则也会无从贯彻(注:托宾(Tobin,1965,第22页)认为,将投资分散于若干相互独立的企业,就能降低风险,而收益则保持不变。Bodie & Merton在那本十分流行的教科书中也认为:“分散化原则表明,通过分散持有风险资产,人们有时可以在不减少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减少整体风险暴露程度”(2000,第286页)。)。之所以如此,其要害在于,在产权不完备或未能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各个单个风险体(如金融工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之间的相关性会因风险转移博弈的普遍存在而趋于增强,从而减弱乃至破坏风险加总和组合过程的抵消效应。
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不具有抵消效应,这种现象并不是没有人注意到。比如托宾(Tobin,1965,第28~29页;1998,第79~81页)早就认为,投资者不可能在完全正相关的资产之间通过套期交易或通过分散投资的办法来降低风险。Bodie & Merton(2000,第288~290页)发现,在现实中,由于受着一些普遍的基本经济因素的影响,许多重要的风险都是彼此正相关的。基于一个基本的等式δ=E(x)/N(δ表示风险,E(x)为预期收益,N为资产种类),他们得出进一步的判断:当N增加而δ下降时,风险便是可分散的;而当N增加,δ保持不变或反而上升时,则说明经济中存在不可分散的风险。后者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系统性风险。根据前面的讨论,这种所谓的系统性风险实际上都与经济整体状况或宏观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比如当经济不景气时,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的收益都会下降,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就不会因投资者多持有几种金融资产而得到分散和化解。然而,对于此类所谓的外生系统性风险,则完全可以通过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得到有效处理,比如中央银行的降息政策信号便可提高股票持有者的预期收益,从而恢复其对市场的信心。
可是,对于由微观(产权)原因造成的内生系统性风险,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则往往无能为力。其中的关键性原因在于,内生系统性风险导因于风险资产的同质性,而对付同质性的惟一有效方式是在经济的现有产权结构中增添新的异质产权,因为风险的同质性总是以产权的同质性作为前提条件。
乍看起来,这一推论纯属老生常谈,如果稍作深究,则会发现,这其中包含着一些值得珍视的理论和实践含义。首先,我们注意到,在中国,随着经济转轨进程的逐步深入,中央政府在处置风险方面付出的努力与日俱增,可结果却总是事与愿违。在多数情况下,风险被“政策”暂时控制住了,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化解和“组合”。每当政策效应减弱或者消退之后,风险便会“旧病复发”,而且“变本加厉”。根据我们已有的讨论,对于中国转轨经济中存在的内生系统性风险而言,政府的宏观处置方式并不适用。另外,由于同质性的影响,国家也不可能通过对原有产权进行细分与切割的方式分散风险。通过简单切割(如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进行分拆),尽管可以增加风险主体的数量,但由于没有改变这些风险主体的产权同质性,因此,风险在它们之间并不能进行有效的组合与抵消。并且在多数场合,随着同质性风险主体的增多,总体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反而会迅速积累。因为,每分割出来一块同质性产权,就等于多增加一条向外转移风险的通道。归结起来看,内生系统性风险的水平与产权同质性风险主体的数量成正比。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央计划经济制度的内生系统性风险较小,就其原因,并不是在那种制度中此种风险不存在,而是由于风险主体的数量有限,使得内生这种风险的能力低下。当然,以上结论并不意味着,为了抑制此类风险的产生,我们非要回到原有的中央计划经济制度中去,而是表明,增进现有产权的异质性(而不是数量)同时增加异质性产权(如发展真正的民营经济)的数量是化解现有内生系统性风险并消除其再生机制的根本途径。
