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民权的重构与企业家的伦理认同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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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公民性再造与企业家的伦理身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企业家论文,公民论文,身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3)06-0028-05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其核心生存“秘诀”,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产品,而是企业的软实力。企业软实力作为企业化解未来发展中的高风险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指除科技、经济以外的实力,包括企业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塑造企业市场规则和决定企业行业议题等方面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企业软实力的价值创新依赖于合时代、合规律、合目的的企业身份和企业家素养。企业公民与企业家的伦理身份作为企业公民再造与企业家的人文底蕴,都将直接体现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上,进而有效地转化为企业硬实力的竞争优势。因此,作为当代企业“软实力”的企业公民与企业家伦理身份的课题讨论,需要通过穿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的传统与现代,企业与社会、国家、生态环境的复杂关系来审视,不然,“企业公民与企业家伦理身份”就成了一个不需要任何语境的、光秃秃的、几个没有生命力的规范组合和符号标签。而企业公民与企业家伦理身份决不只是企业文化要素,而是现代企业文化的灵魂,是作为一定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企业长期历史活动的生成性、养成性产物。所以,我们需要在一种相关的现代性语境中以一种辩护性、反思性方法才能深度解读什么是活生生的“企业公民与企业家伦理身份”。企业之所以成长为“公民”,本质上是企业在现代国家转型与世界急剧变化叠加背景中重塑角色、责任和使命感的一种公民性再造。作为企业公民主导性主体的企业家,以“财富英雄”的伦理身份塑造着托起“中国梦”的民族精神。

二、企业公民:企业的公民性再造

随着社会建设的深度推进,企业逐渐由以生产为中心、利润至上转向以消费为中心、生活至上的发展大势。伴随发展中心的这种转变向度,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角色和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即由纯粹的商业运作走向对民生就业、人权尊严、生态环保和科技进步等一系列公共事务的责任担当;由传统的盈利性私人组织向价值导向趋于多元化的边际性公共组织转型。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就是在这个时代转换的大背景下,对现代企业的性质、功能与能力的一种公民性诠释和再造性定位。企业之所以成长为“公民”,本质上源于现代国家的转型与这个世界的急剧变化叠加在一起,每个企业都在重新寻找角色感、身份感和价值归属感。

由“企业”和“公民”两个相互规定的概念组成的“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既是公民身份理论的拓展,也是企业性质、功能与能力的再造。“企业公民”概念将公民身份理论从人群主体拓展到经济实体(企业)。尽管有别于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概念,但企业公民一旦获得了“公民”身份,它就必然需要具备公民身份所指称的主要内涵、价值理念及人格品德,即企业乃是拥有“公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企业公民”亦将企业从纯粹挣钱(原始积累时期)、追求规模(资源整合时期)走向担当民生就业、尊重人权、生态环保和科技进步等一系列公共事务的边际性公共组织的可持续性再造历程。

我国学界关于“企业公民”的关注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理论研究则兴起于21世纪初:由《21世纪报系》于2003年率先引进和推广企业公民概念,同年8月,在上海召开了企业公民圆桌会议,2005年,21世纪报系会同波士顿咨询公司、长江商学院和奥美公关公司,制定了国内首部企业公民评价体系,同时每年举办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寻找并记录了一系列具有榜样意义的企业最佳实践。然而,究竟何为企业公民,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清晰明确的理论框架。恰如黑格尔的名言“哲学是黄昏后才起飞的猫头鹰”,企业公民理论研究也只能是反思的、回忆的、历史的。

