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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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都还是第一次,其意义之重大,自不待言。

(一)

毫无疑问,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党和国家在执政方式、领导方式上的根本性转变。但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是逐步的,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本文不拟对这一过程作详细研究和说明,而只着重指出以下这一点,即建国后的二十九年(1978年底以前)是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其主要是:

第一,就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这在五十年代后期至1978年期间表现得尤为突出。众所周知,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从而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使得法制建设不仅停滞不前,而且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滑坡、大倒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全党、全国才逐渐形成了轻视法制、否定法制作用的论调,一时间,法律虚无主义在神州大地上蔓延、盛行。

第二,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养成的依靠党的政策、依靠行政命令办事的习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和平年代里得以延续,乃至被强化、被神化。建国以后,虽然有了全国性的政权,但并没能完成“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过渡和转变,反而是人治占了上风。

第三,从历史根源上来看,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的是封建特权和个人的独断专行,缺乏的是民主法制传统。这就确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这些即使在今天表现得仍很明显,并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严重障碍。

第四,党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过分强调阶级专政,以阶级斗争为纲,搞阶级斗争扩大化,过于推崇、迷信群众运动,以致出现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惨剧,等等。

总之,在改革开放以前,各种条件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当然更不可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这就说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绝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在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实施并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复杂的任务。正因为如此,作为我们各项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加强和改善领导,以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

所谓治国方略,就是治理国家的全盘计划和策略,也可以说就是治理国家的方针和战略策略。“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仅体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而且已载入现行宪法中——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表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光是党的主张,也已成为国家的意志。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就是治理国家要法治而不要人治。如前所述,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上的根本转变。实际上,只有真正实现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所以,我们说,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首先就必须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这里,主要谈一下“以党治国”的问题。

为什么要谈“以党治国”的问题呢?一方面,在我国,“以党治国”的流毒比较深远。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73 页)刘少奇同志也曾指出:“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刘少奇选集》上,第176—177页)邓小平同志也反对“以党治国”。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抨击“以党治国”的观念。他说,“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而“以党治国”这种“顽固的思想”所造成的恶果也不小:一是一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二是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等等。总之,“‘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2页)过了四十多年之后的1986年,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仍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另一方面,在我国,对党究竟应该如何执政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很好解决。实际上,我们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管一切,党包揽一切。而这就造成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权代法,“书记挂帅”常常演变成个人专断,以言代法。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剖析的那样:“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的人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所以,以党治国、以党代政与以言代法、个人专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如果这种状况不从根本上加以改变,那是十分危险的。这已是被历史所反复证明了的。

由此看来,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解决以党治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问题,否则,就不可能完成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这就要求,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时,要改善党的领导,只有真正改善了党的领导,才可能加强党的领导,才可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

如何改善党的领导呢?我们认为,当前迫切需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党的性质。在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政党政治,法治国家也可以说就是“政党国家”,即实行以政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体制的国家。但是,党不是国家权力组织、行政组织,这就决定了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党治国。

其次,党的政策与法律有重大区别。(1)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 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2)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使得全体人民能一体遵行(当然,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而党的政策、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其本身也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3 )法律除了体现执政党的相应政策外,还有一系列保证贯彻这种政策的法律手段(如各种法律范畴、整套的法律调整机制等)。因此,那种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的观点,实际上是抹杀了法律本身的特点,必然导致取消法律手段的后果,必然导致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的法律虚无主义。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注意的。

第三,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越来越明确、自觉的认识。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曾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新形势下,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实行党要管党的原则,党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从而切实把党建设好。只有如此,党才可能肩负起日益繁重的任务,把我们的各项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需要强调的是,既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党首先就要依法治党。邓小平同志说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难以保障。就这一点而言,必须扩大党内民主,健全党内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内民主生活。

(四)

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除上述的以外,还应着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以便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首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中国共产党也要必须加以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实事求是地说,上述规定执行得并不好。在有的地方,为了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出台一些政策、措施,他们明明知道这些政策措施是违反宪法法律的,也是违背中央精神的,而这些政策措施本该由当地政府发布的,为逃避审查(即逃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所以,改由当地党委发布或由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方式发布。这是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且在客观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

其次,党要善于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如前所述,党的主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主张(法律)有重大区别。党的政策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民主程序被吸收采纳,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法律。其实,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把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避免直接向政府和人民发号施令,才能避免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倾向。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这三者是有机统一的。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1页)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然要求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提高执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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