其次,本文有关内生风险的讨论还有助于理论界进一步廓清产权结构与市场竞争孰轻孰重的争论。循着本文的逻辑,如果不存在经过明确界定的产权,就不会有真正有效的交易;不以有效交易为内涵的竞争就只能是以算计第三方为目的的寻租竞争或负和博弈,博弈的结果则往往内生出大量的系统性风险。看来,之所以有人提出并坚持一旦引入市场竞争就可提高企业绩效的观点(林毅夫等,1997,第114~138页;刘芍佳、李骥,1998),那显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竞争都是有效的这一事实。特别是,与经济学教科书中所描述的竞争绩效不同(教科书中的竞争绩效隐含着产权界定条件),在国有产权制度下,竞争有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在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界定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经理人员可以把成本留给国家,因此,经济学意义上最好的完全竞争会使捞去更多的收益和向国家转移更多的成本。归结为一句话,国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竞争是不相容的(张维迎,2001,第258~259页)。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一遇见竞争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去加以鼓励,而要首先分辨清楚它是什么性质的竞争,或者说,它包含着什么样的产权条件和交易内涵。
不仅如此,上述讨论进一步牵扯到一个更为基本的争论,即产权与交易孰先孰后,这一争论与产权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一路相随。笔者在早期发表的一篇论文(1994)中主张,财产权利的初始边界是首先界定在所有权层次的,而产权交易的前提又是财产权的初始界定。产权交易本身就是调整和变更财产权的初始边界的过程,通过交易(实质上是所有权的交易)把财产权利组合到最能反映社会福利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状态。所有权和交易是产权关系形成和演进的两个要素。在本文中,我依然坚持多年以前提出的上述观点。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是界定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虽然这种权利本身不一定是有效率的,但它必须是完整、清晰和神圣不可侵犯的。随后的交易之所以必要,并不是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神圣性有什么不妥,而是出于增进效率的考虑。效率的增进就必然会产生交易剩余。显然,以上讨论是对本文前面有关有效交易问题的进一步说明。有人把所有权定义为事先的产权或名义上的产权(同时把人们通常所说的产权称作经济学意义上的事后产权和实际的产权)(汪丁丁等,1996),我觉得反倒没有直呼“所有权”简洁明了。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交易之所以低效并内生(转移)出大量风险,那显然首先是因为所有权本身就不是完整清晰的,亦即不能最终落实到自然人的层面并加以有效保护。既然如此,其神圣不可侵犯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对不完整的所有权进行交易,结果必然是交易各方对相关权益的侵夺。想在此基础上产生有效率的事后产权边界(如企业)(注:张维迎(1996)曾经认为,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与结果。没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显然,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之所以是低效乃至无效的,其要害在于所有权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有问题的所有权在交易之后就不会产生没有问题的企业产权(一种事后产权边界)。),那无异于“缘木求鱼”。
五、寻找委托人困境、所有权的重要性与经济民营化
在中国转轨经济过程中,大量内生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与积累源于国有产权的不完整与同质性,这是前文讨论得出的一个基本推论。当然,我们不能说在既有的改革进程中,国家没有在国有产权问题上作过文章,比如对国有企业就曾经和正在进行规模不等的重组与并购,可最后转移到国家(和社会)身上的风险压力不但未见消散,反而不断加重。个中原因非它,就在于种种改革努力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国有产权的不完整性与同质性。不管重组与并购过程进行的有多热闹,都好像是那些国有产权们在“过家家”、玩游戏。既然如此,正如前文所揭示的那样,如果是同质的产权,它们之间分割与重组的次数越多,风险的溢出量就会越大。每两个同质产权的每一次“接触”,便意味着一次合谋和对第三方(国家和社会)的一次可能侵害,同时也必然是增加了一次风险转移的机会。
实际上,上述内生系统性风险可视为一种内生交易费用,它是国有企业改革后代理人与委托人激励不相容合乎逻辑的结果。国有企业原本是没有真老板或真委托人的,在改革过程中,原来的代理人部分或全部地变成了真代理人,但真委托人却一直没有“落实”。这样,国有企业就成了大家竞相争“吃”的“冤大头”(杨小凯,1998,第214页)。因此,减少内生交易费用进而化解内生系统性风险的要害不是像如今这样由政府出面想方设法去约束乃至惩罚真代理人,而是找出真委托人,让他们自己想办法与真代理人订立相应的合约,以期妥善解决激励不相容问题。
