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与互动:文化与法治关系的法理剖析
陈子盼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8)
摘要: 文化的内涵丰富,包括外在习惯、风俗、礼仪与内在思想、精神、道德等意蕴。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产物,文化来源于人,人的生存和发展亦受文化影响。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略,同样来源于人并服务于人,涵盖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内生于社群的法治文化。作为优秀文化的代表,法治文化应秉持文化扬弃的进路,注重法治文化的外在和内在面向,以符合法治规律与文化本质的路径推进法治文化的培养。此过程中,文化与法治的对立统一关系得到彰显,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必要。
关键词: 法治文化;内在与外在;对立统一;良性互动
法治建设在于实现“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1]。规则是法治的前提,而规则应为正义之体现,即“良法”。哈特认为,规则系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不同于习惯的、得到公众认同的行为标准,规则具有内在心理上认可与外在行为上趋同——这两种意蕴[2]。习惯通常被视作“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泰勒看来,“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3]人们对广义上的文化的述说多是仅作描述,并无价值评价,广义文化包含的非法治内容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文化相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与“亲亲尊尊”等,足以表明此种“描述性的文化”与现代的法治之间存在的张力。近年来,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范式,法治文化研究试图通过文化路径为法治培育适合的人情基础,为当代法治提供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但法治文化研究亦备受质疑,有学者指出“对法治文化的质疑主要源自这一概念自身所内嵌的张力”[4]。学界对“文化与法治的基本关系”依然存在争议,深化法治文化研究必须对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予以阐明。通过寻求文化的“人化”与“化人”之径,实现法治的社会功能与价值追求,发挥法治文化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1 内在张力:源于文化与法治的差异
文化是在社会、历史、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下,通过主动和被动方式所形成的群体生活方式。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文化,凡是存在人的地方便存在文化,文化来源于人并被人所塑造。同时,文化反作用于人,文化的“化人”作用使得身处一定文化环境的个体具有类似的生活方式和类似的思维习惯。文化的本质为“人化”与“化人”。“人化”意指“向人而化”,“即人按照自己的标准、目的、理想和需要改变自然的世界,使世界打上人的印迹,从而更适合人”。“化人”是在人化的基础上,人的自然属性“向文而化”,“即脱离兽性、原始蒙昧的状态,从而‘成为人’,‘越来越像人’”,亦被称作“以文化人”[5]。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法治要求公权力运作、社会生活安排均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最初来自宏观的国家建构,随后不断向文化领域扩展。在此扩展过程中,因法治与文化的差异,二者间的张力从中产生。
1.1文化并不依赖法治而存在
就产生与发展而言,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远不及文化的产生及其传承的历史久远。西方的法治思想,从古希腊圣贤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经典定义开始,直至资产阶级革命后伴随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法治才逐渐从学说理论发展为制度实践,而文化的产生溯及远古人类,与人的进化相伴而生。
纵观张岱家族,从张天复、张元忭经过张汝霖到张岱,都十分欣赏徐渭的才学。从送马金囊、短袖皮袄和菽酒,鼎力帮其出狱,到编写《会稽县志》,天复、元忭父子主要通过生活上、行动上体现了对徐渭的关爱,而张汝霖、张岱祖孙俩,则通过写文辑书的方式表达了他们对徐渭的敬意。
首先,从文化的基本内涵看,“人化”起初意味因人的劳动而附加的痕迹。文化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发挥“化人”作用,使身处某种文化中的人多具有类似的文化性格。
其次,文化与法治之间并无逻辑上的承继关系。文化与人相伴而生,无法治的社会亦会存有文化,文化不会因为法治的变化便自然而然地发生改变。文化具有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法治最多会影响文化,却无法直接决定一种文化的生成与消亡。
