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宽容:文化差异背景下的普遍价值生成机制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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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202(2008)02-0088-05

在日益全球化的历史时代到底有没有普遍价值?普遍价值是怎样生成的?其具体的生成机制是什么?这是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初现端倪以来价值哲学研究视野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之著书立论者颇多,然而争议较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众多赞成存在普遍价值的研究成果之中,尽管其中不乏匠心独具之作,然其研究的原初语境不是落入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就是陷入人类中心主义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拔,这种程式化的理论阐释往往遮蔽了普遍价值的丰富内涵而流于泛泛,其生成机制的探讨自然就只能是蜻蜓点水、支离破碎式的事实罗列,取而代之的只是干瘪的理论外壳。我们认为,文化的差异与差异的价值重构是普遍价值生成的原初语境,只有在文化差异的语境中普遍价值才是存在的,才是有意义的;着眼于文化差异的原初语境,我们发现文化宽容是全球化条件下普遍价值的重要生成机制。

一、普遍价值生成语境中西方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双重批判

深入分析和研究普遍价值的理论取向及其生成机制,首先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李德顺先生认为“一切价值都是以一定人的主体尺度为根据的现象。价值并不是任何对象的存在及其属性本身,而是事物同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和标志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1]4也就是说,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而不是物的价值,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或彰显着人的本质及其本现样态。如果说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那么,普遍价值就应该是适合于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价值,学术界在研究和探讨普遍价值问题时也确实内蕴着这样的理论预设,当然,并不是说这种理论预设本身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普遍价值中的“普遍性”所指涉的人,是具体的个人、一个群体抑或是整个人类?即这是一个具体范围是什么的理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形成了众多的研究观点,有的赞成普遍价值是由一部分所发现或创造的,然后推及所有的人即“外推”;有的认为普遍价值为整个人类所共有,这种共有是先天性的如人人平等、天赋人权、自由等等;还有的认为普遍价值是整个人类所共同创造的,而不是先天就具有的……总的来说,众多的研究观点大致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即西方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

普遍价值生成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认为普遍价值总是由人类的优秀民族或先进人士所最先发现或创造,然后这种价值不断在空间上扩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数量上扩及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普世主义,它所坚持的方法论是一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它所坚持的立场是西方中心主义。这是一种典型的文化霸权主义,“试图通过将自己的利益确定为‘世界共同体’的利益来保持其主导地位和维护自己的利益。”[2]正因为这样,它遭到许多人的共同反对,对于这些反对者来说,西方人眼中的普世主义,对非西方来说就是帝国主义。事实上,就西方中心主义的根本立场即实现对非西方国家的后殖民统治来说,普遍价值生成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是错误的;就其所坚持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西方的民主、自由市场、有限政府、人权、个人主义等价值观念也无疑构成了整个人类普遍价值的一部分甚至是重要造成部分,但这些价值观念不应该贴上“美国”或“欧洲”的标签,即“这些知识(表征普遍价值的某些价值元素——引者注)不再仅仅是‘欧洲的’或‘美国的’,而是内在于世界上任何社会的,这些社会为资本的全球化体制提供了人员。”[3]这是因为全球化时代的现代性或普遍价值是一种多元现代性,是多个文明相互交融的结果,只不过是某一种文明在其中所起作用大一点而已。

如果说普遍价值生成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是站在西方和非西方的空间比较视域来分析问题的,那么,普遍价值生成语境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则是站在整个人类作为一个种属与非人类的比较视域来分析的,它坚持的是方法论整体主义。在人类中心主义那里,只要是人都有价值,动物等非人种属都没有任何价值,这种观点认为普遍价值是先在地存在的,不管我们认不认同、喜不喜欢以及赞成不赞成,它都一样地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普遍价值不是通过“外推”而是“内生”形成的,“所谓‘内生’是相对于前面的‘外推’而言,即不是由于每个人在主观上都以自己为尺度并推广到其他人,而是由于客观上人们共同活动和交往的社会关系结构、特定的活动方式及其条件等本身,向内、向下提出了一定秩序或规则性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维持这一社会系统或活动方式的存在所不可缺少的——并促使有关的人们在意识和行为中普遍地适应这些要求,从而产生了这一系统中的伦理道德(即普遍价值——引者注)。”[1]13这种观点认为之所以能够形成普遍价值,在于“类主体”或“共主体”的存在,“所谓‘类主体’或‘共主体’是指:人类在整体上有必要、并且能够成为一个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与责任统一的现实主体,使整个人类能够像一个人一样地进行判断和选择……‘类主体’或‘共主体’实际是一个最高形态的个体,即它不是各种主体形态的总和,而是多样化主体形态之中的一个,是最高层次上、由于最具普遍共同性而构成的那一个特殊的主体形态。”[1]10这种“类主体”或“共主体”实际上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个体,这样的个体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高度抽象的“类主体”或“共主体”忽略了人的丰富多彩的个性,事实上也就忽略了人的个体价值,因而同西方中心主义一样,也是不科学的,不能作为普遍价值的生成语境。