可是,问题在于,寻找真委托人实际上牵扯到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真正细分及其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界定问题。由于这一过程事关多重利益格局的调整并需支付巨额的实施成本,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改革进入深化阶段以后,将国有企业财产用各种手段化为私人所有的所谓“偷抢”活动(杨小凯,1998,第215页)或者“隐性民营化”(张维迎,1998)现象屡见不鲜,但直接的界定行动则从未出现。由此形成的所有权往往很难得到法律意义上的广泛认可,因此自然缺乏完整性和神圣性。依据我们前面的分析,这样的所有权也就不可能通过正常的交易形成有效的产权形式。很显然,若按此逻辑推导,本文自然不支持依靠“揩”国有财产之“油”而形成的所谓“隐性民营化”就能发展出一个合理的财产结构的观点(因为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是极不确定的),尽管这种观点曾经十分流行。
不过,以上讨论倒是提醒我们,既然偷抢活动与隐性民营化时有发生,说明国有企业的数目与财产规模已经过于庞大,超出了国家(名义委托人)可以监督与控制的能力限度。在国有企业的规模下降到国家可以监控的能力界限之内以前,国家就只能在改革过程中“眼巴巴”地看着国有财产被偷抢和隐性民营化,同时还要继续承受陆续转移过来的内生风险压力。看来,为国有企业的财产落实真委托人并形成完整而独立的产权形式是一个相当缓慢而复杂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委托人显然无法由一个什么权威部门指派,它的产生必须严格遵循所有权界定的逻辑。同样,即便是由国家出面把一家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分解给企业的全部职工,并立即给予法律层面上的认可与保护,我们也无法确认这家企业的静态产权就是有效的,因为产权的有效性最终需要由一个曲折跌宕的交易过程来打造。
类似地,地方政府控制下的乡镇企业也同样面临着寻找真委托人的困境。尽管既有的研究曾经表明,在灰市场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参与对许多非国有企业而言是有效率的生产行为,由此导致的模糊产权为企业提供了保护机制(李稻葵,1995),但是,地方政府事后为其所提供的保护索要回报的行为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着致命的损害。和国有企业一样,当后来乡镇企业合乎逻辑地没有什么“油水”可榨时,对地方政府而言,它就不再是谋取回报的源泉,而是滋生问题的所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毫不犹豫地认定,乡镇企业的民营化并不像有人描绘和设想的那样是一种由分权和地区间竞争诱致的极具积极意义的制度变迁(张维迎、栗树和,1998),而更多地具有“甩包袱”和转移风险的含义。
当然,我们对这种制度变迁施之于市场化改革的长期影响一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不过,有意思的是,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乡镇企业,政府都非得等到控制成本超过收益的那一刻才会“动真格”地去寻找真委托人(民营化)。当然,这在经济学意义上看是完全无可厚非的。可是在此刻,如果真委托人真的找到了,给他留下的不是“残羹剩饭”,便是“杯盘狼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寻找到了真委托人,企业同时也实现了所谓的民营化,但企业的发展则需要在“废墟”上从头开始。好在企业一旦站在这个起跑线上,从今往后的发展就不会再有产权制度的困扰。对于一个政府主导型的转轨经济而言,除此我们似乎没有其他更好的变迁路径可供选择;而制度变迁路径本来就是不能人为选择的。
毋庸置疑,在中国的转轨经济中,和国有企业类似,乡镇企业后来也是内生风险的主要溢出者,尽管它在起初曾经对经济增长贡献很多,就如同国有企业早先所做的那样。但无论如何,对于一个产权不完整和缺乏真委托人的企业制度而言,不管它起初的表现如何良好,最终都不能摆脱被竞相“偷抢”的激励不相容困境。“创业难,守业更难”这句长期挂在中国人嘴边的口头禅,实为上述产权制度激励不相容后果的绝妙注解。守业之所以难,难就难在一开始所有权就不是完整的。创业的时候,大家都是哥们义气,不分你我,亲如兄弟,到打得了“天下”,家大业大了,则要分出个你我,但在此时,往往你我难分。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明争暗斗,使出各种手段来扩展自己的收益与福利,结果必然是上面所描述的“杯盘狼藉”。中国有句古语:只能共患难,不能共富贵,亦此之谓也。有人说,中国的企业做不大,大了就出问题,其要害就在于企业大了,若无产权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也就随之扩大。西方近百年出现了大量巨型企业,且大都经营良好,个中原因就是有一个合理的所有权制度在支撑着。在中国,改革以来也曾“捆绑”出一批巨型企业,在无产权约束的情况下,迟早会出问题,“大的”之所以是“美好的”,其奥妙在于产权制度,在于激励相容。