再次,文化的优劣评价并非以法治为判断准则。文化因时因地因人而存有差异,具有多样性。以人之本性为基础,可对文化优劣加以评价。法治并不充当人性的基础,即便有学者主张法律以人性为基础[6],也不意味着法治与人性等同。法治的实质正义要求以人性为内容,但法治的基本概念并不以人性为全部,除“良法之治”外,法治还包括“规范之治”。因此,文化与法治虽存在交叉,但法治不是人性的全部,文化之优劣不以法治为标准。文化并非法治的产物,并不依赖法治而存在,文化的产生、延续和发展有自身规律。
从文化与法治的作用来看,文化与法治的差异更加明显。俗话说,“文化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此说虽有不科学与泛泛之嫌,但亦说明文化的范围、作用极广。一国不仅有政党文化、行政文化、司法文化、执法文化,而且有民族文化、社区文化、衣食住行文化等还有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的文化分类。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力。文化来自社会实践,并伴随人们的交流与互动悄无声息地发生变动。法治作为国家的制度治理模式意味着“法的统治”。法治作用于国家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限制公权力的扩张。法治下的公权力运作以法作为基本规准。此外,法治以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为实质目标,通过严格的形式与程序来保障法律行为的规范,辅之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裁判结果的执行。可见,法治的作用方式与文化的软作用不同。
特色小镇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载体和组织形式,是区域经济从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一种反应,也是产业集群演进和发展的必然结果[4]。“创新是第一生产力”,在众多的创新方式中融合是其中最易想到、最为简单的方式之一。但是看似简单的融合,其中也有其运行的基本法则。在遵循了技术融合、业务融合以及市场融合等产业融合的演进路径上,我国体育产业在更深程度、更大范围上进行了融合,形成了体育融合的新业态[5-6]。体育融合新业态的形成为各项产业跨界融合提供了重要的借力点,各产业借体育发势,丰富产业形式,增强产业活力,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稳定性。
概言之,在多样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实践中,文化的涵盖面远大于法治。以文化为载体的事务并不一定必须被纳入法治轨道,有时甚至并不需要法治的介入。例如,结婚礼俗所体现的文化并不被纳入法治评价范畴。礼钱的数量、方式、程序等因时因地而异,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存在较大差异。这一文化内容不应也不可能被法律明确规定。文化的主要作用方向是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尤其是与人民大众相关的生活领域。法治主要来自国家的治理制度与治理理念,文化的内容与形式并不依靠法治而存在。
1.2文化的两种面向不同于法治
与法治的明确性与规范性相比,文化内容和形式均较为丰富,文化的类型更为多样。文化以人为根据,与人的生活方式相伴而生。法治源自国家权力,公布法律规范为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富勒认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必须具备包括“颁布”“便于人理解的方式表述规则”“与实际相符”等在内的“八项原则”[7]。规则存在内在与外在面向之分,法治则不存在隐性的一面,法治的规则主要为制定法,在公法领域贯彻“法无明文规定即许可”,不能以隐性规则为依据。文化的内在与外在面向较法治的单一性和确定性更丰富。生活离不开文化,因为文化与生活相伴而生;法治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治的背后是权力,包括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依赖。
文化存在内在与外在两种面向,不同于法治的基本运作方式。首先,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仅存在于有形的物质层面,而且存在于无形的精神领域。例如,民族精神是存在于一个民族群体中的文化性格,人们可体会到,却看不见摸不着。民族精神支撑着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并与其他民族相区分,在民族关切的敏感问题上,民族精神时常得到显现。外在可观察的文化内容是文化的外在面向,一个人和社会内在精神、气质与伦常是文化的内在面向。外在面向意味着人们在文化的要求下,行为趋向一致;内在面向意味着文化被人们接受与认可,成为一种文化心理。文化还存在显性与隐性之分,二者的区别在于文化内容能否以直观的形式加以展现。法治意味人们的行为以法律为规范,虽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法治的基本要求为“依法治国”。法治源自国家制度层面对治理模式的设计,体现法律的明确性、公开性与统一性,具有严密的权力谱系与上下层级关系。尽管法治关注社会的可接受性问题,以符合正义的方式运行,但民众在面对法治时并无选择的权利,民众行为符合法治要求是基本要义。不同于内在面向的文化或隐性文化,法治只规范外在行为,对人们内在、隐性的行为,法治并不加以严格规范。
平台设计重点突出现代供应链和产业链的特征,涵盖鲜果农产品从种植到包装、从物流运输到销售各个环节,同时囊括涉及鲜果种植环节的农机、农肥、技术支持等配套模块;鲜果销售环节的批发、零售、加工等企业的链接模块,保障鲜果农产品的产销对路、广开销路,保质保量,创收增收。
1.3文化多样性与法治统一性
