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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投资银行组织模式的历史变迁
(一)第一阶段:从合伙制企业向私人公司转变时期
历史地看,早期的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投资银行除家族企业(成员仅限于家族内部人,如Rothschilds、Barings等)模式外,其他大都采取了合伙制这样一种组织模式,如1862年创办的J.P.Morgan公司、1869年成立的Goldman Sachs公司、1914年创办的Merrill Lynch公司、1923年的Bear Stearns,等等。
从当时的情况看,尽管最初由于成员有限,这些机构采取了普通合伙制,但随着企业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所需资本规模的不断增大,很多机构逐渐采取有限合伙模式,即发起人及其亲属充当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运营,对经营损失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投资者(大多是一个以发起人为核心的范围非常小、关系极为紧密的社交圈)则以只提供资金但不直接参与决策进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出现。
1950年代末,以零售业务为主的美国投资银行率先开启了企业组织模式的转型。1959年,Merry Lynch重新注册为一家私有公司,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此后,投资银行从合伙制向独立法人公司的转变逐渐成为一种潮流,Hayden Stone(1962年)、Eastman Dillion(1963年)、Bache(1964年)、Kidder Peabody(1964年)等一批机构在20世纪60、70年代完成了这一转型。
(二)第二阶段:零售性投资银行的公众化时期
从合伙企业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人公司的转变仅仅只是美国投资银行组织模式变化的起点。伴随着197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员组织模式限制规则的放松——允许在交易大厅拥有交易席位的会员采取股份公司组织模式,以Merry Lynch公司为代表的专注证券分销和零售经纪的美国零售性投资银行的组织模式纷纷从私人公司向股份公司模式转变,并积极寻求上市,成为公众公司。
当1970年NYSE的会员限制规定放宽之后,华尔街最大的两家经纪公司——Merry Lynch和Bache迅速做出了反应,通过IPO转变为公开上市的公众公司。1972年,又有3家零售性投资银行(即Dean Witter、Eastman Dillion和Paine Webber)转变为上市公司(其中Eastman Dillion和Paine Webber是通过被其他企业收购后上市)。到了1973年,除被收购或倒闭之外,美国主要的零售性投资银行基本实现公众化(仅有Hornblower & Weeks和Shearson Hammill两家还保持了私有的合伙模式,但其也在1970年代末被其他公司收购)。
(三)第三阶段:批发性投资银行的公众化时期
在零售性投资银行纷纷选择上市的1970年代,除了个别例外,以Morgan、Goldman Sachs等为代表的美国批发性投资银行的组织模式几乎没有多大变化,普遍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私人公司甚至合伙制企业组织模式。但1980年代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1981年,当Saloman Brothers被公开上市的Phibro公司收购之后,掀开了美国批发性投资银行公众化的序幕。1984年,Lehman Brothers被已经于1979年的American Express合并实现上市的Shearson收购;1985年,Bear Stearns公开上市;1986年,在Morgan Stanley成为公开上市公司的同时,Kidder Peabody被GE Financial这一通用电器公司所属财务公司收购;1987年,Smith Barney被Primerica收购。
1999年,当Goldman Sachs最终放弃其实行了长达130年的合伙制模式转而选择股份化并上市之后,美国批发性投资银行的公众化阶段基本完成。
(四)第四阶段:银行控股公司主导的集团化经营时期
2008年3月16日,当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Bear Stearns为了避免陷入破产境地,被Morgan Chase银行整体收购的时候,很少有人会想到,仅仅不到半年时间,曾经作为华尔街代名词的Morgan Stanley、Goldman Sachs、Merrill Lynch和Lehman Brothers美国其他四大投资银行会在次贷危机的巨大冲击下同样陷入无法自救的状态。9月14日,美国银行与正在经历资产迅速减值的华尔街第三大投资银行Merrill Lynch达成协议,以440亿美元收购对方;9月15日,由于无力承担其高达6000亿美元债务,以债券业务闻名的第四大投行Lehman Brothers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9月21日,华尔街最大的2家投资银行Morgan Stanley和Goldman Sachs获准成为银行控股公司。
至此,美国投资银行进入了以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为主导的集团化经营阶段。
二、从合伙制到公众化:美国投资银行组织模式变迁的经济分析
(一)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历史与功能视角的考察