至此,民营企业发展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实际上,在改革过程中,中国有些地区已经从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受益颇多。比如起初不太看好的浙江“温州模式”,如今却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最有活力的部分,而且也是风险溢出最少的部分。笔者曾对温州模式进行过实地调查,结果显示,那里的大部分企业保持着良好的信用,处在这种制度环境中,就连国有企业的呆帐率也远低于其他地区。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的人的道德水平比其他地区高,企业的经理人员更加自律和更讲信用,而是表明,私人财产制度是防止社会上偷抢横行,减少内生交易费用的有效制度,或如孟德斯鸠所说的“所有权是道德神”(杨小凯,1998,第215页)。在所有权制度得以确立和得到有效保护的场合,代理人也会有道德问题,但委托人一般能用奖罚分明的支付和相应的退出安排来减少由此造成的内生交易费用,而政府则从提供产权保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税收)。产权越是得到有效保护,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就越弱,内生交易费用也就越小,企业的收益在此过程中会得到有效积累,它们也就更加乐意花钱购买政府更加周到的产权保护服务,政府的收益最终才会得到保证。这就是一种激励相容景象。由此我们还可以领悟到,只有所有权的完整性得到确保,才能进一步保证个人和企业不出卖国家和向外转移风险,因为在这时,出卖国家就等于出卖自己。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经理人员偷抢和向国外转移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根本上讲,这不是一个个人道德问题,而是所有权制度问题。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至少可以从理论上认定,一个经济的民营化程度越高,其整体经济的内生交易费用就越小,内生风险水平也就越低。就中国而言,改革以来,从统计资料上看,经济民营化的进程在迅速推进,民营企业的产值、就业与财政贡献率也大幅上升(注:据统计,民营经济(包括私人、个体及三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比重从1980年的0.49%上升到2000年的38%(Chen Wei & Zhang Jie.2002)。其中在1980~1992年间,民营经济工业产值的年均增长率达51%,远高于国有企业(7.8%)和乡镇企业(18.4%)的增长水平(Jefferson & Rawski,1994)。民营经济(仅包括私人和个体)上缴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0.4%提高到1993年的10.8%(樊纲,1996,第212页),到2000年估计上升到20%以上。),这意味着经济中内生风险的总体水平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但若考虑到许多民营企业不得不与各级主管政府打各种交道,不少民营企业只是在原先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基础上换个牌子,甚至还有大量民营企业在想方设法主动寻求各级主管政府的特殊庇护从而出现非民营化倾向,一些行业(如金融业)的民营化禁区并未取消等等,则经济民营化的实际水平就得大打折扣。由此预示着,尽管经济的民营化是消除内生风险的最终出路,但在各级主管政府仍然控制大量资源并不时创造着租金的制度环境中,它毕竟是一个长期的充满不确定性和可逆性的曲折演进过程。
六、政府角色、交易效率与贸易逻辑
既然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经济的民营化进程十分缓慢与曲折,那么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会不会呈现另外一种景象呢?因为,直观地讲,在封闭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的成长要受到各级主管政府行为的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通常是会减弱的,尤其是对那些所谓的“外部民营企业”。如果我们确认,这些外部民营企业的所有权是完整的,同时具有与国内主管政府更强的市场谈判能力,国内主管政府不会像对待内部民营企业那样具有太强的随意性,而更多地按规则办事,显然,仅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些外部民营企业的进入相对于内部民营企业更有助于分散和消解国内经济的内生交易费用与内生风险。由此推而广之,经济的开放程度越高,外部民营企业进入的门槛越低,国内经济就会越按规则行事,主管政府创造租金的机会就越少,从而经济的内生交易费用和内生风险水平也就越低。
