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地方主义的政治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主义论文,中国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8;K26;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6-0080-07
在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中,特别是现代中国阶段,地方主义一直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极其复杂和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学术界虽对现代中国的地方主义做过这样和那样的研究,但对于“地方主义”这一概念在中国何时出现、如何使用以及怎样结合现代中国的实际加以科学的界定,都未曾加以研究。鉴此,笔者拟在尽力挖掘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外关于地方主义的一般阐释,紧密结合现代中国的实际,对其作一尝试性政治解读,为现代中国地方主义问题研究提供一种分析模型(注:笔者运用这一模型,已就现代中国的地方心理观念、地方政治意识、地方主义的成因、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等专题进行研究,发表于《史学月刊》、《教学与研究》等刊物上。)。不妥之处,祈请指正。
一 地方主义一词在中国的出现和使用
“地方主义”一词是外来语,非中国固有词汇。英语为"Localism"和"Regionalism"两个词,前者直译为“本地主义”或“当地主义”,后者直译为“地区主义”或“区域主义”,中文一般均意译为“地方主义”。
地方主义一词最早出现于何时,笔者无从考查,但在中国至少是现代中国阶段就已经出现和使用了。就笔者现在所接触到的材料看,这一词语在20世纪20年代初已出现。1920年10月,四川省议员刘光珠等发表“敬告父老书”,指斥熊克武“是利用偏狭的地方主义来挑动省界战争的祸首”[1](p385)。而早在1918年11月谭人凤就曾两度使用“地域主义”的概念,意义与地方主义同[2](p281,284)。1921年9月,《新海丰》杂志“发刊词”中谓:“有人说……‘新海丰’是限于地方主义的,这话是错的。”[3](p443)1923年5月,陈独秀在《向导》周报上发表《陈家军及北洋派支配下之粤军团结》一文批判陈炯明时,使用了这一概念,他指出:“军队应该属于国家,湘军、滇军、粤军、桂军、奉军等名词,已经很表现地方主义的色彩,不成其为国家队伍了……陈炯明向来把持以陈家军为中心的粤军,垄断粤政,只知有广东,不知有中国。”[4](p481)1925年6月,时任西北边防督办的冯玉祥发表《国事刍言》一文,在谈到“发扬民治”时指出:“关于地方特殊情势者,不过十之三四。故宜以知识技能为准,而益之以经验,以矫正今日狭义的地方主义陋习。”[5](p11)1928年11月,毛泽东在其著名的《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把“地方主义”作为湘赣边界党组织一个问题提出来,谓“地方主义:边界的经济,是农业经济,有些地方还停留在杵臼时代(山地大都用杵臼舂米,平地方有许多石碓)。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家庭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形下,‘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说共产党不分国界省界的话,他们不大懂,不分县界、区界、乡界的话,他们也是不大懂得的。各县之间地方主义很重,一县内的各区乃至各乡之间也有很深的地方主义。这种地方主义的改变,说道理,至多发生几分效力,多半要靠白色势力的非地方主义的压迫。例如反革命的两省‘会剿’,使人民在斗争中有了共同的利害,才可以逐渐地打破他们的地方主义。经过了许多这样的教训,地方主义是减少了”[6](p74)。
1936年3月,新桂系第二号人物白崇禧对下属发表“知人善任”的讲演时说:“胡、陶虽是湖北人,但他们在广西服务很久,都是在本团体内由下级官做起的。所以地方主义的狭隘观念,我们不应该有。如果关起大门,把省外才智之士加以拒绝,就等于鼠攒牛角,自把前途缩小罢了。这种心理,我不是说你们各个人都有,但恐怕或者也有多少人还遗留存心中。”[7](p288)一位抗战时期到过山西的西方记者评价阎锡山说:“他是个地方主义者,而不是一个冒险家。”[8](p20)
以上几例均系现代中国各类当事者对该词的使用情况。此外,现代中国的学者及其学术著作中,地方主义一词亦已被使用。如陈柏心在其《地方政府总论》中分析地方自治制的缺点时指出:“国民代表的选举亦往往囿于短见的地方主义,因而减低议员的素质。”[9](p35)又如,罗志渊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一书中总结康有为《废省论》关于“裁省”的八大理由时亦使用了地方主义一词,谓“省区产生地方主义,有碍国人之精诚团结”[10](p140)。
由上可见,“地方主义”一词在现代中国已经出现并被较多地使用。从使用的情况看,有用于对国家政治分析的;有就此说明社会问题的;亦有用于人物评价的。应当说,现代中国地方主义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这两个密切相关而又有所区别的层面都已体现出来。语言的变化反映社会生活的图景,这一词汇的出现和使用充分说明了地方主义现象在现代中国的严重性和普遍化。
当代学者研究中国现代政治时亦使用这一词语。比较而言,以往国内学者使用较少,近年来有所增加。当代中外学者利用这一概念解说现代中国这方面的历史,但却都未对这一概念本身加以界定和阐释,那么,关于这一概念的一般定义只有到词典中去寻找了。
