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国家反倾销趋势看我国的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从西方国家反倾销趋势看我国的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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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1;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339(2001)06-0061-04

80年代中期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已成了西方国家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其中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自1979年中国被诉第一起反倾销案以来,截至2000年底,国际上有29个国家(欧盟算一个)对中国反倾销累计案件已达418起,仅2000年就达38起,其中一半左右是由美、欧、澳、加西方四大反倾销国发起,美国诉中国反倾销案最多,欧盟第二,二者合计提起案件168起,占全部案件的40.19%。10多年来中国已取代日本成为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目标。

一、西方国家反倾销趋势分析

预计,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西方国家的反倾销将有增无减,其贸易保护主义性质的特点将愈来愈突出,主要原因如下:

1.西方国家区域合作加强,区域壁垒加剧。9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东扩战略开始实施,1998年起与申请国的加入谈判启动。在新世纪的头10年内,欧盟成员将猛增至27国以上。欧盟东扩使中东欧国家在经贸法规政策方面日益与欧盟趋同,同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打交道既提供机遇但可能更多的是挑战,保护主义色彩很强的反倾销将进一步扩及到中东欧国家。再者,中东欧10国的人均GDP平均仅为欧盟的32%,甚至远低于欧盟的4个最不发达国家(为欧盟平均水平的74%),这无疑将使欧盟的发展不平衡状况加剧,欧盟为照顾落后国家的利益,势必频繁使用反倾销手段。

2.贸易自由化带有西方大国色彩。全球贸易自由化尽管主要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推进,具有公平性,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初成立时,其基本的规则、框架都是根据美国等西方大国当时的经济状况制定的。尤其是在推行贸易自由化、一体化的进程中,美国利用其强大的经济优势,以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为条件,动辄搬出“301条款”、反倾销条款、特别保护条款等这些国内法条文来解决与他国的贸易磨擦。美国对本国的制造商惟命是从,但却采用保护主义的措施,常常动用联邦反倾销法律抵制来自日本、巴西、俄罗斯、中国等国家的钢材。美国的霸权使贸易自由化带有美国色彩,预计,这种势头不会减弱。

3.西方国家反倾销法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具有积极性,即消除价格歧视,保障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具有消极性,其同西方各国保护本国利益的需要密切联系,虽力求严密、利于实践,但条款中往往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缺乏透明度,容易被滥用。例如,倾销的核心是价格问题,西方反倾销法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都规定了一些标准和计算方法,但这些标准和计算方法一般都有一定弹性,给滥用者以可乘之机,扩大了进口国主管行政部门对反倾销案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往往有一些歧视的特殊规定,如替代国价格就缺乏法律所固有的透明度和预见性,从而给滥用反倾销法者大开方便之门。

4.反倾销是仅存的少数单边贸易限制措施之一。在世贸组织允许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中,可供单边使用的手段屈指可数。而反倾销措施却由于打着反对不公平竞争、保护进口国不受产业损害的旗号,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大量操作技巧,而且可单边有选择地自动实施,成了当前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武器。

二、我国应对西方国家反倾销的策略

为了尽量减轻西方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策略。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1.争取尽快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标签。我国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90%以上的产品已实现市场定价,而非政府定价,从国外确定“非市场经济”的标准看,再以“非市场经济”看待我国经济已无客观根据。然而,“非市场经济”问题却始终是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最重要和最突出的问题,该问题不解决,很难改变我在反倾销问题中的被动局面。此类问题必须由我国政府出面,代表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通过政府间谈判,争取取消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案中替代国做法,取消对我国施加的不公正待遇,对我国出口商品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一视同仁,采取相同的标准确定正常价值。

2.加强对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管理。按经济学分析,倾销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只有这样,厂商方可制定价格而不是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第二,市场必须被分割,即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有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从事倾销才会有利可图。中国企业在许多出口产品上根本无能力倾销,倾销获得的利益极少甚至没有,中国企业的倾销多数属自家企业恶性竞争,付出的代价相当惨重。

