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企业发展的制度困境解读_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论文

中国文化企业发展的制度困境解读_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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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5]12-0109-07

       一、引言

       2000年,“文化产业”概念正式出现在中共中央的文件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二分法”,揭开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大幕,文化单位被划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企业两类。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文化法人单位91.8万家,其中经营性企业法人78.5万家,公益性事业法人13.3万家。文化企业在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认。但是,“脱胎”于文化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企业依仗着与政府千丝万缕的关系仍然享有稀缺资源,继续占据着市场垄断地位,使得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文化企业生存发展空间被严重挤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至今无法形成,导致许多文化企业出现非理性行为。究其原因,文化体制改革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新问题和新矛盾,尤其是文化企业发展受益于体制改革,但也为现实困境所困扰。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之后,陆续颁布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其目的都在于破解文化企业发展的体制困境。

       二、文化企业的非理性行为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赋予了文化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由于企业自身能力不足,对市场的认知有限,加之市场秩序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又扩大了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文化企业难以制订和执行长期发展战略,导致文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非理性行为。

       (一)盲目追求规模效应

       我国文化企业追求规模效应的主要表现是将并购当作企业壮大的主要途径。据中国经济网报道,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全年共发生文化企业并购事件159起,总规模超1000亿元,2倍于上一年度。成功的并购有助于文化企业快速成长,但全球范围内只有不到20%的并购是成功的。①比如本世纪初,备受瞩目的两大文化传媒企业——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的合并,但是合并后的第二年企业总亏损达到542.2亿美元,市值下跌90%,最后合并的两家企业无奈再拆分。再如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了起点中文、红袖添香、潇湘书院等七大原创文学网站,但是,由于内容生产、品牌和渠道衔接等问题,导致核心员工集体离职,直接影响了公司的上市计划。文化企业并购如果不能产生经营协同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就不可能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制约企业利润的实现。另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并购,如果不能实现知识共享互补,就容易诱发“大企业病”,增加经营决策风险,降低企业的市场敏感性,阻碍产品创新,无法充分满足消费需求。这不仅会掣肘企业发展,也有损于市场培育和产业前景。

       文化企业盲目的通过并购追求规模效应,管理者的注意力必然会由企业内部向外部转移,“数量”和“速度”一旦成为主要发展目标,“质量”和“结构”问题就会被忽略。这种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在多个经济领域都已经被证明难以持续。文化企业属于轻资产企业,其核心资源是人的创意,创意能力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能力。并购可以暂时弥补企业创意资源的不足,但长期看并不能改善和提升企业的创意能力。创意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急功近利、贪大求全的思维对企业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资源与能力都有害无益。文化企业恰当的发展方式是内生性增长,需要立足企业实际,制订长远发展战略。

       (二)热衷于打造政绩工程

       一些“改制”而来的文化企业并没有摆脱政府指令和事业单位的惯性思维,其生产经营并不完全以开拓市场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政绩需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力量推动,产业快速发展态势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投资的文化工程,但这些工程的政治意图普遍强于经济效应,经济效应又胜过文化意义。比如,以“助推全民阅读”为主旨而创办的北京三联韬奋24小时营业的实体书店,资金依靠政府投入,经营场地免费使用,这都不是一般企业能效仿的,其意义就在于要建立这样一座“文化地标”。再如,许多地方政府都将兴建文化产业园区写进了“十二五”规划。2009年,我国文化产业园区不到500个,但是,到了2012年第一季度,已经建成或待建的文化产业园区,全国就达到了10000个以上。②这种井喷式发展的背后,文化产业园区同质化、规模化、低俗化、泡沫化、空壳化、单一化等问题广受关注,一些“借壳圈地”搞房地产的文化产业园区更是饱受诟病。这些名为“文化产业工程”、实为“政绩工程”的建设项目,真金白银的投入却没有发挥出“推动产业发展,引领企业发展”的作用。

