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集体资产的营运与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资产论文,农村集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广泛,所含内容复杂多样,不同地区及同一地区不同的资产类型,必须选择不同的营运形式。
集体资产的营运形式,也就是集体资产的经营形式问题,本质上也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营运形式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资产的类型和性质、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资产的规模、宏观经济体制、融资环境和资金成本等多种因素,而不宜追求千篇一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股份制、中外合资和合作等都是可供选择的资产营运形式。
不同的资产营运形式,必然要求有不同的监管形式。在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又不应是没有约束的。因此,在搞活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不同资产营运形式,监管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也不相同。也就是说,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必须与资产营运的形式相适应。
一、资源性资产的营运与监管
资源性资产是指以自然资源状态存在的各类资产,包括耕地、牧地、水面、林地、荒地、滩涂等。实际上,各类资产在本质上都是经济资源,所以,这里的资源是狭义的,仅指自然资源。
我国耕地资产普遍采用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营运形式。实际中这一营运形式已经失去了原来意义上“联产承包”的含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在许多地方已名不符实。中央已经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在这一制度安排的实施中必须明确其产权运作的方式、方法。总的原则应是:“明确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搞活使用权”。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在中国现阶段实行农地国有制和私有制都是不可取的。“稳定农民承包权”是土地同时具有经济发展和福利两种功能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搞活使用权”是资源动态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
因此,就土地资产的营运看,目前重点是建立有效的使用权流转机制,使土地承包权货币化,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
对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耕地资产也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以行使政府和集体的职责。就政府而言,应力求搞好制度供给和制度实施监督。例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的约束、土地用途的约束、土地承包期的限定、使用权转让和受让人资格的限制、使用权继承人资格及条件的限定、土地使用用途改变的审批程序等。就村“集体”而言,应尽“地主”之责,通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管、对使用者地力保护和培养的监督、级差地租的管理和合理分配等行使所有者权力。所有这些,都应围绕土地的实物保全及质量提高来进行,即应努力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除耕地资产外,“四荒”地资产的营运与监管问题在当前应引起足够重视。近几年“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实践中关于“四荒”的开发利用的产权界定、产权保证、产权交易等都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潜伏着制约“四荒”地可持续利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各地不断发生的产权纠纷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应加强“四荒”地产权管理,特别是要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尽快把“四荒”地产权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非资源性经营资产的营运与监管
非资源性经营资产主要指集体投资于企业形成的资产。我们平常所说的资产保值增值,其实主要就是这些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所以,企业资产的营运和监督在集体资产管理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原则上讲,承包经营、统一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中外合资和合作等都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营运形式,兼并、出售也可看作是特殊的资产营运形式。
1.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制前些年在我国乡镇企业中搞得比较多,但效果并不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包盈不包亏,造成了大面积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亏损。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没有建立起与这种制度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是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管理责任制不够具体和明确,或者虽有比较具体和明确的制度,却未落实到位。因此,搞好承包经营的关键是建立和落实具体而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经营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但对经营者的能力和道德水平必须进行全面考查,以消除集体资产流失的隐患。目前,一些地方实行资产抵押承包方式组织承包,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承包经营是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初级形式。在这一营运形式下,集体经济组织对企业资产监管有较强的直接性。采用这一营运形式应重点加强对经营者年度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对于不能很好履行承包责任制的,应及时解除承包合同,并对承包者进行经济处罚。一般而言,承包经营这种营运形式比较适宜于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采用。
2.统一经营
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仍然采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这种营运形式。即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安排,经营者没有具体而明确的经济利益和责任,经营者既不分享经营管理成功所带来的利益,也不承担经营管理失败所导致的利益损失。实践中,这种营运形式虽然也不乏经营成功的案例,但从长远看,是不可取的。原因是这种营运形式下往往会造成对经理人的动力激励不足和责任约束不强,尤其是容易造成“政企不分”。因此,这种营运形式除了个别经营管理水平高、领导干部道德素养好和能力强的乡(镇)、村乃可采用外,一般不宜再采用。采用这种营运形式时,应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对企业资产增值率、资本金收益率及固定资产增长率等指标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集体经济组强对其应进行有效的监督。