二 中外关于地方主义的阐释
在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的辞书中,为地方主义所下的定义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从政治学上把地方主义定义为:将地方局部利益置于全国整体利益之上的思想倾向。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片面强调地方的特殊性,与中央分庭抗礼。[11](p327,62)窃以为,这一定义来源于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毛在这篇著作中论及当时中央与地方关系时指出:“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这种从全国整体利益出发的争权,不是从本位利益出发的争权,不能叫做地方主义,不能叫做闹独立性。”[12](p92)在此,我们不难看出这一定义用于解释现代中国地方主义的局限性:其一,这一定义不仅没有涵盖社会层面的含义,而且它所依据的仅仅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事实,这方面现代中国与当代中国的情况迥然不同;其二,它所赋予地方主义的消极含义难以全面准确地说明现代中国阶段的历史。因为现代中国阶段的中央统治集团或中央政府不一定就是国家利益的实际代表者和捍卫者,同样,地方统治集团或地方政府也不一定就是国家利益的损害者,在此情况下,“国家利益”就难以成为界定地方主义与非地方主义的惟一标准。窃以为,在单一制结构国家中,国家法律规定了地方对中央的绝对服从,所以,只要是地方对中央出现对抗的意识和行为,不服从中央的领导和指挥,甚至是自搞一套,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是地方的意识,地方的行为,都应视其为地方主义。在这里,“国家利益”作为判断地方主义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的标准则更为合适。
另一种是从社会学和文化学上称地方主义为乡土主义,解释为:“特点是看重个人的本乡本土,遇有较优的机会与较厚的利益总是先将自己的家乡摆在前面。”它的另一方面表现是“家乡优越感”[13](p44)。这一定义的局限亦较为明显。它不仅没有政治层面的含义,就是社会方面的概括,亦不甚明晰、全面。尽管如此,这两个定义为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现代中国地方主义的内涵与外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地方主义作为外来语,即英语中的"Localism"和"Regionalism"两个词,在西方社会科学领域使用极为广泛,解释亦颇为复杂。"Localism"从一般语言学、社会学上有如下几种含义:一、指人的地方特色,如言谈举止等;二、指当地的风俗习惯;三、指人的乡情,即对某地方的依恋;四、指极端致力于地方利益的主张和行为。[14](p840)从政治学上来说,该词汇“通常用来解释其他政治现象,但很少将其自身作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它的含义包括:第一,“它可被用来描述一种对地方公民、地方利益、地方政治和地方政府有好感的政治文化”。“第二,有时它被用来表示国家政策,这些政策不是被赋予改进实施状况的地方特点,就是把责任推卸给地方政府和地方政治家,以使中央政府摆脱令人困惑的潜在问题,这就是‘来自上面’的有利于行政效益和政治裨益的地方主义。第三,地方主义一词被用来描述政党政治的一种独特形式,在这种政党政治中,地方政党或地方选区代表在一个全国性政党的权力结构中,在全国性政党间的斗争中,或在首都决策过程中拥有很大的替代作用”[15](p425)。"Regionalsim"的基本含义有:一、与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而不仅仅是本地或当地有关的;二、强调这种原则;三、某地方特有的属性或品质,如方言等;四、为自己所在的地方的利益而奉献、牺牲;五、(文学上的)地方特色[14](p1208)。在政治学上,“这是一个含混不清并引起过很多争议的概念,常常被混同于‘地方化’,尽管它在含义上与‘地方化’截然不同。地方主义指的是重新分配中央政府的某些权力以赋予区域当局介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一种中介人地位的作法,地方化指的是中央政治及行政当局对地方主义者所指出的要求作出反应的过程;地方主义与政治有关,而地方化与政策有关;地方主义产生于地方,而地方化则是中央作出的反应”。在西方,以往这一词汇“一直与这样一些人相联系,他们抨击中央集权和民族国家的组成,然而却不怀疑民族国家的存在”。“很久以来,人们一直把它看作是一种起破坏作用的理论主张”[15](p425-426)。
应当说,两个词一般性解释上的一致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如地方特性、致力于地方利益等。如果说有所区别,那就是后者的含义更广一些。而政治学上的阐释,虽差异较大,但两者所要说明的主题都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与现代中国的情况相联系,两者兼而有之,但又不完全适合。与国内的两种定义相比,无论是Localism还是Regionalism都颇为丰富,这既给我们提供了充足的材料,又给我们的界定带来了麻烦。地方主义东西方的涵盖为什么如此繁杂,联系现代中国的情况,到底该如何界定呢?对地方主义一词的进一步分解或许会给我们以新的启迪。因为地方主义作为一个复合词,无疑是由“地方”和“主义”组合而成,这两个词的含义应直接影响到地方主义一词的涵盖。