       十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政府一直充当着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者和推动者,文化企业是在政府的干预下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并没有真正成为产业自己的主宰者。文化产业是文化、经济、技术等要素高度融合的产业形式,存在前向、后向联系,由此形成一连串不均衡的连锁过程。③我国的文化产业园区大都是以区域划分或行业分割方式来布局的,由于利益格局和资源配置的影响,很多园区没有达到理想的要素组合,企业之间无法形成链式关联。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关键不在于入驻企业的数量和名气,而是企业以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为基础,结成上、中、下游的综合联动型产业链,从而有效地促进文化产业要素的融合互动。例如,上海的环同济设计创意产业园区,集聚了大约500家企业,80%的创业人员是来自同济大学不同专业学科的师生,他们在自发集聚的基础上形成了产业园区,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只有让从业者充分释放潜能和创造力,不将政绩要求作为服务对象,文化产业才会健康发展。

       (三)过度依赖政策保护

       自2009年我国颁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来,文化产业发展的利好政策频出,但是政策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助长了文化企业对政策保护的依赖性和投机行为。比如,媒体曝出的国内演出团体自掏腰包登陆奥地利维也纳金色大厅“镀金”现象,就是在畸形文化政绩观的作用下,文化企业对“中国文化走出去”扶持政策不当利用的结果。这些“镀金”的演出团体,一方面自我标榜为世界顶级水平,在国内演出市场上加价;另一方面,向主管部门邀功请赏,领取政府的高额奖励和补贴。如此乱象,不仅是对财政资金的滥用,而且破坏了市场规则,有损于文化市场的培育。更有甚者,一批“候鸟”型的文化企业,其注册地跟随着政府的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奖励补助、房租减免等产业优惠政策而“迁徙”,一旦政策优惠到期,就转到别的地区注册企业,或者是按照政策优惠的力度选择企业驻地。文化产业政策资源被肆意滥用,可见一斑。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扶持的力度越大,企业对政策的依赖程度就越高。显然,这不利于文化企业内生发展能力的培育和提升。

       政策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外部资源,但对企业能力的培育来说,又是一把“双刃剑”。企业能力作为企业内生要素,受组织的内部需求、外部战略机遇和环境威胁等因素的驱动和影响。④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政府对某些资源和产业的控制使得能够获取资源或进入该产业成为企业成功的第一步。⑤但是,政府对企业的过度保护,会导致企业自身技术商业化能力难以形成,降低对外部竞争环境变化、竞争者行为、消费者需求变化等方面的敏感度。正因为如此,我国文化企业缺乏市场的认知和适应能力,在国际文化市场上经常遭遇尴尬的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这些问题反映在文化企业身上,但原因并不止于企业,其影响范围也不限于企业,它映射出我国文化市场体制机制的问题,而市场运转不畅又会加大文化企业对政策保护的依赖性,如此这般便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得失成败重新审视。

       三、对文化体制改革的反思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过去一直沿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二分法”来推进文化单位的分类改革,相关政策也是分类制定。这种分类法可以区分文化单位性质和管理权限的归属问题,但并不适宜界定两类文化单位的职责和功能。因为,这将造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公平境遇,助长文化企业经营观念的功利化,弱化文化企业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意识。

       (一)“二分法”失误与文化供给主体

       我国文化单位分类改革所推行的“二分法”,将文化事业定位为公益性,其目的是满足人们一般性、基本性、均等性的文化需求,而文化产业是经营性的,其宗旨是满足人们差异性、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⑥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文化事业就只提供同质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无视“差异性、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吗?文化产业可以只做“经营”不做“公益”,不承担“一般性、基本性、均等性”文化供给的责任吗?这种将人们精神层面的文化需求,一分为二并区别对待的依据是什么?我们知道,文化产品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一般商品的双重属性是无法割裂的,在市场上能获得高额商业回报的文化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精神影响力,而无偿赠予的文化产品所蕴含的价值则常常被人们漠视,其产品的精神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只有充分了解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并获得消费者的文化认同,文化产品才可能兼顾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这两种效益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文化事业只要文化效益,文化企业既要经济效益又要文化效益”的这种说法有违常理。文化需求没有严格的类别界限,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不具有排他性,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并不能截然分开,而应该形成文化供给的统一性主体。

