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与我国乡镇企业比较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乡镇企业论文,启示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日本通产省亚洲经济研究所专家考察组,对我市乡镇企业进行为期10天的考察。为了更好地探索我国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发展,我们借此机会,对日本中小企业情况作了初步的了解,并与我国乡镇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对比,从中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比较一:中小企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经济能快速发展,很重要原因就在于积极扶持和改造广大的中小企业,促进它们现代化,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数量上看,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5%;从吸收劳动力的情况看,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提供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在中小企业就业的人数达到80%;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来看,中小企业创造的总产值占GDP40%左右,上交税金占财政收入的30%左右,工业总产值中51%来自中小企业。
在我国,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得到迅速发展。有统计显示,九十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七成以上是由乡镇企业创造的。农村社会增加值的近60%,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工业增加值的50%,财政收入的25%,出口创汇的33%,农民收入35%都来自乡镇企业。特别是在就业压力大的今天,乡镇企业已成为安置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目前全国工业部门就业人数为1.5亿左右,其中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超过1.1亿人,占社会总就业的73%。与日本比较,工业总产值比例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相差15个百分点。
比较二:日本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日本不仅在通产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还在内阁总理府设立了中小企业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在都、道、府、县的商工部内,设立了中小企业指导课,负责中小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农业部及各省市设有乡镇企业管理局,市、县(市)设有乡镇企业管理局,乡镇设有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比较三:日本中小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企业员工相对固定,规模因人多少而定。日本的中小企业是以私营和股份制为主体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多为分设;战后日本中小企业大部分实行的是终身雇佣制,工人进入企业后,不能随意解雇;企业主注重员工培训,职工素质高;正是这种终身雇佣制使日本在长时期内实现全国完全就业,这是世界上十分少有的国家。
我国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比日本复杂。分为乡(镇)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乡(镇)村集体企业董事长多为委派制,资产是集体的;私营个体企业多是家族式管理,家长即企业的董事长,管理水平落后;乡镇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叫闲时务工,忙时务农,企业不注重职工培训,职工素质低。日本企业规模以人员多少划分,即50人以下叫小企业,50-300人叫中型企业;中小企业人员少,厂房也不宽敞,但设备、技术和经营管理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产品质量好。我国企业规模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多少划分的,九十年代初有一个划分标准,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企业,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企业;我国乡(镇)村企业厂房宽敞,但设备较落后,自动化程度低,管理水平差。
比较四:中小企业在日本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制定了许多有关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法律。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颁发了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共有三十余条。主要有四个法律,即《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
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对乡镇企业发展,颁布过许多重要文件和法规。197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有关乡镇企业法规、政策性文件30多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规章40多件,基本上形成了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对乡镇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明确规定乡镇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确立了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理顺了乡镇企业的管理体制;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发[1997]8文件,提出“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发展方法。1998年4月2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江苏考察乡镇企业时,发表了重要讲话,用“五个一”高度概括了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比较五:日本有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把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举措之一。日本实行“经营稳定对策借贷制度”,防止信贷紧缩导致企业倒闭和结构性倒闭,还利用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在资金支持方面,日本有三个政策性的银行,即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向中小企业发放各种政策贷款。全国各地有三个政策性银行的代理机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低3-4百分点。为保证中小企业的获得贷款,日本还在各县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协会,是一个非盈利性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担保。小泉上台后,根据日本经济危机的现状,正在研究怎样扶持中小企业的新对策,通产省总共筹集有几千亿日元的担保资金,无条件为中小企业担保。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购买新技术设备,规定减收固定资产税10%,对中小企业为改善结构而建立的组织和共同设施,给予减低税率的优待。
在我国,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没有设立专门的银行,乡镇企业贷款的主要渠道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少量的也在建行、工行开户,资金总量很小。就全国而言,银行信贷资金总量的80%流向国有大企业,只有20%在中小企业,在这种状况下,除少数优势企业外,大多数乡镇企业就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在税收扶持上,我国也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乡镇企业用于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的开支,在应缴所得税额中相应减征。”“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差异性大,我国乡镇企业绝多数在县以下,少量在城市,分属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属于财政体制包干,税收减免政策很难兑现。