在中国的辞书中,“地方”一词的含义有下列几种:一、指某一区域;空间的一部分;部位。二、(事物或事情的)部分。三、本地、当地。四、旧时对里正、甲长、地保的称谓。五、“中央”的对称,指中央之下各级行政区划的统称[16](p318,231)。英语中,"Local"的基本含义是本地、当地。通常既可以指某个空间方位、处所,亦可以指某个或某些特定的区域。从国家行政上说,是指小于整个国家、州或城邦的城镇等小行政区。其特点是空间或事物的一个“点”。"Region"的本义是地区、区域。其含义有:一、指空间或事物广延的连续的一个部分。二、整个宇宙的一部分。三、(作复数Regions)指巨大的或无限的空间、区域整体。四、指一个行政区域(不考虑它的边界)。五、城市或地区中的一个行政区划。六、(人或社会的)领域。该词的特点是体现空间或事物的“面”[14](p840,1208)。因而,比起"Local","Region"所代表的“地方”在空间范围上要大得多,并且是可以扩展、变化的。
中外关于“地方”的阐释是基本一致的。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地方主义”一词中的“地方”至少应包含以下意义:第一,从社会层面上看,它是指某特定的地方主义产生的土壤。即某人、某人群、集团生长、存在的区域,主要是自然条件使然,不一定有明确的界限,大小。它既是封闭的,又是可以扩展的。简单地说,就是本地、当地。第二,就政治层面而言,当然是指中央之下的行政区划,现代中国主要是指省、县,尤其是省,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最大的行政区划,它的实力、地位,它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以及界限的明晰,无疑是该地方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产生和发展的较为完整的空间。诚然,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亦有比省还大的行政区和两省或三省等的联合体。其中,有的在自然、经济、文化上就是一体、一个大省,如东北三省。有的则是地理上的连接和利害的一致,如两广。
“主义”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一个词,而是一个词缀,即英语中的"-ism"。它作为一个组合成分,附在不同的名词之后,所代表的意义亦不同,而且,随着使用的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意义亦日趋泛化,涵盖越发广泛、含混。至少有下列含义:一、表示一种思维形式如学说、理论、主张、思想、观念、意识等等。二、表示一种行为。三、表示一种状态。四、表示一种精神或气质。五、表示一种习惯、模式。[17](p2-3)
"-ism"使用及意义的泛化为我们全面体认“地方主义”的内涵与外延提供了帮助。它提示我们,对“地方主义”中的“主义”应作多方面理解,起码应有如下方面的意义:一、它首先是一种思想、意识、观念等人的认识活动。二、它亦是受这种思想、意识、观念所支配的行为,即人的实践活动。三、它还是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人的思维和行为的模式、风格(作风)。
三 地方主义的内涵及外延
经过上述的综合、比较和分析,结合现代中国的实际,我们可以把地方主义的内涵概括为如下几点:从思想观念上说,它包括地方心理观念和地方政治意识两个方面。所谓地方心理观念,是指行为主体对自己所在及所生长地方的一种自发性的、直观的、经验的基本看法和评价,表现为一定认知、情感、态度、动机、性格和价值取向。认知是人们对自己所在地方的初步的印象、看法;情感则是人们在本地方认知的基础上,对本地方自然与社会及人群的一种非理性的评价;态度是人们对本地方的心理活动的显现;动机是人们从事与本地方有关的实践活动的心理过程;性格是人们对本地方基本态度和行为方式的固定化。价值取向是指它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包容什么、排斥什么,都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在现代中国,地方心理观念主要是指人们的家乡观念、地界观念和同乡观念。
地方心理观念作为地方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一,它是人们对本地方的独特反映形式,具有自身的特定内容。第二,它对本地方的反映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低级形态的。第三,它既是个体的心理感受,又体现出广泛的社会性。第四,生长和生活于各个不同地方的广大民众是其基本载体。第五,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承继传统的基础上,赋予时代内容,属于传统心理观念的一部分。第六,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第七,它受本地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不同地方的人群,其地方心理观念是不尽相同的。