二、文化的差异与差异的价值重构是普遍价值生成的原初语境

西方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之所以不能作为普遍价值生成的原初语境,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尽管两者都注意到了普遍价值生成的主体性即普遍价值的人种属性,但实际上两者都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涉及到人的内在本质,都未曾区分人的本质与人的本质表现样态之间的差异,也未曾认识到人的本质表现样态是类、群体与个体三者的感性统一。事实上,作为普遍价值生成的主体,人有大写的人也是小写的人,有非本质的人学话语也有本质的人学话语,从本质层面来讲,人的本质指的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这种根本属性基本上是稳定的、内在的和恒久的,但这并不是说,从历史上看去人的本质绝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而是说在大致相当的历史时间里,相对于人的本质表现样态而言,所发生的变化可以说微乎其微,这是因为人的本质表现样态作为人的本质的外在展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条件下,往往有着巨大的表现差异,总的来说,“人是类、群体、个体三重形态的感性统一,因而,人的本质也就包括类本质、群体本质、个体本质三种生成样态,三种样态的具体生成构成了人之本质的表现系统。”[4]可以看出,人的本质尽管具有内在性和稳定性,但人的本质表现系统是多样性的感性统一,是复杂而多变的,故而,要深入研究和分析普遍价值的生成语境,我们不得不关注人的本质及其本质表现样态,否则得出的原初语境就只能是适合人的某种本质表现样态的“普遍价值”,西方中心主义式的普遍价值实际上指的就是西方人(具体表现为西方人所组成的群体本质)的“普遍价值”,它无疑忽略了类本质、东方人的群体本质以及某些具体的个体本质;而人类中心主义则主要强调了类的“普遍价值”,事实上忽略了群体本质和个体本质,因而都是不科学的,不完全的。

西方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之所以不能作为普遍价值生成的原初语境,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尽管两者都注意到了普遍价值生成的“普遍性”、“协同性”以及“共性”等等,但两者都或多或少地忽视了普遍价值生成语境中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具体来说,西方中心主义强调以西方的价值观念来统一全世界的价值观念以形成普遍价值,而人类中心主义则强调以“类主体”的先在价值来统一所有个体的价值观念以形成普遍价值。然而,普遍价值不是价值的绝对统一,不是所有价值差异的同化,事实上,普遍价值恰恰是建立在价值差异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价值差异普遍价值也将毫无实际意义,因为价值的差异性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性来源于价值主体的多重本质表现样态之间的差异,“主体自身的多元化,以及动态发展意味着具体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关系也必然是多样化的: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或社会历史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本民族的特点,以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为主体的价值具有宗教差异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或狭义的个性,等等。”[5]

我们要在新的基础上科学找寻普遍价值生成的原初语境,就必须在实现对西方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双重超越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对人的多重本质表现样态以及差异语境的双重观照。因为普遍价值不是“死的价值”而是“活的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回到人类普遍价值标准的客观基础,即从‘乌托邦式’的本体世界和‘冰冷冷的’科学世界回到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生活世界。”[6]这是因为作为普遍价值主体的人本来就是现实的人,历史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7]。当然,这种现实的人绝对不是毫无联系、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关联、交往互动的。事实表明,这种交往互动实际上就是社会实践,它是普遍价值生成的动力源泉,在某种程度上,价值需要就是“从社会生产和交换中产生的需要。”[8]由此可见,既然实践是普遍价值或价值需要形成的动力源泉,而实践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性或群体性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历史性活动,即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社会或群体实践,那么,我们要科学实现对人的本质表现样态的观照就应该以观照人的群体本质(即社会本质)表现样态为主,对差异语境的观照就应该重点考察不同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类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的价值差异等问题上。

综上所述,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对人的多重本质表现样态以及差异语境的双重观照,意味着以观照人的群体本质(即社会本质)表现样态为主线来考察价值之间的差异。历史表明,这种价值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就是文化的差异,因为群体是创造文化的真正主体,个体可以创造文化的某些要素或成果,但它不能保存文化;类是一种抽象,无法创造文化,只有群体才是既能够创造文化又能够保存文化的主体形态,其往往体现为一种社会主体,由于人的群体本质样态在人的本质表现系统中向上可以有效地协调与类本质表现样态之间的关系,向下可以有效地协调与个体本质表现样态之间的关系,因而可以说它在人的本质表现系统中具有超稳态的结构地位,是普遍价值生成的支点。也就是说,不同群体创造的不同文化(价值体系)以及同一群体在不同历史时期创造的不同文化(价值体系)之间因人的群体本质表现样态在不断实现与类本质、个体本质表现样态之间互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价值的差异语境,这种价值的差异语境突出地表现为文化的差异;而普遍价值的形成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具有很大差异的价值之间不断实现重构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文化的差异与差异的价值重构事实上成了普遍价值生成的原初语境,这种文化的差异与差异的价值重构实现了对实践基础上对人的多重本质表现样态以及差异语境的双重观照,实现了对西方中心主义式的、人类中心主义式的普遍价值的双重超越。