从业务的角度看,投资银行是一类以金融市场为平台、专门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大致有代理类、委托类和财务顾问类之分)的金融中介机构。但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投资银行这样一类金融中介机构来专门从事这样的业务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回顾投资银行的历史。众所周知,投资银行家的前身是18世纪中后期出现的商人银行家,而商人银行家的前身则是18世纪初从事大西洋贸易的商人。由于当时法律、运输技术等限制,对于当时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来说,其开展跨洋贸易的前提是不仅必须对涉及贸易品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都有足够深入的了解,而且还必须与双方都保持长期的业务往来。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法律体系的差异再加上当时极为落后的法律制度决定了受损害一方不可能得到当地法院的司法救济,而长期业务关系则相当于存在一种“重复博弈”基础上的声誉约束机制:对于博弈的双方而言,一次违约尽管可能带来一些收益,但声誉丧失可能导致后续贸易机会的消失,进而对违约一方导致巨大的潜在损失。这意味着当时跨大西洋贸易繁荣的基础在于一种“超越法律”的合约制定与实施机制的存在。而贸易商则是这一合约制定与实施机制的核心。
这样一种独特的合约地位决定了这些贸易商有着独特的信息获取途径,同时也使它们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其为中心的关系网。正是这种信息优势和关系优势,使它们不仅可以向供给双方提供信贷,以此来促进贸易的顺利开展,而且也有能力在短期内为资金的供求双方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
现代金融理论告诉我们,在现实的融资活动中,信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企业通常具有其信誉和它们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而外部投资者难以获得这些信息,因此,只有当外部投资者(包括贷款人)确信投资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对经营这个项目的企业家能力和正直有足够了解之后才可能提供资金。同时,尽管信息具有价值,但作为一种商品,信息又和其他普通商品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如生产过程中的不可分割性、法庭上的不可验证性、公共性等等,进而使得与其他商品相比,信息资产的运行(包括信息的生产、使用等)不得不非常独特。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信息资产的这种独特性决定了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对于投资银行而言,这种功能体现为通过其信息与流动性网络的维护以及长期维系的市场声誉,同样创造一个类似18世纪跨洋贸易的“超越法律”的信息市场和使用合约以及相应的合约“自我实施”机制(往往通过以声誉为担保,业务退出威胁为核心),为经济主体提供与信息高敏感度证券资产相关的各种服务。
理论上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中投资银行的业务运作有两个核心基础:信息网络和流动性网络,其中的信息网络指的是那些在资产定价等活动中具有专业优势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而流动性网络则是指当投资银行承销证券时能够提供资金的主体,主要是各类机构投资者。除了机构客户之外,有些投资银行还拥有一个规模庞大的零售客户群体,而这一群体在提供一定的流动性之外,还可以通过加总,提供一定的需求信息服务于定价等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三个约束机制的存在对于投资银行及其信息市场的平稳运行显得非常重要:第一,良好的声誉是投资银行维系信息和流动性网络进而开展业务的基本前提。基于声誉的约束机制意味着在现实中声誉是一种公共产品,充当了抵押物的角色。这意味着一旦某投资银行丧失了声誉,它将无法在行业中继续生存;第二,为了维系信息网络和流动性网络的有效运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是长期、持续的,或者说存在某一最低交易规模的要求。一旦这一市场达不到规模要求,信息资产生产使用的重复博弈的内在规则就可能发生变化,双方维持网络的经济动机就不复存在,市场可能最终会趋于崩溃;第三,为了使交易各方的事先承诺可信,对于投资银行而言,必须维系足够数量的网络个体,一旦其中某个主体违约,投资银行放弃与其未来的交易的事前约束就具有很高的置信度。同样,对于信息和流动性的提供者而言,他们也只有在面临同样环境时,才能在事前建立高置信度的约束。
(二)功能视角下的合伙制投资银行模式
如果说投资银行存在的根源是为了创造并维系一个信息市场,进而为信息高敏感度证券相关交易提供便利的话,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模式最适合这样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呢?历史地看,曾经在美国有150余年历史的合伙制无疑应是投资银行较为理想的一种组织模式。
作为企业组织模式的一类,合伙制是一种至少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之间、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共同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合伙制结构通过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合约建立起来,没有法定的形式,本身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早期甚至无需在政府注册。那么,为什么合伙制投资银行能够在美国存续如此之长的时间呢?