地方政治意识亦可称地方政治观,一般指某地方或某地方政治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关于社会和国家政治制度、政治生活以及国家、阶级、社会政治集团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的观点和思想。在现代中国,它主要表现为某地方或某地方政治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在国家权力和利益分配上的利己主张,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中央或中央集团及其他地方或地方政治集团的对立意识、自主意识、自保意识、扩张意识。地方政治意识作为地方主义的思想核心,第一,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有着独特的内容。第二,它是地方心理观念的政治化,是地方心理观念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反映。第三,它一般虽然没有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但是它是地方政治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在特定条件下对地方心理观念的概括、总结和提炼,蕴含于一些政治纲领、政治口号、政治代表人物的演说、著述、谈话中,具有一定的理性成分。第四,活跃于国家中央和各地方政治舞台上的政治集团及其代表人物是其主要载体。第五,作为社会意识的高级形态,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它在某种程度上或许也能够反映地方民众的要求,但从根本上说,是地方统治集团利益和意志的体现。第六,作为传统政治文化的一部分,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增添新的内容。第七,它具有比地方心理观念更强的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对国家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反作用亦更为直接、巨大。第八,它不仅受本地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而且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该地方政治集团的实力、地位,以及代表人物的政治素质和能力息息相关,从而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地方心理观念和地方政治意识是两个既有着明显区别又有着一定关联的社会意识。地方心理观念是地方社会中无论是下层民众还是上层统治者普遍都具有的心理观念,而地方政治意识则主要是地方政治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说,地方心理观念可以成为地方政治意识的基础和养料;地方政治意识则也可能是地方心理观念某种程度上的发展和升华。在地方主义的思想内涵中,清晰地体现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核心。
如果说,地方主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反映着现代中国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个侧面的话,那么,在这种思想观念尤其是地方政治意识支配下的以地方政治集团及其代表人物为主体的政治行为(注:地方心理观念支配下的普通个体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乃至社会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虽然从总体上说亦是社会行为,但由于它没有直接进入国家政治生活,从政治上说不能算是地方主义的行为,故不在本文研讨之列。还有一种情况,即在地方心理观念支配下,基层社会组织、集团为本地方本集团利益而发生的一般性社会行为,虽属地方主义的社会行为,但是,由于它对国家政治生活影响不大,尤其是当它没有与地方统治集团的活动相结合时,本文亦不加研讨。),则直接作用于国家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将其既丰富多彩又惊心动魄的一幕幕活剧展现于政治舞台。这种政治行为就是地方主义的另一方面的内容,我们姑且称之为地方政治行为。
所谓地方政治行为,是指在地方政治意识支配下,地方政治集团及代表人物进行的旨在维护和扩张本地方或本集团权益的实践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其中,对外是主要的,对内服务于对外。对内是指对本地方本集团而言,主要体现在强固、发展和壮大自身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实践活动。对外是指对中央及中央政治集团以及其他地方和地方政治集团而言,主要是地方对中央,地方之间的行为有时也从属于地方和中央的行为。它体现在政治斗争的各种形式中,诸如各个方面的政治对抗直至战争等等。尤应一提的是,在现代中国,地方政治行为有时并不是独立地表现出来,而是夹杂于其他政治活动之中。地方政治行为是地方政治意识的外化,地方政治意识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地方政治行为方能得以体现。另一方面,地方政治意识是地方政治行为的先导,总体上说对地方政治行为具有支配作用。二者互为表里,构成地方主义的基本内容。
