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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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528(2003)09-0019-05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是一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发挥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党的十五大已经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六大在总结十五大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规范分配秩序,以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对于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我们要认真学习,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理论的认识。

本文拟就涉及分配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谈点个人体会。

一、确立分配原则的根据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发展,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提供了根据。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的分配制度。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决定了在分配方式上,只能是也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前者适合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后者适应多种所有制的需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依据,就在于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

在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政策后,一直存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否因为其参与了创造价值的争论。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后,“贡献”什么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如果承认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在创造价值方面,那如何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相统一;如果认为生产要素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那么应当怎样理解它的贡献所在。

我认为,产生上面的问题,原因在于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创造价值的源泉,同社会产品及消费资料分配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像有些人认为的其理论基础来自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讲的是价值创造的源泉,按劳分配讲的是消费资料的分配,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各有自己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不是由于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才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同提出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之间,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内在的必然联系。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的。既然生产资料已经成为公有,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实现了平等,因此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不可能再成为分配的根据;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可能使人们不计报酬地为社会提供劳动,不考虑自己提供的劳动和取得的报酬之间的关系。这样,按劳分配成为惟一可能的分配原则。应当看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按劳分配只是公有制下消费资料分配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根据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程度,与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关系,还可以是平均分配,如人类社会早期的原始公社时期;也可以是按需分配,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财富达到极大丰富的时候,按需分配将取代按劳分配成为公有制的分配原则。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并不是符合理想的分配方式,它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而就它的内容来讲,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此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如果说按劳分配原则都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无关,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同价值源泉的理论更是风马牛不相及。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理论,多种所有制的存在才是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存在的原因。而多种所有制所以能够存在,则由于它们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能够为社会创造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但不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因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构成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的源泉。原因在于劳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时才能生产物质财富。没有其他生产要素,光凭劳动,赤手空拳,人们只能从自然界取得现成的物质,不能利用和改造自然,创造新的财富。马克思特别批评了拉萨尔主义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说法,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是财富的源泉,因为自然界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理论的理论基础是生产资料即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公共财产,当生产力的发展早已超越极端低下的水平但又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时,劳动才成了分配消费资料的惟一尺度。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多种所有制,还没有实现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按劳分配只能是作为主体的分配方式,不能是惟一的分配方式。而劳动以外的各种生产要素,虽然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但对于创造社会财富却是不可缺少的因素,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它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具有各自的无法取代的作用,因而应当相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获得各自的所得。只有使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能够按贡献参与分配,才有利于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和公平是经济学中的一个老问题。从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开始,就一直在探索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如何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对长期以来平均主义公平观的彻底否定。它的政策涵义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来促进效率的提高,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方面从片面强调公平、否定效率转向更加关注效率的提高,在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条件。在不断总结处理分配关系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修改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明确表述。以后党的文件中都强调这一政策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首先是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广泛存在的平均主义而提出来的。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小生产传统的国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源远流长。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共同富裕不是全体人民同步富裕,更不是靠平均主义能够实现的,它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为条件。片面强调公平,牺牲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就不可能为实现共同富裕不断创造物质基础。十六大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出发,提出“效率优先”,发挥市场的作用,承认收入分配方面应当和允许存在差别,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正是为实现共同富裕逐步创造条件。当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收入分配上也不应悬殊过大,更不能搞两极分化。因此,还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以来,在克服平均主义,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地区、不同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特别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大量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并且出现了高低悬殊,基尼系数不断提高的情况,因此必须适应新的情况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理顺分配关系。

在如何理顺分配关系上,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已经到了应当重新审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时候了,因为基尼系数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国际警戒线,出现了两极分化。

理顺分配关系首先应当对分配形势有一个正确的估计。特别是要对当前是否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作出正确的判断。应当指出,不是任何一种收入差距的扩大都可以称之为两极分化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两极分化是指少数人依靠垄断生产资料,剥削和压榨广大劳动者,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状况。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差距的扩大,总体上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和状况。

首先,这种扩大是在绝大多数人民收入水平得到不同程度提高的基础上出现的,大部分人已经进入低水平的小康,或者已经不虞温饱,贫困人口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重不是很高,整体上不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其次,低收入群体的产生,主要不是因为他们遭受到垄断生产资料的少数人的剥削和压榨,主要是因为:1.存在着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地区之间各种社会差别,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我们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差别,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难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2.在多种所有制并存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决定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经济状况,生产条件差、经营不善的企业,同生产条件好又善于经营的企业,它们成员的收入自然不同,被淘汰的企业,其相当部分成员必然处于低收入的状态;3.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技术进步。这种从经济体制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必然会使一部分劳动者从现有的岗位上分流出来,特别是他们中间文化素质较低、技能单一、年龄偏大且就业观念陈旧的人,下岗分流以后难以找到符合愿望的工作。显然,由上面这些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不是用解决两极分化的办法能够奏效的。它只能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逐步加以解决。

