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形成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问题_民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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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3926(2000)02—0001—06

在我国开展民族识别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与定义民族理论有关的复杂现象,一些学者对此发表了不少很有见地的意见,但笔者认为仍有再探讨的余地。

民族学界还普遍认为,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们的共同体是循着氏族、部落、部族、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演进的(其中,氏族与部落的组织形式同时存在、无时间间隔)。但是长期以来,从氏族到部族的演进过程的基本情况,学者们进行了描述;其间不同阶段社会组织形式的差异,也有比较明确的说法。然而,由部族演进到民族的历史阶段中,人们共同体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状况的变化十分复杂,学术界至今未能从民族学的角度提出一个区别部族与民族的明晰标准。民族的形成是民族学中最重要的理论问题,提出从部族演进到民族的判定标准虽然难度相当大,但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置而不论,那么我们理论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就会大打折扣。

上述问题实际上均属民族形成理论探讨范畴,故撰成此文,谈一点个人意见。

(一)

斯大林于1913年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中,对“民族”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有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又强调指出:“把上述任何一个特征单独拿来作为民族的定义都是不够的。不仅如此,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按照斯大林的意思,“民族”必须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或者说,完成这四个特征的人们的共同体,就是一个“民族”。但在同一篇文章中,斯大林又说:“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封建制度消灭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同时就是人们形成民族的过程。”后来,斯大林似乎感到自己关于民族的定义和民族的历史范畴的论述相互间不够合拍,于是在1929年撰写的《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文中,说了这样一段话:

当然,民族的要素——语言、地域、文化共同性等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还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时期逐渐形成的。但是这些要素还处在萌芽状态,至多也不过是将来在一定的有利条件下使民族有可能形成的一种潜在因素。这种潜在因素只有在资本主义上升并有了民族市场、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的时期才变成了现实。”[1](P289)

斯大林这一补充论述从表面上对于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的上升时期的说法进行了修补,但是他提出的民族从“萌芽状态”到形成的重要标志,即“有了民族市场、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却是难以把握的。比如,像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的大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有了统一的民族市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水准、发挥什么样的功能的都市才堪称“民族”的经济、文化中心?这种中心是一个还是多个?按照斯大林的论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到1949年建立新中国时,恐怕汉“民族”尚未完全形成。50年代我国理论界进行关于“汉民族形成问题”大讨论时,持此观点者非止一人[2]。照此理论推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多长的时间内,统一的民族市场能够形成?民族的经济、文化中心能够出现?汉民族要在什么时候才能完全形成?(更何论其他少数民族)十分明显,此种理论难以自圆其说。根据斯大林的这种说法,又引出一个“现代民族”和“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问题,加之前苏联学者对当时苏联国内民族状况的阐释被限定在斯大林论述中不敢越雷池一步,故显得十分牵强、越疏理矛盾越多。由于50年代处于一切学苏联的政治氛围之中,我国学术界在民族形成问题上的认识受前苏联影响甚大,故50年代学术界关于汉民族形成的大讨论中,虽未形成“一边倒”之势,但像范文澜先生那样,敢于提出秦汉以下已形成了汉民族这种与“斯大林同志指出”不同的意见,确实是不可多见且难能可贵的。

虽然自50年代汉族形成问题讨论以来,关于民族的历史范畴问题我国学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对斯大林以四特征定义民族的理论是普遍接受的,并以其作为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指导理论。多年来,虽然有人对定义民族提出过这样那样的意见,但笔者认为斯大林1913年对“民族”所下的定义,与他所论述的民族的历史范畴问题不同,是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史记·匈奴列传》对匈奴作了这样的论述:

匈奴……居于北蛮,随畜牧而转移。其畜之所多则马、牛、羊。其奇畜则橐駞、驴……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儿能骑羊,引马射鸟鼠;少长,则射狐兔,用为食。士力能引弓,尽为甲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苟利所在,不知礼义。自君王以下,咸食畜肉,衣其皮革,被旃裘。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贵壮健,贱老弱。父死,妻其后母;兄死,皆取其妻妻之。其俗有名不讳,而无姓字。

