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现象学运动中的西奥多183;Lipps和Ednunde#183;Husserl:从移情心理学到移情现象学_现象学论文

早期现象学运动中的特奥多尔#183;利普斯与埃德蒙德#183;胡塞尔——从移情心理学到同感现象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同感论文,多尔论文,蒙德论文,埃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804(2013)03-0065-09

一、引论

特奥多尔·利普斯(Theodor Lipps,1851—1914)是现象学运动,特别是早期现象学运动的重要人物,与胡塞尔以及现象学运动有多重联系:他是胡塞尔老师卡尔·施通普夫在慕尼黑大学的系统哲学教席的继任者,又是马克斯·舍勒、阿道夫·莱纳赫、莫里茨·盖格尔、亚历山大·普凡德尔、赫特维希·马特乌斯、特奥多尔·康拉德、约翰内斯·道伯特等人的老师(或是他们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或是他们任教资格论文的指导老师)。他的主要著作有:《心灵生活的基本事实》(1883)、《逻辑学的基本特征》(1893)、《空间审美学与几何——光学的欺罔》(1897)、《滑稽与幽默》(1898)、《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十讲》(1899)、《论感受、意愿与思维》(1902)、《心理学指南》(1903)、《审美学》(1903—1906)、《论同感》(1913)等。可以说,现象学运动第一阶段的骨干成员是由利普斯的学生构成的,而且他自己也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这一时期的现象学运动。

利普斯出生于德国的瓦尔哈本,1874年在波恩大学以“论赫巴特的本体论”为题获得了博士学位。1877年利普斯在波恩担任了三年的哲学副教授,后于1890年在布雷斯劳(现为波兰的弗罗茨瓦夫)担任了四年的哲学正教授,最后于1894年应聘至慕尼黑大学哲学系,接任卡尔·施通普夫的系统哲学讲座教授的位置,直至1914年因病去世。

利普斯一生在两个领域留下其最重要的哲学思想痕迹:审美学与心理学,而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归根结底又可以通过一个带有他的烙印的核心概念得到内在的联结:“同感”。这个词的德文原文是“Einfühlung”,本意是“感受到……之中”,或“设身处地地感受到”、“为他人的感受”,等等。在心理学的汉译中大都被译作“移情”。与此对应的英文应当是“feeling into”,但今天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使用“empathy”一词。这个词的使用源自冯特的学生、心理学家铁钦纳(Edward Bradford Titchener,1867—1927),他在将利普斯的“Einfühlung”译成英文时选择了一个古希腊词“μπθεια”。①后来在将它译回德文时,又被译作“Empathie”。②

一般认为,关于同感的科学理论是由利普斯首次提出的。施洛斯贝格(Matthias Schloberger)还将利普斯的学说视作至此为止“考虑最为周全、拟订最为广泛的同感理论”,并据此认为“在将同感确定为审美论和认识论的概念方面,他的认识论解释学也许做出了最大贡献。”③这个同感理论很快便在胡塞尔、舍勒、施泰因那里产生影响。由此观之,利普斯之所以可以被视为现象学运动的一个成员,原因不仅在于早期现象学运动的成员多半是他的学生,而且也因为他本人通过自己的同感理论研究而在现象学的情感分析和交互主体现象学分析方向上所起的作用。有理由说,“没有利普斯的著作,无论是胡塞尔的研究还是舍勒的研究都是无法想象的。”也正因为如此,“利普斯今天已经几乎全然被忘却。但无论如何还在胡塞尔哲学中受到关注。”④

二、胡塞尔对利普斯的影响

胡塞尔与利普斯的关联肇始于《逻辑研究》。胡塞尔在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中将利普斯视作逻辑心理主义的一个重要而典型的代表人物,多次引用和批评利普斯在其《认识论的任务》一文与《逻辑学的基本特征》一书中的相关论点。