我国商品出口一方面数量猛增,另一方面价格骤跌,为外国指控我国倾销提供了把柄。为此建议:第一,外经贸部以及地方外经贸管理机关强化对外出口的定观协调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规定》,严惩低价竞销企业,保护正当经营企业的利益。完善法规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第二,改革进出口商会机构,建立起一整套工作制度,增强商会的权威,赋予商会以相应的协调和管理职权,结合配额、许可证的发放对破坏联合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第三,加强对出口商品数量的宏观控制,进一步完善对出口产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灵活地根据市场行情,主动采取临时性配额,控制一些敏感商品的出口数量,及时调整市场布局,减少某一市场产业指控我产品倾销的概率。第四、取消企业出口创汇这一指令性指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将对企业的指导重点转向考察出口效益和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严加惩罚。第五,继续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行外贸规模化经营,分类建立全国范围的专业化出口委员会和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出口企业集团,既调控总量、结构和价格,又协调企业分工,为保国家整体利益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也可借鉴日本经验采取出口卡特尔形式,促成出口企业树立长期效益观念,协同作战,统一对外报价,缓解彼此之间的竞争,以消除无序竞争的弊病。第六、监控出口市场,建立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敦促国内出口企业及时调整出口价格,调整向这一市场的出口数量,以防患于未然。

3.按照国际惯例建立我国反进口倾销体系。入世之后,我国现有的许多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将被取消,我们必须学会利用国际贸易体制所认可的反倾销武器对我国的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以和西方国家对我出口反倾销相抗衡。

(1)加大我国对外反倾销力度。我国早在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就把反倾销列入其中,赋予政府有关部门消除倾销危害的权利。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5条又作了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这些规定是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反倾销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至今为止对外国的反倾销却只有7例,有些外国商品占领我国的市场份额,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民族工业的生存。如胶卷行业面临富士、柯达的围追堵截,国产乐凯已经遭受严峻挑战。既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就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使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时有所顾忌。

(2)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其反规避措施还不够完善。虽然有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为以及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也没有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使得西方的一些企业可以利用其不完善性在我国境内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而美国调查期不长于180天,欧盟一般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查期短,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3)强化我国市场主体同舟共济的协作意识。我国刚刚步入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的竞争意识较强,容易忽略合作的必要性。国内企业应认识到倾销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侵犯,应该联合起来,以反倾销法为武器共同反击。国际反倾销法对反倾销申请人有明确的要求,即应为能代表国内某类产业,或境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代表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大部分产量的生产者。这说明反倾销法保护的是国内整个产业,而不是个体利益。国内生产者只有相互合作,联合起来,才能很好地利用反倾销法这个安全阀,在自由贸易体制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出口企业的应对策略

1.及时应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出现进出口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各企业应及时做出反应,寻求保护自身权益。现代社会,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无可非议,而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公平与否由司法裁决已成为现代社会公认的法律准则。再说反倾销案件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也有其特殊性,如果被起诉方不能及时参加应诉,不及时提供材料,则将会依对方提供的材料做出裁决,即国际上各国反倾销法通常采用的BIA(Best infomation available即最佳获得资料,实际上就是进口国申诉人提供的资料)。WTO反倾销法附录二中也对使用BIA的具体要求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若当事人不与进口国主管当局配合,或向其隐瞒材料,则可对当事人做出不利裁决,如非价格原因导致的人为的高倾销幅度,进而断定存在工业损害,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限制进口等。更为严重的是,这往往会造成连锁反应,引起对中国其他产品的反倾销投诉。美国是采取判例法的国家,若对某一案件不积极应诉,就可能建立消极的案例,从而影响到以后的某些案件。1994年在中国大蒜一案中,虽然美国进口商参加了应诉,但由于中国出口商认为美国市场一点都不重要而未应诉,美国商务部别无选择,只能采用美国起诉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裁决,给予所有中国大蒜367%的倾销幅度,致使中国的大蒜从1994年起被全部赶出美国市场。此后,这家大蒜一案中代理美国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又相继作为美国国内蜂蜜行业、自行车等生产企业的代理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起诉,影响到高达2000万美元的中国蜂蜜和1.8亿美元的自行车以及蘑菇罐头和靛蓝的对美出口,影响中国对美出口累计金额高达3亿美元。而同年10月广东五矿进出口公司出口的抽屉滑轨受到美方厂家的反倾销诉讼,他们及时应诉,积极进行抗辩,据理力争,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最终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倾销税率为零。面对反倾销,积极的对策首先是坦然应诉,决不畏缩,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深陷困境。