波士顿学院企业公民研究中心提出:“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根据这个迄今学界较为权威性的定义,笔者以为,“企业公民”是一个蕴含着道德、政治和文化等多层次意义的复合概念。道德意义上的企业公民的核心在于突出企业身份的“公共性”,即强调企业作为社区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一员,追求资本积累和利润生产只是其经营动机但不是其行动的唯一目标;企业应当为了对人类、社区以及环境的尊重,从社会生态的整体性出发,努力践履诚信、公平、正义等伦理道德及法规政策的发展伦理路径;企业公民的实质就是以企业公民的角色、责任和使命表达和彰显企业的公民道德。政治意义上的企业公民的核心在于突出企业的“自治性”功能,即强调企业自觉地整合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关系的自治性组织的性质、功能和能力。“企业公民”并不仅仅意味着企业责任,它更是企业实现其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发展的一种核心竞争力。文化意义上的企业公民的核心在于突出企业的“生成性”历程,即强调企业公民作为多方利益制衡下的价值观主体,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自身使命和责任的再认识,是从社会生态等多重角度对自身存在价值的再考量。企业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体或者赚钱的工具到企业公民的身份转变,伴随着的责任和权利也将逐渐由简单的遵纪守法转向承担更多的行业、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担当。

按照概念运动的语言方式,“企业公民”不是一个直观性的实指定义,而是一个具有一定抽象性的词组定义。就是说,“公民”、“企业”构成企业公民的上位概念。厘清公民、企业概念是我们解读企业公民的前提。现代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源于法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规定。公民既是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资格、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又意味着一种公民个体自愿归属于政治国家的意愿观念。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所说:“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1]5由此可见,公民概念指称的是人或组织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身份归属。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公民”概念涉及“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的身份问题。公民是他的称谓,公民身份(citizenship)才是他的本质:公民身份规定了公民承担相应责任与权利的条件和理由,权利与义务决定着公民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法律和政治地位。因此,有了公民身份的公民,才是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民。那么,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是否具有、又如何获得其“公民身份”?现代理论界对企业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科斯的定义,作为一种协调生产的手段和机制,企业是可以和市场互相替代的;二是詹森和麦克林的定义,作为一种契约关系,企业反映的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品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两种定义虽然各有差异和侧重,但涵盖着一个具有共同性的基本结论:企业作为一种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和协作组织,通过市场机制运行,以实现比个体劳动更大更稳定的收益。根据公民身份的“权利义务”理论,企业主要通过市场等价交换机制和上缴国家利税机制来实现其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平衡。利用市场机制、税收理论来表达企业与社会、国家、自然的权利责任关系不仅具有经济的市场价值,更赋予了政治的公共意义;企业不仅具有天然的市场属性,而且具有发展的公共意义;企业不仅不是单纯的盈利机器,而是社会共同体中同时拥有权力,并承担责任的一员,他不仅仅属于股东,也是社区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总是也只能是在生产和满足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共性的经济活动中成长为一个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企业行为实则为社会需求的内在化,否则它的盈利性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正是据于此,由国家民政部批准并主管的、目前国内唯一致力于推广“企业公民”理念和实践的企业公民专业委员会主张:企业应以地球环境和人类幸福为出发点,按照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基本原则开展其经营活动。“企业公民”作为对企业“公共意义”的一种获得式和认同式描述,深度反映出现代国家、社会、市场对企业性质、功能和能力的内涵拓展和价值预期。这种内涵拓展和价值预期的实施需要从理念、行为到保障立体式推进。理念层:包括愿景、使命、价值观在内的企业公民理念体系及相关标识;行为层:企业社会公民责任的主要内涵及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需求所开展的活动;保障层:为保证企业公民责任体系得以贯彻的组织结构、企业制度、对外沟通和评估体系。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给出的意见,企业公民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对法律、社会倡导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态度;二是对利益相关群体的责任;三是对环境的责任;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