三、文化差异语境中的文化宽容是普遍价值的生成机制

既然文化的差异与差异的价值重构事实上成了普遍价值生成的原初语境,那么,要找寻普遍价值的生成机制,就必须紧紧围绕着这一原初语境而展开。如果说普遍价值的形成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具有很大差异的价值之间不断实现重构的历史过程,那么,文化差异语境中的价值,其实现重构的方式或方法的总和就自然构成了普遍价值的生成机制。问题在于,差异文化语境中的价值如何实现重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对坚持价值绝对同一的西方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双重批判,因而,任何试图将各种价值融合为绝对统一价值体系的方式或方法都不应该成为普遍价值的生成机制,像文化同化和文化整合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文化同化和文化整合事实上内蕴着一整套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在这种民主机制的观照下有三种具体情况:其一,凡是为大多数所认同的价值,尽管这种价值是很不科学的,是恶的,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种恶的价值也会上升为普遍价值;其二,反之,那些善的价值由于居于少数,就无疑会为这种民主机制所淘汰;其三,所有的价值都是善的,但由于各种原因,通过这种民主机制,最后整合出来的普遍价值却是恶的,这就是有名的合成谬误,萨谬尔森指出,“对于个人来说是对的东西,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并不总是对的。与此类似,对大家来说是对的东西,对任何个人来说可能是十分错误的。”[9]由此可见,合成谬误的存在事实上表明文化同化和文化整合不可能成为普遍价值的生成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它们甚至会成为普遍价值生成的严重制度障碍。

当然,我们认为文化同化和文化整合不可能成为普遍价值的生成机制,并非认定根本就不存在普遍价值,而是认为只存在相对的普遍价值。这种相对的普遍价值就是在承认文化差异基础之上的“价值共性”或“似价值共性”,而不是一味地追求“价值同一”,事实上,这样的对待价值的原则或方式就是文化宽容,这是因为从本体论角度来考察,“承认世界的本质是丰富的‘差异性’,而不是僵死的‘同一性’,这一点构成了宽容的‘本体论根据’……信奉世界‘差异性’的哲学必然是一种‘宽容的哲学’。”[10]具体地讲,文化宽容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各种话语间的平等共存,不论这些话语是高雅的还是通俗的,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是深刻的还是平庸的;第二,话语的自我批判意识,‘唯我’而不独断,不断在自我否定的基础上实现自我超越,而非在形式上对个人话语的‘个性’特征的坚持,才是坚持个人话语的理性态度;第三,对他人话语的尊重,合理的批判与赞许都是尊重应有之义,尊重的目的在于实现不同话语间的沟通。”[11]也就是说,文化宽容强调对于不同的价值观念,我们要在话语平等共存的前提下允许其存在,这是进行文化沟通的底线,也是形成普遍价值的重要前提,我们把这种文化宽容叫做底线文化宽容;至善的文化宽容则是尽管其它价值观念不同,但出于对其敬仰或其它原因,舍弃自身原有的价值观念而接受它;夹于其中的文化宽容则是对于其它不同的价值观念,认同它但又保持自身价值的独立性。

毋庸讳言,文化差异语境中的文化宽容在坚持底线文化宽容的基础上,依赖文化沟通,在拥有平等话语权的交流中实现了不同文化价值之间的相互渗透,由此形成了相对的普遍价值即内蕴着“价值共性”或“似价值共性”的价值体系,这样,文化宽容事实上构成了文化差异语境中普遍价值的生成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宽容本身也就是一种普遍价值,即“从某种意义上说,宽容精神是一种普遍精神,是与全球一体化现实密切相关的交往理念。”[12]为此,“坚守民族文化精神就应当承认差异,宽容差异,倡导个性;而且要把这一原则推及到对待‘他者’文化的行为之中。从文化的普遍价值视角,我们当然也期待不同文化形态间能够达成基础性的一致、同一,但更应推崇差异与兼容、协调的‘相似’和‘相近’,以此实现一种‘和而不同’、‘合而不一’、‘兼容并包’、富有弹性的人文旨趣……从多元宽容的文化立场出发,我们欣赏、鼓励的是不同文化形态间的‘相似’、‘相近’、‘相容’、‘相补’,这样才能增强民族文化的个性。”[13]可以说,“和而不同”是文化宽容作为普遍价值生成机制的外在表征和集中体现,而“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自然就会不断推进普遍价值的实践性生成。

收稿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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