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现状与惩治体系建设&以江苏省为例_商业贿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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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3)02-0049-08

近些年来,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商业贿赂行为(以下简称商贿行为),乃是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新型经济犯罪活动,其犯罪触角已逐步伸入社会许多行业和领域,有些重要环节与关键岗位甚至成了重灾区,且有蔓延、猖獗之势,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动态特点和发展趋势。我们以江苏地区前几年查处的有关商贿犯罪案件为研究样本,对江苏省有关单位、部门以及行业、领域等作了专题调研,揭示了江苏省此类犯罪动态变化特点及犯罪发展演变趋势,以期有助于构建富有实际成效的惩防商业腐败(以下简称商腐)体系。

一、江苏商业贿赂犯罪动态特点

当前,江苏省商贿犯罪行为动态变化与以往相比,主要显示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重点领域高发,大案要案增多

近几年来,江苏省商贿犯罪表现出重点领域高发,大案要案增多的发展趋势。从我们所作专题调查掌握到的相关资料情况分析看:一方面,这几年江苏省商贿情况在中办、国办(2006)9号文件提出的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个治理商贿的重点行业领域发案数量、比例逐年上升(参见表1);另一方面,涉案金额亦呈逐年攀高迹象。如在案件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随着工程造价提高,回扣等贿赂形式的数值也会有所提高,受贿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并不少见,案值上千万的大案也时有发生。其中2007年江苏省查处商贿案件1800余件,涉案金额2.9亿多元;[1]但到了2008年6月江苏省仅工商系统就查处商贿案件141件,涉案金额已经高达27285万元,涉案金额接近上年度江苏省发案金额。[2]从江苏公布的若干起典型商贿案件案情看,即便排除受贿持续期限长等因素,仍可看出近几年来个案金额逐年递增趋势。从江苏省工商局的资料显示,涉案金额在30万~100万,以及100万以上的案件近年来递增曲线也很明显(参见图1)。

涉案金额的攀高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贪腐人员的贪欲加大,一些手握重权、身居高位的领导也在利益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因此大案要案发生频次增高。从近两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供的数据可知:2009年江苏省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和深挖窝案串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37人,其中大案1385人,大案率96.4%;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大案144件;立案查处了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76人,其中包括5起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查办案件,一批严重腐败分子和涉及环境保护、规划拆迁、土地审批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依法得到惩处,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3亿元。与此同时,针对贿赂犯罪案件新特点,检察机关在坚持惩办索贿、受贿腐败分子的同时,加大了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140人,一批行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处理。①(仅就省辖市南通而言,在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间,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立案查处的2684件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县处级干部22件,其中开发园区领域腐败问题较为严重,共查办该领域案件187件,涉及处级干部的10件,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亿元;2009年一年,该市纪检监察机关所立案查处的1034件案件中,县处级干部12人,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4件,通过查办案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8406万元)。2010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80件1522人(其中行贿犯罪191件199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6亿元;在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方面,共立案查办大案1228件,要案90人,大案率为95.9%;以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和治理商贿专项工作为抓手,深入查办重点领域、热点行业案件,共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案件702件766人,查办商贿案件866件902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54.8%和67.7%(两个领域案件有交叉);②而在以往查处的具体个案中,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上百万乃至数百万(甚或千万、过亿)的也已经是寻常可见,县处级、厅局级甚至省级领导干部因涉嫌商贿而落马的也屡见不鲜。

(二)犯罪主体多变,作案手法隐秘

商贿犯罪主体往往表现为多元变化特征:就主体多元性而言,可涵盖所有与商贸活动相关的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生产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介绍贿赂行为人等;此外,商贿人员年轻化、智能化且高学历者和一线操作人员居多,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商贿犯罪一大特点,尤其是随着对国家公务员资格和领导干部学历资格要求的提高,以及推行干部年轻化的需要,一些行业、机构大力吸纳了许多业务能力强的年轻人走上了领导岗位,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程度高、年富力强,有的还正处于事业、职务的上升期。但是他们的道德水准、守法意识并没有随着文化水平的上升而相应提高,反而利用自己的高智商进行信息化和高科技犯罪,以致出现作案现场无形、时间不明、地点不清、痕迹不留的情况,反侦查能力增强,加大了破案难度。

