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治理环境与媒体异化——基于IPO有偿沉默的初步发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沉默论文,发现论文,环境论文,媒体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媒体的治理作用是当前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Dyck et al.,2008;杨德明、赵璨,2012)。现有文献发现,媒体发挥着非常有效的治理作用(Dyck et al.,2008;李培功、沈艺峰,2010;杨德明、赵璨,2012),在成熟的市场中,媒体的治理作用主要通过影响经理人员的声誉进而约束其行为而实现(Dyck et al.,2008),在中国,媒体的治理作用则主要借助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进而导致其行政介入而实现(李培功、沈艺峰,2010),也可能通过对审计契约的影响而发挥作用(刘启亮、李祎、张建平,2013),媒体的这种治理作用源自媒体客观公正的立场(姚仁安,2008)。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立场并不是天然、永久存在的,在竞争和利润的驱使下,媒体也会出于自利的考虑偏离客观公正的立场。研究发现,为了吸引受众的关注,媒体会有意识地对信息进行裁剪和取舍,或者大肆渲染和炒作某种观点,甚至制造不实的新闻,以追求“轰动效应”(Core et al.,2008;熊艳、李常青、魏志华,2011;游家兴、吴静,2012),最终导致公司和投资者的巨额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媒体异化,即媒体为追逐私利而偏离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而导致资源浪费的行为。有偿沉默,俗称“封口费”,是一项典型的媒体异化行为,其长期存在于社会当中,并广为诟病,会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丧失(刘有才,2006),但由于数据限制,对有偿沉默现象的实证研究尚付阙如,而中国资本市场的IPO为该项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为了改善IPO(新股初始发行)的市场效率,中国证监会数十年来持之以恒的不断完善制度以持续改善信息披露环境,一方面是通过持续修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逐步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另一方面是通过引入信息预披露制度大大提前信息披露的时点,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审核效率。由此,一批诸如胜景山河、天能科技等IPO公司因为媒体的举报而下马①,不过,在中国当前法律制度孱弱的背景下,IPO公司信息披露的提前也衍生出了恶果——媒体以所掌握的信息不是用于公开的质疑、举报,而是私下要挟IPO公司要其支付“封口费”以换取媒体的有偿沉默。随着IPO的持续升温,信息可获得性的增强以及IPO公司的纵容,IPO有偿沉默现象开始日益泛滥,金额也愈加巨大,甚至形成了一条每年多达数十亿元规模的寄生于IPO上的灰色产业链,并催生了一批以此为生的中介机构②。上述现象在2012年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为此,证监会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并向沪深交易所下发文件,要求交易所提供措施治理企业IPO发行费用中的潜规则③。除了零星的个案,我们并不清楚IPO有偿沉默的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也不清楚是什么因素助长了IPO有偿沉默的发生,不清楚IPO预披露制度整体上是提高了IPO的质量还是仅仅额外增加IPO的成本,我们更不清楚IPO有偿沉默是“带病上市”公司的付款掩盖还是正常企业的花钱买顺,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至关重要。 基于此,本文选取1994-2012年期间的IPO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系统研究了中国IPO有偿沉默的整体状况和趋势,重点检验了IPO预披露制度和治理环境对IPO有偿沉默的影响。结果显示,2006年引入的IPO预披露制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IPO有偿沉默现象的发生,尤其在IPO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地处市场不发达地区以及属于小公司时,上述现象更为严重,而良好的治理环境则有助于减少IPO有偿沉默的发生。 IPO有偿沉默,既可能是IPO公司因为耗不起时间成本而忍痛花钱息事宁人,也可能是IPO公司由于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或者持续经营存在问题,或者经营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而付款封口以图蒙混过关。如果这种有偿沉默是由于公司自身存在问题而所做的掩盖的话,那么有偿沉默意味着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低,公司质量差。相反,如果这种有偿沉默仅仅是IPO公司为了避免麻烦所做的退让,那么有偿沉默并不意味着公司信息透明度低,公司质量差。借鉴现有文献(Chen et al.,2011;Yang,2013),我们分别用IPO之后“业绩变脸”(DROA)和IPO之后操控性应计利润(ABS_DA)来衡量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公司质量,以鉴别IPO有偿沉默的实质。