3.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不改变资产所有权性质,实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有限期分离的一种资产营运形式。同承包经营相比,租赁经营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上更为彻底,资产使用者的经营自主权更具有独立性,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平等的产权交易关系。体现二者经济关系的租金本质上就是资产的使用价格。一些规模较小的乡(镇)、村办企业可采用这种营运形式。这种资产营运形式的效果如何,关键取决于资产评估结果能否公正、租金水平是否合理、程序是否科学、保证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实行租赁经营,承租者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应单独计算并归集体所有;必须明确承租方的资产实物维护和价值保全责任。这也是资产租赁经营的营运形式下,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租赁期内应允许承租方转租,但转租必须以履行原有承租契约为前提,并应在集体经济组织监督之下进行。
4.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制作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对此,党的十五大已经作出了明确肯定。无疑,股份合作制将成为我国农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首选模式。
股份合作制是否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仍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人们一般概括为以下几点:(1)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具有相对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理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阶层)组成,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3)实行资本金保全的原则。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得退股。(4)实行按劳分红与按资分红相结合。
关于第一点体现了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作制及传统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第二点是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同于传统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原因是形成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方式了不同于股份制企业。第三点则主要区别于负无限责任的独资、合伙企业。第四点既区别于股份制企业,也区别于独资和合伙企业。但从实际看,无论是“一人一票制”,还是“按劳分红与按资分红相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均不具有绝对性。
股份合作制作为集体资产的一种新的营运形式已经在实践中显示出其较强的活力和生命力。无论是产权结构,还是内部治理结构都优于传统的集体企业营运形式。由于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都是比较清晰的,从而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但也不能把这种形式当作集体企业走出困境的灵丹妙药。要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把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与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结合起来,而且还必须根据企业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选择具体的运作方式,切不可搞“一刀切”和“一哄而改”。
5.股份制、中外合资与合作
股份制是集体资产营运的一种形式。尽管目前采用这种形式的乡(镇)、村企业仍然较少,但今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相当数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会渐渐演变为这种形式。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这种企业并不强调企业职工的内部持股,也不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其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完善和科学。对于集体组织参股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集体只能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管理,监督企业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集体出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也是集体资产的一种重要营运形式。采用这种营运形式,一是要注意防止企业组建时集体资产被低估价值和外方资产以次充好或高估价值,从而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二是合资或合作企业应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运作。合资企业应按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运作,合作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6.兼并与出售
兼并与出售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资产营运形式。
企业兼并,已被看作是当今重要的资本运营形式。尽管人们对兼并一词的理解仍不一致,但其基本涵义一般可解释为:一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易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全部或绝对多数股权,从而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兼并的过程实质上社会资产重组的过程。
兼并的动机是多方面的,如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提高规模效益;增加产品生产种类和进行多样化经营,以分散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等。
很长一个时期,乡镇企业一直以“船小好调头”为其优势而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但资产个体规模过小也严重制约了其上档次、上水平,特别是资本的过分分散,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乡镇企业在市场上竞争的劣势已经越来越明显,许多企业已陷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而一些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企业却受到了资金、技术、场所等条件的限制而难以扩大规模。乡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战略性调整已是市场所迫、大势所趋。而兼并与出售就是实现实种调整的有效方式。
企业兼并是一种风险很大的商业行为。为了实现成功的兼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资金条件、信誉、经营状况,全面分析外部环境,并对兼并完成后的经营战略做出科学的规划。在此基础上,选择兼并方式并制定详尽的兼并计划、程序和实施策略。
对于那些规模小、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如果继续经营难以扭转效益低下的状况,则可采用出售的形式一次性转让企业的所有权。这类企业产权的转让,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摔掉包袱。对那些净资产已成负数的企业,也可在接受方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资本投入、技术投入、工人就业安排等)的前提下送给优势企业,以实现资产重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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