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沉淀与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资金沉淀是地方行政部门通过违规违纪行为来实现自己期望最大化的直接后果。防止财政资金沉淀是审计机关所采取的堵塞违规违纪行为的总称,实际上是财税部门和审计机关之间财政沉淀和反财政资金沉淀的效量过程,并且是在给定的政策条件下进行的。财政收支量的大小使财税部门造成资金沉淀的决定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这预示着他们在方式和策略的选择上是不同的。
财政资金沉淀的方式和审计监督的技术运用
(一)财政包干体制
在防止财政资金沉淀的审计中,财政包干额具有不同于财政收入额的特殊作用,在财政包干体制下,财政资金沉淀和财政收入总额同步增长,调整财政包干数额会直接改变财税部门可支配的财政资金数额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的可能。当然财政包干制能定数额不是越高越好,应有一个限度。中央现行的分税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按1993年税收基数返还的作法,是中央对个别发达省区作了过多让步的结果,这一结果照顾了财政分配利益格局,但却极不规范,与国际通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差甚远,而且“基数法”仍沿袭了财政大包干制中中央与地方一对一的谈判,必然使中央财政职能削弱,导致财政资金的大量沉淀。
(二)财政资金沉淀的方式选择
一般而言,财税部门财政资金沉淀有如下几种:1.压低财政收支基数,使本地区、部门自主安排的财力大增,违反财经制度,利用开设的过渡账户采取预留或退库 截留瞒财政收入;2.预算内的资金该不该收,与企业谈判、协商将财政资金滞留企业,然后采取非规范收入方式收回;3.将预算安排的大笔资金转移本单位预算外的银行账户,搞“帐外帐”“小金库”以方便滥发钱物,挥霍浪费;4.违反“收支两线”以经费不足为由。坐支、转移、截留滥用财政资金;5.拖延下缴下拨的时限。审计监督的成本依次为5〈3〈4〈2〈1,对此不仅要求有一套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应有一支业务精良的审计监督队伍;
(三)审计监督的技术运用
其他条件不变,审计监督是一项纯技术性工作,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表现为审计机关侦破地方财税部门的财政资金沉淀行为的能力。
审计机关侦破能力,首先取决于审计机关权力范围,即审计被授与可能运用的法律工具和防止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干预的能力,不同的授权决定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沉淀侦破方式的选择;其次,决定于财税部门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在一个缺乏规范的经济秩序的环境中,可供财税部门选择财政资金沉淀的空间很大;第三,审计机关侦破能力将大受影响;第三,审计机关处理案件时的工作方法是决定侦破能力的重要因素。若工作方法不适当和过时,则使本来可以顺利侦破的案件变得不可能,此外,是否有足够的受过专门训练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也是影响审计机关侦破能力的重要因素,审计机关侦破能力的变化直接改变审计监督的成本,也就是说,上述制约审计机关侦破能力的因素都会通过改变审计成本来影响财税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战略选择,从而对制止财税资金沉淀发生直接的影响。
制度失灵的可能性
(一)审计机关与制度失灵
审计机关实际上是一个由多个委托——代理层次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在这一链条中,由于“代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被逐步渗透到委托代理这一关系链条之中,这就给制度失灵提供了可能性。制度失灵的结果是审计机关与财税部门的“合谋”。由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互相勾结,行贿、受贿等所谓“腐败”现象得以滋生及至泛滥。
(二)财税部门与制度失灵
导致制度失灵的另一因素是财政资金收支运用的经济环境,即各财税财政资金沉淀所面临的来自社会的压力和财税部门的职业道德意识。社会压力既财政资金沉淀而造成的不被信任和遭各界遣责给财税部门的影响大于法律制裁,如果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甚至赞同,则法律法规的行为约束力大大削弱。财税部门的职业道德虽与社会环境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法律的威慑力密切相关,但更主要的是决定于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并不羞于使财政资金沉淀,那么从财税部门而言,不合理的运用和合理运用是等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