公民参与机制以知情权为基础,是发挥公民主体地位,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环节的调研、试验、听证等,实现法治更具民众可接受性和文化基础重要举措。此外,可以在司法环节中,增加公民陪审员数额,公民陪审的参与度。尤其应批捕、审理和裁决等领域公民的有效参与度。
其次,文化会通过司法和立法等方式进入法治领域。法治作为国家制度在有形和无形之中进入文化领域,塑造或产生新文化,且关注中国的文化个性。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在历史、现实中,均存在较大差异,忽视这些差异进行法治建设,势必造成法治水土不服。“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17]。
文化多样性可以避免文化霸权主义,文化个性更适合不同主体的文化要求,法治的统一性在处理自身文化利益的问题时,唯有主体具备选择、决定的权利。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文化存在多种可能。而法治不同,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法律需具备安定性、确定性、可预测性。例如,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必须给出一个权威、融贯的答案,不能对类似的案件给出不同答案,否则就不符合公正司法要求。法治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权威至上,任何法律和规范都不能突破宪法规定,否则便无效;二是法治依赖规则的安定性指引,通过相对稳定的规则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与规范化。法治的统一性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形式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法不顾私情。
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习惯,形成各具个性的文化样态。“中国文化的特点在于重视人,重视人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8]。文化并非静止不动,而是流动变化的,颇具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亦面临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中国具有自己的文化,而且中国与法律有关的文化也是多元化的,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不断推动人类法律文化实现新发展[9]。法治的统一性与文化多样性之间存在张力,二者的差异不容忽视,但并非无法融通。
2 彼此互动:文化与法治的融通
中国文化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相关联,并具有较强的人情意味。宗法制度、差序格局与乡土文化等,塑造出颇具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表明文化能对法律产生影响;反之,法律规范也会影响文化在社会中的发展。例如,中国式过马路的习惯会被国家的交通法规限制,在治安处罚与交通违法约束下,少数人不顾交通规则与秩序的过马路习惯会逐渐得到改变。为发展优秀文化,文化与法治必然相互关照,以融通的姿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2.1文化与法治相通于“人”
首先,文化和法治均非静止不动的,二者均在不断发展和进步。文化直接与人相关,那些符合人类属性和发展要求的文化,会得以延续和发展,落后文化人会被淘汰。法治如能也是如此,法治融合民族精神、历史传统、外来影响、本土国情等也会不断生长。这不仅发生在立法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司法运作中。例如,伴随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问题,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都会产生新的法律规范。文化和法治之间共享社会发展规律,并且相互影响。
另一方面,法治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但法治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场域。文化与法治均根源于人性,良好的、符合人性的文化与法治构成法治文化的正当性基础。法治应与人性相契合,体现人性的崇高价值诉求[12]。对文化与法治基于人性建立的协调关系,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有的法治文化扩大法治与文化间的张力,认为法治为政治性概念[13];有学者忽视法治与文化的内在张力,主张“法治文化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14]。将法治文化认定为国家权力机关落实法治的思维理念,认为法治文化属于社会文化。人构成文化和法治的融通基石,无论实然还是在应然层面,文化和法治都指向人性。只有体现人发展所需的文化和法治,才是文化和法治建设的应然路径。同时,法治一如文化一般受到“人化”,也发挥“化人”的作用[15]。人的统一性和多样性产生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法治需对此予以尊重和权衡。
2.2文化是法治的本土资源