       形成文化供给的统一性主体就是破除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藩篱,建立由政府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企业主导的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机制。由政府财政资金埋单、文化事业单位无偿供给的文化福利,目的是维护人民基本的文化权益,但这种出于供给者主观意愿的配给式供给,并没有考虑需求者的真实意愿和需求差异性,对“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尊重。从供给对于需求的认知和满足的主动性上说,企业的逐利本性反而使其在供给上具有先天优势,有利于供给与需求之间实现相对的均衡。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要求政府必须对其相关领域实施监管,但政府不能扮演产品供给者或幕后操控者的角色,而应该成为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机制的保障者,其职责是激发并保障市场的功能性作用,以文化企业为轴心,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形成以分工协作为基本特征的文化生产的社会化格局。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是指文化需求得到恰当满足、政府的政策法规得到很好贯彻,充分考虑供给效率的一定时期内文化生产部门愿意向社会提供一定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可持续性供给。⑦文化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是确立文化需求者的主体地位。只有满足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文化需求,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得到共同体现,文化产品才会实现效益最大化。文化事业的目标需要依靠产业发展来实现,文化产业发展也需要当作事业来做,由此形成文化供给主体身份的统一,是优化资源配置与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要件。

       (二)资源配置失当与文化市场秩序

       在我国,由于文化供给主体身份的泾渭分明,导致文化管理体制的条块分割和壁垒森严,相关政策对不同产权形式的文化供给者不能一视同仁,文化发展领域中的资源配置明显失当。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资金、用人、税收等方面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或行政性保护,而经营性文化企业则必须依靠自身能力去争取资源并解决遇到的一切问题。“十一五”时期,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推行的发展策略主要是增加投入,全国公共文化事业经费年均增幅达19.3%,总量是“十五”时期的2.5倍;而对文化企业,国家却没有相应的投入,所提出的发展思路就是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⑧即使是文化企业,那些具有国企背景的仍然可以获得诸多政策扶持和优惠,而其它产权形式的文化企业就很难获得同等的机会。根据文化部对300家民营文化企业的专题调研结果,有超过80%的企业主要依赖自身积累,融资方式极为单一。⑨对于2013年设立的国家艺术基金,业界人士持有两种迥然不同的态度,体制内的是欢呼雀跃,体制外的则冷淡不屑。究其原因,在于那些富有独立精神和艺术追求但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文化从业者,认为自己能够申请到该基金的机会微乎其微。资源配置失当的结果是资源使用和产出的效率低下,文化事业单位和体制内的文化企业占用了大量资源却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文化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局面,这就使得部分体制外的文化企业为了生存,不关心产品质量只看重商业利益,只计较眼前得失不做长远打算。⑩这也使得文化管理部门对体制外的文化企业强化约束,政策扶持则更加倾向于体制内的从业者。由于文化经济领域的治理思路和策略没有切中“资源配置失当”的要害,“药不对症”反而加剧了外部环境对体制内外文化供给主体的不公平,不对等的竞争关系是文化市场失序的主因。

       文化企业发展必须依托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收益共享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利益关系体系。有人认为,“文化有其特殊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适合文化领域”。但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非要否认文化的特殊性,而是以文化和市场发展规律的有机契合为基础,排除那些阻碍文化供给者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文化需求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因素,建立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我国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是正确理解资源配置正当性的内涵意义,并从法律、政策和规则等正式制度安排上来有效地解决“失当”问题。这既是文化市场有效运行的需要,也是维持文化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更是文化企业拥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保障。