司马迁对游牧于塞外的匈奴族的论述,明确反映出他们在居住的地域、经济生活和建立在自身文化基础上的民族心理素质等三个民族特征完全不同于汉民族。太史公虽未提及语言的异同,但匈奴人与汉族语言迥异是自不待言的。太史公不知民族理论,但在述及不同民族特征时,却与斯大林民族四特征理论暗合。因此,研究民族形成问题时,仍然应当遵循斯大林的这一科学理论。

(二)

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上是在斯大林定义“民族”的理论指导进行的(只是在具体问题上作了一些被学者们称作斯大林民族理论中国化的“灵活运用”)。通过长期的实践,为我国众多民族存在形式积累了丰富材料。但是,一些知名的民族学界人士,面对我国众多民族存在的复杂实际情况,感到民族存在的许多现象用斯大林“民族”四特征定义无法作出妥善的解释,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山大学黄淑娉教授。黄先生所撰《民族识别及其理论意义》[3]这篇文章, 引用了大量的材料,对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进行了分析阐述。黄先生的基本观点如下:

民族这一历史上形成的人们共同体,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可能失去了形成期具有的共同地域和经济联系,甚至丢掉了固有的语言,但如果共同的文化特点始终保留或部分地保留下来,就决定了这个民族有别于另一个民族。反之,如果失去了共同文化,将不成其为原来的民族。看来民族的文化特点比语言保持得更为牢固持久。而只要还保留着共同的文化特点,就有维系民族自我意识的纽带。共同的文化特点是构成民族的最根本的特征。

黄先生的上述见解,我是非常赞成的。黄先生将上面的见解应用于我国民族识别的具体问题时,进而提出了以下的意见:

有些待识别集团的民族文化特征很突出,但并不同时具备斯大林所强调的四个特征,而且,这些缺损的特征也不是处于“萌芽状态”或仅是一个“潜在因素”,而是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只是在复杂的民族过程中逐渐消失。这些事实不仅与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大相径庭,也与中国化的斯大林民族理论凿枘不合。换句话说,民族识别开始预设的理论不能覆盖和说明民族识别的事实。民族识别遇到了困难。

这里,问题的焦点是:仅仅具有“共同文化”的特征的人们共同体能不能被认作一个民族。如果遵从预设的理论,逐条对照,只能得到否定的答复,这样,我国的许多民族都够不上作为单一民族的条件。而根据民族学的理论对族体存在状况的研究分析表明,构成民族特征的,一是共同语言,二是共同文化特点(广义而言,语言也包括在文化中);一个民族有别于另一民族最本质的特征是文化。我们当时充分考虑到斯大林对于“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民族要素的论述,借鉴民族学的有关理论,决定以构成民族的最主要的特征——共同文化特点作为识别民族的标准,坚持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于是,一些并不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族体被确认为民族。长期以来,我们对这种处理常谦虚地以“灵活运用”予以概括;今天看来,这正是对民族识别预设理论的重大突破。

这段论述是黄先生文章的最基本的观点,其中有两个问题引起我的高度重视并继之以思考:

第一,黄先生认为,我国民族存在的许多事实,“与斯大林的民族理论(这里指定义民族的四特征理论)大相径庭”。

第二,由于“一个民族有别于另一民族的最本质的特征是文化”,据此原理,在民族识别中,“一些并不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族体被确认为民族”,这是“对民族识别预设理论的重大突破”。

这里所谓的理论的突破,就是对斯大林1913年定义民族的理论的突破。因为,斯大林以四特征定义民族以后,特别强调指出“把上述任何一个特征单独拿来作为民族的定义都是不够的。不仅如此,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而黄先生认为,从我国民族识别的实际情况来看,构成民族的四特征并非缺一不可。