如果IPO有偿沉默主要体现的是“带病上市”企业的付款掩盖,那么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公司,上市之后发生业绩变脸的可能性越高,上市之后的会计盈余质量越低。相反,如果这种有偿沉默仅仅是IPO公司为了避免麻烦所做的退让,那么我们将看不到有偿沉默费支付与否与上市之后业绩变脸以及上市之后的会计盈余质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研究显示,IPO有偿沉默与业绩变脸显著正相关,与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正相关,这表明中国资本市场的IPO有偿沉默更多的预示着企业的付款掩盖行为。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文献做出了有益的贡献。理论上,我们选取IPO为切入点研究了媒体的负面效应,这为当前日益勃兴的媒体治理研究领域提供了增量贡献。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媒体的崛起,媒体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引起了研究者和监管层的关注(Dyck et al.,2008;杨德明、赵璨,2012)。现有文献发现,媒体发挥着非常有效的治理作用(Dyck et al.,2008;李培功、沈艺峰,2010;杨德明、赵璨,2012),这种治理作用源自媒体客观公正的立场(姚仁安,2008)。随着研究的深入,有文献开始关注媒体有偏的立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Core et al.,2008;游家兴、吴静,2012)。本文则直接考察资本市场当中有偿新闻等寻租行为的存在性及其后果,研究发现,在法律保护较为滞后的市场经济中,媒体可能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实践中,本文的研究发现对如何改善IPO市场效率也有着政策含义。我们的研究表明,加强信息披露仅仅是提高IPO市场效率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其他更为基础的制度的完善,一项初衷良好的措施可能衍生出意料之外的恶果,因此,我们还必须辅之以其他诸如加强法律建设等配套措施,以最大限度杜绝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实现制度效果的整体最优化。 二、中国资本市场IPO制度背景 新股发行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主要包括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发行定价制度三项内容,它旨在筛选出优质企业、剔除劣质企业以维护和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司质量,具体到处于发展期的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还承担着维护证券市场良性扩容的目标(陈之大、彭念一,1995)。截至2013年底,按照市场化改革的状况,中国资本市场新股发行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计划色彩浓厚的审批制阶段,市场化改革初期的核准制初期阶段以及市场化深入的询价制阶段。但是,过去的20多年发行实践中,证监会始终掌握着拟上市公司的遴选权。 在1999年之前的审批制阶段,证监会通过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直接控制着拟上市公司的遴选,具体的,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首先要经过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向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提出上市申请,再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方可发行。在新股发行审批制下,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上市,拟上市公司IPO融资的股份数以及发行价格的确定等决策权都集中在拟上市企业及其监管和推荐的政府主管部门身上(方军雄、方芳,2010)。在拟上市公司上市与否的决策上,主管部门和证监会更可能是基于政绩的考量,此时,关于拟上市企业的诸如拖欠工资、税收和污染等负面消息很可能对其决策产生影响。 1999年以后随着《证券法》颁布,以及《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等文件的相继出台,证监会引入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审批制”开始向“核准制”过渡,政府原则上不再下达规模指标,但发行额度可以跨年度使用。2001年新股发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证监会正式采用“核准制”。根据“核准制”的相关规定,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上市。从2000年开始,券商积极地对企业进行上市辅导,使得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一下子增加到近千家。这时,由证监会确定各家综合类券商的通道数量,券商按照发行一家再上报一家的程序来推荐发股公司,即所谓的核准制下第一阶段“通道制”开始实施。2005年,新股发行又向市场化的方向跨出一大步,开始实行核准制下的“保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股票发行名额限制,增加了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在尽职调查和内控方面发挥作用。但是,现阶段监管部门并没有放弃对IPO计划色彩浓重的调控手段,除了程度上的差别,始终拥有公司上市的遴选权。 总之,中国的IP0发行制度“准入限制”始终没有放开,证监会始终控制着公司上市的遴选权。