应当指出,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方面,对于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先富起来的人们,广大群众是认可的,并且成为他们效法的榜样;人们不满甚至十分愤慨的不是一般的差距的扩大,而是不合理的过高收入,特别是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造成的收入高低悬殊。这些高收入阶层或者利用垄断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力为自己和小团体牟取远高于他们应得的收入,或者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转瞬之间成为暴富。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是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是规范分配秩序,坚定不移地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至于基尼系数,也需要进行分析。我国工业化还没有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同已经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存在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用一个统一的基尼系数来判断问题,是否合理,是否应当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值得研究。有人统计,如果城乡分别计算,基尼系数都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以内。

针对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的十六大一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又从理顺分配关系的要求出发,提出在理顺分配关系方面,“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六大提出的新论断,区分了市场和政府、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同功能和重点,使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理论得到了深化和发展。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必须强调国家的再分配功能,因为在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高低悬殊的问题上,市场是无能为力的,市场讲究的是优胜劣汰,市场调节遵循的公平原则只能是机会的公平,而不会是分配结果的公平。理顺分配关系,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国家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必须加强国家对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必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悬殊。

三、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20世纪90年代初期,邓小平就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共同富裕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所决定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要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这是十六大第一次提出来的政策目标,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新的提法充分反映了党在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深刻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历史上,中等收入者常被看作是在生产劳动者以外的一个依附于资产阶级的中小资产阶级阶层。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新的科技革命的发展,人类的劳动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脑力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牛等收入者已经从过去体力劳动为主的时代主要由中小资产阶级构成,转变成为当代主要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脑力劳动者构成。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方面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意味着使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成员的数量不断扩大,使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并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不断创造条件。中等收入者越多,从整体上说,我国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就越快。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将使我国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地达到小康乃至富裕生活的水平,这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必经的发展阶段。

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是党的一贯政策。在劳动者整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一部分人受自身主观条件和外部客观条件以及市场机遇等原因的限制而成为低收入者,从而使收入分配拉开了差距。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市场规律,按各个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效率取得收入分配,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画龙点睛”,点明我们市场经济的性质,因此社会不可能不关心贫困群体。对于低收入者,一方面,我们应当打破各种垄断,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提高增加收入的条件和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多方面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和职业的低收入者,则由政府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要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这样那样的困难,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解决,切实把中央为他们脱贫解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

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理顺分配关系,目的是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早在1956年毛泽东就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基本方针,但由于后来党的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不断发展,这一方针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有的贯彻。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突出强调了这个方针,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

十六大关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同当年提出“十大关系”时相比,内容大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它囊括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一切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阶层,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强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报告明确指出,实行这一方针的目的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的勤奋劳动,而且需要依靠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共同努力,包括海内外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和创业活动。十六大再次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四个“都要”,即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这对于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六大明确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意味着除了各类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外,各种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收入,包括资本收益、股份分红、存款利息、遗产继承等,都要受到保护。“非劳动收入”在传统的观念中等于“不劳而获”,一贯被看作是一个贬义词。公开提出予以保护,不把它划入另册,是对“非劳动收入”的正名,在观念上无疑是一大进步,意义重大。实际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固然离不开劳动,同样也离不开创业和投资。因为劳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的条件下才能生产财富,这就决定了提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资本投入即投资在发展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丰富人力资源而建设资金比较匮乏的国家里,资本是更为紧缺的资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迫切需要大量投资。我们在经济工作中要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扩大内需就要扩大在国内的投资和消费,而扩大消费归根结底要靠扩大投资来提供就业和增加收入。鼓励和支持扩大投资,就必须允许投资能够得到回报。显然,这种回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收入”。尽管投资行为必然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脑力劳动,但其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实现投资后的资本收益,属于“非劳动收入”。明确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将鼓励人们大胆地去投资创业,不仅直接利及投资者,还将通过对合法投资行为的鼓励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鼓励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然涉及保护私人财产问题。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我国居民家庭财产不断增加,既包括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实物性财产,也包括储蓄、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财产,还包括投资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性财产。这既是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又是人们继续创业的物质基础。十六大把“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作为全面小康的一个目标,还提出鼓励积极创造社会财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保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的合法权益,社会各阶层的私人财产将进一步不断增加。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消除了人们在创业方面的顾虑,为扩大社会主义建设的资金积累创造了良好的前景。

团结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表彰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同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既然理论上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它们的所有者及其合法权益当然应当受到尊重和得到保护。何况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的过程中,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不像过去那样长期不变,而是经常变动。继十五大提出基本经济制度,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后,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护合法收入与私人财产的论断,进一步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其财产的地位问题。

总之,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上述新思想、新提法、新要求,体现了党在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基本着眼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它妥善处理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有利于形成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和机制,让人们想干事,能干成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才能使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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