       (三)企业行为失范与文化企业使命

       由于文化市场失序,文化企业很难做出有效的战略决策,不得不以应对不确定的环境和竞争对手的战术决策为主,经营目标主要聚焦于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的获取,忽视了作为文化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由此引发一系列企业行为失范的现象。比如,创造高收视率的影视剧和电视选秀节目会吸引大量的文化企业竞相模仿,同质化甚至是“质量”低劣的文化产品被超量供给市场,背离了文化需求的多样性和发展性特征,最终招致消费者唾弃。文化企业投资回报率得不到保障,企业决策往往会更加急功近利,文化企业发展最为关键的创意能力无法得到有效地释放和积累。拥有政策支持和资金优势的文化企业为了占据市场竞争的主导地位,通常会采用并购的方式来纵向延伸产业链和横向拓展市场空间。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的扩张又会挤压其他文化企业的生存空间,给新企业设置行业进入壁垒,促使文化商品市场趋向垄断。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文化企业并购而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其意图是打造一批综合实力强的文化“航母企业”来掌握国际文化市场话语权。但是,产品的输出能力和文化影响力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和财力,而是取决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程度。韩国影视剧所形成的“韩流”效应和日本动漫产品的世界风行,其背后的推手并不是“巨无霸”型的文化企业;“哈利·波特”系列产品的始作俑者也仅是一家原本经营困难的小出版商。从国内电影消费市场来看,巨资投入的“大片时代”已经终结,低成本、小制作、风格多样化的电影产品日益受到观众的追捧,一些不以投资数额取胜而更加注重内容创新的小型电影企业开始崛起。知识经济时代,技术交流与扩散的速度大大加快,商品日益丰富并且趋向同质化,于是商品中“精神性”的观念价值所占比重就越来越大。(11)文化企业市场价值的实现必须倚重这种“精神性”的观念价值,这种企业价值追求也正是文化企业的使命所在。

       文化企业是基于人类的文化资源与智力成果的开发和使用来创造价值的经济组织,除了经济职能之外,还具有民族文化传承、公共文化利益维护和文化国际化传播的职能。这些职能赋予了文化企业相比一般企业更多的文化使命,文化企业制定经营策略和履行社会责任时必须考虑身负的文化使命。(12)文化企业是意识形态与经济行为交融且密不可分的集合体,其概念中的“文化”与“企业”意义并重,对任意一方的厚此薄彼都有失偏颇。目前,我国尽管强调文化企业经营的文化与经济双重效益,但这种表述多是停留在政策文件和理论文献中,在实践层面对于文化企业的评价只有经济指标,并没有建立与文化效益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政府习惯性地将公益性文化活动交由文化事业单位承担,仿佛文化公益性责任与文化企业无关。这种习惯性行为无形中也误导了文化企业的思维,认为经营盈利是天经地义的,而公益事业并不是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如前所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不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区隔关系,而是交融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文化企业拥有崇高的文化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并付诸行动,会增加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同感,为企业发展奠定市场基础;而企业重视文化价值是实现经济价值的保障,同时涵养了文化企业发展的内生能力,有利于文化企业制定更为积极的发展战略。

       对文化体制改革的反思,是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架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略。有学者认为,在新一轮的改革中,依然要遵循“两分法”的规律,区别对待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13)如果这种论断成立,文化体制改革难免会出现非市场走向的异化并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随着文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日益明确,为企业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是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前提,也是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四、文化企业发展体制困境的破解之道

       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对政府权力给予必要的约束,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和规范文化企业行为,加强文化立法和法制管理,切合实际地选择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方向。

       (一)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文化创造和文化需求的统一性主体,机会的公平是其正当性要求;效率是文化发展相关各方的普遍要求。因此,文化体制改革应该明确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效率并重。

       我国当前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举措多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追求的主要目标是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查阅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的文化产业规划,关于企业发展的表述大都是以“培育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为主要方向。大型企业经营决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取得市场的控制权来攫取高额回报,创新活动大都为此而服务,一旦形成市场垄断态势,企业主动创新意愿就会弱化,充分的市场竞争才会增加来自创新的额外利润,有利于企业创新。文化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文化消费需求,文化消费需求具有动态变化特征,因此创新是文化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内生动力,如果丧失这一动力,对企业和产业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可以发现,规模较小的文化企业由于机制灵活、应变能力强,其创新活动相比大企业更加活跃、效率更高。这一规律与文化创新更多是源于自发的民间交流基础上的个体创造有异曲同工之处。我国2014年颁布的《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文化产业优惠政策延伸到了小微文化企业和个体从业者。但是,融资和税负方面的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市场上不断挤压其他市场主体生存空间的状况。政策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所产出的实际效益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致力于改善效率问题的同时,必须为不同类型与规模的文化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机会。

