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卢梭法律思想产生背景
现如今卢梭的名字几乎是与法国大革命完全连在一起的,以至于让我们对卢梭的个人背景产生了一些偏差。其实卢梭并非法国人,而是一个日内瓦钟表匠的儿子,由于父亲早亡,家庭贫苦,他在16岁时便离开故乡四处流浪,直至其到中年时(1742年)才搬入巴黎。而后在巴黎完成了他的诸多著作,如《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新爱洛漪丝》、《忏悔录》等,故而他成名于法国并被奉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除了国王的宝座他没有坐过以外,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生活,他都经历过。[1]卢梭没有上过学,但能产生思想远比有学历重要的多,他坎坷的经历远比接受当时呆板的封建教育有价值的多。他四处旅行,不断看到政府的腐败以及担惊受怕的人民为赋税而苦恼,我想,在到达法国之前,卢梭就已经有了足够的阅历,心里已经产生了他所要的世界的雏形。
不同于如伏尔泰、孟德斯鸠、霍尔巴赫这些思想家、政治家,不是出身贵族,就是富裕的中产阶级,完全不用为生活而烦恼。卢梭是一个从底层社会中来的青年人,而对他来说不易的生活则成为了他独有的财富,可想而知,有过这些生活经历的人产生的思想必定是能与别人有所不同的。每个思想家都有一个自己的思想国,也正是如此,初到法国时,卢梭受到了那些与他一样有才华有能力的思想家的欢迎,不过很快他们就由于看法不同,无一例外的反目成仇了。这种思想的碰撞结果虽然是大家的分道扬镳,但这些思想的摩擦与交流,对卢梭之前的所见所感是一定有所启迪的。我想,在他们的辩论摩擦中,不无可能的存在有包容吸收,使自己的观点能如他自己所说的,正义和可行。由此卢梭的理想世界应该是初步建成了,至少他知道了怎样的社会才是当今最需要的,才是能让我们的智慧脱离奴隶的偏见的[2]。
二、《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的体现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于第一卷第一章就摆出了这么一个让人为之一怔的论断来,但是是什么让人身处枷锁,乃至成为奴隶的?这种状态似乎是与生俱来的[3],卢梭表示自己也说不清。所以他要解释的是,是什么使这种丑恶矛盾的状态持续且合法,并探讨某种合于正义的而又切实可行的政权规则是否能够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卢梭所处的社会正在日趋腐败,政府将财政上的无能变为人民所负的重担,依靠底层的人民来养活权贵与富人,人民的这种状态正是比牛马更为奴隶的状态,是比加在牛马身上的重担更残酷的枷锁。所以从“论原始社会”一章可以理解,卢梭在此等社会状态下,想要的是人类社会的本真,是以家庭为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在一个原始家庭中,当自然的联系解体时则依靠约定来维系整个家庭,即一个不存在强加的意志,意志高度自由的社会。所以卢梭此卷中的观点大致为:1.人民应当是第一位的,而国家则是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只有人民形成的“公意“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意志,才能有权威性,才是公共利益的保证。2.君王的个体意志决定人民意志的封建社会是无法保护人民的利益的。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就无法稳定。所以,只有遵照人民“公意”,即人民所公认的社会约定才能保障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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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卢梭的想法是一种“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观点,人是自由且独立的,不论是肉体还是精神,所以任何外力甚至强力所施加的意志都没有存在的基础,只有人民产生的“公意”才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即是正义且确切的。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不禁要问,公意是否就是卢梭所设想的法律?抑或者公意是否直接可以用作法律来使用?若回答是,不但是白读了这本书,更是把卢梭给彻彻底底的抹黑了。虽然“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但要由“公意”来规范社会,我想就一定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这一危险的状态,事实上也确实出现了[4],原因在于:1.人民是会受到欺骗且容易受到欺骗的,人民意志的正确性并没有保障。2.这也涉及到群体行动中的大众心理范畴,通过群体讨论得出的决议往往是错误的愚蠢的,并可能会产生无法控制的结果,这里不做阐述[5]。卢梭也确实思考过这个问题,他也发问,公意是否可能错误?答案是会,只要出现派别,公意就会产生偏颇,派系中的公意虽然对每个成员都是符合共同利益的,但对国家而言这种公意就是个别意志,而当派系足够庞大时,公意就不存在了,只有个别意志存在,分歧越来越小,但离共同利益的初衷却远了。所以,在卢梭的思想中,虽然公意很公正,但公意必然不能与法律挂钩,也不能成为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是独立存在,不受公意所影响的。
公意是一个政治体的基础和生命,可以说,政治体能够合法正义的存在依靠的就是公意,那么若是再以公意为行动标准,这个政治体未免也太过“随性”,他的行动必然也是肆意妄为的。所以,就卢梭看来,法律就该在此时出场,成为这个有了生命和权威性的政治体的行动纲领,引导和规范政治体及每一个政治体成员的行动。同时,法律也应当是至高无上的,他既已引导着整个政治体的行动,他就应该是超越这个国家的任何一员的,我以为,卢梭是将法律视作上帝的,因为上帝永远是公正的,所以法律应当也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站在高处秉持着自己的公正的。
三、卢梭法律思想的影响
卢梭思想引起的最大结果就是著名的法国大革命,人民迅速建立起了一个共和民主的国家,将君王路易十六斩首,并为这个新共和国起草了宪法,从法国大革命之后建立的宪法我们不难看出卢梭法律思想的影子。例如著名的1793年宪法或称雅各宾宪法,被称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史上最民主的一部宪法,通过国民公会的决议,规定了公民的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保障了公民的各项权利,例如出版、集会、信仰等等。将人民的权利放在了首位,实现了卢梭所希望的理想共和国,人民用公意实现了人民自己的共同利益,同时由人民通过这部宪法,再以这部宪法作为保障,为社会公约服务,保护社会公约的行使。
就世界来说,卢梭的法律思想重视人民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是对封建制度的挑战,同时也为民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一盏明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制度气息越来越弱,卢梭的思想鼓舞着一个又一个国家改革,并帮助了这些民主国家立法,使得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都将人民的权利放在首位,把人民利益的保护作为法律建设的中心。我想对于以人为本的法制思想、法律精神,卢梭也是功不可没的。
注释
[1]参见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5页.
[2]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10版,第35页。
[3]同上,第39页.
[4]指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曾经以革命和人民的名义实行恐怖统治。
[5]参见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87页。
作者简介
刘洪阳,男(1995-),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论文作者:刘洪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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