2.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由于反倾销程序十分复杂,专业性很强,加之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如欧盟对类比国的评价和建议必须在立案后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必须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等等,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单纯靠自身力量应诉较为困难,寻找合适的律师十分重要。但律师擅长的只是法律程序,只有将律师的法律专长与企业的产品和市场专长相结合,才能确保应诉工作的成效。

3.充分发挥进口商的作用。通过进口商尤其是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进口商协会去做其所在国政府的工作,往往会对案件裁决产生较大的影响。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在面临反倾销投诉时,涉诉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的立场基本是一致的,出口商希望通过应诉保住出口市场,而进口商也希望能继续进口以赚取利润,由于许多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很有竞争力,经营中国产品的进口利润比较可观,有些进口商在其经营的中国产品被反倾销时往往非常着急,甚至出高价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在类似情况下,双方相互支持,共同参加应诉,取胜机会将大大增加。从政治角度分析,没有外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支持,中国出口商将没有任何来自外国国内的政治支持。一个反倾销案件一旦被起诉国视为仅是两国间的对抗,中国企业将更容易失败,因为反倾销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其国内工业。进口商的重要性还在于他们可以协助找到相对较低的替代国价格,从而降低倾销幅度。出口企业应认识到,是进口商承担支付反倾销税的责任,进口商将直接承担倾销幅度升高的后果,中国出口商应该同他们积极配合。

4.争取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在西方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中,至今尚无一国将我国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澳大利亚只宣布“承认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在具体操作中,采取“个案处理”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企业填写的调查问卷进行实地核查,如符合“市场经济”企业的条件,则可直接采用企业生产成本等数据来计算倾销幅度。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政策的改革上,一直走在西方国家的后面,直到1998年4月欧盟才出台对中国、俄罗斯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规定,欧盟将在个案处理基础上来审查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自动给予的,而是应诉企业必须申请并举证,经欧委会调查核实同意方可取得。中国企业应该努力证实自己是符合市场经济五条标准的,其中首先要考虑如何达到最起码的两条形式标准:一是公司是否完成了转制,二是公司财务是否符合国际财会规则,如果连这两条形式标准都达不到,企业就没有为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抗辩的余地。

5.参加复审应诉。一旦产品被征反倾销税,这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就被判了死刑。在开拓其它市场、力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企业还可积极通过参加各种复审推翻原判,重新恢复出口。反倾销行政复审,主要用于确定所课征的反倾销税是否应该调整或取消。WTO《反倾销守则》新增的落日条款规定:反倾销税自征税之日或最后一次复审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时间。然而如果终止征税还可能造成工业损害,则进口国在复审结束之前仍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新守则还要求5年期满前,进口国要进行复审,且复审要求在12个月内结束,复审可由进口国生产商和出口国生产商等提出申请。我们应避免进口国生产商提出复审要求,否则将很被动。因为我们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国主管当局递交充足的应诉资料,否则其会使用“最佳可获资料”进行裁决。相反,若我出口企业主动提出复审要求,我们有备而来,资料准备充足,可争取有利的复审结果。

6.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第一,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我国入世在即,各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应提到议事日程中来,在对外经营时不仅要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国际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密切关注他国法律发展动态,重视研究WTO相关法规及协议,依法经营,遵守国际惯例,重塑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第二,健全完备的财会制度。1993年我国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已经接轨,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及其它财务记帐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帐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帐,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内容。一些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的生产经营等商业资料,在填写问答单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再加以某些国家对我国的歧视性措施,造成我出口企业极难在反倾销案件中胜诉。因此,出口企业平时就应注意按法律规定和国际规范进行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会计帐簿要规范、完整、清楚,以便应对反倾销问卷调查。第三,树立科学的企业营销理念,由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靠低价竞销获取庞大利润的时期已经不再,市场在变,企业的营销观念也要变。出口企业不应把获利的着眼点放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上,而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推新款式,改善包装装璜,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争创名牌,依靠非价格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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