       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而是正相关的关系,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越是公平,效率就越高;反之,越不公平,效率就越低。(14)文化领域的公平与效率并重,需要以相应的文化商业秩序为保障。文化商业秩序是文化产业内的行为主体基于文化经济利益分配,依据一定的法律、准则、规范和机制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其基础逻辑是减少和避免文化企业与各种经济利益相关者的冲突。(15)这种秩序的建立,是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不容忽视的。建立文化商业秩序,仅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改革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文化立法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具体的系统性的调整,确立文化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保障市场秩序运行的公平并富有效率,创造良好的环境以维护文化发展利益相关各方的基本权益。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阶段,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通过加强文化立法为改革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文化立法的有效性

       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的繁荣不可能只依靠政策和行政措施的推动来实现,尤其是文化经由产业化开发进入市场的过程,更需要法制化进行相应的规范。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文化立法作为政府规制创新的基本原则,主要做法是减少政府干预文化产业的范围,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竞争,刺激文化产业的内部结构调整。(16)我国现有64部文化领域的行政法规,其中48部属于文化行政方面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有7部属于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条例”,只有8部属于保障文化权益和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立法。(17)总体而言,管理和保护类的规定多,保障和促进类的法律少,零散分布的法规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相互支持的法律体系,并且缺乏一个统领性的文化基本法,文化立法方面的缺陷使得我国文化发展还没能获得足够有效的法制支持和保障。

       文化立法的有效性体现在造就“有限政府”的有效管理,维护健康和高效运行的市场秩序,有效增强文化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最终确保文化产品有效供给和文化消费需求有效满足。文化立法所形成的规范应该最大程度的契合文化发展的诉求,从书面文本的关系契约与交易契约订立和执行的合法性接受,逐渐达成各方在自觉意识中普遍认同并相互负责的心理契约。既能够维护文化发展各相关领域的和谐共进关系,又可以从道德义务层面建立具有长期实效性的行为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利益相关各方基本权益的同时又能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另外,文化立法应该与有关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形成系统结构合理、内部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先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发展基本法,再依据我国各个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以及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能力的差异,进行地方性的文化立法。既要确保法律本身的有效性,还要保证法律对实践问题调节功能的有效性。

       提高文化立法实践调节功能的有效性,就应该改变多个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条块分割和职权交叉的现状,由一个文化综合执法主体来履行相关职能。我国对文化领域进行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中宣部、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物总局等,涉及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监管的还包括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旅游、体育、环保、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如果不能得到改观,将会导致文化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权责不明。文化生产是一种精神与物质形态相结合的劳动创造过程,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处于多个领域的交叉地带,文化市场相比一般市场体现出更多的复杂性。通过文化立法,首先应该明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在文化市场监管具体事务的权力归属问题,建立完善的监管责任体系,将文化领域中行政权力的运用和约束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次是保证一个文化执法机构的权力完整性和独占性,杜绝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相同执法权的现象。最后依据行政法规,对现有文化行政管理权力予以重新调配,推进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从制度上根除文化行政权力交叉、责任不清的顽疾。文化立法的有效性是文化发展最为可靠的基石,反映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管理的完备程度。

       (三)切合实际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方向

       我国对于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方向是将其是转制为企业,但文化事业单位承担着以服务方式履行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职能,具有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特点。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部门和企业界之间的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中发挥着更为突出的作用,承载着更大的社会责任。(18)如果直接将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一般经营性文化企业,就要改变组织的基本职能,而失去政府指令和财政支持的新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前景不免令人担忧。如果转制之后的文化企业继续获得过去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就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与国家整体的市场化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因此,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方向应该符合中国国情的实际。