不过,以上结果的取得是有条件的,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条件是国内各地区经济之间的交易效率或者开放程度。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或强或弱地呈现出地方主义面貌,各个地方主管政府之间的合作程度往往决定着国家总体经济的交易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当然也进一步决定着经济对外开放的效果。
笔者在早期的一项研究中已经发现,一个国家实行“外开放”并非要以解除“内封闭”为前提,“内封闭”状况只决定“外开放”的效果,但并不直接决定“外开放”的规模。如果“外开放”不是“内开放”合乎逻辑的延续与扩展,那么“外开放”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遏止“内开放”的外在力量。也就是说,对外开放会使内部经济更加封闭。因此,开放经济的真正含义不是单纯的对外开放,而必须包含经济的内部开放,并以此作为基本前提(张杰,1995,第128~132页)。现实情况是,在渐进转轨过程中,实际充当企业家和贸易者角色的各级地方主管政府在其向更高一级政府展开寻租竞争的日程安排上都无一例外地标注着与国外经济部门迅速建立联系的内容。对外开放或者与外部经济接触的权力一开始自然由中央政府垄断,这也就是说,相关租金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谁的活动能量大,谁与外部经济的联系就越多,谁也就能获得更多的寻租收益。既然如此,中国的对外开放也就与各级主管政府向中央政府的寻租努力一路伴随。结果可想而知,中国整体经济的对外开放格局就这样出人意料但又合乎逻辑地建立在国内经济依然封闭和相互分割的基础之上。
顷刻之间,以下景象映入眼帘:各种相互雷同的引进项目与中外合资企业(包括大量假合资)在各个地区迅速兴建,紧随而来的是,称谓拗口、标识复杂且色彩夸张但品质雷同的各类合资产品充斥各个地区的超市、百货商场和地摊(注:当然,我们也不否认由此产生的丰富消费品市场和增加消费者剩余的微观效应。)。原来各个地区以争上项目和重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反分工倾向与趋同的经济结构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得到进一步强化。如果以上的描述与判断是准确无误的,那么可以推断,这种性质的对外开放是各级主管政府与国外部门联手算计第三方(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分工与交易效率)的一场博弈。我们已知,只要在一场交易中,交易(或合作)双方的获益是建立在对第三方侵害的基础之上(亦即没有交易剩余),那么,这种交易(或合作)就是无效的,就会产生内生交易费用并溢出大量内生风险。我们自然不能奢望通过这种性质的对外开放与国际贸易来降低和化解整体经济的风险水平。
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曾经提出一个内生贸易模型,用以弥补迪克特—斯蒂格里茨外生贸易模型(Dixit & Stiglitz,1977)的不足。在前者看来,后者不能内生地解释国内贸易向国外贸易的演进。内生贸易模型的一个核心命题是,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发展的结果,一个国家卷入国际贸易的程度,可以用分工水平和交易效率来解释(杨小凯、张永生,2000,第77~79页)。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是在国内贸易基础上交易效率和分工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结果。杨小凯和黄有光的贡献就在于把制度因素成功地内生化于既有的贸易模型。交易效率提高的要害是降低交易费用,如果交易费用居高不下,分工就会令人望而却步;而要降低交易费用,就需要有一整套保护和促进分工与交易的制度安排。相比之下,外生贸易模型单方面强调了内生技术进步的力量。当然一般而言,技术因素对于规模经济至关重要。不过,内生贸易模型也不是忽视技术因素,而是坚持,对于贸易过程而言,技术是必要条件,制度则是充分条件。
我们感兴趣的是上述命题的逆命题。既然交易效率对于贸易逻辑的发展如此重要,那是否意味着,当交易效率很低时,贸易过程就陷入停顿?内生贸易模型的回答显然是肯定的。该模型认为,当交易效率很低时,人们只能选择自给自足,既不需要国内贸易,也不需要国际贸易(杨小凯、张永生,2000,第78页)。以上答案的得出有一个隐含前提,即贸易主体是产权独立的经济组织,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交易费用过高(如国际间存在关税壁垒和地区间人为设置关卡等)时,不贸易便是贸易主体的理性选择。可是,在各级主管政府充当贸易主体的转轨经济背景下,交易效率就不再是贸易选择的充要条件了。此正是杨小凯和黄有光内生贸易模型的重要缺陷,也正因如此,这一模型在解释中国转轨经济的贸易过程时显得软弱无力。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尽管交易效率很低,改革以来中国的国际贸易仍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3%,到1995年猛增至30%以上(世界银行,1997,第84页),2000年该比重更是达到44%(《中国统计年鉴》,2001)。世界贸易组织(WTO)2002年年度报告甚至将中国列入全球贸易4强,仅居欧盟、美国和日本之后。该报告的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中国商品与服务贸易总值达567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47%左右。)。或许,李嘉图的先天比较优势模型对此更具解释力。实际上,政府力量的推动也似乎是李嘉图贸易模型的应有之义。
