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论文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论文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申昌昊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摘 要: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在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可以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正当性的基础文件,还可以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是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只能享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基于此,本文探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功能与意义,对个人信息的民事权益进行界定,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信息民事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编;隐私权

如今,我国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网络的发展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公共利益关系受到各国法律界的重点关注。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在大力编撰民法典。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第六章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个人信息的收集、删除、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保护规划。由此可见,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从理论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如何利用私法加强保护,或是借助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制定保护规定,仍然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编写中,首先需要全面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作用是什么,以及民法典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对个人信息作出规定。因此,本文以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作为研究出发点,对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深入研究,着重分析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提供一些参考意义。

一、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功能与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公法保护的作用

当信息技术还没有被崛起时,个人的基本信息绝大部分都由政府、企业等进行统一收集和保管。同时,获取个人信息的渠道、方法、手段都很单一。因为社会上有很多信息科学技术在崛起,例如人工智能、“互联网+”时代等,它们的产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个人信息的存档更加方便、快速。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了各种新型个人信息的快速生产,例如,通讯记录、网上交易信息、上网浏览痕迹等。这种信息很容易被网站的各种智能设备自动保存和搜集。由此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同时也会产生出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例如,个人信息因保管不当而泄露并被非法出售或利用等,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民法人格权与侵权责任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财产安全无法起到任何的保护作用。所以,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制度应该把立法作为前提基础,一方面可对个人信息起到收集、存储作用,并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从根源上来制止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危险性。另一方面,随着各种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被广泛应用,个人信息数据也被很多网站录入,并对该数据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垄断数据行为。我国行政机关采取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来杜绝各种新型算法垄断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提升我国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

(二)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的作用

对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安全,最重要的是要保证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它赋予了自然人维护个人信息的民事权益,促使人们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日常工作中人们可以自觉的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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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明确表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该被保护起来,自然人应当享有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属的立法中,自然人的信息内容和民事权益这两者之间关系要处理协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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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

2019年,在第二次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对一审稿中的章名进行了更改,即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直接更改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还增加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一些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会非常熟悉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所以这些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承担对自然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能私自将个人隐私信息采取不正当的途径告知他人。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草案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规定内容,这具有重要意义。重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规定内容中,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要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若有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另一方面,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所制定的规定,有利于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有些学者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表示反对态度。大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民法报的范围之中,则意味着个人信息具备两种权利,即绝对权和支配权。综上所述,传统民法虽然在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但是现代法律给予个人信息保护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有助于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

二、个人信息上的民事权益之界定

(一)对《民法总则》第111条的理解

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以享受何种民事权益,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从利益视角来看,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在享有民事权益时,有何种价值是值得法律给予保护,维护自然人的独立利益。在明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对民事权益与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独立民事权益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区分。第二,从救济的视角来看,民法上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进行保护。这有助于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可通过协调权益保护与自由辩护关系的基础上,来享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二)研究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民事权益的两个视角

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其具备的核心问题是:自然人是可以享受民法赋予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还是可以受到民事权益的保护。认为是民事权利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民法总则》第111条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可以拥有民事权利,也就是个人信息权。有些学者非常认同民事权益的观点,他们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却不具备民事权利。

三、人格权编草案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完善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单独成章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将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进行有效融合,从立法的层面来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相互作用存在的。

目前,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所产生的弊端进行了综合,并规定出两点内容:第一,民事权益体系以及民法上给予个人信息手段的权利或工具性权利,在没有达到《民法总则》中的规定内容时,是给予一定的保护立法初衷。第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性质,以及这两者法律受保护的方法容易迷糊。这两种弊端容易在司法实践中抹杀,给予两种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二)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具体完善

目前,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所提出的法律条文至少有八条,没有对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因此,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还应该针对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制定一些惩罚制度,要明确规定出对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面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四、结论

我国当前正在加大力度编纂民法典,应该充分利用多方面优势,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做出明确的惩罚制度,对保护个人信息行为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将相关的规定内容交给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使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互配合,实现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目的。在人格权编中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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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29-02

作者简介: 申昌昊(1997- ),男,汉族,江西新余人,运动训练学法学双学位,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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