商贿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形态,随着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犯罪分子在非法利益诱惑下,必然挖空心思、花样翻新,实现犯罪手法的突破创新,以增强反侦查能力,这也体现了犯罪行为与犯罪防控呈现出螺旋式交替上升的规律。近年来体现在商贿犯罪中的智能“创新”层出不穷,如在作案手段上,就目前此类犯罪发展现状分析,直接用现金收买他人的手段日趋减少,传统的账外回扣、给付所谓的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宣传费、赞助费、发行费等方式由于目标显著容易留下线索而渐次退出舞台;大多行为人改之以其他间接模式,如为其购买股票债券、投保担保,提供考察访问、旅游度假,赞助学术研讨、文化娱乐,解决子女上学、就业,帮助开办公益、商业活动,提供会员消费、色情服务,赠送礼品礼券、购物返利,给予报销费用、减免债务,晋级晋职、荣誉待遇,或参与赌博故意输钱及经营者设有“账外账”等。这些作案手段的隐蔽化、秘密化,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及时被发现和有效查处。

(三)群体犯罪加剧,期货性质凸显

近年来,商贿犯罪呈群体性趋势,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往往在攫取非法利益的诱惑下,纷纷摒弃“单线接触”套路,转而编织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网,以期获得更巨大、长远与安全的非法利益。从行贿方而言,为达其目的,往往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疏通各个部门、环节,从“一对一”的关系衍生为“接力式”、“复合式”关系,使得多个受贿者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纷纷落马、依次就范,甚至有的受贿者在“利益均沾”的蛊惑下,主动接受请托为行贿者牵线搭桥,助其斡旋,以保障自身安全和获得非法利益。这些“网中人”经过多层次组合,在他们之间的利益互动中,使所有参与者均成为相互利用的链条关系中的某一环,从而形成商业受贿犯罪单个存在、群体相连、各自为阵、心照不宣的局面。

基于对相关利益的长期需求,许多商贿犯罪行为趋于长期化,带有明显的“期货”性质,罪犯在长期存在利益关联情况下,把“功夫”下在平时,人为拉大行、受贿事实与兑现利益时间、空间跨度,结成危害更大“利益链条”:贿赂行为发生之际,行贿者并不立马要求受贿者承办何事,而是在未来某时段再考虑实现其预期利益;受贿者得了好处,也不是马上“承兑”,而是过了较长时间才予以“回报”,终究各取所需、各得其所。

(四)职务犯罪突出,窝案串案交织

有鉴于商贿的实质就是“权”与“利”的交换,因此犯罪主体往往掌握单位的实权,这些人或是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层,或是业务骨干和单位的紧缺人才。[3]他们通常拥有单位全部事务或某类事务的决定性权力,唯其如此才能吸引行贿者,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为非法牟利大开方便之门。比如在工程建设领域,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都掌握着对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力,建筑企业为了能够承包到工程,这些领导者就成为“投资”进攻的主要目标,以各种形式、名义向其行贿,大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引发大量职务犯罪,情势颇为突出。不少贿赂犯罪嫌疑人都信奉一句话:“只要关系通、遇事可变通。”而他们“变通”的秘密,就是去环环“公关”,而“公关”对象则是那些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因此,近年来此类案件中窝案串案交织、比例大幅上升,在审理过程中,“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串”的现象比较突出。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共计266件涉及城建领域商贿案件中,窝、串案就有162件,占到了总数的60.9%;这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在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的窝串案中,上至公司经理,下到市场发展部部长、业务科科长等,均收受同一行贿人翁某贿赂;而得手后的翁某,还不忘利用自己的这些关系“资源”,向另外的行贿人介绍、“铺路”。[4]同类案件还有南通地区通过查处海门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沈某某违法乱纪行为,成功查处该开发区管委会20多名党员干部系列案件;再如该地区如皋市纪委查办的该市发改委投资科蔡某等人违纪违法案件时,由其牵出的串案多达9件。③再如在无锡地区江阴市中医院病房大楼工程招投标、承接、基建及装潢过程中,为谋取私利,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向中医院前任院长童某某、时任院长黄某某、副院长徐某某及基建科长张某某、办事员姜某某以及江阴市土地管理中心主任王某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副主任沈某某等人行贿150余次,计人民币147.76万元、美金1万元。④2010年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处的窝、串案比例达到68.9%,其中自行发现案件占立案总数52.5%、贿赂案件占立案总数69.1%。⑤

二、江苏商业贿赂犯罪发展趋势

根据对江苏省商贿犯罪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情报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该省商贿犯罪有以下发展演变趋势:

