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村抚养子女”的调查报告_收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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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04)01-0059-06

抱养是一种社会现象,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抱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则称为送养人。收养关系从社会上、情感上和法律上赋予养子女以家庭成员的身份。收养制度是调整社会家庭关系的正常活动,是我国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1]。收养可以使无父母的孤儿,以及出于某些原因不能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健康成长;收养可以满足无子女者的合理愿望,使他们通过收养子女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在年老时得到养子女的赡养和扶助。

抱养现象在我国农村比城市更为普遍,为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抱养的基本情况,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研究所、北京物资学院组成课题组,于2001年对我国部分省市的农村地区进行了“中国农村子女抱养调查”。课题组采用调查表和面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5岁以上有正式抱养或事实抱养的个人进行了调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研究所对调查表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进行了数据处理。本文将对这次调查的数据进行初步分析。

一、调查与研究方法

“中国农村子女抱养调查”研究旨在探索社会环境和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对被访者进行了“子女抱养基本情况调查”和“抱养者个人调查”。在基本情况的调查中,主要对被抱养者的基本情况(出生日期、出生地、性别、抱养时间和来源等)、抱养者的基本情况(年龄、婚姻状况、抱养前后的生育情况、家庭户类型、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抱养过程(抱养决策、抱养途径、抱养花费及抱养手续)等进行了登记。在对被调查人(抱养者)的访谈中,根据研究目的通过89个具体的问题对每一个抱养事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访谈。此外,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除填写调查表外,对每个被调查对象进行了个别谈话,并作了详细的笔录,记录了调查访谈时被调查人的表情和表现,对调查表分析起到了有效的补充作用。

这次调查搜集到了549个抱养的案例(指有抱养事实发生的家庭或个人),收回了有效调查问卷(“抱养者个人调查”问卷)425份,涉及全国18个省(直辖市)、63个县。其中华北地区的省份有河北、内蒙古;华中地区有上海、河南、安徽、湖南、湖北、江苏、浙江;西南地区有四川、云南以及重庆;东南沿海地区有江西、福建、广东;西北有甘肃、陕西、山西。这些省市遍布全国各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文采用SPSS软件进行了数据处理,从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角度,利用个案研究法、因素分析法、相关分析法、定量和定性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试图反映解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抱养子女的真实情况。

二、农村抱养孩子的基本情况

(一)养子女的数量、性别和年龄

根据SPSS软件对“子女抱养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汇总数据可知,在搜集到的549个抱养案例中,一共有抱养事件582次/人(在此界定抱养一个孩子为“一次/人”);其中,94.2%的人(517人)抱养了1个孩子;抱养2个孩子的有31人,占5.6%;只有一人抱养过3个孩子。

抱养女孩的事件有413次/人,占70.96%,抱养男孩的有169次/人,比例为29.04%;在抱养男孩的人中,除了有一人抱养两个男孩外,其余的168人(99.41%)都只抱养过1个男孩;在抱养女孩的人中,408人都只抱养过一个女孩,有5个人抱养过两个女孩。所以,可以看出在抱养事件中,人们更加偏好抱养女孩。

另外,收养青少年(20岁以下)的较多。被抱养时孩子的平均年龄为3.66岁,其中抱养1岁以下孩子的最多,这一比例为51.7%;其次是3岁的孩子,占11%;再次是2岁的孩子(8.1%),看来人们更喜欢抱养年龄较小的孩子作为养子女。

(二)抱养时养父母的年龄

为了确保抱养事件发生时养父母年龄的准确性,被调查者选取了同一抱养事件中的养父或养母,故这里统计的抱养次数不会重复。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如下:抱养者中,被调查人在抱养孩子时最大年龄是60岁,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是32.5岁;年龄中位数是31.09岁,众数为28,也就是说这次调查中28岁左右的人抱养的最多。如表1所示:

表1 抱养人在各年龄段的分布情况

年龄段

频数   百分比(%)

20

30.7

20~24 

 46

10.4

25~29

127   28.7

30~34

114

25.7

35~39

90   20.3

40~44

39

8.8

45~49

12

2.7

50~54

7

1.6

55+

4

0.9

合计

442   99.8

省缺值

1

0.2

共计

443

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子女抱养调查

根据表1可知,在抱养事件中,25~29岁之间的人抱养的最多,占到总数的28.7%;30~34岁的人为25.7%,位居第二;35~39岁的人,为20.3%。这三个年龄段的人占被调查的抱养者总数的74.7%,抱养孩子的人大多集中在25~39岁的年龄段里。

(三)抱养前亲生子女数量和抱养发生的相关性探索

根据统计数据,在抱养孩子的人当中,没有亲生子女的最多,占46.8%;有亲生子女而且抱养了孩子的人当中,有两个亲生子女的比例最高,占抱养者的21.4%;然后是有一个亲生子女又抱养孩子的人,占20.2%。用抱养前拥有亲生子女的不同数目作横坐标,以其对应的抱养子女的百分比作纵坐标,绘制曲线图(见图1),大致了解到抱养前亲生子女数目和抱养事件发生的相关性。可以得出:没有亲生子女的人比有亲生子女的人更容易抱养孩子;亲生孩子越多,抱养的愿望越不强烈,即抱养的愿望随着亲生子女的增多而递减。