首先,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文化氛围影响人们的生活习惯与思维方式。中国文化具有不同于西方文化,历史积淀与对人文传统的继承和发展,造就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与复杂多样。作为现代治理手段的法治,无疑需面对中国的文化现实。在一种已经被人们熟知并接受的文化中引入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需首先解决的问题。此外,中国文化对法治文化的助益之处,依然有待研究和挖掘。中国文化重视人伦关系与道德教化,与法治文化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有内在相通之处,都用于塑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法治建设需直面中国问题,实现法治的本土化与创新发展,中国的文化背景不能被忽视,中国优秀文化资源为中国法治文化的培能提供加速度。
其次,传统中国文化中人治观念、官本思想较为强势,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规则意识、权利理念也相对缺乏,相应地中国没有形成法律信仰的文化环境。在推进法治建设,会遭遇落后文化的干扰,人民群众也可能一时无法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文化内容。凸显文化与法治间的张力,对法治文化的培养极为不利。面对此种情形,不能视而不见,或采用强力方式予以纠偏;而是正确的姿态应是面向文化主体,从传统优质文化中寻找现代法治的人本基础,积极建立法治文化与本土文化资源间的联系。尊重文化、吸收本土文化资源,法治才具有亲和力,才符合文化主体的诉求。
再次,法治利用本土文化资源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法治的基础是规则,但规则存在着“开放结构”“漏洞”“缺陷”,优秀文化指引可以实现规则解释、弥补和生长。②社会群体的优秀文化(包括道德和善良风俗等),是自然法和实证法都需要尊重和吸收的内容。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呼吁,“在我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力并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法治,依靠、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管理的重要性”[16]。文化作为法治本土资源的重要内容,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得到充分尊重,可以弥合法治与人之间的距离感,提升法治的可接受性。
2.3文化与法治的互动
一方面,文化的生成与发展离不开人,文化根本上为“人学”,不断向着符合人性终极价值关怀的方向发展,使人更趋向于人。李德顺认为“对于整个文化精神实质的理解,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理解、对人的承认、对人的尊重”[10]。文化的优劣,以文化主体为判断标准,优秀的文化符合人的根本价值。人本基础上的文化依赖人并反作用于人,以人与文化的互动为动力实现进步。法治运作以法律规范与制度性设计为基础,以人为目标,法治并非自动售货机,依赖具有法治思维与素养的人予以实践。“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1]。
阿勇告诉本刊记者,直到案发后,他才专门去林业部门查询,这才得知从2013年起,政府的确是有发放该林地的公益林补偿金。“但此前确实是不知情,不然谁会故意去破坏公益林呢?”然而,他们并未拿出十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而单凭一面之词,显然无法说服该案的审判长。
原来,李秀花虽然和杨力生睡在了一起,并非真想嫁给杨力生,她之所以跟杨力生在一起,一是因为觉得爱情有一种神秘感,二就是图杨力生的钱。至于一个姑娘家应注意自己的贞操问题,她没想过。她想,先和杨力生这么交往着,如果以后找不到更称心如意的好小伙儿,就答应嫁给他,一旦找到了称心如意的,就只做杨力生的情人。
超过半数的游客对百米林带游憩环境的现状表示非常满意,百米林带的自然风光受到人们的青睐。百米林带现状最大的问题是游憩设施的欠缺,由此也导致了游憩项目类型单一。部分游客表示,百米林带中缺乏坐憩、凉亭等游憩设施是导致他们停留时间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3 抑制张力与促进互动:构筑法治与文化的桥梁
法治与文化关系如此密切,充分吸收文化的力量来建设法治,是现实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但是现实中,人们对于二者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不少人认为法治是建立在国家机器之上,而将文化看作社会舆论干预司法的负面典型。法律规范必然包括文化内核,完全按照法律条文以实现法治已被证明并不可行。仅仅从公权力运作角度看待法治建设,必然忽视法治与文化的关系,忽视二者之间存在的张力,更谈不上实现法治与文化的良性互动。切断法治与文化的有效联系,法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唯有促进二者之良性互动,积极构筑法治与文化联系的桥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
3.1健全公民有效参与法治建设的机制
文化来自人的社会实践,不同的社会群体及实践形成不同的文化。在各个文化共同体中,文化的全部内容也并非一致。文化多样性是现今文化的基本状态,也是人们的共识。与此相对,尽管不同国家、社会的法治制度与实践并不完全相同,在各个国家历史与国情的影响下,各国的法治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居于一个法治单元内,法治规范的统一性是必然要求。“同案同判”的法治理念中普遍性、整全性是对法治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依据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做出类似的裁判。此外,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公权力时不可选择性执法,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法治的统一性体现在法律规范的统一、法治理念的统一、法治队伍的统一等方面,法治的统一性保障了法治的整齐划一、权威性、公平正义。