在波恩大学任私人讲师期间,利普斯便在《心灵生活的基本事实》一书中提出,“全面的科学有两种:自然科学与哲学,即外经验的科学与内经验的科学”,而“建基于内经验之上的有心理学、逻辑学、审美学、伦理学连同与它们相联结的学科。”⑤后来在《逻辑学的基本特征》一书中,利普斯更明确表示:“逻辑学是一门心理学的学科,同样确定的是:认识只出现在心理中,并且,在认识中得到完善的思维是一个心理的发生。”⑥

事实上这是逻辑心理主义最为典型的表达,胡塞尔将其称作原本的和彻底的心理主义:“他(利普斯——作者注)的逻辑学所倡导的心理主义愈是原本、愈是彻底,他所做的那些妥协便愈是令人生厌,他便愈深地陷入到逻辑学的所有分裂之中;自贝内克以后,利普斯在这方面几乎是独一无二的。”⑦胡塞尔认为正是利普斯等人的出色工作,使得在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的对峙中心理主义占得了上风,从而一直将其本身内含的问题掩藏起来:“观念主义的批判也许在对原则问题的考虑上会引起人们的不安;但大多数人只要看一眼从穆勒到埃德曼和利普斯的一系列可观的著作就会重新恢复他们动摇不定的信念。”⑧

在研究了《逻辑研究》之后,利普斯显然开始认真地考虑胡塞尔的批评与抨击,也可以说,胡塞尔的批判对他显然深有触动——至少他觉得有必要对自己的立场再做审查。起先他在1903年的一篇文章⑨中做出了一个最初的让步性表态。此时胡塞尔已经应聘到哥廷根大学哲学系任教,他原先在哈勒大学哲学系的同事、新康德主义者A.里尔于1903年6月8日写信给他,告知利普斯态度的转变:“您或许可以对利普斯(一位极其认真的研究者)在‘心理学争论点’中所做的让步感到满意了……如果逻辑学不建基于心理学之上,即不依赖于心理学的方法,那么人们是否还在说,它属于心理学,这就是完全次要的了……利普斯恰恰处在这个回撤的过程中——为此我们不必与他在语词上做纠缠。”⑩此后不久,里尔于1904年5月15日再次致函胡塞尔,告知利普斯的另一个明确的表态:“您大概读到了利普斯所写的对您的论述:‘我认为胡塞尔是一个特别敏锐和深刻的思想者’,而且在前一句中他声明,从您那里学到了东西。”(11)

毫无疑问,利普斯通过《逻辑研究》了解了胡塞尔的敏锐和深刻,并极为重视胡塞尔的批评,因而在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关系问题上态度有所转变。他与马赫一样(12),属于在《逻辑研究》中受到胡塞尔的心理主义指责,意识到自己立场可能导致的理论困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乐于接受这种批评,而后做出一定改变的重要的心理学家。

利普斯实际上并没有完全理解胡塞尔的现象学思维方式,也没有完全理解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批判心理主义、在第二卷中又回过来用描述心理学的方式去讨论心理学问题的做法。这与海德格尔在初读《逻辑研究》时的困惑是基本一致的。(13)因此,在1903年12月8日致胡塞尔的信中,利普斯告诉胡塞尔:“我觉得,我们总的说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他之所以有这种感觉很可能是因为,“有时我也觉得它们[即胡塞尔的术语]是心理主义的。有一次我曾半玩笑、半认真地对我的那些——极其勤奋地研究着您的《[逻辑]研究》的——较为专业的学生们说,须要有一个人去写一篇题为‘胡塞尔的心理主义’的争论文章。”(14)对此,埃尔玛·霍伦斯坦曾指出:“当然,从这封信中可以看出,他(利普斯——作者注)并不理解,在证明了逻辑学的自主性之后,仍然会有一个合法的‘心理学’问题留存下来,即超越论哲学的问题:逻辑的客观观念性如何能够成为思维者的认识财富。”(15)而且实际上这不只是超越论哲学的问题,也是意向性现象学的问题,以及本质直观现象学的问题。利普斯心理学与胡塞尔现象学观点之间的差异在这里已经得到明显的表露。