图1 抱养前亲生子女数目和抱养事件发生的相关性

三、调查分析与研究

(一)抱养原因

1.抱养孩子最大的动因是为了理想的家庭结构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很多农民认为儿女双全是最理想的家庭结构。所以亲生子女性别单一的农民家庭就很愿意通过抱养让自己有儿有女。甚至在缺少女孩的联合家庭中,还出现妯娌俩各抱养一个女孩的情况。

除此之外,亲生子女夭折后抱养、未婚(由于残疾,贫穷、疾病等原因)及无生育能力和离婚妇女抱养的案例也都在调查中大量出现,他们抱养的原因也是为了完善家庭结构,以摆脱孤独寂寞的境况。很多人认为,婚后长时间内不育,抱养一个孩子会很快“开怀”(即怀孕),这是一种迷信的说法。不育夫妇抱养孩子的现象在河南淅川农村叫“压子”;在陕西的合阳,农民将这种抱养行为称作“引胎”。有些人认为不育的夫妇在抱养孩子之后,丰富家庭生活,缓和了心理紧张,又开始生育。这种情况在本次调查中占被调查总数的21.3%。

2.传宗接代,养儿防老

在农村地区,由于传统的生育文化观念尚存,所以有些人在抱养问题上明显体现了对于男孩的性别偏好。也有一些早年丧偶且膝下无子的老人抱养或过继一个男孩,使自己老有所养。

3.为子女考虑

在江西的新干、崇仁和湖南宁远等地,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或经济不发达,男青年找对象比较难。所以有男孩的家庭,就抱养一个女孩作为“童养媳”,而且在农村地区抱养女孩无需任何花销。将来可以节省一大笔娶媳妇的开销。而有的地方抱养女儿,有招入赘女婿的心愿,占调查案例的29.7%。在陕西合阳,农村的传宗接代的观念使人们有“不生男孩不罢休”的意识,男孩送出去的就很少。只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才将其入赘给人家做女婿。

另外,有个别的人抱养是为了将来让抱养的女孩照顾自己有残疾的亲生子女,也有的是为使独生子女不寂寞。

4.缓解生活的空虚或消除寂寞

在比较富裕的农村,有的中年妇女由于家庭条件较好,生活清闲,自己已经生育子女或亲生子女已长大,又抱养一个孩子,希望他(或她)在身边照顾“和自己打打搅”。

5.从众心理的驱使

在福建上杭地区抱养孩子特别是抱养女孩的现象较为普遍,并形成了风气。“跟风”是许多人尤其是中年妇女抱养孩子的最直接的原因,“看别人都抱孩子,自己也就抱养一个”。

6.出于人道和无奈而收养

在调查中,当我们问起当初抱养孩子特别是弃婴的原因的时候,有很多人都说是“算是帮忙”或“很偶然”,有的回答说“遇上了,也没办法”。他们并无抱养的打算,只是无奈,所以也谈不上在抱养决策中对孩子性别的偏好。

7.逃避计划生育政策

有的农民原有一个亲生子女又抱养一个孩子的原因是为了逃避结扎,因为有政策规定,抱养孩子不用做结扎手术。另外一种情况是将出生不久的孩子送到另一家去养,收养孩子的人对外声称是替亲戚抚养孩子,目的是逃过计划生育工作组的追查、逃避处罚,等条件许可时再将孩子接回。所以就出现了超生的家庭将孩子“假送人”的现象。

8.考虑到家庭利益

在调查中,在河北的一些农村,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有些农民当时抱养孩子的目的是为了多分土地。但是如果本村的人口数增加,人均责任田和宅基地会减少,村干部就会以此来干涉抱养。

(二)抱养途径

通过调查得知,农村抱养孩子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

1.直接通过中间人或介绍人的方式收养孩子

这是抱养事件中最普遍的途径。一般都要付给中间人或介绍人几百元的酬金或介绍费或实物表示感谢(如母鸡,肉,鸡蛋等)。

2.“送上门来”

指有抱养需求的人“只要放出话去,说自己有意抱养孩子,过不了多久,一般就会有人把孩子送上门”。

3.领养亲戚的孩子

领养亲戚超生的孩子或双胞胎中的一个,或者领养家庭条件差的亲戚或亡故亲戚家的孩子,有的是通过过继(在重庆綦江叫“过房”)抱养亲戚家的孩子。

4.通过在民政局登记或村委会安排抱养或直接从孤儿院抱养,或抱养弃婴

这几种抱养途径在农村并不流行,但在所调查的案例中也占一定的比例。

(三)抱养手续

在农村,抱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个人行为。一般抱养女孩要付给亲生父母(有时是中间人或介绍人)1500元左右;抱养男孩1800元到10000元不等。有的还要给送养者红包外加一些礼品,并办理一些简单的交接手续。从医院抱养孩子,一般都会给送养者一些营养品。

