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是否可以被调岗降薪?
案例: 苏女士于2016年6月5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业务部文员专员,苏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份,苏女士查出怀孕,因为需要定期产检,向领导说明了情况。2019年春节后上班,领导找苏女士谈话,因为公司效益不好,战略性裁员,苏女士所在的部门首当其冲,但是鉴于苏女士孕妇的身份,不能被裁掉,所以将苏女士调到市场部。但是市场部的工资比业务部的工资要低2000元左右,苏女士如果接受就干,不接受的话,公司愿意给苏女士经济补偿金从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苏女士不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法律角度来讲,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不管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都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未经协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将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即使用人单位为了照顾女职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女职工到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也不应该被降低。另外,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的这一特别规定,保护期限从女职工怀孕开始,要一直持续到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在这期间,如果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女职工工资,都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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