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财政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财政监督是财政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财政监督概念。
财政职能包括筹集和分配资金、调节经济资源和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它们共同构成财政活动的统一体。财政监督是财政分配与调节的根本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实施主体。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是财政机关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它是一种政府监督行为。为确保国家政权履行其职责,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现行经济监督体系构造,与财政监督直接有关的监督主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计机关、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国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都负有监督的责任。但从各自职责角度看,上述部门和单位行使的都是“监督财政”或对财政收支活动的某一个环节进行的监督,各级财政机关行使的才是在财政收支管理整个过程中的完整意义上的“财政监督”。这样界定,就使“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有了一个根本的区别,使财政监督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国库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明显区别。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整个财政活动紧密相联,共为一体,其实施主体从整体上讲是财政机关,具体而言是财政机关的各个业务机构,而不单是财政机关的专职监督机构。
2.监督对象。财政机关是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职能部门,其监督对象具有非常普遍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3.实施范围。财政监督的直接范围是涉及财政分配各方面的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活动直接关系到财政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和财政支出分配的科学合理。但财政监督的基本范围只能是与财政分配有直接关系的部分,即与财政收支管理过程直接有关的事项。
4.监督内容。财政监督的基本任务就是确保国家财政收支的全面完成,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因此,财政监督要紧紧抓住财政收支这个重点,兼顾与财政收支相关的其他有关事项,充分体现财政监督的特色,发挥财政监督的最大效能。
5.监督方法。财政机关实施财政监督必须与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活动紧密结合,紧紧围绕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的编制、审核等预算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从预算收入资金的征收、入库和预算支出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立项、收取、管理和使用等财政资金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更多地运用审查、稽核等日常性监督方法,或针对审查、稽核中发现的重大或倾向性问题,采取开展专项检查和全国性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方法进行。
以上可以看出,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是结合财政分配与财政调节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密不可分,凡有财政收支与财政管理业务的区域,就必然要有财政监督。这种监督,是确保财政业务管理活动及相关的财政分配秩序符合既定的规范与目标所必需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的特点。
1.行政性。财政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属于政府机关序列,财政机关实施财政监督,根源于代表国家意志的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以及本级政府的行政授权,根源于财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因此它是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性质的监督范畴。
2.广泛性。财政监督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行为的全面监督,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财政部门自身,还包括财政部门以外属于财政资金筹集、分配范畴的部门和单位;它不仅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监督,而且还参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
3.连续性。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全过程。从财政收入的组织来看,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需要监督;从财政资金支出来看,财政机关的审查、稽核贯穿于支出预算的编制、确定和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再从时间顺序上看,财政机关办理某一时期的财政收支事项,一般都要以上一时期的某些情况为基础并进行认真审查、稽核,周而复始,自然地体现着连续性。如果财政监督不体现这种连续性,财政监督的某个环节就很可能出现问题。
4.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在财政监督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法规性和行政约束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监督不以被监督者的意志为转移,无论被监督者愿意与否,都要接受监督;二是对被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只要证据确凿,必须按规定予以处理纠正,坚决执行;三是对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决定的,财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5.及时性。财政监督要尽可能做到监督关口前移,运用审查、稽核和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财政分配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遏制于发生之前,或消除于萌芽状态,不要等到问题成堆以后再来检查处理。
二、财政监督的现状
(一)初步明确了监督职责。从总体上讲,财政机关监督职责已经基本明确,并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变为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二)初步建立了财政监督机构。目前,财政部设置了专司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财政监督司(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编制3000人,专门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设有财政监督处、监察科(股)等专门负责财政监督工作的机构,初步建立起中央财政监督与地方财政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网络,并正在进一步调整机构,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三)初步创立了一条财政监督的路子。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中央财政,大力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范围已包括本级预算收入解缴、征收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同时,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检查“小金库”、清查预算外资金等专项性清查工作,开展了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监督工作经验,如在大检查方法上采取委托检查、异地交叉检查和调帐检查等,取得了较好的检查效果。在对查出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坚持依法检查、依法处理,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等,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坚持。
(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据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八五”时期的统计,全国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共查出各类违反财政法纪资金1117亿元,其中增加财政收入854 亿元,并处理和制裁了一大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财政监督的认识不尽统一。在财政部门内部,也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把财政监督看作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一家的工作,忽视在业务管理中开展监督。
(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一是财政监督的地位尚无法律保障。截止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权威性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地位与作用等作出详细准确的规定;二是财政监督手段严重缺乏。财政机关无论是作为法定预算收入征收机关,还是作为财政收支的监督检查机关,都需要强有力的工作手段来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但现行财政法律、法规中,对此却无明确规定。
(三)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及内容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工作不能再局限于突击性的专项治理方式,要逐步地过渡到经常性的审查、稽核与检查为主,并对不同时期的经济热点或普遍性问题辅之以必要的专项或集中性的监督检查,全面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使财政监督尽快走向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四)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职责交叉、内容重叠、监督对象基本一致,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还不明确,还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五)经济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财政监督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还有待提高。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体系的总体构想
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监督体系,其基本思路是:依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理论,认真总结和分析我国的财政监督的实践经验,在“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完成财政监督立法,确立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培养一支强有力的中央财政监督和地方财政监督队伍,逐步建立一个上下紧密配合,横向协调行动,统一、高效、灵敏、廉洁的财政监督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信息网络,规范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职能部门监督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监督成本,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为保障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力争在二十一世纪初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方位的、反映快捷、灵敏高效的财政监督体系。