发轫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过程,脱胎于商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的意义有三:一是以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扩展了传统商业道德涉及的领域,丰富了公司治理的内容,故在实践的层面上把企业家的个人行为变为企业的制度行为,即制度化地表达和安排企业的自主与独立,企业与消费者、社区、自然环境等权利与责任关系。二是“企业公民”以其自身的角色、责任和使命“预设”着一套与之相应的关于企业权利与责任关系的规范体系,即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赋予其企业的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因此,可以合理地预期由企业的公民身份预设的一套规范体系必将在客观上拓展和再造传统企业的性质、功能和能力;经过拓展和再造过的企业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发展道路的实力基础。三是将企业视为社会的公民,意在规范和期待企业既要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创造价值财富,同时要向社会履行他们所承担的责任;既要对自身的发展负责,也要对社会有所贡献;既要追求利润以提高企业经济绩效,还必须具有公民意识以实现企业行为对社会环境所产生的正面影响具有公民意识。

三、财富英雄:企业家的伦理身份

伦理身份既是一种社会产物,也是一种社会过程。确立、识别和维护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伦理身份系统,是为了使部分分散的人群比其余的人群获得比较个性的地位、身份及由此派生和规定的使命,并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资源和行为规范,从而在复杂的社会网络系统中形成某种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伦理身份的确就是社会秩序的建构;伦理身份的混乱就是社会秩序的失序。现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伦理身份转型的社会,其中企业家又成为伦理身份转型的重要内容。企业家群体的崛起是市场力量在中国崛起的标志。改革开放的中国历史,是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的历史,也是中国的企业家创造中国奇迹的历史,中国的企业家已经获得和被确认为托起“中国梦”财富英雄的伦理身份。作为企业公民主导型主体的企业家,他们不仅常年活跃在企业经营的前沿,更思考着企业发展与变革的诸多重要命题。所谓“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但GP.摩根重组了新大陆”则是对企业家之于整个北美产业史推动作用的生动刻画。如果没有企业家冒险投资并适时投入市场,以飞机、冰箱、空调、电视、计算机、手机等改变现代生活,那么提升生活品质的产品就不可能得以发明、创造、生产和普及。

从财富的视角研究“企业家”的伦理身份,将作为一种重要理论视角和方法论基础有效丰富和拓展马克思的人学思想理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理论视角和方法论基础尚未引起“企业家”研究者们的学术兴趣和学术自觉。学者们关于“企业家”概念的多元解读,尽管或明或暗地蕴含着或偶联着“财富”的价值意蕴——如“企业家是生产活动的组织协调者”(萨伊);“企业家是创新者”(熊彼特);“企业家是市场的制造者”(卡森);“企业家是发现机会的人”(柯斯纳);“企业家是制度变迁的英雄”(诺斯);“企业家是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丁栋虹)——但“财富”远没有作为一种解读范式引入“企业家”研究,这不仅是马克思人学理论研究的遗憾,更是对“企业家”作为财富主体特殊群体的认知缺失和评价偏执。企业家不仅表达着经济学意义上的“财富目的性”,而且表达着人学意义上的“价值目的性”。把“财富”作为一种解读范式引入“企业家”伦理身份研究的合理性源于财富“属人性”的本质理论。

首先,“财富的本质在于财富的主体存在”[2]292。马克思基于对斯密、黑格尔等形而上学财富观的批判,提出财富“主体存在”的本质理论,实现了以财富作为目的的“属人性”和人作为目的的“主体性”的统一,财富作为手段的“工具性”和人作为目的的“崇高性”的统一;实现了“物与物”交换的财富表达范式向“人与人”交往的财富表达范式的转换,把买卖支配下的“物的社会价值”还原为支配买卖的“人的社会价值”。财富作为人的主体性本质的真正实现,不仅表现在人们能够自由地运用一切既得力量和条件创造财富,而且体现着财富创造主体的人的价值存在,服务于人之自由全面发展则是财富工具价值的最大化。人作为财富的主人,规定着财富的尺度,赋予了财富终极意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既是人类财富的最大化,也是衡量财富发展的价值论尺度。从人的主体角度分析财富的本质、价值和意义,或从财富的主体维度理解财富的内涵和本质,是马克思分析财富思想的两大价值维度。因此,考察财富,实质是考察人;考察企业家,实质就是考察作为财富主体特殊群体的企业家的财富英雄本色。