福建上杭一带在收养孩子时,有所谓的“买人种”的习俗,就是说给孩子父母一点钱,以把他的骨肉过继到抱养者家来。而且一般“买人种”给孩子的生父母的钱都不超过300元,“只是意思意思,怕给多了让人说闲话,说是买来的”。有的地方抱养孩子不给钱,如江苏溧阳一带抱养孩子最多买一条烟。有的地方收养孩子并不付钱给送养人,但是会在收养孩子以后请客以示庆祝。

这种个人行为造成了抱养程序极不规范。据调查,虽然乡干部要求把手续都办齐了才能正式抱养,但抱养之时就去民政部门登记的只占被调查者的1/3。有的是事后很久才去登记,有的根本就没有在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正式确认,如果这样,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及时保护,在登记户口、财产分配和赡养老人等问题上很有可能产生家庭纠纷。

(四)农村抱养子女的特点

第一,被抱养者大多为女孩。在江西袁州的15户被调查对象中,2户没有生育能力,其他均因为只生了男孩,想要抱一个女孩,为的是“养儿送终,养女防老”,而且在一个社区里“跟风”抱养女孩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没有生育能力的人在作出抱养孩子的性别决策时,更多偏向于抱养女孩。他们认为女孩更能和父母和睦相处,懂得体贴,同时抱养和培养女儿的花销都相对少些,甚至有些地方抱养女孩无需任何花销。如在福建宁化安乐乡夏坊村,从1979年起共有25例抱养事件,占到该村家庭户总数的10%。其中有20例发生在80~90年代,且均为抱养女婴。当时安乐乡的“弃婴”均为女婴,计划生育部门的原则是抱养女婴不算计划外生育,不用罚款,且免费上户口。农村以“二男一女”为最幸福家庭的标准,故当时抱养女婴很普遍。很多人家将二胎以后的女儿送给只有男孩的人家抱养,因为送到有女儿的人家怕孩子不被疼爱。这也是抱养女孩多的原因之一。

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需要和传宗接代的观念,有很多农民也抱养了男孩。但抱养男孩相对少见。一方面,抱养和培养男孩的成本很大;另一方面很多农民认为将自己的儿子送养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故送养男孩的也较少。

通过调查我们感受到,很多农民正在改变原有的“多子多福”,“只有男孩才能接代立业”的观念,性别偏好正在弱化,人们建立了“少生,优生,优育”、“男孩女孩都一样,女孩也是传代人”、“让自己活的更轻松,让孩子过的更幸福”的现代生育文化观念。这说明社会在进步,农民的观念在更新。

第二,抱养者很重视对养子女的教育和培养。据调查显示,有81%的孩子是从陌生人那里抱养来的,目的是不让孩子知道身世,并通过保证书和口头协议的方式断绝与其亲生父母的来往。即使有的孩子知道了身世后也抱无所谓的态度,并与养父母相处融洽。大多数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是比较和谐的。尽管有的人在抱养后又生了孩子,但对被抱养的孩子还是非常的疼爱,视为己生,特别重视养子女的教育问题。

在调查中,很多的农民说道:“我家对孩子教育的投入是不计成本的”,“一定要念书,一定要走出农村”,“只要会念书,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一定供到底,当然包括这个抱养的女孩,这个社会需要文化人。”可见知识观和人才观已深入农民心中。他们已不仅仅是朴素的认为“孩子多学点知识总会有用,能领工资就不会像他们一样受苦”,有不少人已初步建立了“人力投资”观念和“孩子的质量重于数量”的观念。

但是教育投资也给很多的农民家庭带来了负担,有的人为此对当年的抱养行为表示后悔。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教育成本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农民抱养孩子的热情。在江西的调查中,有2/3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抱养孩子也要考虑养子女的智力投资。同时人们更愿意将精力放在现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上来。也有人认为,农业生产劳动率提高,不一定要抱养男孩做为劳动力,抱养女孩好好培养是一样的。

(五)抱养管理工作不规范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地方干部和民政部门对抱养工作有很多疏漏。很多村干部根本不知道有《收养法》的事;有的村干部把关于抱养的文件只放在家里;对于那些认为自己无生育能力的并有意抱养的夫妇,村干部并不认真确定他们的不育事实;抱养被罚款的事情也经常发生,有人因为抱养了“送上门来”的孩子或弃婴而被罚款上千元;有些地区的民政部门以抱养者没有达到抱养子女的年龄,或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为由,对抱养人进行经济处罚;还有的地方将抱养的孩子视为第二胎或超计划子女,并一律罚款;有的人给抱养的孩子上户口,也要交纳几百元到几千元的费用,很多人希望能够适当减少办理收养的行政性费用。对于抱养政策的不了解甚至不理解造成了有关管理工作的极度混乱,使抱养过孩子的农民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同时,收养工作不规范会被一些人钻空子,从而刺激计划外生育或丢弃女婴、残疾儿童等现象时有发生[2]。因此,有必要大力宣传《收养法》,加大对农村地区计生和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保证他们在工作中能够依法办事,按照正常和规范的程序保护正当收养人,这对儿童的抚养、教育和成长都是有益的。

收稿日期:200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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