首先,对于投资银行而言,合伙制实际上意味着任何一个合伙人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了业务失误或作假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己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一旦违规,执业者将承担巨额的赔偿,不但有责任的合伙人要承担金钱和名誉上的无限责任,其所在的公司也要背上沉重的债务。显然,这一特征非常好地契合了投资银行在开展信息的生产及使用,进而创造一个“超越法律”合约与合约实施机制时的外部制度约束。
其次,或许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合伙制这种组织模式为投资银行业务运作相关技能的代际传承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机制。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不仅作为其存在基础的管理关系网络与维系市场声誉的投资银行技能(或知识)往往是一种只可意会、无法言传的“隐含知识”,或者说是投资银行家在无数次亲身经历的市场搏击中积累下的经验或专有技能,而且对于拥有这种隐含人力资本的投资银行家而言,这种人力资本既无法测度也不可能作为签约的基础。这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个极为基础的学习问题——如果对于有经验和技能的投资银行家而言,他只能通过耳提面命这样一种带有浓厚“导师制”色彩的方式把其经验和技能传授给刚刚受雇的年青员工,进而如何设计一种机制,既确保投资银行家有动机在承担高昂个人教育成本的情况下进行隐含知识的教导,同时也能确保年青雇员在完成受训之后给高级员工提供足够的补偿,这成为投资银行得以存在并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信息低透明度和股权低流动性的合伙制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组织模式,极低信息透明度使得身处合伙制投资银行的年青雇员在行业内流动的可能性非常微小,必须接受“要么退出要么成为合伙人”的雇佣制度以及扁平化的薪酬水平,同时高度强调团队合作,也几乎没有动机去采取不道德职业行为(包括有意隐瞒,影响年青员工的教授和培训)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三,激励约束激励的有效性。从实践来看,有限合伙模式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通过把剩余索取权分配给最有信息优势、最难监督的成员(普通合伙人)的“自我监督机制”,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创造及配置提供了较强的制度保障;(2)通过权力和地位的变迁,为团队成员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激励;(3)其内含的经营者与所有者合并以及无限责任要求,不仅为约束合伙人风险承担、维持其自身声誉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4)资本投入和声誉的双重抵押给合伙人提供的激励约束的对等机制等等。
(三)技术变革中美国合伙制投资银行及其渐进公众化
尽管合伙制投资银行模式具有非常显著的优点,但在实践中,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合伙制投资银行面临着合伙人数量的上限,进而无法在筹集足够规模的资本金的同时吸引交易需求,构建日益高效的业务支撑体系。随着1950年代计算机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定期(通常是隔夜)数据处理能力的分享成为可能的同时,极大地降低了计算机程序化证券交易处理的最低规模,并使相当一部分传统的由人工完成的证券业务(如交易确认、股票记录、保证金记录等)可以由计算机来实现,或者说在技术可作为人力资本替代的基础上,这一问题日益成为困扰美国投资银行发展的瓶颈,并触发了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投资银行渐进组织模式转型。
从时间上看,60年代后期由市场交易规模的急剧增长引发的“后台危机”成为了投资银行组织模式转型的直接导火线。“后台危机”的爆发及其持续,迫使投资银行意识到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就必须加大技术投入,特别是引进大型机在后台操作,进而实现在处理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能够大大降低交易处理的单位成本,它可能是至为关键的战略取向。而这对于面向分散客户的零售型投资银行而言更是成为能否生存的关键。因此,当NYSE在1971年放宽会员的组织模式限制之后,当Merrill Lynch迅速选择公众化并上市之后,原先平衡的杠杆迅速向技术效率一方倾斜——为了维持各自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当时美国其他15家零售导向的投资银行先后选择上市。
尽管相对而言,批发性投资银行所专注的承销、咨询和交易业务对交易(后台)技术效率的要求相对较弱,(无法被技术所替代的)前台业务的关系和网络(即隐含技能)仍然是其开展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进而在20世纪70年代的零售型投资银行公众化浪潮中,这些机构偏向杠杆的另一端,大都保持了原有组织模式,但1973年以来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及信息技术和以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为代表的金融理论及相关的(专用)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使批发型投资银行与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相关的传统隐含人力资本变得日益规范化、代码化,即可以通过课堂传授的显性知识的同时,也为专业人才的流动创造了可能,再加上自由化为核心的市场运行规则的变化(诸如1975年的“May Day”、1982年的415规则(又称“暂搁注册制度”)以及“购买—交易”承销结构等等,使得以长期的承销关系价值急速下降,而资本力量和交易能力在投资银行业界变得更有价值,因此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拥有雄厚资本基础的Merrill Lynch和Saloman Brothers等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而更传统的关系承销机构如Morgan Stanley的份额则不断下降,不同组织模式之间的差异开始凸现。