在这种情况下,诸如拖欠工资、税收、污染等负面新闻一旦出现,IPO的上市进程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为按照证监会的发行规定,只要有媒体质疑,证监会就会要求IPO公司做出解释和回应,而这自然就延缓了IPO的进程,增加了额外的成本,甚至会导致IPO的停止。因此,在证监会控制着拟上市公司遴选权的背景下,拟上市公司自然有动力去购买媒体的沉默。 三、IPO信息公开、治理环境与IPO有偿沉默: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信息公开才能有效地缓解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改善资本市场的效率。具体到IPO,证监会数十年来持之以恒的不断完善制度以持续改善信息披露环境,一方面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颁布和修订逐步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提前信息披露时间,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审核效率。根据1993年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此种情况下,当社会公众和媒体知晓IPO公司的相关信息时,公司IPO资格已经获得,他们几乎难以对IPO公司的IPO进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激发社会公众和媒体对IPO公司的有效监管,让他们参加针对IPO公司的“扒粪运动”,进而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一个关键是让市场能够在IPO资格确定之前获得关于IPO公司的全面信息,为此,2005年底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新增了IPO公司预先披露制度(证券法,2005),并于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 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随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对预先披露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安排。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IPO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在审核实践中,预先披露的具体时间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的。在预先披露制度运行6年之后,2011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了完善,将预先披露的时间进一步提前,由发审会审核前5天变更为发审会关于发行申请反馈意见落实完毕之日,“自2012年2月1日起,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关于发行申请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后即安排预先披露,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证监会,2011)。 在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之后,媒体和社会公众可以更便利、更全面的了解IPO公司的经营状况、运营风险,在全民积极参与的“扒粪运动”中,那些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持续经营存在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违法违规的IPO公司更容易被挑出毛病,并被曝光在社会公众眼前,进而导致IPO的失败。例如,2012年4月11日,奥力威的招股说明书一经披露,市场对其质疑纷起——公司核心业务存诸多疑点,对客户依赖程度过大,公司生产缺乏核心竞争力,外协加工涉嫌销售造假等。另外一个典型例子是天能科技,根据其招股说明书,媒体质疑公司存在虚增收入的嫌疑,此外,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大加推荐的多个光伏应用成功案例在媒体聚光灯下也是漏洞百出。最后,这两家公司都被证监会拒之IPO门外。据统计,2012年2月1日新版预先披露制度实施4个多月内,共有35家企业被终止审查,包括10家主板拟上市企业和25家创业板拟上市企业(《京华时报》,2012年6月5日)。与此相反,成功购买媒体意见的典型例子是2013年的国家电网。长期以来,因为牵涉民众日常生活又处于垄断地位,国家电网受到了媒体的广泛的批评讨伐,其中最为著名的两篇报道是《财经》杂志的“谁的鲁能”和《商务周刊》的“国网帝国”,前者揭示了国家电网旗下国有电力企业在改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后者系统梳理了国网近年来的商业行为及其背后深意。由此,在民众心中,国家电网成为了垄断的代名词,打破电网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甚至拆分国家电网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2013年下半年以来,针对国家电网的“负面报道”却几乎销声匿迹了,其缘起却在于国家电网对诸如21世纪网、第一财经集团等知名媒体的投资,各大市场化媒体采编人员均不同程度上感受到了“涉及国网”报道的压力从而集体噤声④。由于中国IPO市场实行的依然是证监会主导的核准制,公司IPO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证监会的审批。这样,那些“带病上市”的IPO公司为了蒙混过关自然有动力去支付大额款项购买媒体的有偿沉默。 