胡塞尔曾在1917年6月12日为莱纳赫撰写的悼念文字中概括地回顾了在利普斯及其学生和自己之间的这段思想因缘:“莱纳赫最初的哲学训练是在慕尼黑通过Th.利普斯而获得的,他在任何时候都始终对这位重要思想家抱有极大的尊敬,尽管他在大学期间就已经在根本上脱离了利普斯的哲学。他加入了利普斯学生的群组,这些学生捍卫我的《逻辑研究》的方法信念,反对他们的老师的心理主义,并一同影响了利普斯在其最后发展时期的重要哲学转变。”(16)

但归根结底,超越论哲学的问题在利普斯的学生们那里也未得到解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胡塞尔与慕尼黑学派和哥廷根学派之间的分歧和差异。总体而言,早期现象学运动的多半重要成员虽然看起来都是从利普斯而来,并且与现象学结成反心理主义的同盟,但实际上他们在胡塞尔完成超越论哲学转向后并未跟随胡塞尔,而是最终或多或少地留在了或者说回到了利普斯。

无论如何,利普斯的基本立场由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批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以至于胡塞尔在1913年《逻辑研究》的第二版中已经可以说:“自这部著作发表以来,有几位我视作(逻辑)心理主义代表人物的著述者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的立场。例如,Th.利普斯自1902年以来在他那些极为重要和独创的著述中所表述的观点便完全不同于那些他在这里被引用的著作所具有的观点。”(17)

三、利普斯对胡塞尔的影响

利普斯通过《逻辑研究》开始关注胡塞尔的工作。1903年,他将自己新发表的著作《心理学指南》寄给胡塞尔,随之与胡塞尔建立起联系。从胡塞尔在相关研究手稿中的表述来看,利普斯在同感研究方面对胡塞尔积极的和实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这部著作完成的。(18)胡塞尔仔细研究过的另一篇利普斯的文章是《再论同感》,(19)并对其做了五页纸的速记摘录(手稿:KV2)。除此之外,胡塞尔在其手稿中还列出他所知道的利普斯含有“同感”分析的著述:《伦理学基本问题》,1899年第一版、1905年第二版;《审美学》第一卷,1903年;《审美学》第二卷,1906年;《心理学研究》辑刊第一卷,1907年;《单一与关系——关于统觉心理学的一个概述》,莱比锡,1902年,等等。胡塞尔显然十分熟悉利普斯1907年之前关于“同感”问题的所有思考,(20)但可能没有读过利普斯发表在他自己主编的《心理学研究》辑刊第二卷(1913年)上名为《论同感》的长篇论述。利普斯去世前一年出版的这部专论应当是他对同感行为所做的最后的、也是最系统和最全面的分析。(21)

如前所述,同感是利普斯的哲学—心理学研究系统中的核心概念。在《心理学指南》中,利普斯将同感视为认识的三个来源之一:“认识领域有三个。我知道事物、知道我自己,以及我知道有其他自我。第一种认识来源于感性感知。第二种认识来源于内感知,即是说,对自我连同其规定性、欲求体验、活动、行为与感受、因而同时也包括它与对象之关系的直接的、或在回忆中被看到的、反观的把握。最后,第三种认识方式的来源是同感。”(22)这里可以看出,对利普斯而言,“同感”意味着一种认识方式,既不同于对外部事物及其规定性的感性的、直向的认识,也不同于对内心自我及其规定性的体验的、反思的认识,而是一种特殊的、涉及他人的认识方式或认识过程。

这样的定义已经超出了“同感(Einfühlung,empathy)”一词的字面含义,它主要表明某种情感过程。利普斯既赋予“同感”一词以认知过程的含义,也赋予它以情感过程的含义。他解释说:“我在这里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接受这个语词,这个意义在根本上要比这个语词所能允许的要更为宽泛;即是说,我是在‘对我的一个与我有别的对象一般的客体化’的意义上接受这个语词,无论这个被客体化的东西是否配得上狭义的、真正的意义上的一个感受的名称。”(23)这个意义上的“同感”后来也被胡塞尔运用在“对他人的经验”的交互主体性现象学分析中。