正是在这样一种与之前截然不同的环境中,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批发型投资银行发现,面对竞争它们已别无选择,必须通过上市(公众化)来充实资本金,保持其核心竞争力。
三、银行控股公司是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理想组织模式吗
(一)银行控股公司:集团化模式下的机构载体
在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一直是作为商业银行进入新业务领域(包括投资银行业甚至其他商业)的一种替代方式存在的,有着很长的历史。为了阻止银行控股公司的跨州扩张及银行控股公司通过其附属机构经营“非银行”业务,美国国会在1956年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从而结束了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无限制发展的历史。
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中,银行控股公司被定义为“控制两家或更多家银行的组织”,其业务“具有金融、信托或保险性质”并且“与银行业或管理和控制银行的活动联系紧密”,以至后者成为其合法的附带业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1956年法案及其1966年修正案给非银行业务留下了可资利用的巨大漏洞日趋凸现,加上政府对60年代经兼并形成的合并经营的政治忧虑,导致了《1970年修正案》的通过。在该法中,国会进一步明确了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限制,并授权美联储批准其认为“与银行业务或银行经营管理紧密相关的适当附带业务”。据此,联邦储备委员会颁布Y条例修正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纪子公司。
1987年后,美联储允许银行控股公司通过所设的“Section 20”附属机构从事一些“不重要的”证券业务,如承销商业票据等,但其收入不得超过附属机构总收入的5%,以确保这些附属机构没有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989年,美联储进一步放宽限制(收入占比从10%放宽到1998年的25%),并且,“不重要的”行为系列扩大到包括承销和交易债券和股票。
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银行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所能从事的业务被扩充至第4条第(k)款所包括的业务,其中包括证券承销和自营买卖、保险代理及承销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而未能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仅可从事由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第4条第(c)款第(8)项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所核准的与银行紧密相关的业务活动。
(二)基于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模式优点分析
从理论上说,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不仅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等利益,还可以借助资产组合(业务多元化)、联邦安全网提供的救助机制实现较强的机构稳定性以及提升全球竞争中生存能力等诸多益处。
1.信息优势
与独立的专业性银行相比,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为客户设计提供更为广泛的系列金融产品(甚至可以满足同一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各种财务需求),使交易双方具有拓宽相关金融合约的广阔空间,同时使金融中介得以通过相关的(更多的)金融工具行为,拥有更多的对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手段。
2.范围经济或规模经济
相比以往的分离型独立中介机构,银行控股公司所能实现的范围经济或规模经济效应既可以体现在上文提及的信息生产或收集活动中,也可以在金融服务的技术提供和消费者等方面得到体现:(Santos,1998)
——在技术提供方面,(1)随着产品种类和数量的扩展,管理客户关系所发生的固定费用可以得到更好的分摊,进而降低单位产品成本;(2)在不增加或改变现有的分支网络及服务渠道的前提下,中介可以更低的边际成本向客户提供更新的产品;(3)通过在组织内部资源的重新配置,更加容易地面对产品需求的变动;(4)利用声誉外溢的便利,更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其在某一个产品领域获得的声誉优势等等;
——在服务消费方面,当消费者从一家全能银行那里购买一揽子金融服务而不是从不同的机构分别获得时,全能型金融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大大节约其搜寻和监控成本。
3.机构稳定及安全性