再次,文化与法治具有融通之处。一是两者均以人性为基础,重视文化和法治中人的要素;二是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法治功能的实现离不开文化的助力;三是法治文化能推动社会文化。文化与法治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得要密切,将二者独立开来看待的方式显然忽视了法治与文化的关系。只有辨证认识二者之间存在着的融通和互动关系,才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文化动力。
一方面,明确公民参与法治的意义。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可以深化公众对于法治的影响,引领法治文化建设,以此来塑造法治的性格。公民参与法治运作,可以切实感受建设的成果法治,有助于公民理解、认同法治,将传播法治内容,促进法治融入文化建设进程和形成法治文化内容,发挥法治“化人”作用[18]。
另一方面,确立公民有效参与法治的具体方式。公民参与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文化塑造法治之路径。公民参与法治的路径主要。①关注公民的知情权,即通过有效方式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一是宣传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二是为公民参与提供保障,包括物质和权利保障。②注重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公民参与法治,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解释等,以保证公民参与的实效性。③参与主体应随机选择。减少公民参与的刻意安排,避免形式化和功利化。公民参与机制在我国依然处于完善阶段,发挥制度的实效,可促进法治建设的社会实践。通过加强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利于实现“人情”文化与“法治文化”良性互动与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19]。
以上案例中,关于D企业实行多元化的人员安排提供了“新”引导,这种趋向性开发实践过程,不仅适应了企业当前发展阶段,管理工作的全面性探索,也能够始终保障企业管理环节拥有新鲜的血液,迎合了高速率发展的市场需求。
3.2注重法治与文化的思辨
法治与文化具有相通之处,当法治与文化产生冲突时,法治不应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而将文化作为牺牲对象。需辨证地的来看待法治地位。对具有内在面向的文化而言,如简单认定法治优先,容易诱发人们的困惑,引发对法治的信任危机,造成社会的文化割裂。文化与法治的联结,需要具有优秀文化和法治素养的队伍来完成。
其一,在法治与文化发生冲突时,文化与法治融通之处,通过思辨方式化解张力。法治与文化均有顽强的生命力,我们应主张文化和法治的认同,形塑新的法治文化。
其二,文化并不依靠于国家机构,但是法治的运作背后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失去强制力的法治难以落实。相比而言,文化的软实力,会潜移默化地产生社会影响,塑造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过程。在法治与文化的思辨中,需要养成注重法治的思维方式,通过内在认同将法治作为一项值得追求的生活方式,实现“人化”和“化人”。通过文化和法治软和硬两种方式实现法治,将文化力量和思维融入法治的思维领域,可以实现二者的共同进步。
61例患者中最短DFI为0个月,最长为268个月,中位DFI为36个月。其中DFI≥36个月的31例,DFI<36个月的30例。肺部转移瘤中,乳腺癌的平均DFI最长为93个月,其次为软组织肉瘤92个月,肾癌平均DFI为57个月,结直肠平均DFI为30个月。1年、3年、5年的生存率分别为88.4%、35.8%、15.9%,平均生存时间为28.79个月,中位生存时间为25个月。死亡患者中有32例是因为出现多发远处转移,另有9例因其他疾病导致死亡。
3.3加快法治文化新闻资讯的传播
文化与法治的紧密结合,要求与此相关的信息得到有效传播,使得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法治文化。
第一,利用多种教育途径传播法治文化内容。将法治文化引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环节。例如,通过书籍、歌曲、电视电影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在教育中加入法治文化的内容,利用信息的多次重复对人头脑产生影响。但是这种教育不应当刻意僵化,更不宜政治化,不能用强制力方式传播法治文化。
第二,重视利用新媒体宣传法治文化。①新媒体利用网络等方式成为文化传播主力军,应利用新媒体的直观、快速、便捷和影响大等优势,将法治文化的内容在新媒体渠道和平台中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法治。②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的新闻发布、互动平台等,提升法治文化的宣传效果。认真倾听人民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舆论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民众的法治思维与法治化生活方式[20]。