胡塞尔在“同感”标题下进行的现象学意识分析研究肇始于1905年,与利普斯的影响直接相关。按照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三卷本编者耿宁的说法,“在探究胡塞尔对陌生经验的辨析时立即要提到特奥多尔·利普斯的名字”,因为“一切迹象表明,胡塞尔大约是自1905年起并且主要是在与特奥多尔·利普斯的辨析中开始研究‘同感’问题。也许他当时受到亚历山大·普凡德尔和约翰内斯·道伯特的外部推动,这两人在1905年夏与胡塞尔聚会于西费尔德。”(24)此后,胡塞尔在这个方向上的研究和思考一直延续着,直至1938年去世都未曾停止过。他的相关研究手稿由耿宁编辑和整理,以《交互主体性现象学》为题分三卷出版,即《胡塞尔全集》第十三、十四、十五卷。(25)

最初胡塞尔在与此相关的研究中使用得较多的术语是同感,此后还有陌生感知、陌生经验、他人经验、交互主体性等等。即使在胡塞尔意识到“同感是一个错误的表达”(26)之后,他仍然或多或少地坚持对这个术语的使用。在胡塞尔一生对感知或经验所做的分析中,陌生感知与事物感知、自我感知一起构成最基本的意识行为种类,基本上可以对应于前面所说的利普斯对三个认识领域的划分:同感、外感知、内感知。(27)

1905年对于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问题研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促使他关注同感问题的人可能有三位:利普斯、狄尔泰和迈农。利普斯对胡塞尔影响无疑是最大的,也是最早的。耿宁注意到,在对利普斯“再论同感”文章所做的五页纸速记摘录(手稿:KV2)中,胡塞尔没有像以往那样加入自己的评注,而是完全做逐字逐句的摘录,这很可能是因为胡塞尔在阅读这篇文章时尚未在同感问题上持有自己的立场。(28)

1905年至1910年,在胡塞尔开始初步形成自己的同感理解时,他与利普斯在同感理论的理解上已经处在对立的位置。同感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对他人的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在利普斯之前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理论是类比推理论,这种理论把我们对他人的理解建基于陌生经验的间接性基础上,(29)而这恰恰是利普斯试图通过同感理论来反驳和克服的。利普斯所说的同感是指:“在我统摄一个对象的同时,作为从属于它的、或处在它这个被统摄的对象中的、作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会体验到我的内心状态的一种特定方式。这个方式看起来是在它之中一同被给予的,是在它之中传诉给我的。”(30)这里所说的在对象之中一同被给予我的特定方式,可以是意愿的表达方式,也可以是感受的表达方式。因此,我将自己投入到我统摄的对象之中,并体验和领会它的心灵表达;应当可以说:这个对象的表达(Ausdruck)同时也是我的印象(Eindruck)。这就是我们经验他人的最基本方式。

胡塞尔虽然接受了同感的说法,但并不认可利普斯的同感理论。他对利普斯的关注从一开始的不持立场很快过渡到持否定的立场。胡塞尔认为,同感的基本出发点在于对他人的“驱体”(Krper)以及“身体”(Leib)的感知。“身体”在这里是指有灵魂的“驱体”。因此,首先将他人的“驱体”把握为有感觉的“驱体”,而后在此基础上将他人的驱体理解为他人的身体,即另一个与我的自我相似的自我的实存,再后才理解他人的某个心灵的“表达”。(31)这是胡塞尔对他人的经验的现象学描述和理解,也构成他对利普斯的主要批评,因为这同时意味着:胡塞尔认为利普斯的同感理论并没有深入到他人经验的根源和底层,即胡塞尔所说的“感官学的(sthesiologisch)层面”(32)。除此之外,胡塞尔对利普斯的另一个批评是利普斯没有对“表达”做更细致的区分。(33)

在耿宁看来,胡塞尔对利普斯的同感理论的批评首先基于他对利普斯整个哲学的总体批评:“利普斯诉诸于生命表述和陌生表达活动之模仿的‘美妙而不可进一步说明的本能’,据此而将同感解释成一种‘现象学式的无知的庇护所’,对此胡塞尔予以驳斥,并且用根据‘证明之主导线索’进行的现象学澄清来取而代之。由于胡塞尔提出这个要求,因而对他来说事关‘同感’的‘首要前提’。”(34)就此而论,胡塞尔与利普斯的分歧首先是在目标设定与问题起点方面的分歧,这也可以说是方法层面的根本分歧;相比之下,其他的分歧都显得次要。(35)