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投资多样化可以降低风险。因此,在承认某些金融机构具有相关金融领域的核心专用技能(如风险管理、信息生产能力等等)的前提下,银行、证券、保险甚至信托等金融业务的多元化与投资的多样化至少在理论上可能成为一条降低金融机构收益波动(即金融机构整体性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稳定性上看,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个突出优点是其可以在资本规模较为充裕的背景支撑下开展业务,进而稳定市场信心。此外,从美国目前的状况看,在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从事投资银行业的中介机构可以获得联邦安全网的延伸保障,进而得以在危机爆发时,通过获得紧急联邦金融救助或借助国家信用度过难关,维持或重新恢复市场信心,实现机构的整体平稳运行。
4.全球化竞争与银行生存能力
随着196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快速推进,美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是在1978年国际银行法案颁布之后,在美国的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获得极为快速的发展。同时,在60年代的“脱媒”之后很多美国商业银行在80年代经历了大客户的丧失(由于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导致其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规模出现了相对萎缩的明显趋势。
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减少或取消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离的限制,银行控股公司具有信息优势和范围经济或规模经济效益,能够在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同时降低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平均成本,那么,在与外国银行(尤其是德国、日本的全能银行)竞争时,业务范围日趋全面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无疑有助于提升其竞争力,提高其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三)基于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缺陷分析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银证业务的合并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不仅可能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健性,而且可能在压抑市场创新的同时,阻碍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专有隐含技能的传承,导致金融服务效率的下降。
1.利益冲突
一般来说,当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导致它们的客户群不断增加时,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将日益凸现。在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中,由于所有的业务都在公司自身或在集团的股东拥有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中进行,尽管内部不同机构之间激励的潜在冲突恶化的风险并不大,但却可能使金融中介以牺牲外部人(尤其是缺乏有力法律保障的小投资者、小存款人和小企业客户)利益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却有被放大的可能。
2.安全与稳健性
以混业经营为内核的银行控股公司客观上为业务种类极为庞杂、资产规模极为庞大的“巨无霸”式金融机构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但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健性角度看,这种机构的出现却并非一件好事。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首先,从理论上说,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将现有的联邦安全网从商业银行业间接延伸至投资银行业的做法可能会在未来进一步强化金融中介机构(尤其是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高管)的风险,在未来引发更大可能的金融危机。其次,业务和分支、附属机构的多元化为(通过关联交易)实现机构运行中的成本和利润的重新分配提供了可能,这可能会引发信息披露的失真,强化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活动。
(2)防火墙。从理论上说,机构分离和旨在确保公司间业务(信息)的隔离的防火墙的有效性可能与穿透防火墙激励的大小有关,进而监管负担总是能由此种激励的弱化而减轻。鉴于信息对于金融业务的极端重要性以及信息产品的特殊性质,同一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外溢效应不仅很难被外部察觉,一般更无法为法庭所证实。显然,银行控股公司所属的业务与机构的种类越多、复杂度越高,防火墙有效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就越大,出现渗透的可能性也越高。