同样,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优良,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正常IPO公司,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也加大了其IPO失败的风险,因为按照证监会的发行规定,只要有媒体质疑,证监会就会要求IPO公司做出解释和回应,而这自然就延缓了IPO的进程,增加了额外的成本,甚至会导致IPO的停止。因此,正常的IPO公司为了尽快获得IPO资格以获取稀缺的股权资金也有动力去忍痛花钱息事宁人。 媒体在获得有关IPO公司存在的问题信息之后,其应该采取的对策是公开发表、集中质疑,以其“扒粪运动”净化股票市场,提高公司质量,即真正发挥媒体的外部治理作用。但是,媒体并不自然是客观公正的,也并不自然是以公众利益为先的。在商业化的市场中,为了增加受众、提高广告收入,媒体不仅会对信息进行裁剪和取舍,而且在报道的时候往往放弃中立立场(Core et al.,2008;游家兴、吴静,2012)。在脆弱的法律环境下,媒体甚至可能扭曲为损公肥私的逐利者——以所掌握的信息私下要挟IPO公司要其支付“封口费”以换取媒体的有偿沉默。这样,IPO有偿沉默的可能就成为了现实。坊间的证据表明,IPO有偿沉默日益成为IPO过程中的隐性的潜规则,成为IPO中的“毒瘤”(周俊生,2012)。由此,我们得到如下假说。 假说1:随着IPO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IPO有偿沉默发生的可能性随之增加。 中国经济的一大特点是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程度、法治水平相差甚大、很不平衡(樊纲、王小鲁、朱恒鹏,2011)。而这些外部制度和治理环境会对公司治理、个体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LaPorta et al.,1997)。现有文献发现,市场化进程能够有效的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孙铮、刘凤委、李增泉,2005),提高公司内部的薪酬契约效率(辛清泉、谭伟强,2009),缓解政府控制对公司估值的负面影响(夏立军、方轶强,2005),改善资本配置效率(方军雄,2006)。因此,我们随之关心公司所在地区的治理环境对IPO有偿沉默的影响。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外部治理环境越好,政府干预程度越少,优秀的拟上市企业越多,这意味着筛选出来的IPO公司比较优秀,其存在财务报表虚假、持续经营能力不足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其遭受媒体质疑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通常法律执行越有效率,媒体所受的声誉机制越有效力,媒体以其所掌握的信息要挟IPO公司提供“封口费”的可能性自然相对较小。综上,我们得到如下假说。 假说2:市场化程度越高,治理环境越好,IPO有偿沉默发生的可能性越小。 四、研究模型与样本选择 (一)研究模型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成功之后需要逐项披露发行费用情况,具体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用、上网发行费用、股票登记费用、审核费用等7项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其中7项费用项目有明确的核算内容,而其他费用核算的是难以纳入上述具体科目的其他发行费用,支付给媒体等公关费用是其他费用中的主要项目,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逐步增大的趋势(Yang,2013)⑤,例如,据媒体报道,2012年发行上市的宏达爆破(002683),其支付给媒体的费用就达到631.98万元。因此,我们选择其他费用作为有偿沉默的衡量,我们分别采用两种方式加以衡量:PAIDSILENCE_DUMMY和LN PAIDSILENCE,前者为哑变量,如果公司IPO中支付了有偿沉默费,取值为1,否则为0;后者是连续变量,等于1加上有偿沉默费的自然对数。因此,我们分别采用Logit和OLS模型检验信息公开制度的变迁对IPO有偿沉默的影响,具体如下: 其中,测试变量为DISCLOSURE,如果IPO发生在2006年及之后,取值为1,否则为0;GOODMARKET,如果IPO公司所处地区的市场化指数在中位数至上,取值为1,否则为0⑥。 此外,我们还控制了以下变量:(1)IPO融资规模,LNPROCEED=IPO融资金额的自然对数,以控制发行规模对有偿沉默的影响,发行规模越大,意味着公司透明度越高,公司质量越好,因此,其进行媒体公关的可能性下降。(2)IPO公司的财务特征,LEV=负债/资产;ROA=资产回报率;GROWTH=销售收入增长率;VAR_SALE=销售收入(万元)的波动率;ETR=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DA则根据Kothari等(2005)估算的业绩调整后操控性应计利润(未取绝对值)。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销售收入波动率越大,意味着企业融资需求越大,企业经营风险越大,其越可能进行媒体公关;相反,公司盈利能力越强,成长性越高,其进行媒体公关的动机越弱;ETR和DA则衡量公司的税务风险和盈余管理风险,税务风险越大,盈余管理风险越高,其购买媒体沉默的可能性也越大。(3)IPO公司的股权特征NONSOE,如果IPO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民营,取值为1,否则为0;MSHARE=IPO前高管持有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重;OLD,如果IPO公司经营历史(IPO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之差)在当年所有IPO公司的中位数以上,取值为1,否则为0。现有文献发现民营企业其公司治理通常较差(夏立军、方轶强,2005),而且其融资的动机也较强,因此其越有可能实施有偿沉默。