其他分歧之所以是次要的,原因很可能在于,在胡塞尔与利普斯和狄尔泰的同感理论之间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同感仍然只是对自己而非他人的直接感受。或者用施洛斯贝格的话来说,“同感理论的运作也带有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每一个自我来说都只有它自己的心理内涵才是直接可达及的。”(36)在胡塞尔、狄尔泰、利普斯的相关理论中都隐含地预设了这一点。施洛斯贝格认为: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理论与利普斯和狄尔泰一样最后以失败告终,因为他无法解决他人经验的循环性问题;只有舍勒在胡塞尔奠定的现象学基础上开出了一条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新途径。(37)

利普斯对胡塞尔在同感理论上的影响,或者说胡塞尔对利普斯同感理论的辨析,看起来一直延续到二十年代。在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对利普斯同感理论的总体批判与继承的问题上,还有做进一步系统的和专门的研究的必要。

四、结语

除同感理论外,利普斯对胡塞尔的可能影响还体现在胡塞尔对其《逻辑研究》第一版的修订上。利普斯在1903年致胡塞尔的信中曾提出直接的修改建议:“我只是在此期间难以习惯您的术语,我觉得它们可以更简单些。”(38)在术语运用与阐释方面做出改进或许是胡塞尔在修订第一版的过程中所抱有的首要意向之一。对此可以引述舍勒的一封信为证:“也许,在第二版中——利普斯对它非常好奇——对您的‘行为’(Akt)和‘行为形式’(Aktform)概念的更为详细的阐明以及对现象学目标的更为详细的陈述——就如您曾对我口头所辨析过的那样——会驱散这种奇特的[心理主义]恐惧。”(39)

总体而言,胡塞尔与利普斯之间存在一种十分微妙复杂的个人关系。即使对其心理主义立场和心理学研究结论大多持批判的态度,胡塞尔自始至终都对利普斯十分尊敬。印证胡塞尔对利普斯的尊敬的一个辅助例子是胡塞尔对利普斯的《人性论》德译本的表态:利普斯的同感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翻译的休谟《人性论》中相关思想的影响。直至今日,利普斯的休谟《人性论》德译本仍然是迈纳出版社闻名遐迩的《哲学图书馆》系列中的标准译本。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引用《人性论》时曾特别说明:“我引用的是利普斯的功德无量的德译本《人性论》,但用‘观念’(Idee)取代了‘表象’(Vorstellung)。我们仍可以继续保留利普斯用特殊的表象概念(Vorstellungsbegriff)来翻译休谟这个术语的做法。”(40)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胡塞尔对其他英国经验主义著作的德译本评价甚低。按照施皮格伯格的回忆和舒曼的说明,在1924—1925年冬季学期为高年级学生开设的现象学练习课的第一堂课上,胡塞尔便“告诫参加者,要阅读作为现象学之最佳引论的英国经验主义者文本的原文,并且避免阅读‘有毒的’德译本,尤其是基尔希曼的德译本。”(41)

而在利普斯方面,他在现象学运动中的位置随着运动的逐步展开显得日趋尴尬。最初,很可能是通过利普斯的学生约翰内斯·道伯特的中介,利普斯在1903年便与胡塞尔有书信往来。他在著述中对胡塞尔的意识描述与分析的才华的赞佩也溢于言表。1904年,胡塞尔应利普斯的邀请去慕尼黑,在利普斯组织的“心理学学会”做了讲演,并与利普斯等人会见。1905年,胡塞尔在路过慕尼黑时与利普斯见面会谈,随后去了西费尔德,与道伯特和利普斯的另一位学生普凡德尔等人会面,随之而来的便是慕尼黑的利普斯学生的“背叛”和向哥廷根的胡塞尔的“投奔”。首先是利普斯的“心理学学会”成为慕尼黑“现象学研究的培植场”,此后是慕尼黑对哥廷根的“入侵”:几乎利普斯的所有学生,包括他的外甥特奥多尔·康拉德都转而来到哥廷根,成为胡塞尔的学生。这个事件的直接结果是现象学运动的慕尼黑学派与哥廷根学派的形成。1913年参与胡塞尔主编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的四位合作者:盖格尔、普凡德尔、莱纳赫、舍勒,无一例外都是利普斯的学生。