地方主义的内容还应包括地方主义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我们暂且称它们为地方政治思维模式和地方政治行为模式。地方政治思维模式是指地方政治意识在经常性、反复性出现的情况下形成的一种可资参照、效仿的思维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思维定势。它主要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政治个体自觉和不自觉地从本地方或本地方政治集团的利害出发去认识和思考问题,表达政治意向和见解的倾向性。地方政治行为模式是指地方政治行为在经常性、反复性出现的情况下形成的一种可资参照、效仿的行为样式,亦可称之为一种行为范型。它一般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政治个体自觉和不自觉地从本地方或本地方政治集团的利益出发参与政治活动的倾向性。二者的共同特征是示范性,它体现着地方主义思想观念和政治行为的惯性和风格化,因而成为地方主义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至此,把地方主义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地方主义是指千百年来形成的人们对于本国内自己生存地方的强烈的认同、热爱、维护、捍卫的思想感情、集团观念,和以此为基础,一定的地方政治集团或地方政府的控制者在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国家权力和利益分配上的利己主张,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中央和中央统治集团或其他地方和地方政治集团的对立、自主、自保、扩张的思想观念、政治行为及其模式。
逻辑学认为,概念在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即内涵的同时,也就反映了具有这些特有属性的事物即外延。从地方心理观念说,地方主义的载体主要是地方民众;从地方政治意识上说,则主要是地方政治集团及代表人物。现代中国的地方政治集团,历史学名词是地方军阀或地方实力派,它一般是地方士绅、地方资产阶级分子和地方军队的统一体,既是地方统治集团,又具有利益集团的属性,从政治学上可简称为地方集团。现代中国地方主义不仅是指他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而且有时就是指他们本身。
地方主义根据其所反映和作用的国家、社会的方面不同,一般可分为社会层面和政治层面。社会层面是指基层社会组织、集团和广大民众的地方心理观念及其支配下的群体性的地方社会行为。它主要反映和作用于国家的社会生活,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政治层面则是地方政权、地方政治集团及代表人物的地方政治意识及其支配下的地方政治行为。它直接反映和作用于国家的政治生活,当然亦影响到国家的社会生活。两个层面亦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
地方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国家形态、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为从地方主义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上说,首先,它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空间局限的产物。作为每一个个体的人来说,一般总是相对稳定地在国家的一定区域内从事生产和生活,尽管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社会化的不断扩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地方情感、地域认同观念和地方利益优先意识会随之减弱,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清除。其次,它更是国家结构矛盾的产物。国家的构建,必然是中央和地方的统一;同时,二者又是矛盾的,尤其在分配国家权力和利益上的矛盾,可以说是与国家相始终的。虽然由于国家结构和制度的日臻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断调适,二者的矛盾会日趋平稳和弱化,但不会根本消失,而由此产生的地方利己观念、与中央的对立、自主、自保和扩张意识亦就无法根本消除。历史上的地方主义基本上分属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政治范畴。封建主义时代的地方主义一般是对中央的否定和半否定,常常是以武力为后盾的封建割据形式出现。资本主义时代的地方主义则一般是在不根本改变国家体制的前提下,争取更多地方权益的法律和政治斗争,当然,亦有个别暴力现象出现,这大多是与宗教、民族问题结合在一起的。现代中国的地方主义基本上属于前一种范畴,但又印有深深的时代痕迹,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后一种范畴的某些表征。
四 关于地方主义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在讨论了地方主义的内涵与外延之后,仍有必要就其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作进一步的阐述。
关于其界定问题,应主要基于如下思考:一、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应是界定的基本标准。地方主义说到底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的一种非制度现象,而其制度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利益分配在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国家制度的一个基本方面,一般是稳定的,不变的。地方对此侵犯和超越,即是地方主义。二、中央政策是一个重要标准。不管是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央,都是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都对地方有领导之权。