第三,促进法治的文化认同。法治需要认同,尤其需要文化上的认同。文化认同不同于国家认同、政治认同与民族认同,对于个体来说,对法治的文化认同更具根本性。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是一种群体的意向性感觉,显示个体被群体文化的影响程度,包含个体对文化的价值、行为方式与生活意义的认同。根据克利福德·格尔茨在《文化的解释》一书中的解释,文化认同就是历史地创立的有意义的系统,据此我们将形式、秩序、意义、方向赋予我们的生活。对文化认同的重要性,亨廷顿说,文化认同是不同民族的人们常以对他们来说最有意义的事物来回答“我们是谁”,即用“祖先、宗教、语言、历史、价值、习俗和体制来界定自己”。促进法治文化认同的方式,包括培养公民的法治情感,公民建立与法治的情感联系;促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公民在法治生活中提升法治意识的自觉性,养成法治化的思维方式,以法治方式分析与看待问题;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以及遵从与守护法治的责任感,等等。
4 结束语
文化和法治均是极为复杂的社会实践产物,主流文化尤其是内在面向的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法治建设中需要予以关注。重视文化与法治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将法治融入人们社会生活方式之中,形成具有可接受性的法治文化,实现国家法治建设从宏观层面向社会微观层面的转移,是法治文化建设和培育的重心。离开文化,独立地强调法治建设,会制约法治的作用和法治文化的发展。法治与文化并不必然存在隔离,法治中也体现文化诉求,对于人的重视是二者共同关注的内容。从此角度入手,可以实现文化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培育促进法治生存的土壤和资源,实现法治建设融入民众生活的目标。文化法治和法治文化二者的结合,为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可资借鉴的思考方式,有必要予以充分研究。
转弯速度:当铁丝直径为8 毫米时,转弯速度为5000 时能完成循迹转弯,但速度过慢,加速到5600 时能完成循迹且时间最短,当加速到6000 时小车速度过快易冲出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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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SION AND INTERACTION :A LEGAL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LTURE AND THE RULE OF LAW
CHEN Zipan
(School of Humanities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China )
Abstract : Culture represents rich connotations, including external habit, customs, etiquettes and internal philosophy, moral, etc. As a product of social life, culture, originated from human, has an influence on human in turn. The rule of law as a social norm, also originated from human, consists of legal system on a national level and legal culture on a community level.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culture, focus on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aspect of legal culture, and nurture the legal culture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both cultur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lture and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highlighted in a unity of opposites and a positive interaction.
Key Words :legal culture; external and internal; unity of opposites; positive interaction
中图分类号: D902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9-01-17
作者简介: 陈子盼(1990-),男,安徽凤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治文化。278647619@qq.com
文章编号: 1673-1751(2019)05-0037-07
(责任编辑 邓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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