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代理制度对我国税收环境的优化_税务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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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而税务代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进入了我国的经济生活,成为我国“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收稽查”这一征管模式的中心环节。本文拟结合日本较为完善的税理士制谈谈税务代理对我国税收环境的优化。

一、我国税收环境的现状

税收环境指税务工作所涉及的活动范围,外部环境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报,国家的法制建设,社会的纳税宣传等;内部环境包括税务部门的自身建设、管理制度,税务人员的素质、能力等。税收环境对保证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高税收效率,加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有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很重视税收环境的治理、改善,但是一直未能优化我国的税收环境,税收工作处于征、纳两难的境地。

(一)税收的外部环境。我国的税收外部环境欠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准确入库,主要表现在:1.税法及相关法律缺少应有的刚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2.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税收是能偷则偷、能拖则拖,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形成事实上的“穷庙富方丈”。同时,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具体政策也较多,不少纳税人对税收政策难以精确把握,客观上影响纳税人主动、准确地申报纳税。3.税法宣传不力。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对经济调控更多地依靠指导性手段,税收调控能力越来越强。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税种、新的计税方法,有些税收政策作了适当的修改,对这些新的税法制度应加以宣传,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一种自觉纳税的社会风气。

(二)税收的内部环境。我国的税收征管部门的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经济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税务部门内部机制不完善,税务人员的官僚作风、业务素质不高,严重影响税务机关和人员在广大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也使征税效率得不到应有的提高。

面对我国不容乐观的税收环境,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较为完善的税务代理来改善和优化税收环境,以提高征税效率,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二、日本税务代理的完善历史及其作用

税务代理作为一个财政经济范畴,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自1912年产生到目前已有八十多年的历史了,它经历了由不规范到规范、由无序到有序、由不成熟走向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在本世纪二十年代,日本经济不断发展,税收制度日益复杂,于是有些纳税人把纳税业务委托给他人办理,那时没有专门的法律和统一的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税务代理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税务代理人甚至为纳税人偷、漏税出谋划策。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税务代理这一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中介行业,日本于1951年制定了《税理士法》为战后日本税理士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后又在实践中日趋完善。集中体现在:1.有专门的税理士法;2.有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使命;4.有收、免费标准和惩戒税理士规定;5.有健全的组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至1994年底,全日本有税理士联合会1所,税理士会14所, 税理士支部500多个,税理士人员数达6万多人,其中税理士联合会是最高层,中层是税理士会,基层是税理士支部,他们之间不是统辖和被辖的关系,而是指导、监督、联络的关系。可以说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是税务代理比较成功的模式。

日本的税理士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法为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不但取信于纳税人,而且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节省行政开支,对二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及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出了重要贡献,从而也优化了税收环境。

三、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对税收环境的优化

日本是世界税收大国,其年度税收收入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但税务人员却只有13万人,另有税理士5万人,雇员22万人, 其大量的服务性、事务性的工作均由这些“不吃皇粮的税务代理人”承担。有鉴于此,目前在我国推行税务代理对优化我国的税收环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保证新税制的全面实施

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下,合格的税务代理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一方面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具备会计、审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熟练地加以运用。因此税务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是以税收法制为依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智力型服务。税收法律、法规是税务代理人的准绳,并遵守其他经济法规,保证税务代理的合法性。税务代理人在为征纳双方服务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代理纳税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进行监督,防止偷漏税的发生,减少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在向客户提供各类税务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基层税务工作者依法办税进行监督,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防止税务人员因权力集中而导致的以权谋私现象。这在客观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保证新税制的全面实施,实现依法治税。

(二)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变,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在传统的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收征管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不可否认,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下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作出了贡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征管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显见,如税企职责不分,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等实属纳税人的职责,仍由征税人代办,税务机关充当了纳税人的“保姆”角色。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管,重点稽查。这是一种全新的税收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模式,强调了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而且必须无条件地对其申报行为负法律责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加上我国实行的是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各税种的征、减、免的具体规定复杂且不稳定,不少纳税人由于精力、知识所限,对税收政策难以把握,客观上影响了纳税人主动、准确申报纳税。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下,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减轻企业办理税收业务的工作量,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准确入库。在传统的征管模式下,由于税务征管人员的“保姆”角色,致使税收人员摆脱不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而偏离自己的工作重心。税务代理使我国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腾出大部分时间来加强宏观税收管理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同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我国建立行之有效的新税收征管模式。

(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从传统的税收角度看,纳税人和税收征管部门之间的征纳关系具有强制性,广大纳税人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出现问题大都由纳税人负责,虽然税法规定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大多跳不出税务部门的圈子,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税收征管部门不恰当的征税行为也是“敢怒不敢言”,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下,一方面税务代理机构独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征管部门,具有独立、中性、公正的特点,而且税务代理人可以受聘于纳税人的税务顾问,帮助企业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减轻和解除了企业“偷税”的精神负担和“处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有偿服务的契约关系,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承担因代理不当的法律责任,因此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代理人员除了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外,还肩负着向企业及广大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任务,通过税务代理人员依法办税的实际行动和卓有成效的税法宣传,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从而为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征税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诚然,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发展较晚,理论上和实践中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以税务代理制较成功的国家为参考,建立一套完善的税务代理机制,通过税务代理制的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促进我国税收环境的优化,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税收真正起到调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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