在此过程中,胡塞尔与利普斯的关系于1905年前后应当说是较为密切的,两人之间有较多的合作。例如利普斯曾于1906年推荐特奥多尔·莱辛去胡塞尔那里做任教资格的考试,而胡塞尔则于1906年推荐马克斯·舍勒去利普斯那里做任教资格论文。双方往来密切。但同样是在1906年,利普斯与他已经处在胡塞尔的影响下的学生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已经无法再掩饰。

在利普斯与他转向现象学的学生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没有维续下去,或者至少可以说没有得到加强,主要是因为利普斯自1909年起健康状况开始变坏。胡塞尔曾在1909年9月初路过慕尼黑时再次拜访利普斯与普凡德尔,这时利普斯已经在寻医治疗。此后在胡塞尔与慕尼黑学生之间的书信交往中常常有时好时坏的消息传来。利普斯很快便不再能够进行教学活动,渐渐退出学界。学生们与他之间的争论和冲突随即平息,取而代之的是对他的关心和怜悯。

当胡塞尔、普凡德尔、道伯特和慕尼黑现象学家莫里茨·盖格于1911—1912年冬在累根斯堡相聚,具体筹备期刊的出版时,普凡德尔原初计划将他编辑的利普斯纪念文集(42)作为现象学期刊来维续,但在“累根斯堡协商”中最终“为了‘年刊’而放弃了这个计划”(43)。在代表现象学运动的《年刊》的创办过程中,这可能是唯一一次在《年刊》(或现象学)与利普斯之间选择了前者的案例。后来在创刊问题的具体讨论中可以看到利普斯的学生们,尤其是普凡德尔,一再要求在操作中顾及利普斯的感受,例如希望“避免给人以从利普斯那里逃离的印象”等等。普凡德尔在给胡塞尔的信中明确写道:“我们的意见并不是要求利普斯教授先生参与进来;我们只是不想在我们这位敬爱的、现在如此痛苦的老师这里引起这样的怀疑,好像我们现在想要逃离开他。维持原计划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排除这样的可能性。”(44)

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创刊号出版后不久,特奥多尔·利普斯便因病去世(1914年10月17日),享年63岁。

回顾这段历史,或许我们可以在争执与冲突的硝烟飘散之后更清楚地看到:利普斯的学生实际上在胡塞尔完成超越论哲学转向后并未完全跟随胡塞尔前行,而是仍然以某种方式留在了或者说回到了利普斯。例如,盖格尔对同感和美感的现象学探讨,普凡德尔对意愿的现象学探讨,舍勒对同感与同情等等意识行为的现象学研究,康拉德的语言学研究与审美学研究,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利普斯的问题研究的继续和发展。慕尼黑学派的工作,在总体上可以说是将带有利普斯烙印的心理学转变成了现象学的心理学。

当然,从移情心理学到同感现象学这个转变已经非同小可。在经过胡塞尔这位意识描述天才之光的沐浴与洗礼之后,慕尼黑与哥廷根的现象学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在各自不同的领域为后人留下了自己的思想与精神遗产。现象学的慕尼黑学派和哥廷根学派始终还因此而受到人们的关注。

注释:

①参见:E.B.Titchener,Lectures on the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of Thought Processes,New York:The Macmillan Co.,1909.pp.21~22.