能够超越交易效率的国际贸易尽管合乎中国转轨经济的逻辑,但它毕竟要付出巨额的交易费用(这种费用最终由全社会分担,而相应的收益则被一部分人瓜分),因此也难以长期维持。仅从这种意义上讲,当我们自豪地评价不断上升的国际贸易份额时,就应该同时想到在那些眩目的数字下面所包含的实际内容。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则如我们在本文中反复强调的那样,在于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变革与创新,让各级主管政府从企业家与贸易者的角色中退出。如果一个国家不存在真正的产权独立的贸易主体,那么通过改进交易效率扩展国际贸易的努力就只能是一种时髦的空谈(注:Stern(2002)认为,当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经济竞争时,国内经济的一体化显得尤为重要。他同时强调,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所有权)。)。
七、市场化与有效交易:一种澄清
中国的经济转轨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市场化的过程。自20世纪70年代末经济转轨过程开始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水平逐年迅速提升。据一些学者的粗略估计,总体经济的平均市场化水平由1975~1979年间的4.4%上升到1996~1997年间的61.1%(陈宗胜、吴浙、谢思全等,1999,第49页)。如果依照他们的估计方法测算,如今的市场化水平恐怕不会低于70%。上述数据自然是令人鼓舞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刻画了市场力量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渐成长的实际情形与大致趋势。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仅仅据此来评估和判断市场化改革或经济转轨本身的实际绩效,因为这种绩效并不直接依赖于市场化的相对水平,而取决于市场化本身所包含的有效交易成分。
显然,如果市场化本身包含的有效交易成分过低,我们就不能盲目地赞许迅速推进的市场化进程和由此导致的较高市场化水平。依据前面的讨论,在有效交易成分较低的情况下,快速推进的市场化进程往往意味着侵害第三方福利的交易频率的加快以及内生交易费用和内生风险的增加。因为无论如何,与市场化本身相伴随的往往是政府对经济控制的放松,如果政府在放松经济控制的同时,经济中不能同时出现有效的所有权形式,那么其结果就必然是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空间的扩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化过程都对人们的总体福利改善有利,而要分清到底是什么样的交易在支撑着这些市场化。
钱颖一(Qian,1994)运用序贯均衡模型研究软预算约束问题的结论与本文前面的讨论结果不约而同,但本文的讨论结果似乎更具一般性。钱颖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如果经济中存在预算约束不对称的情形(比如生产者软而消费者硬),则自由价格制度反而会使预算约束硬的一方吃亏。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预算约束问题就比推行自由价格制度更为重要。实际上,硬的预算约束是构成有效交易的一个重要条件,预算约束硬的前提又是我们一再强调的所有权的完整性。因此,有效交易完全能够涵盖预算约束,而自由价格制度则显然是经济市场化的一个基本内容。无疑地,在达成有效交易的所有权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政府的适当控制是合理的和有益的。我们所期望的市场化是包含更多有效交易的市场化,而不是一部分人获得更多瓜分第三者收益机会的市场化。真正市场化的结果应是交易剩余的积累,而不是对既有剩余(福利)的“偷抢”。
有趣的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越是具有偷抢性质的无效交易就越是要表现出市场化的面目,反而一些真正的有效交易则因人们以平常心看待而显得平淡无奇。经济的市场化过程可能从来就是这样的,真正的市场化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它自然天成、没有雕琢痕迹。相比之下,当有人和有些行业“喊叫”着要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时候,那就极有可能预示着新一轮的偷抢行动又要开始了。明确了所有权与产权边界之后的交易是理性的,它渗透着交易双方对利弊得失的权衡与计算,这一过程肯定是十分冷静和毫厘必究的,有时还显得犹豫和吝啬;而所有权残缺时的交易则充满着争斗、狂躁不安和不择手段,有时残酷无情,有时又慷慨大度。看来,完整的所有权制度不仅是道德神,还是“镇静剂”。