而较长的经营历史则可以降低公司进行媒体公关的可能性。(4)IPO公司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TOPBANK,如果IPO承销商的收入排名为前十位,取值为1,否则为0;BIG,如果IPO会计师事务所为前八大,取值为1,否则为0(Yang,2013)。这两个变量主要是考察中介机构——承销商和审计师在IPO鉴证中所起的作用,如果承销商和审计师能够起到鉴证的作用,那么较高声誉的承销商和审计师将会筛选出较高发行质量的公司,从而降低有偿沉默的可能性。此外,我们还控制了行业和年度哑变量。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图1 IPO有偿沉默支付情况年度趋势 本研究中使用的IPO数据,以及上市之后年度财务数据均来自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CSMAR),然后按照如下标准逐步加以剔除:属于金融行业的IPO样本;没有披露发行费用的IPO样本;剔除研究变量缺失的IPO样本。最后我们共得到1972个IPO样本。 图1和表1Panel A分别列示了1994-2012年期间IPO公司支付有偿沉默费的情况,19年间平均将近1/3的公司支付了有偿沉默费,平均有偿沉默费为69.50万元,支付的有偿沉默费占总发行费用平均比重达到3%。而且,图1和表1Panel A明显的显示,2001年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公司比重以及有偿沉默费的金额首次上升,这可能归因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2001年4月证监会取消了长期实施的“额度指标制”,证监会的职能由审批上市额度指标转换为核准发行资格,这样,拟上市公司的所有制属性和动机都会发生变化(徐浩萍、陈超,2009),从而导致了有偿沉默行为的变化。在2006年之后,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公司比重以及有偿沉默费的金额都大幅上升,尤其在2008年达到顶峰,95%的公司支付了有偿沉默费,平均有偿沉默费用高达398.28万元。可能的原因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大大加剧了IPO融资的紧迫感,为了IPO的顺利成行以尽快取得稀缺的股权资金,IPO公司更倾向于花钱获得媒体的有偿沉默⑦。 表1Panel B列示了各个行业IPO公司有偿沉默费的支付情况。行业中支付有偿沉默费比例最高前三大行业依次是传播文化业、金属非金属行业、采掘业,前者可能源于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统计显示传播文化业平均有效所得税税率(ETR)为14.81%,这远低于IPO公司平均有效所得税税率-17.30%,后两者则可能源于污染因素。此外,我们发现,支付有偿沉默费最高的行业依次是采掘业、建筑业和传播文化业。 表2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IPO公司普遍面临高负债的困境,平均资产负债率(LEV)达到53.4%,这也是中国公司热衷于IPO的原因之一。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均值为23.6%,有效所得税率(ETR)平均为17.3%,远远低于法定的33%和25%(2008年之后),知名承销商承销(TOPBANK)的IPO比例为24.2%,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IPO市场份额为19.2%。 表3我们列示了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我们发现是否支付有偿沉默费(PAIDSILENCE_DUMMY)以及支付有偿沉默费的金额(LNPAIDSILENCE)与披露制度(DISCLOSURE)显著正相关,与市场化进程(GOOD-MARKET)不存在显著关系,这表明2006年实施的预披露制度加剧了IPO有偿沉默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发现,大规模融资(LNPROCEED)的IPO项目也更可能支付有偿沉默费,公司经营波动性(VAR_SALE)的增加以及较快的收入增长(GROWTH)也加剧了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可能,而公司较长的经营历史(OLD)以及缴付较高的所得税(ETR)则显著降低了支付有偿沉默费的概率,上述分析表明IPO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税收负担是影响有偿沉默费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当在回归模型中加以控制。此外,我们还发现,民营企业(NONSOE),聘请知名承销商(TOPBANK)和会计师事务所(BIG)的IPO公司更可能支付有偿沉默费。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表4列示的是基于PAIDSILENCE_DUMMY的Logit回归结果。在栏(1)中,我们选取全部IPO样本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标示信息公开制度变迁的DISCLOSURE变量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标示治理环境的GOODMARKET变量回归系数则显著为负,这意味着2006年开始实施的预披露制度恶化了IPO公司有偿沉默现象,公司为了顺利完成IPO进程更可能支付款项购买媒体的有偿沉默,而更高的市场化程度、更严格的法律环境则减少或者约束了有偿沉默行为的发生。假说1和假说2都得到了支持。此外,我们发现,回归系数统计上显著的还有销售波动性,公司经营历史和承销商声誉3个因素,销售波动性越大,意味着公司风险越高,其受到媒体质疑的可能性随之上升,由此更可能支付有偿沉默费,而经营历史长的公司由于经受了更多的市场检验,内部管理更为完善,从而大大降低了受媒体质疑的可能性。 