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中国学者研究:现状与思考_市民社会论文

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中国学者研究:现状与思考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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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是近年来中外中国史学界关注的热点。以罗威廉等人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概念和方法,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或地区作个案研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但也惹来了以魏斐德为首的另一些西方学者的猛烈批评和争议。最近,不少中国学者也纷纷对此表示兴趣和关注,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使“市民社会”的研究在中国近代史领域中蔚成一股风气。本篇文章的目的,便是希望对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作初步整理并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以期收“抛砖引玉”之效。

笔者以为,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大致循两条途径进行:一是从中西文化、中西历史的比较角度出发,在掌握市民社会有关理论及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身对中国近代史的认识,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差异,概括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状况和特点,循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文化派”或“思辨派”,以萧功秦、杨念群等人为代表;二是运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对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和探讨,主要在商会史研究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的基础上,以本身在这方面的深厚功底论证具有中国历史特色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循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商会派”或“实证派”,以马敏、朱英等人为代表。目前以后者为主流。

“文化派”的萧功秦、夏维中首先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大论战中提出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看法,总的来说比较悲观。萧功秦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先后面临过三重阻力,在近代以前,市民社会由于传统专制主义而无法自然发育;在专制王朝崩解以后,又由于社会自主领域的畸形化和国家政权的“软化”而备尝艰辛;在国家本位主义思潮崛起后,其发展又受到严重的干预和限制。尤其严重的是,业已腐化的“软政权”国家也可以在“国家本位”的堂皇名义下吞食已十分羸弱的市民社会。他将之称为“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三重阻力”。(注: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夏维中也认为,与欧洲市民 社会的发展相对照,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以中央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强大障碍。(注: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

与萧、夏两学者不同,杨念群主要是在研习西方学者研究成果的过程中提出有关学术观点的。他认为,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社会如何从国家手中分享部分权利,以及国家让渡这些权利的限度和范围,但具体的论证与哈贝玛斯定义的“公共是作为恰巧与政府对峙的公共舆论的一部分而出现的”这个公共领域的一般特征相去甚远。他指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有实质性的关联,许多人所见到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机构,实际上可能只是“国家权威的社会性设计”的表现形式,至少也是变相的传统乡村基层组织。在晚清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一体化的目标也限制了公共领域的产生和发展。此外,中西组织功能与政治术语的表面相似性,并不意味着文化本质的相似性,特别是中国人关于“私”的概念,很少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得到认同,这就注定了中国人的公共领域同强调维护与尊重私域的西方公共领域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杨强调:更为谨慎地辨析中西语境的差异是把研究导向深入的关键,而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注重探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比较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注: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与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1995年12月。)

杨念群对罗威廉的汉口研究有精彩的评析。他指出,“罗威廉思维中的矛盾困局表现得是很明显的,一方面他担心把中国历史变成西方发展的一个理想式投影,故而极力回避抽象的哲学讨论,而以汉口研究为案例,阐述中国城市演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他所使用的诠释工具如‘公共领域’等概念仍是西方式的,而且不可避免地仍以欧洲史和西方经验基础来衡量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因此,“罗威廉以对汉口‘公共领域’的分析为标帜,却并未考虑其历史渊源的错位问题”,虽然“以反‘韦伯式圈套’的面目出现,却不免仍给人以仍在其套中的感觉。”(注: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论评》,《中国书评》1995年5月。)

梁元生也认为,“既然用‘公众空间’和‘市民社会’这种在西方具有特义的概念来解释中国史,就不能照顾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意义。”他主张:“从中国社会内部去发现问题,用实在的史实和资料为基础而创发或叠架出来的理论,才是‘中国本位’的史学。”(注:梁元生:《历史探索与文化反思》, 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5年版,第23页。)

与“文化派”倾心于文化和历史比较思辨不同,“商会派”则相对较为务实,更重视史实的归纳和演绎,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中国学者“自己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理论模式,这实际上与“文化派”的部分结论所提供的建议不谋而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马敏、朱英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市民社会雏形”说。