(一)发案领域拓展,行业特征明显

以往的商贿行为大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但是随着商业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商贿行为已经蔓延到权力可以商品化的诸多热点领域和部门,只要涉及商业交易或经营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商贿行为。可以说只要在某一领域存在利益诉求,并且这一利益诉求可以与基于行政权力的公共资源的分配有关,那么商业贿赂行为就将无孔不入。然而,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领域往往需要政府权力的引导和监管,同时它们往往也在政策、税收、贷款和土地开发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这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都是具有诱惑的犯罪目标。因此可以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新兴经济增长点的发展在无形中也推动了商贿犯罪领域的逐步拓展。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以内,随着江苏省部分市(县)沿江沿海发展战略和区域共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商贿犯罪所具有尾随政策流、产业流、资金流的特性将会日益凸显,其触角不仅在前述“六个”重点行业领域继续肆虐,而且将逐步拓展和延伸到市场前景看好与利润空间较多的新兴产业、资金流巨大与投机性较强的融资领域以及政府加大投入着力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中去,比如近年来在信息通信领域、中介领域、金融领域、零售领域以及电力领域等发案的商贿案件绝对不容小觑。甚至传统观念认为不值得贿赂的新闻出版、文化教育、质检环保等所谓“清水衙门”,也逐渐成为商贿的重点公关对象(参见表2)。再如南通地区自2008年一季度至2010年二季度,共查办工程建设类商贿案件330件、银行信贷类商贿案件23件、土地出让类商贿案件17件、政府采购类商贿案件12件、资源开发类商贿案件10件、医药购销类商贿案件9件、产权交易类商贿案件5件,还查处了电力类商贿案件3件、质检类商贿案件3件、商业保险类商贿案件2件、出版发行和环保类商贿案件各1件,分别占共查办的572件商贿案件总数的57.7%、4%、3%、2.1%、1.7%、1.6%、0.9%、0.5%、0.3%、0.2%。综观这些商贿案件带有明显行业、领域特质,在作案手法、方式以及贿赂双方的对象等方面都有惊人之处,在某些行业、领域形成了一定“行规”、“潜规”。例如,这些年在案件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作为行贿方的工程承建商一般是以工程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给予发包方掌控人、财、物大权的“关键人物”,以此直接达到承接工程的目的,并且这一做法在这一行业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行规”。如南通市严肃查办(前已述及)的所属港闸区原副书记、区长季某以及开发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原处长黄某等人利用负责安排工程建设的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工程履行、监理、费用结算和质量验收等多个环节谋取非法利益案件,其作案手法同出一辙,是商贿犯罪案件一种典型的作案方式。

(二)组织程度提高,侵害对象模糊

鉴于前些年开展治理商贿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以往那种个人对个人甚或个人对组织的传统商贿行为有所收敛,继而转向组织对组织的方式发展。当前乃至今后,商业贿赂合伙性、集团性等组织化倾向已然成为其发展趋势之一:“基于利益相关性,各个商业贿赂主体结成攻守联盟,维护彼此共同利益”[5]。现在许多商贿犯罪案件中,行贿人、受贿人往往以“合法经营者”面目出现,打着投资的幌子各自开设关联公司进行暗箱操作,彼此之间分工明确,会计账目同步做平,不露痕迹,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商贿犯罪;再如前述的工程建设、药品购销等领域的商贿案件中,受贿者一查一大串,一挖一大窝,从领导到与之相关的办事人员,从院长到医生,无一“幸免”。从当前法律惩治和行政制裁的角度审视,囿于“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组织行为”等观念的束缚,对于个人涉案相较组织涉案在定性和处理时较为容易判断和掌握。因此,“这种商业贿赂主体的组织化倾向,可以大大分散贿赂主体法律的和行政的风险,查处起来较为困难,成为今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点和难点”[6]。

商贿行为的本质是以权谋私,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以及对国家(非国家)工作人员职(业)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等方面。就前者而言,由于商贿行为侵害的是一种正当竞争权,而每个经营者都享有正当竞争权,故在权利归属上比较模糊,受害人往往是不特定的;而且商贿行为所致损害后果也非直接,往往体现在多方面,很难计算确定。对于后者,上述人员以权谋私,无论所谋取的私利是财物还是其他不当利益,无论有明确具体的利益受害者还是造成笼统社会危害,都构成对党和政府、公司企业等廉洁要求的侵害;但商贿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暗箱操作、私密进行、不为人知,故只要未东窗事发,这种侵害常常也不为民众所知,尤其是近年来非法利益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甚至以“合理合法”姿态出现在公众视野,普通群众在对商贿不知情的状态下消费、生活时,不能直观、深刻感受商贿给自身带来经济利益损失,认识较为模糊,往往漠视这些侵害的存在;甚至有人尽管已察觉这些侵害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冲突,往往也会认为只要“损害均摊”,只要不是损害自身重大关切,宁愿三缄其口。因此,真正因为群体性事件而被问责的往往是因为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而很少有人去追根溯源真正关注对职(业)务廉洁性的侵犯;这也致使商贿行为能够堂而皇之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渐次形成一种风气:一些群众认为拿钱办事合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使商贿演化成一种不当的“商业文化”现象,形成“潜规则”,危害深且根治难,同时亦造成商贿犯罪线索“群众举报较少,单位举报更少,提供有价值材料极少”的现状。