随后,我们分别按照最终控制人的性质区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区分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按照公司规模区分大公司和小公司,检验了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和治理环境对有偿沉默的影响。从分组检验结果看,我们发现,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对IPO公司有偿沉默行为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民营企业,欠发达地区和小公司,这可能是因为民营企业、地处欠发达地区的公司和小公司先天存在较多的治理缺陷以及存在更强烈的上市动机,为了公司的成功上市,在媒体更容易获得相关信息之后,它们更可能支付有偿沉默费,这与现有的研究发现相一致(夏立军、方轶强,2005),而治理环境对有偿沉默行为的影响却集中于国有企业和大公司。 同时我们采用LN PAIDSILENCE的设计对假说进行了稳健检验,结果见表5。基于所有IPO样本的回归结果与表4基本一致,标示信息公开制度变迁的DISCLOSURE变量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而标示治理环境的GOODMARKET变量回归系数则依然显著为负。不过,在按照最终控制人的所有制性质、公司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公司规模划分的分组检验中,我们却发现DISCLOSURE变量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 上述研究发现,2006年IPO预披露制度实施以后,公司进行有偿沉默的可能性明显上升,这也可能源于时间的自然趋势。为此,下文我们对这个竞争性假设进行检验。首先,从图1和表1,在2001年之后和2006年之前公司有偿沉默费支付比例以及金额都呈现下降的趋势,而2006之后(剔除异常的2008年)有偿沉默费的支付情况也不存在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呈现波动的情况,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有偿沉默费的增加归结为时间趋势。第二,在表4和表5的回归模型中我们都控制了年度哑变量,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时间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在剔除2008年IPO样本之后,DISCLOSURE和GOODMARKET回归系数符号未变,而且依然显著。随后,我们借鉴Bertrand和Mullainathan(2003)的研究设计,分别设置年度哑变量(y2002=1,当样本属于2002年的IPO时,否则为0,其他年度哑变量定义类似),更加严谨地考察时间趋势对有偿沉默费的影响,考虑到2001年之前有偿沉默费明显减少以及样本期间分布的对称性,我们选取2001-2012年IPO样本进行检验。限于篇幅未报告的结果显示,y2002、y2003、y2004和y2005符号为负,而且y2003、y2004的系数显著为负,而y2006及其之后的年度哑变量的回归系数除了y2009之外符号都为正,而且y2007、y2008和y2010的回归系数在统计上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有偿沉默费源于时间趋势的竞争性假说。 此外,如果有偿沉默的发生仅仅是时间趋势的话,那么我们将不会发现不同发行质量的公司其有偿沉默的支付随着预披露制度而变化。相反,如果预披露制度改变了公司的行为,那么我们将会发现,预披露制度所导致的信息公开对质量较差的公司影响更为明显。借鉴现有文献(夏立军、方弈强,2005;Shi et al.,2013),我们划分国有与民营,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小公司与大公司分组检验预披露制度对有偿沉默的影响,从表4看,DISCLOSURE变量仅在发行质量较差的民营企业、欠发达地区和小公司样本中显著为正,不过在表5中,分组检验的结果DISCLOSURE的回归系数都为正,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预披露制度改变企业行为的假说。 六、进一步研究:IPO有偿沉默与公司质量 上述研究发现,随着IPO预披露制度的实施,IPO公司的信息提前公开,IPO公司花钱购买媒体沉默的可能性大大上升。随之,我们关心,这种有偿沉默到底意味着什么?是IPO公司因为耗不起时间成本,“有媒体质疑,证监会需要反馈,一来一去就是一两个月;万一跨了报告期,还要补材料”,而忍痛花钱息事宁人?还是IPO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持续经营存在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而付款封口蒙混过关? 如果这种有偿沉默是由于公司自身存在问题而所做的掩盖的话,那么有偿沉默意味着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低,公司质量差。相反,如果这种有偿沉默仅仅是IPO公司为了避免麻烦所做的退让,那么有偿沉默并不意味着公司信息透明度低,公司质量差。借鉴现有文献(Chen et al.,2011;Yang,2013),我们分别用IPO之后“业绩变脸”(DROA)和IPO之后操控性应计利润(ABS_DA)来衡量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公司质量,以鉴别IPO有偿沉默的实质。如果这种有偿沉默是基于公司自身存在问题而所做的掩盖的话,那么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公司,其IPO之后发生业绩变脸的可能性越高,上市之后的会计盈余质量越低。