(一)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精干高效的财政监督的组织网络。
1994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设置了财政监督司(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已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226 个地(市)设立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中央财政监督机构组织系统已初具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参照中央财政监督机构的设置模式,省地县三级基本都设置了财政监督和大检查机构,共有财政监督和大检查干部1.2万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基本到位。
(二)尽快制定颁发财政监督检查的基本法律法规,解决财政监督地位和手段弱化问题。应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条例》,以国务院名义颁发执行。再通过进一步的实践,把《财政监督条例》上升为《财政监督法》,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以切实解决财政监督手段和地位弱化问题。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财政机关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财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凭国家统一制定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监督机构可以检查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3.财政机关对拒不依法解缴预算收入、拒不退还已骗取的预算支出资金和违规退库的预算收入,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凭全国统一制定的冻结或划拨资金许可证明,可冻结、划拨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户内应缴的预算收入、应追还的预算收入资金和与已退付预算收入数额相等的存款。
(三)用法律形式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及财政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和部门的财政监督检查,年度财税物价大检查及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2.监督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计划的执行,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缴纳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益情况,并对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3.监督所辖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法人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财经纪律的情况和问题,并查处其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
4.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财税财务政策、法令、制度及履行社会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公证性、合法性原则的情况,并对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5.受理对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举报事宜,办理财政干部、大检查人员因认真执行财税法规和财务制度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
6.研究拟定强化财政监督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析反映财税秩序运行中的主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措施。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经纪律以及对财政干部和大检查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宣传教育;对下级财政系统的财政监督和大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
上述财政监督职责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实施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其法律规范的程度。
(四)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
1.在预算收入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不但要检查企业单位偷、逃、骗、抗税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而且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越权减税、免税、退税、故意“混库”和应征不征税款的问题,要逐步实施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和本级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本级预算收入情况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2.在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预算专项支出资金跟踪监督检查机制。对国家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拨款,包括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文教卫生专项事业费、重要商品储备费用等,要从资金分配是否合理开始进行监督,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科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效益是否明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写出全过程的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报告。
3.要切实重视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除有组织地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外,还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性清理检查。通过检查,纠正问题,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4.要继续坚持搞好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这是一种有效的财政监督形式,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有必要继续搞下去。
5.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内容是,明确规范各业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内部监督和纪检监察机构对业务机构执行财税政策、法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制度,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督的督促制约作用,促进财政管理水平和廉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6.要建立健全严格执法的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不能大事化小,也不能以补代罚,更不能以罚代刑。各级财政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和公安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移送制度,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把对单位的处罚与对个人的处罚紧密结合起来。
(五)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制度。
2.建立健全地方重大财政监督法规的备案制度,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比较重大的财政监督法规,必须上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备案。
3.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对于重要的信息,要及时整理上报党政领导部门。
4.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移送制度,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要通过规范的形式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5.建立健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登记和监测制度。
6.建立健全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任务所需手段和工作措施的制度。主要包括:
(1)依法赋予监督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相应的检查权、 取证权、处罚权和收缴违纪款项等权力。
(2)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进点检查与调帐检查相结合;就地检查与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与财税大检查相结合;上级监督机构可以委托下级监督机构检查部分单位和一、二个税种;或者由财政监督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舆论宣传网络,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财政机关都要有专人负责财政监督信息和舆论宣传工作。
(4)建立健全全国计算机网络系统,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财政监督管理。一是要建立从上到下的全国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快速传递;二是重视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运用,建立监督检查对象档案;三是要重视合作,财政部门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要实现联网,信息共享,使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
(六)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职能监督部门的关系。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目标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四者独立并存,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我国国民经济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独家完成。为此,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要加紧建立以财税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今后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方法上与审计机关明确分工,划清职责权限,互相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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