其次,财富是企业家能力展示和发挥效用的确证物。财富作为一种人占有自身本质力量的形式,既展示着人统治自然力的能力,又彰显着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合乎逻辑地成为人的能力展示和发挥效用的确证物。作为人的主体能力的对象性存在,财富是人的主体性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人的价值的具体展现;作为存在于人之外的、人的欲望对象,财富是人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人发挥自身能力和确证自身存在的一种方式,财富无疑生产出人的全面性。大凡成功的企业家都有洞察社会需求的智慧,有把生产要素以相对低廉的价格组合起来转化成他人所需产品与服务的能力。这种智慧与能力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财富源泉。掌握并实现这种智慧与能力的企业家是富有的企业家;珍视并调动企业家的这种智慧与能力的社会是富强的社会。财富作为企业家能力展示和发挥效用的确证物,本质上关乎着企业家的生存方式。一方面,财富多少本身尽管并不是衡量企业家内在能力的绝对界限,但它一定是企业家本质力量的某种实现方式和实际程度。“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3]67-68另一方面,只有把财富看作是企业家主体内在能力的对象性存在,我们才能真正看到企业家们做了什么、能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前者是作为企业家们的现实存在,后者则表现企业家们的现实力量及其发展。企业家们能够创造什么样的财富,他的现实的本质力量就是什么样的,或者说他的能力就被展示到什么样的程度。财富作为人的能力展示和发挥效用的对象化存在,确证着企业家个体生命价值的主体性生成、自由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过程。诚如马克思所说:在不停顿的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们“更新他们所创造的财富世界,同样地也更新他们自身”[4]226。财富对于人的最大意义,“不过是通向真正人的现实的道路”[5]100。

再次,财富是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压舱石”。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为现代大多数企业家所认同和接受,但在现实履行过程中,能够较好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常常是以大公司、大企业见多。无论是美国《财富》杂志“最受赞赏公司”排名、《企业伦理规范》杂志“企业公民100佳”、经济优先权协会(CEP)的“企业良心奖”,还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专项奖”、“最具社会责任企业”20家报告等都表明,得奖者都是大企业、大公司,诸如中国铝业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惠普、索尼(中国)、IBM、波音、壳牌、摩托罗拉等大都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就连美国“伦理官员协会”的成员一半也来自《财富》100强(2002)。企业社会责任大公司化、大企业化究竟说明了什么?难道只有大公司、大企业才具有自己的品牌意识、声誉诉求和可持续发展意愿?只有大公司、大企业才有责任意识、感恩意识?难道践行社会责任也会被大公司、大企业垄断?难道占98%以上的世界中小企业刻意回避社会责任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笔者以为,社会责任的大企业化、大公司化现象折射出了企业财富能力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本体论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纯粹的道德律令或德性义务,而是命系企业财富能力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形态。在一定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财富能力的意志表达、代谢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确证,尽管有财富能力的企业未必尽心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能力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企业必须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财富能力;其二,社会鼓励企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其三,企业对某种超越性精神价值的维护和追求。其中,“财富能力”构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压舱石”。任何不尊重企业财富能力的社会责任将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所谓无区别的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因“它对一切时代有效,对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效”,而只能是沙滩建塔,流于乌托邦说教或理论的幼稚病;二是所谓抽象的的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因其片面地强调道义,在“善”的名义下行恶,从而有可能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演变为一场强势对弱势的企业商战。无论哪一种结果都将造成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富能力关系的背离和扭曲。根据马克思“财富的本质在于财富的主体存在”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最终要体现、落实到企业、企业家财富能力的发展上来。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性或者理想性的存在,但企业社会责任绝不是外在于或者强加于企业家之上的一种约束和要求,而是与企业家的角色、责任和使命有着高度内在性和一致性的现实活动。只有以企业家财富英雄的伦理身份所蕴含和规定的企业使命为其自身的价值载体,才能获得一种根植于企业、企业家内在的、独一无二的社会责任愿景。

收稿日期: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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