相反,如果这种有偿沉默仅仅是IPO公司为了避免麻烦所做的退让,那么我们将看不到有偿沉默费支付与否与上市之后业绩变脸以及上市之后的会计盈余质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 考虑到IPO有偿沉默支付与否存在自选择问题,我们借鉴Fan和Wong(2005)采用两阶段模型检验IPO有偿沉默对公司质量的影响,第一阶段为IPO有偿沉默模型,具体我们采用模型(1),估计出预计的有偿沉默概率(Predict PAIDSILENCE_DUMMY),然后将此变量纳入第二阶段模型分别检验有偿沉默与否对IPO之后的业绩变脸和IPO之后的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 借鉴Yang(2013)模型我们检验有偿沉默对IPO之后“业绩变脸”的影响,结果列于表6。表6显示,无论是采用哑变量(DEAR)设计还是采用连续变量(DROA)设计,Predict PAIDSILENCE_DUMMY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即支付有偿沉默的公司上市之后业绩更可能发生下滑,业绩下滑幅度更大,可能的解释是这些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公司IPO之前存在更多的盈余管理,其经营质量更差。 借鉴Chen等(2011)模型我们检验有偿沉默对IPO之后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结果列于表7。从表7看,Predict PAIDSILENCE_DUMMY与ABS_DA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即支付有偿沉默的公司上市之后各个年度操控性应计利润绝对额较高,这意味着更低的会计盈余质量。在区分应计利润符号之后的分组检验中,我们发现,在正的应计利润组,Predict PAIDSILENCE_DUMMY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在负的应计利润组,Predict PAIDSILENCE_DUMMY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IPO时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公司更可能进行向上盈余管理,从而导致更低的会计盈余质量。 综上,研究表明中国资本市场的IPO有偿沉默更多的预示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中国的IPO市场是否存在系统的有偿沉默现象?哪些因素导致了有偿沉默的发生?有偿沉默是否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证监会2006年开始实施并不断完善的预先披露制度是否提高了IPO公司的质量?这些都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课题。我们选取1994-2012年期间的IPO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系统的检验了IPO预披露制度和地区治理环境对IPO有偿沉默的影响。结果显示,2006年引入的IPO预披露制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IPO有偿沉默现象的发生,尤其在IPO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地处市场不发达地区以及属于小公司时,上述现象更为严重,而良好的治理环境则有助于减少IPO有偿沉默的发生。同时,进一步的研究发现,IPO支付有偿沉默费的公司,发生IPO之后业绩变脸的可能性更高,IPO之后的会计盈余质量更差,这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的IPO有偿沉默更多的预示企业的付款掩盖行为。 上述研究表明,在孱弱的制度环境下,媒体可能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而加强信息披露仅仅是提高IPO市场效率的一个环节,我们还必须辅之以其他诸如加强法律建设等配套措施,以最大限度杜绝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实现制度效果的整体最优化。 ①据统计,2012年2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要求IPO企业预披露时间由发审会审核前5天变更为发审会关于发行申请反馈意见落实完毕之日,该新政实施4个多月之内,相继有35家企业被终止审查,包括10家主板拟上市企业和25家创业板拟上市企业。《IPO预披露新政发威 35家企业上市路暂止》,《京华时报》2012年6月5日。 ②陆媛:“IPO有偿沉默”,财新《新世纪》周刊2012年6月6日。 ③http://stock.stockstar.com/SS2012103100003452.shtml。 ④《国家电网大手笔投资媒体 负面报道几乎销声匿迹》,2014年2月18日,财经网,http://money.163.com/14/0218/14/9LCF4L9J00253BOH.html。 ⑤当然,在实践当中,支付给媒体的有偿沉默费可能“通过公关公司的关联账户走账,这样就不体现在发行费用中了”,在财务报表中看到的费用,可能只是隐形封口费的一部分。《证监会关注IPO隐形“封口费”》,《东方早报》2012年9月25日。甚至有些公司由其大股东自掏腰包来承担IPO的有偿沉默费。考虑到IPO有偿沉默现象直到2012年才广泛引起媒体的关注,上述问题只会削弱我们的研究发现。 ⑥我们采用综合市场化指数衡量外部治理环境,市场化指数来自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纂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2011)》。 ⑦我们剔除2008年IPO样本重新进行了检验,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信息公开、治理环境与媒介异化:基于IPO付费沉默的初步发现_ipo论文
信息公开、治理环境与媒介异化:基于IPO付费沉默的初步发现_ip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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