(3)“太大以致不能破产”。当金融中介组织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时,无论是对于金融市场和银行经理而言,还是监管当局来说,他们都有可能认识到为了避免出现系统性冲击导致的风险蔓延,有些金融中介机构的规模(或影响)太大以致不能破产。从理论上说,“太大以致不能破产”这种认识不仅提供或强化了大银行承担额外风险的激励,更为重要的是使大机构组织相对于小机构获得了竞争优势。(Shull,1999)
3.市场竞争的弱化与金融创新能力的抑制
在过去50年间,由竞争推动的银行“脱媒”是美国金融模式的一个关键性结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以资本供求的媒介者、金融工具的创新者、资产增值服务者、金融衍生品市场构造者(即做市商)等多重身份出现的与商业银行分离的独立的美国投资银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但问题是,在华尔街5大投资银行整体性消失并由银行控股公司取代后,我们似乎有理由怀疑在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模式下,由于强大的竞争对手的消失,推动美国金融模式演变的核心动力——金融创新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竞争还能够继续维持以往的强度吗?对于这一问题,尽管当前在美国还未凸现,但来自德国、日本的其他国家的历史与现实表明,一旦金融创新的步伐减慢,金融运行的效率可能会遭受致命的打击,而金融效率下降最终的结果是稀缺资源的错误、低效配置,进而损害全社会的福利。
4.投资银行业务隐含技能的传承障碍及业务效率
客观地说,如果仅从投资银行业隐含技能传承视角考察,相比合伙制,无论是独立法人模式的投资银行还是银行控股公司这种集团化结构都不是非常理想的组织模式选择。因为这两种模式都破坏了合伙制中信息不公开和人员高度缺乏流动性的这两个核心特征。
从现实来看,尽管信息通讯及金融理论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大量的原先是“隐含”的技能日益代码化,变得可以通过课堂教育方式完成知识的传承,但客观地说,作为一类具有高度实践性和专业性的领域,投资银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特殊行业,其拥有的客户网络和声誉管理能力仍是投资银行家最核心的竞争力所在,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可能需要名师的长期指点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很难完全通过课堂完成投资银行家的培养。如果这种判断正确的话,那么当某一投资银行无论是选择公众化还是集团化模式,这些机构必然可能遭受一部分专业技能由于无法有效传承导致的效率损失,甚至可能放弃某些业务而专门从事一些对隐含技能要求不高的技能。
或许正是由于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模式诸多缺陷的存在,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尽管在1999年之前商业银行就尝试利用“Section20”设立分支或附属机构,涉足以公司债券承销为主的部分投资银行业务,但即便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之后,总体上看,除了出现了花期、摩根大通等少数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之外,不仅混业经营(尤其是介入投资银行业)的热潮并没有在美国如事前预期那样出现,而且其业绩也并不非常突出。换句话说,如果不是由于当前次贷危机对美国投资银行业的冲击过于强烈,从根本上危及了原有大机构的经济基础,银行控股公司这种机构载体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占据美国投资银行业的主导地位。
四、关于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未来变迁的一个基本判断
不管当前这场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进而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多么强烈,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功能适应性为导向的内在市场规律仍将是推动投资银行业组织转型的主导力量。
在我们看来,如果从功能适应性的视角着眼,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变革的加速以及金融理论及技术的不断成熟,未来投资银行的组织模式转型不但不会出现趋同,而且将呈较为明显的两极分化趋势:一极是通过兼并收购等重组形成的以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为机构载体的提供全能服务(或一站式)、规模庞大的金融超级公司,另一极则是专注于某一特定服务领域的合伙制企业。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判断,主要是:一方面当前的技术变革和管制变化使相当一部分传统投资银行业务(如清算、资产定价、风险评估以及外汇交易等等)实施技能从早先的投资银行家的个人隐含专有技能变为日益代码化,不仅技能的传承途径发生了变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升核心竞争力,中介需要在人力和物质上进行大规模财务投入,进而不得不通过组织模式转型,更好地适应外部竞争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对于兼并收购咨询、对冲基金或私募权益投资管理等某些特殊的投资银行技能而言,由于依然具有隐含知识的特点而无法代码化,就只能借助以信息不透明和低人员流动性为特征的传统合伙制组织模式,通过把个人利益与企业业务成败紧密挂钩的方式来完成技能传承和确保业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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