我十分赞同黄先生关于“一个民族有别于另一民族的最本质的特征是文化”的主张。但是,黄先生所列举的我国民族存在的大量实际问题,是否表明斯大林定义民族的四特征理论与中国民族存在的实际“凿枘不合”呢?我以为这里涉及到如何正确地、辩证地认识“民族的形成”与“民族的融合”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重要理论问题。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历史长河中,自有其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运动过程。最初的民族形成,是循着氏族、部落、部族、民族的轨迹发展,直到具备了斯大林所言的四个特征,形成了稳定的共同体,一个民族就此诞生了。但是在民族形成之后,并非一成不变,在多个民族以种种方式相互接触之后,民族融合现象的出现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斯大林未论及民族融合的标准,但其民族四特征的定义内容,可以用于认识民族融合问题。即所谓民族融合的过程,应当视作参加融合的各民族原有四特征逐步改变、所融入的新民族的四特征逐步完成的过程。人类历史上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民族的形成,并不是像原始民族那样历经氏族、部落、部族而最后形成民族,而是由已经形成民族的两个或多个民族通过融合形成一个新的民族。新民族的四个特征,则是按下述顺序完成的:

第一步,形成“共同的地域”,亦即杂居。

第二步,形成“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语言”。一旦杂居,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合流势所难免(或早或迟必将发生),此种合流促成了语言(包括文字)的趋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会出现一段时期的“双语”现象);而语言的趋同又反过来促成“共同经济生活”向更高阶段发展。

第三步,经过漫长时期的潜移默化,逐步形成“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至此,民族融合宣告完成,一个新民族诞生。进而考察这个新民族四特征形成的具体情况就会发现:

1.按照上述顺序逐步完成的民族四特征中,后面的特征都是以前一个特征完成或正在完成作为自身完成的基础;都是在更复杂的群体活动中完成的。

2.前三个特征的完成,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客观条件,是在外在客观环境中完成的;而“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则属于群体成员的主观意识范畴,是前三个特征完成过程中,最具有本质意义的东西在群体成员主观意识中的升华。

3.前三个特征完成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对客观条件的依赖比较直接,因而自身的稳定性相对较差;而“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特征完成的时间要长得多,且对客观条件的依赖远不如前三者那么直接,因而这一特征自身的稳定性要强得多。常常是前三个特征已经发生变化后,这个特征还要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逐步变化。

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发展虽然十分复杂与曲折,但仍能较为清楚地展示上述规律性。汉魏以来,从南匈奴内迁、先零、烧当诸羌的内徙、曹魏迫迁三郡乌丸和武都氐人的事例表明,改变民族生活的地域(虽然常常采用武力胁迫的方式)并不显得十分困难,也不需要太长的时间。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拓跋鲜卑的南迁洛阳。魏孝文帝一道命令,数十万拓跋鲜卑在短期内完成了一次浩浩荡荡具有历史意义的大迁徙。内迁少数民族一旦与汉族杂居,相互进行密切的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交往是必然的。通过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交往,原从事游牧经济的少数民族,逐步向封建农业经济转轨;原来就已从事农业经济的少数民族,也迅速采用中原农业社会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技能,朝中原封建农业经济发展水平靠拢,从而形成共同的经济生活。在进行密切的经济和生活交往过程中,语言的沟通也是十分自然和容易办到的事情。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没用多久迁洛鲜卑的语言就改变了。但是,民族心理素质特征的改变却要缓慢得多、复杂得多、艰难得多。自东汉初南匈奴入居塞内、渐次南徙、与汉民杂居,迄于魏晋,历时二百余年。不少匈奴部众,在从事农耕生产和语言方面与汉民无大差异,但夷、汉的界限却远未泯灭,故魏晋统治者不得不因其旧俗、分其众为五部、立其豪酋为部帅以治之。由此可见,二百余年的杂居,并未使匈奴民众与汉族人民形成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羯族石勒,先世早已定居于上党武乡。观《晋书·石勒载记》所述,羯人家园与汉族民居犬牙交错,杂居程度似过于匈奴五部;其语言及农耕,与汉民无异。但羯人本民族的部落组织仍在继续发挥维系作用,汉族民众仍称羯人为“胡”;而石勒自己在执政后,颁行讳胡之法,双方都把界限划得很清楚。魏孝文帝迁洛之后,虽然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推进民族融合,不出三十年,礼乐行政、民情俗尚与汉族封建社会无异,致使江南人士有“衣冠人物尽在中原”之叹,但仍不能说,迁洛鲜卑与汉人已经水乳交融。《梁书·陈伯之传》记载,元魏本欲擢用汉士人褚緭,时褚緭作诗讽刺魏人云:“帽上著笼冠,胯上著朱衣,不知是今是,不知非昔非”。大大触怒了元魏统治者,将其逐出朝去。褚緭被逐与魏道武帝杀崔逞、魏太武帝杀崔浩性质相同,反映出元魏鲜卑统治集团内心深处仍然潜藏着一种自卑心理。汉士人对鲜卑的轻蔑心理和鲜卑人的自卑心理既然还存在,就不能认为此时汉人与迁洛鲜卑之间,已经完全形成了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