(三)关联犯罪增多,社会危害更烈

商贿的根本动力在于对非法利益的追逐,导致商贿群体犯罪的动力也在于它希望能够为追逐非法利益提供更可靠更长远的庇护。但是如果仅囿于此范围来看商贿的危害未免还不够全面,其流毒未尽而彰显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因为商业贿赂而导致的次生犯罪的加剧,它将再一次扩散商贿的社会危害。前已述及,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重大责任事故也层出不穷,如广西南丹矿难、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等等。尽管根据江苏情况来看,此类事件没有其他省份严重,但是决不可因此而掉以轻心。从司法实践上看,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贪污贿赂案件。有专家指出:“几乎在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都有腐败的影子。”[7]这些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也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江苏省于几年前出台《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力求明确工程建设领域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环节的责任,降低商贿发案概率。但即便如此,从近年来盐城市射阳县新坍镇后续农田相关配套建设、南京江心洲夹江大桥等所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也不难推断出其中的买标贿标行为。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作为受贿方,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往往会投桃报李,不惜损公肥私,为行贿方获取非法利益大开方便之门;而作为行贿方,用于行贿造成的利益损失绝不会甘心让它白流,他们一定会“堤内损失堤外补”,千方百计也要将这些损失弥补回来。因此,以次充好、以假当真就成为他们挽回损失的最佳途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工程建设领域为何屡见“豆腐渣工程”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在医药购销领域生产销售假药是如何的猖獗,在生产生活领域为何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诸如此类犯罪,如果追根溯源,其中存在商贿行为应该不在少数。此外,在商贿犯罪中受贿者往往属于掌权人物,他们在个人贪欲的刺激下,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侵占等其他关联职务犯罪,同时有些受贿者一旦落水,极易产生一不做二不休消极心理,往往同时引发假账、逃税、私分、洗钱等其他下游(次生)犯罪行为,有时甚至是行受贿双方共同实施其他犯罪。显然这些商贿犯罪不仅在本罪范围内造成了社会危害,而且通过关联犯罪,拔出萝卜带出泥,使得其社会危害进一步弥散,造成更甚更烈的危害结果。随着商贿这样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滋生一批批利用职(业)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损公肥私的政府官员、企业老总、营销人员等。这既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更严重地损害了江苏省社会和谐与党执政能力;同时,商贿还将成为江苏省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有损江苏省企业国际竞争力,推而广之甚或可能导致我国经济“拉美化”倾向;此外,商贿不仅对江苏省经济带来严重“内伤”,而且也引起国际舆论对江苏省商务活动、投资环境的不利评价,进而影响江苏省国际声誉与经济大省形象。

三、江苏特色惩防商业腐败体系的构建

“商贿犯罪现象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政治问题。”[8]只有从宏观上整体把握江苏省商贿犯罪动态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方能彻底认清此类犯罪本质和滋生的土壤条件,从而采取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相应惩防举措。党中央明确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9]。此外,还明确要求“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10]。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11]。针对当前江苏省商贿犯罪形势,应探究建立健全与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惩防商腐体制、机制,重点建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治商贿犯罪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腐现象的滋生蔓延。

1.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习教育制度,巩固和加强职能部门、业务骨干、从业人员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制度,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制度,完善干部、职工培养、选拔、管理、使用过程中廉洁从政、从业教育制度,完善廉政文化创建工作制度与反腐倡廉舆论引导机制等。

2.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权力内控机制,做到科学配置权力、优化决策流程、实行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党务公开、政务事务公开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制度;规范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关键岗位、重要领域的监督检查,健全有效的监督协调机制。

3.构建预防商腐工作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规范企业廉洁经营行为,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预防商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商腐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推动预防商腐工作机制等。

4.构建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常抓不懈的监督约束机制、反应快捷的查处纠正机制、管用有效的源头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纠风信息化建设、实行纠风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等。

5.构建惩治商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商腐案件及时揭露与发现机制、商腐案件有效查办机制、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机制、查办案件监督制约与激励保障机制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新方式方法、完善考核评价等。

6.构建惩防工作考评机制。考评工作实行基本框架考核与运行考核、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评主要围绕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工作推进及社会评价等方面展开,努力使考评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各地科学构建惩防商腐体系实际工作情况。

注释:

①《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0年1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②《江苏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会议》,新华报业网,2011-02-28。

③坚持标本兼治 注重长效管理 不断提升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水平——南通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④无锡市法院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十大要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宣传处。

⑤江苏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会议 新华报业网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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