②在利普斯这里,以及在胡塞尔、舍勒等哲学家的相关理论的翻译中,笔者没有采用心理学的汉译“移情”,而是用了“同感”。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词的含义在他们那里要远大于它后来为心理学所理解和接受的范围,也远超出“情”的范围;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在它与“同情”(sympathie)概念之间存在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对这两个概念的讨论可以参见:N.Eisenberg,“Empathy and Sympathy”,in M.Lewis and J.M.Haviland-Jones(eds.),Handbook of Emotions,New York/London:Guilford Press,2000,pp.677~691.利普斯自己也将同情纳入同感的范畴:“同情(Sympathie)是同感,是一同体验(Miterleben)”。参见利普斯:《美与艺术的心理学》,汉堡、莱比锡,1903年,第564页。)最后,中文的“同感”(如“深有同感”)一词超出道德情感的语境,带有认知理解方面的含义,而且也与舍勒后来的再造词“同一感”(Einsfühlen)相呼应。当然,“同感”与“移情”这两种中文译名都不能与德文的原文完全对应,尤其是在遭遇“einfühlen”的被动态“eingefühlt”时,“被同感的”和“被移情的”都不能说是恰当的翻译。

③[德]马蒂亚斯·施洛斯贝格:《他人经验——人类共在中的感受》(Die Erfahrung des Anderen:Gefühle im menschlichen Miteinander),慕尼黑:奥尔登堡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62页。

④[德]马蒂亚斯·施洛斯贝格:《他人经验——人类共在中的感受》(Die Erfahrung des Anderen:Gefühle im menschlichen Miteinander),慕尼黑:奥尔登堡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62页注1。

⑤[德]利普斯:《心灵生活的基本事实》(Grundtatsachen des Seelenlebens),波恩,1883年,第4、3页。

⑥[德]利普斯:《逻辑学的基本特征》,1893年,第3节。

⑦[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A137/B137,第119~120页。

⑧[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A211~212/B211~212,第184页。

⑨[德]利普斯:《“心理学争论点”的继续》,《心理学与感官生理学杂志》第三十一辑,1903年,第78页。

⑩《胡塞尔书信集》第V卷,第198页。

(11)参见《胡塞尔书信集》第V卷第199页。利普斯的原话是:“此外,我近年来学到了一些东西。接下来我觉得自己有义务除冯特之外还提到一个人,他以某种方式构成冯特的最极端的对立面,我指的是埃德蒙德·胡塞尔,一位特别敏锐和深刻的思想家。”(利普斯:《心理学的任务:一个回应》(Die Aufgabe der Psychologie:eine Erwiderung),《文献汇报》(Beitrge zur allgemeinen Zeitung)第101期,1904年5月3日,第202页。)

(12)威廉·冯特曾将他们两人都视为下列心理主义观点的“最坚定的倡导者”:“整个哲学都成为心理学。审美学是美与艺术的心理学,伦理学是道德意愿的心理学,逻辑学是概念构成和思想联结的心理学,如此等等。”而马赫与利普斯的区别只是在于,前者已经将心理学的考察运用在自然科学的领域,并且获得了许多自然研究者的掌声;而后者则基本上还将此立场局限于所谓的精神科学领域。(参见冯特:《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Psychologismus und Logizismus),《短篇论文集》,莱比锡:恩格曼出版社,1910年,第515页。)——笔者在即将刊发的论文《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的纠结——对胡塞尔与冯特之间相关争论的思想史重审》中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论述。

(13)参见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4页。

(14)《胡塞尔书信集》第II卷,第121页。

(15)[瑞]霍伦斯坦:《编者引论》,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94页。

(16)[德]胡塞尔:《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9页。

(17)[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BXIII。

(18)胡塞尔应当拥有这部书的前三个版本:1903年第一版、1906年第二版和1909年第三版,因为他在其研究手稿中先后引用过这三个版本。参见《胡塞尔全集》第十三卷,《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海牙: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1973年,第39、70页。

(19)参见利普斯:《再论同感》(“Weiteres zur Einfühlung”),《总体心理学文库》(Archiv Für Die Gesamte Psychologie)第四辑,1905年,第465~519页。