根据上述对民族融合完成过程的研究,我认为“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四特征中最具有本质意义的特征,它对形成和维系一个堪称为“民族”的人们的群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基于此理,我完全赞成黄淑娉教授文中的“一个民族有别于另一民族的最本质的特征是文化”的结论。但是,黄先生文章中大量列举的同一民族却“失去了形成期具有的共同地域和经济联系,甚至丢掉了固有的语言”的现象,恰恰是民族融合进程中参加融合的民族原有四特征(亦即黄先生文中所称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只是在复杂的民族过程中逐渐消失”的特征)逐步变化,融合而成的新民族的四特征逐步形成时的正常现象。黄先生文中列举到的“长期联系在一个共同经济结构中的不同族体,各自保持自己的语言,文化特点,而没有形成为一个民族体”的现象,只是一种民族融合进程中的暂时现象,他们必然会走向融合的。因而我认为,民族融合进程中出现的这些现象,用斯大林定义民族的四特征理论完全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二者之间不存在“大相径庭”、“凿枘不合”的问题。

(三)

我在查阅50年代汉民族形成问题大讨论的有关文献时,注意到这样一种意见。魏明经先生在《论民族的定义及民族的实质》[4] 一文中说到:

要想正确理解民族,必须严格划清民族和部族的界限;把部族说成是民族,自然要把民族降低为部族……民族必须当全体人民都意识到他们相互间的密切关系时才能形成,民族的稳定性是以往任何共同体都不能达到的……部族发展的终极界限应当截止在资本主义的形式上,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乃是部族向民族转变的关键。

魏明经先生认为部族转变为民族的前提条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这自然是囿于“斯大林同志说”的见解。但是魏先生强调应当从理论上划清民族与部族的界限,却是十分有道理的。多年来民族学界普遍同意由部族而民族的发展演变,但转化的标识到底应当是什么,却是莫衷一是,或是置而不论。

既然我们接受了“一个民族有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最本质特征是文化”的观点,承认“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四特征中最具有本质意义的特征,那么就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促使人们群体形成共同心理素质的共同文化。

民族心理素质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形成的。因而,决定民族心理素质的“共同文化”,不是指这个民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某一时期的文化现象,而是指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礼记·明堂》注云:“传,传世也”;《汉书·贾山传》颜师古注引如淳云:“统,继也”。传统文化者,世代相传相继之文化也。儒家倡导克己修身“非礼勿视”、“非礼勿听”的思想行为规范具有明显的禁欲主义倾向,两千年来一直相传相继,凡事讲“礼”成为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族心理素质的构造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虽然历史上曾一度出现魏晋名士竞相纵欲、放浪形骸这样的反传统时尚,但不久仍归消泯,未能在世代相传相继的伦理道德规范中站住脚跟,被排斥于传统文化之外,因而并未对民族心理素质构造产生根本影响。

人们普遍接受E·B泰勒的观点,将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表层)、制度文化(中层)、精神文化(深层)三个层次。其中,物质文化的存在状态更多地依赖于客观环境(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更是如此),环境一变,衣食住行等日常的生产、生活行为变起来也很快,故而其稳定性较差。但一个群体的文化一旦升华到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层次,其对客观环境的依赖性就会大大减弱,自身的独立性就会大大增强。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理性程度越高、理性内容越丰富,其稳定性就越强,并从中产生出具有强烈理性色彩的世代相传相继的传统文化。只有形成了这种具有较强理性色彩的传统文化,人们的群体才具备稳定的“共同文化”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心理素质”。费孝通先生在《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5]一文中谈到, 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民族的标志;还常常把长期共同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喜闻乐见的风格,加以渲染宣扬,提高成民族形式,并且进行艺术加工,使人一望而知这是某某民族的东西,也就是所谓的民族风格。”费老这段话,讲的就是由物质文化向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升华。