       基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的综合考虑,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应该成为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方向。社会企业是以社会价值创造为根本任务,以创新和新事物的创造为经营活动特征的营利或非营利组织,(19)其主要收益并非依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款,而是来自企业的经营运作,所得利润必须继续投入以社会公益为目标的活动中。社会企业需要统筹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商业业务的经营及其收益的取得,是支持和促进社会企业去创造社会价值的先决条件。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自身需要适应这一过程,而且还将继续甚至长期在政府意志主导下履行社会价值体系建构的职能,将其向社会企业组织形态的转变,既符合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又能缓解组织变革引起的“阵痛”。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企业的制度设计,包括企业性质、决策机制、产权归属、利润分配、融资渠道和税收制度等六个方面。新企业可以被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按照出资比例顺序排列出资人的企业决策权。前两方面与一般企业基本一致,主要区别体现在其它四个方面。在产权归属方面,要规定相应的资产锁定条款,如果出资人想撤资或面临企业清算时,其只能拿回原始出资额而不包括企业价值增值部分,以此保证企业资产被用于社会价值创造。在企业利润分配方面,只能将少部分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绝大部分利润应留存企业用于公共利益,确保企业资本的增长归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在融资渠道方面,社会企业的融资渠道比一般企业广泛,可以接受私立基金会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个人投资。企业经营性所得利润可以按一般文化企业规定比例进行纳税,但对于完全以公益为目的的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则根据零税率纳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并不要求企业将社会公益目标置于企业利润目标之上,只力求企业关注的重点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企业相关各方的利益及企业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最大化。

       五、结语

       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释放国家文化创造力和经济发展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持续发展,实现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形式和方法的变化破除制约文化发展的桎梏。我国当前以市场化为主基调的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无疑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因此,改革措施的制定应该以明确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发展有利原则为主导思路。我国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都还不够成熟,两者还没有发挥出相互促进的作用,甚至还存在相互掣肘对方发展的现象。究其原因,长期处于行政指令和计划调控下的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并没有随着文化体制改革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依然影响着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决策,影响着各类文化发展相关组织主体的行为,也影响着社会成员和文化消费群体的意识。改变这种习惯思维,应该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相应的正式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加强文化立法的有效性,切合实际的推进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主要目标是破解文化企业发展的体制困境,培育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完善文化市场机制。同时,要考虑到市场化进程中的文化特性,避免市场法则对文化资源的功利化、“格雷欣法则”破坏文化的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做到“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手牵手向前走”。

       收稿日期:2015-09-20

       注释:

       ①苗春:《影视企业掀起整合潮》,《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9月9日07版。

       ②廖泽凌:《文化创意园的“政策红利期”:能否走出中国式困局?》,中华网财经,2014-02-04。

       ③芮明杰、刘明宇、任江波:《论产业链整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④Koka B R,Prescott J E.Strategic Alliances as Social Capital:A Multidimensional View,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02,23(9):795-816.

       ⑤Faccio M,Masulis R W,Mcconnell J J.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Corporate Bailouts,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6,61(6):2597-2635.

       ⑥张良:《论文化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建构》,《理论与现代化》2014年第1期。

       ⑦左惠:《文化产品有效供给及转型期文化产品供给特征剖析》,《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6期。

       ⑧祁述裕:《当前文化建设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1期。

       ⑨明慧:《文化企业融资困局待破解》,《中国文化报》2014年1月9日第9版。

       ⑩张振鹏、陈志军:《文化商品市场垄断与文化企业规制》,《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2期。

       (11)周蜀秦、李程骅:《文化创意产业驱动城市转型的作用机制》,《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12)艾庆庆、杨蕙馨:《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文化与经济互动的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13)张玉玲:《珍视改革的精神财富——在新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述评》,《光明日报》2014年3月25日01版。

       (14)刘佑铭:《关于公平与效率内在关联性的实证分析》,《管理学刊》2013年第6期。

       (15)杨蕙馨、艾庆庆:《全球文化产业竞争下的文化企业社会责任》,《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16)张秉福、侯学博:《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规制与文化产业发展》,《出版发行研究》2013年第5期。

       (17)章可:《我国文化立法的路径探究》,《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8期。

       (18)张冉:《社会转型期我国非营利组织声誉研究:危机溯源与重塑路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年第1期。

       (19)Ridley-Duff,R.J.and Bull,M.Understanding Social Enterprise:Theory and Practice,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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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企业发展的制度困境解读_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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