或许有人会认为,就所有权极不完整(缺乏真委托人)的国有企业而言,一开始的某些交易(第一轮次交易)可能具有偷抢性质,或者属于无效交易(只瓜分剩余,不创造剩余);可是,这些财产或剩余毕竟没有消失,只不过是从国有企业转移到了某些私人手中,而一旦变成私人财产,第二轮次交易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即既然是私人对私人的交易,就会成为有效交易。结果,随着这种形式的交易不断从国有企业内部蜕变出来(如前文提到的隐性民营化),经济的市场化就会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实际上,以上情形已经被人简洁明了地描述为“逆取顺守”(崔之元,2000)。这种情形自然是十分理想的,但同时也是想当然的,而且一些转轨国家的现实也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实现的(Braguinsky & Yavlinsky,2000)。可能的情形往往是逆取而不顺守。根据我们已有的讨论,如果第一轮次的交易是无效交易(逆取),那么,若不引入某些关键性的条件,则第二轮次的交易也必然是无效的(不顺守)。这个关键性条件就是在第一轮次的交易结束后,即刻在法律上公开确认和保护逆取得来的财产的合法性,使从今往后的交易完全按照公开的规则进行。这种既往不咎、重新划定起跑线的做法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一般而言,要确认和保护这种财产,必须得有人先承认逆取,而有人一旦承认逆取,你不但不惩罚,反而要去保护,法律的社会正义性质将难以维护,政府的声誉也将随之扫地。因此,在这场博弈中,纳什均衡是显而易见的,即没有人承认逆取,政府也不会公开出面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逆取顺守这个帕累托改进解就将难以出现,如此的市场化路径也就只能成为人们的一种良好愿望。
八、结论性评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普遍认同诺斯“压力模型”所揭示的内外部竞争压力会使一国保持产权效率的结论。不过,本文的讨论则对这一结论的普适性提出质疑,认为这一结论的成立是有条件的,该条件就是有效交易的存在,而有效交易又取决于所有权的完整性。或许在诺斯模型中,有效交易以及所有权完整性的条件是隐含着的,这与新古典福利经济学所信奉的市场能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的信条和有效市场假说所包含的竞争性市场总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命题出于一辙。这种隐含处理对解释西方的制度演进并无大碍,但在考察与西方迥异的其他制度演进时,则需要将其“挑明”。这样,对诺斯的结论就得做出相应的修正,即只有包含有效交易的内外部竞争压力才会使一国保持产权效率。
对于我们所要考察的中国经济转轨过程而言,这一修正性结论的视角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分权改革作为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逻辑起点,多年来人们对其议论不少,但迄今并未就其绩效得出一致的和令人信服的评判。循着本文的逻辑,我们发现,分权改革尽管有其内在合理性,但它与产权效率的改善并不具有必然联系。评判的基本依据是看分权改革到底引入和包含了多少有效交易。由于分权改革不可能从一开始就直接触及所有权制度,因此它实际上开启的是寻租(而非交易)之门。在中央政府所创造的大量租金的诱使之下,各级各类主管政府竞相奔走,轮番进行着转移风险和瓜分租金的游戏。留下的遗产是,各个地方趋同的产业结构以及由此来刻画和定义的内部封闭经济;各个地方(部门)局部的“斩获”最终加总为国家(与社会)全局的风险负担。
以上游戏也算是一种交易,只不过它是一种无效交易。这种交易关注的是瓜分“蛋糕”,而不是先做“蛋糕”;或者说,这种交易不创造剩余,只分割剩余。而我们已知,交易剩余的创造是人类福利改善的源泉。不过,需要留意的是,这种交易在形式上与增进人类福利的有效交易并无二致,即它也是互利的;交易双方都是为利而聚,获利而散,彼此的福利都得到了改善。
正是在此,经典的有效交易理论遇到了挑战。经典理论坚守的信条是,只要交易是互利的,就必然是有效的。本文的讨论则发现,互利只是达成有效交易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是所有权的完整性。这一条件或许在经典理论中也是隐含着的,但我们仍需将其挑明。在所有权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获利极有可能是建立在合谋侵损第三方利益的基础之上。由此做进一步的引申,如果说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合谋算计第三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国家和社会)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那显然不能简单归咎于当事人的道德水准低下与法律惩罚力度不强。让人们在交易中恪守道德准则的根本办法是让他们各自拥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