(20)详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的现象学》第一卷,第76页,编者注2。

(21)利普斯的《论同感》(Zur Einfühlung)作为其第二册和第三册发表于《心理学研究》第二卷(莱比锡:威廉·恩格曼出版社,1913年,第111~491页)。这部有着380页篇幅的著作完全致力于同感行为的结构分析、种类区分、范围界定,以及它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相同与差异的确定。应当说,这部书甚至比梅洛-庞蒂的《感知现象学》更配得上《同感现象学》的称号。它十分突出地体现着现象学的意识结构描述与把握的特点。与这部《论同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人小野泽精一等人所著的《气的思想:中国自然观与人的概念的发展》(东京,1978年):前者是对非历史的、无变化的结构的横向把握,后者主要是对中国思想史上关于气的思想的产生与流变之脉络的纵向梳理。它们构成两种最基本的问学方式。

(22)[德]利普斯:《心理学指南》(Leitfaden der Psychologie),莱比锡,1909年第三版,第222页。

(23)[德]利普斯:《心理学指南》(Leitfaden der Psychologie),莱比锡,1909年第三版,第222页。

(24)耿宁:《编者引论》,见《胡塞尔全集》第十三卷,《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XXV、XVII页。

(25)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现象学》文稿按其撰写时间分为三卷出版:第一卷:1905~1920年,第二卷:1921~1928年,第三卷:1929~1935年。如前所述,胡塞尔在交互主体性问题上的研究并非到1935年截止;只是因为1935年以后的交互主体性问题研究文稿与《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有内在关联,因而被纳入《危机》(《全集》第六卷)以及《危机补充卷》(《全集》第二十九卷)出版。

(26)参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的现象学》第一卷,第335~339页。

(27)关于胡塞尔对这三种感知的结构具体分析可以参见笔者《自识与反思》一书的第二十讲:“胡塞尔(1):意识的共现结构与自我的可疑性”(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68~386页)。

(28)参见耿宁:《编者引论》,见《胡塞尔全集》第十三卷,《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XXVI页。

(29)参见马蒂亚斯·施洛斯贝格:《他人经验——人类共在中的感受》(Die Erfahrung des Anderen:Gefühle im menschlichen Miteinander),慕尼黑:奥尔登堡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58页。

(30)[德]利普斯:《心理学指南》(Leitfaden der Psychologie),莱比锡,1909年第三版,第223页。

(31)参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74页(手稿:E13II,第161a页):“可以看到,利普斯完完全全地固持在心灵表述之表达的问题上,并且对此视而不见:对一个他人的感知首先预设了将身体之为身体的理解,以及首先是在精神主体意义上的身体与主体的关系。必须先有身体性,而后才有陌生的精神性被构造出来,它以身体的方式表达自己。”

(32)参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30页。

(33)参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76页。

(34)耿宁:《编者引论》,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XXIX页,以及该书正文部分,第24页。

(35)参见耿宁:《编者引论》,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XXX页。

(36)[德]马蒂亚斯·施洛斯贝格:《他人经验——人类共在中的感受》(Die Erfahrung des Anderen:Gefühle im menschlichen Miteinander),慕尼黑:奥尔登堡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58页。

(37)参见[德]马蒂亚斯·施洛斯贝格:《他人经验——人类共在中的感受》(Die Erfahrung des Anderen:Gefühle im menschlichen Miteinander),慕尼黑:奥尔登堡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9~19页。

(38)《胡塞尔书信集》第II卷,第121页。

(39)《胡塞尔书信集》第II卷,第212~213页。

(40)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事实上胡塞尔也用“功德无量”(verdienstvoll)来形容利普斯对同感的阐释。(参见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第一卷,第70页)

(41)参见舒曼的编者注,见施皮格伯格:《作为大学生在胡塞尔身旁:施皮格伯格写于1924/25年冬的一封家书》,《胡塞尔研究》第2期,1985年,第239页。

(42)后来该文集单独出版,即亚历山大·普凡德尔编:《慕尼黑哲学论文集——由其原先的学生们献给Th.利普斯六十寿辰》(Münchener 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en.Theodor Lipps zu seinem sechzigsten Geburtstag gewidmetvonfrüheren Schülern),莱比锡,1911年。

(43)《胡塞尔书信集》第II卷,第142页。

(44)《胡塞尔书信集》第II卷,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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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现象学运动中的西奥多183;Lipps和Ednunde#183;Husserl:从移情心理学到移情现象学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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