马敏和朱英认为,弄清楚近代商会组织的实际运行情况,尤其是商会与行会组织和其他新式社团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解决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关键。他们通过对晚清苏州商会的个案研究后认为,晚清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民政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两位学者认为,这个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就是市民社会的雏形,其背后的推动者就是新兴的近代资产阶级。(注:马敏、 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前言”第3页。)

其后高钟在书评中进一步肯定了上述观点,指出从私人领域、结社领域、社会活动、公共交往关系以及与国家的关系等各个方面来看,在野市政权力网络都确属市民社会雏形,它客观地、历史地存在于苏州近代社会之中。而由于苏州商会内部存在着拥有多重社会身份与经济地位的绅商阶层,具有传统与近代双重的社会属性与特质,“从而能为传统与近代双重社会所优容并在传统社会的框架之内主导着近代社会的营造”。(注:高钟:《商会——近代社会二重变奏中的和弦》,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夏季卷。)

朱英后来在一篇反驳夏维中前述观点的文章中,依据大量史实,特别是苏州商会的有关资料,强调指出:20世纪的资产阶级已经上升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市民意识也开始萌发生长,其能量与影响对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酝酿萌生有着直接关系。而中国历史上的中央集权统治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在清末,中央集权对社会的控制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许多新型的民间社团开始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参与管理社会,地方自治也逐渐兴起,从而扩展了独立的社会活动领域,为具有中国特点的市民社会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而清末新型工商业团体的组织形式在多个方面均具备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完全可以称之为市民社会的雏形。(注: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几点商榷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朱英最近在《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一文中, 除重复上述部分观点外,更进一步指出,清末公共领域的发展与市民社会雏形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清政府推行新政所产生的客观影响。而市民社会雏形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双方保持着较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也确实对国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注: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 《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马敏后来在专著中谈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争论时认为,罗威廉等西方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理论框架对19世纪中国地方社会所作的研究,研究思路是可取的,但选择的分析对象是错误的,因为19世纪传统公共领域的扩张过程中并无任何近代导向的“体制性变革”。他指出,所谓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显露出来,而且主要出现在若干商业发达的城市之中。因为当时随着一大批新型民间社团和自治机构的产生,中国城镇中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呈现出若干近代性特征,在许多方面它的确可以和哈贝玛斯所指的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相提并论。马敏重复了关于通过社会机体自组织过程形成在野市政权力网络,进而出现市民社会雏形的说法,并指出这是上述城市公共领域性质变化造成的。不过他也指出,近代中国的这种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又与西方相异,因为西方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存在的,而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建成的初衷,却是调谐官民关系,以民治辅助官治。晚清市民社会雏形与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摩擦的复杂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又占据着主导地位。(注: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292页。)

但尽管如此,“商会派”中按照罗威廉等学者的思路和方法继续从事研究者亦不乏其人,王笛的《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一文即为代表。王笛认为,长江上游地区经清初战乱重建,地方士绅控制下的公产和慈善机构逐渐扩张,最终导致20世纪初期公共领域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领域的演变,如商会和公立学堂;二是新领域的产生,包括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这一公共领域是相对独立的,并有相当权力和影响,拥有一些新功能。尤其重要的是,文教传播事业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各种近代进步思想方面形成了公论,进而构成了辛亥革命的社会思想基础。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公共领域如社仓等开始衰落。王笛进而探讨了公共领域中地方士绅、官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指出国家和地方官僚在公共领域的扩张中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地方士绅则充分利用国家对发展公共领域的支持扩大社会影响,接管部分国家权力,但双方的冲突仍然存在。(注: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不过,王笛的部分观点随即遭到朱英的批评。(注: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 《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文化派”和“商会派”虽然研究途径不同,部分观点相异,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还是存在共识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认为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主要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与强调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近代欧洲市民社会模式存在着根本区别。由于“商会派”走的是实证史学的路子,功夫扎实,论证有力,“中国特色”鲜明,已在这一学术领域中占据主导地位;相形之下,“文化派”的比较思辨显得缺乏根基,流于空泛,没有超越西方同类学术争论的水平,其影响正日趋衰落。