对于中央代表国家发布的政令、措施,地方不论是消极、打折扣、阳奉阴违,还是公开拒不执行,我行我素,都应视为地方主义。当然,中央政策是经常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标准,但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标准。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的政治传统亦是一个参照的方面。一个国家的政治运行机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走向常常受其政治传统的影响。中国从秦代开始一直到近现代,国家的主要权力都集中于中央,地方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并且,权力还常常有不断上移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地方有悖中央意旨的现象一般亦被视为地方主义。四、还要适当参考历史人物(当事者)及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一般应将他们使用时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概括进去。五、所谓国家利益不宜作为界定的标准。这一点前面已有所论及,在此还应强调的是,历史上的国家,当然包括现代中国,不要说是地方统治集团,就是中央统治集团,亦常常在国家利益之外,还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即王朝利益。有时很难说谁是国家利益的真正代表者。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一致时,地方“争权”的动机又是什么呢?是为国家还是地方,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呢?事实上,现代中国阶段,地方的“争权”几乎没有不夹杂私心私利的,更肯定一点儿说,难以找出纯粹为国家整体利益的地方“争权”的事实(当然有这么说的)。所以,亦不宜将地方主义完全作为一个消极的现象而全盘否定,而应历史地、具体地分析,这个标准应是国家利益。
据此,界定地方主义的立足点应在于:
首先,它必须出自地方,是地方的意识和行为,尤其地方政治集团及代表人物的意识和行为。来自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至多叫做“对地方主义的让步”[18](p7),不能称之地方主义。
其次,它的基本方面是地方对中央,地方对地方在某种意义上是地方对中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再次,它的本质是地方同中央的争权夺利,是地方在认同国家的前提下,对中央政权及其统治和政策的一种半否定甚至是否定。
地方主义作为涵盖较广且含混不清的政治概念,与其他一些政治概念如“地方自治”、“地方分权”、“地方民族主义”等或易混淆或有所关联,在此略加区别和说明。
地方自治,广义是指国家管理地方的一种理论和制度。狭义则是专指资产阶级统治国家管理地方的理论和制度,即在法律上规定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机关,依照资产阶级国家法令,并在其监督下,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它是资产阶级民主在国家政治上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
地方分权,是中央集权的对称。广义是指国家将一部分权力划归地方政府行使的理论和制度。狭义则专指资产阶级国家的这种理论和制度。通常是在联邦制和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由宪法具体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凡可以由地方办理的事务,统归地方负责,予以地方政府以较大的自主权。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
无论是地方自治,还是地方分权,都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范畴,是依据国家法律,并由中央政府来领导实行的。而地方主义则是地方的要求和行为,并且常常是在国家法律之外,又未得中央认可。现代中国阶段,“地方自治”、“地方分权”常常成为地方政府和地方政治集团搞地方主义最合适的口号和旗帜。所以说,超越国家法律的所谓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只能是地方主义。
地方民族主义,既是民族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狭隘的民族主义,又是地方主义的一种特殊类型,即少数民族中的地方主义。一般指地方少数民族中的上层统治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国家权力利益分配上与中央政府及其他地方产生的强烈对立、自主、自保和扩张的意识和行为。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它应是地方主义的种概念。但地方民族主义与一般地方主义的区别在它的民族意识,在特定条件下,它可能突破国家观念,走向分裂主义。现代中国蒙古、西藏等地区统治集团中的某些成员抱有强烈的地方民族主义就是典型的例子。
【收稿日期】20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