只有通过升华并构成世代相传相继的传统文化,人们的群体才能在此稳定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心理素质,这个群体才具有稳定性。

如果以上论理可以成立,则部族与民族差异的关键在于,部族在“共同文化”的发展上尚不成熟,因而“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最具有本质意义的特征尚未完全形成。正因如此,部族这个群体稳定性较之民族要差得多。

(四)

部族在“共同文化”的发展上尚不成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发育不够成熟,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文化中升华的理性程度相对低下,理性内容相对贫乏。前苏联的学者И·Π查麦梁在《苏联人民的民族结构及其变化规律》[6]一文中, 提出了划分苏联内部民族的一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见解:

在苏联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民族结构是由社会主义民族、部族及一定数量的民族集团和民族性集团组成的……据1970年全苏人口统计,加入这个共同体的有119个民族,其中包括49个社会主义民族、40 个部族和30个民族集团。

作如此划分的依据由同一篇文章提出:

社会主义部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人数少……工业比重低一些……工人和知识分子的比重也相对较小一些,城市居民的比重也不大……部族的语言不具备社会主义民族语言所固有的那些能完成各种社会功能的客观条件……只有几千人的部族是不能广泛发展自己的文字和出版事业的,也不能开办使用本民族语言的职业剧院、电影院、音乐学院、大学等。

此种说法,我国很多学者感到很难理解,当然更不会赞同。田继周先生在其所著《先秦民族史》[7]第一章中, 对查麦梁的上述说法作出以下评论:

这难道是划分社会主义民族和部族的标准吗?其中很多与人们共同体的特征不沾边……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仅仅根据人数的多少和文化发展的程度,而把一些民族称为民族,把另一些民族称为部族是不科学的,还会因此引起民族间的某种不平等的状态和矛盾。

前苏联学者对民族和部族的区别作如是表述,当然难以令人信服。但是,我感到查麦梁似乎隐约体会到一点什么,但又未能把握住关键并将其准确的表述出来。他们实际上已经意识到被他们认作为“部族”的群体,存在一个“共同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异问题,特别是在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理性程度和理性内容的升华上,确有很大的差距。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些人们群体的“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本质特征确实尚未发育成熟,因而他们的确只能算作是部族而不能算作民族。

因此,从严格的理论意义上来说,即便是在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四特征尚未完全形成的只能界定为“部族”的人们群体。这里就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将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一些群体界定为“民族”,另外一些群体界定为“部族”,是否会引起民族间的某种不平等状态和矛盾?我认为关键还在于正确的政策引导和妥善的处置。首先,不论其民族存在状态如何,国家法律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不仅如此,对于这些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人们群体,国家应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帮助他们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步伐。我们曾经明确地肯定过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社会形态发展的不同步,但由于我们坚持了正确的政策,并没有因此引起民族间的不平等状态和矛盾,而且使不少的兄弟民族跨越了几个社会形态,而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而,只要我们的政策正确,科学的界定民族存在形式是不会引起太大的社会矛盾的。

费孝通先生在《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一文中指出:“由于我国和欧洲各国历史不同,‘民族’一词的传统涵义也有区别”。“我们所用‘民族’一词历来不仅适用于发展水平不同的民族集团,而且适用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民族集团”。我认为,在具体处置上,沿用我国传统的概念,将我国所有少数族均称作“少数民族”实在是十分得体的方式,大可不必像前苏联那样劳神费力地去将国家公民公开地划分为“社会主义民族、部族及民族集团”。我们现在就是这样处置的。实行这样的具体政策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各民族的团结和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更有利。既然如此,那么何必要把部族与民族的区别搞清楚呢?我所要表明的意见是:我们既然认可氏族、部落、部族到民族的发展理论,就应当承认部族与民族之间有一个界定标准问题;这个问题不搞清楚,这个理论就不是一个完备的科学理论。由于部族与民族在群体的稳定性方面有差别,从理论上明白了这一点,对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妥善地制定具体政策、处理民族问题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收稿日期:199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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