以上是迄今为止中国学者研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大致学术状况,通过上述回顾,笔者有如下意见和看法:

其一,在研究的时间跨度上,中国学者虽然能够比较正确地指出部分西方学者选择19世纪中国社会作为研究对象这一做法的谬误,但在自己的研究中,却又把焦点集中于晚清时期特别是20世纪前10年的中国社会,从而忽略了民国初年即1912年至1928年的市民社会状况。事实上,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民国初年政局动荡,军阀混战,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基本上处于软弱涣散的状态,比之晚清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中国市民社会,其发育应比晚清时期的“雏形”更成熟、更完善,也更具代表性,作为学术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也更大。退一步说,即使民国初年的市民社会状况不比晚清时期更佳,忽略对这段历史的研究也是不公平的。

其二,在研究的空间跨度上,目前中国学者仅涉足长江上游的成都和长江下游的苏州两个城市,就目前所知,这两个地方都不是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发达之地,就全国性的市民社会状况而言也没有多少代表性。实际上,即使同在长江下游,上海对于市民社会研究的重要性也远远大于苏州。而相比之下,西方学者的热门选择如浙江、汉口、北京等地,虽然也有可商榷之处,但仍然较中国学者的选择为合适。

其三,迄今为止中国学者尚无全面而系统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面世(不论理论探索还是个案研究),仅是一些探讨性的文章或相关著作中的章节,给人以支离破碎的感觉。马敏、朱英所从事的晚清苏州商会的个案研究,属于纯史学性质,并未有意识地运用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作分析,其后他们虽然在这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学术见解,但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研究。王笛的《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是一篇直接以市民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文章,然而这篇仅11页的论文严格说来只是西方同类研究的仿制品,并无创造性的新见解,无论在“质”还是在“量”的方面均根本不能与罗威廉等人的长篇巨著相提并论。

其四,目前从事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的中国学者,其学术背景均为治中国近代史出身,尤以从事商会史研究者居多。他们的长处,是拥有良好的传统中国史学研究素养和广博的中国近代史知识,且多曾参与地方商会档案等资料的整理出版工作,掌握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研究时能以中国学者的独有视角,在中国的学术环境中研究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问题,避免西方学者研究中国问题时常犯的“隔靴搔痒”的弊病。但同时他们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欠缺扎实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功底,而不幸的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论都源自西方社会科学,对其概念的界定和解释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运用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导致混乱、失误和偏颇。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例如,同属一个单位、一个学派的学者论述“市民社会雏形”,高钟在书评中用的是柯亨、阿拉托的概念,马敏在专著中用的是黑格尔的概念,简直令人啼笑皆非。因此,加强研究人员本身的理论修养,就研究的基本概念和方法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也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其五,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商会确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商会派”学者受其学术背景的影响,在研究中首先抓住这个最佳的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富有创意的新见解,其贡献是不容抹煞的。不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过份耽溺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学术课题,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因此,不能因为对商会的研究而忽视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

此外,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始于西方,因此,对西方研究成果的翻译、介绍和评论也应是中国学者的重要工作。但遗憾的是,查遍有关资料,找不到任何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专著的中译本,仅有《近代中国》杂志1993年4 月号上刊载的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学术争论的部分文章已被译成中文。(注:已译成中文的文章,一篇是黄宗智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哈贝玛斯等人合著的《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5年版;另一篇是罗威廉的《晚清“市民社会”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7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书评的情况更令人失望,只有杨念群对罗威廉关于汉口的两本著作作过详细的评论,其余均未置评。这种状况不但严重限制了中国学者对外国同行研究成果的了解,而且对本身的研究成果也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局限。

综合而言,中国学者对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有限,虽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总体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好在就笔者所知,目前已有学者计划就此课题发表专门的学术著作,我们期望能在不久的将来见到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笔者在此提出的一些浅陋之见,若有不是之处,尚祈海内外方家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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