当拥有不完整所有权的当事人参与交易时,内生交易费用和内生风险的溢出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内生交易费用理论作为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已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同,而内生风险命题则是本文的一个贡献。与内生风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外生风险,后者实际上构成经典的资产选择理论或风险组合理论的主要分析对象,而对于前者,经典理论则几乎没有涉足。和前面一样,这种忽略同样与其隐含着的所有权条件有关。如果说外生风险的处理是一个宏观政策协调问题的话,那么内生风险的化解则属于微观经济基础的再造问题。如此看来,在现实经济中我们动辄用宏观办法对付内生风险,显然是不得要领的,其效果难尽如人意也是情理中事。
多年以前提出的产权命题被不经意地重新强调和深化,这是本文的一个意外收获。这一命题虽然在当时并未引起多少注意,但它实际上已经清晰地揭示了人们后来才竞相关注的所有权、交易与产权之间的逻辑联系。值得庆幸的是,本人有一段时期几乎要弃此命题而去,但最终还是未能割舍。现在看来,此命题与钱颖一序贯均衡模型中的“自由定价困境”以及张维迎对市场竞争有效性的反复盘诘相映成趣,一度引起人们兴趣的“逆取顺守”之谜也似乎从中显露玄机。此外,本文有关所有权不一定是有效的但必须是完整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新命题值得读者给予特别关注。
以上逻辑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也是适用的,这同样是对我原有观点的一种坚持与扩展,杨小凯与黄有光的内生贸易模型也在此得到了一个重要补充。新兴古典经济学框架凸显的是产权的重要性,但不知何故,恰巧在其内生贸易模型中,产权反而成为隐含条件。这种对新古典境界的回归可能是模型提出者没有觉察到的。显而易见,如果产权条件不是隐含着的,则交易效率就不能成为贸易选择的充要条件,国际贸易也就不一定非要以国内分工与贸易的发展为前提。中国的情形就是如此。在各级主管政府充当贸易主体的场合,交易效率条件完全可以被超越,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极有可能是他们与另一方(国外)贸易主体联手算计第三方(国家或社会)的博弈。贸易主体的所有权缺陷(而不是分工水平与交易效率)或许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贸易体系的最大隐患。
本文的政策含义不言自明。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主管政府越是疏于管制的“非国有”场合,所有权越是完整,有效交易也就越是普遍。如此看来,主管政府从企业家和贸易主体的角色中退出是在国有场合推进有效交易的要害。事情往往是这样,当你越是刻意去做一件事并朝着事先设计好的方向努力时,结果总会事与愿违,而一旦你稍有松懈,则目标又会不期而至。这就是时而平易近人时而又高深莫测的经济现实。每当我们遇见内外经济压力,就马上想到主管政府,或由主管政府来为其“做主”时,大家最终将无法应对这种压力,不管当时看来主管政府的力量有多强大。从长远看,这种压力还得用完整的所有权框架来支撑。
但这还不够。将完整的所有权框架嵌入现有的经济体制或许预示着经济增长机理的深刻转变,即由原先的外生增长(主管政府推动)转为内生增长(所有权推动),经济转轨的真正含义就在于此。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外生增长并不是没有成功的先例(如汉唐盛世),但它毕竟是不稳定的和偶然出现的,它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人为的因素,诸如统治者的权威性与开明程度,所采取政策的有效性以及代理人阶层的廉洁与办事效率等(张杰,1998),另外还得加上些许运气与天时。相比之下,内生增长尽管也时常免不了遭受经济波动的困扰,但它总归是持续的。这种经济增长模式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只有处在完整所有权框架中的当事人才能够自己知道什么是效用的满足和幸福,而无须第三者指手画脚与施加影响;能够包容这种状态的经济无疑是成熟的经济,进而能够有效管理这种经济并从中赚取税收的政府也才能算得上是成熟的政府。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个人的利益才会最终与国家(社会)的利益达成一致,社会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创造和分享交易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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