比较六:日本把中小企业看作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从资金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日本建立了“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开发力量,增强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增加对创造性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的补助;增设“新技术育成补助框架”,在资金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对基础和应用阶段的技术进行开发;还减免赋税,提供低息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开发,促进中小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以及大学的研究合作和技术交流。
在我国,对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是重视的,鼓励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有专门的扶持资金,省级财政也列有一定的扶持资金,对乡镇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申请手续复杂,到位率低。科研机构与企业的结合程度低,科研机构大多为卖新技术、卖新产品,成果转化慢。
比较七:日本注重多种形式帮助中小企业员工培训,有完善培训服务机制。各都道府县都有为中小企业培训职工的专门技术学校和中小企业大学,用多种方式为中小企业培训人才。日本通产省提供资金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建立内部网络以及利用因特网,构筑起广泛的信息发布和接收系统,将各国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新技术以及各种经营信息通过网络提供给中小企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一批民间团体,及时指导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有商工会议所、商工会、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中小企业诊断协会等组织,经常接受中小企业的要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诊断,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对策和措施;经常举办培训班,为中小企业轮训、培训经营管理人才。这些机构的经费由政府补助,不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我国在对乡镇企业职工培训方面,全国个别地方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省、市、县(市)设有乡镇企业函授站,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难有保障,而且各级的函授站多为各学校的代理机构,从中赚取报名费维持几个人生存,加之师资力量缺乏,为乡镇企业职工培训名不符实。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靠市场机制,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是有偿的,要请专门的咨询机构咨询,而且费用高。
比较八:日本中小企业已经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同大企业结成了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社会大生产体系。日本政府推行“保护中小企业,鼓励竞争,控制垄断”的政策,同大企业协作的中小企业,多数从事零配件的制造,规模小,但专业化程度高,已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日本制造工业的中小企业中,约有60%是直接组织在大企业的经营体系内的,如松下电器公司协作的中小企业,就有1200多家,该公司所需零部件的78%是由这些协作厂提供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的结果,提高了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开发了新产品。其协作方式主要有三种:大企业的子公司或叫分厂,大企业的关系公司或称标准分工厂,大企业的协力公司或称系列外的协力工厂。日本的制造工业,就是用这种专业化协作的体系,组成以大企业为中心的金字塔式结构,实现高度的专业化大生产。
我国乡镇企业是从社队企业演变而来,社队企业的前身叫农村副业,主要是三类,一类为农村生产服务,二类为人民生活服务,三类特种手工艺,起点比日本的中小企业落后几十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各行业,在各业之间、相互依存,加工工业与国营大企业配套,成为国营大企业的零配件厂,提高了乡镇企业的加工水平;部分乡镇企业抓住机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形成相对独立生产经营体系,参与市场竞争,产品在市场上有了一席之地。
几点启示与建议:
日本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得益于日本近40年来建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当前,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同样需要政府助一臂之力。
1、应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营造更佳的发展环境。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能完全发展国有大企业,必须有千家万户的乡镇企业与之配套,一个国家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乡镇企业的状况如何。目前乡镇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没有根本好转,有的职能部门,关卡林立,本位主义严重,企业办事难;各种费用居高不下,企业负担沉重;政府部门在财政、技术开发、信息服务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难以做到一视同仁。今后国家应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提供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2、应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乡镇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在现在的金融政策上,难以进入间接融资市场,进入直接融资市场也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致使乡镇企业普通融资困难;国家应考虑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3、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制度和担保机制。要以乡镇企业以往业绩及未来发展为衡量贷款的切入点,制定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工程,对乡镇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建立全国乡镇企业担保体系,省市县(市)也要建立分支机构,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银行对乡镇企业信贷政策的重点放在支持具有良好发展业绩的企业上,进而为乡镇企业提供完善的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在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为乡镇企业提供专业化,建立信用审核制度,保证乡镇企业贷款即时办理,简化贷款手续。
4、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渠道是乡镇企业增资的必由之路。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民间投资机构或投资基金,利用社会富余闲散资金发展所属地区的经济,在建立健全完整的乡镇企业信用制度和担保机制的基础上,扩大乡镇企业融资渠道,改变现行对乡镇企业贷款提高利率的做法,应降低利率,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减少赋税。
5、归并管理程序,理顺管理关系。发达国家均设有中小企业管理局,我国中小企业是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已出现投资多元化,独资、合资、私有、个体等所有制形式相继出现,再以乡镇等行政名称筐企业名称已名不符实,于是出现多头管理,如个私办、个私协会、工商联等管理单位,造成多家在企业收费,致使“三乱”现象屡禁不止。从现在经营形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建议将现有的乡镇企业管理局改为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中小企业的协调、服务、引导、监督、调研,顺应国际上通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