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字当头 加快县域国有商业企业发展步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发展论文,县域论文,步伐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央明确提出要明晰产权,抓大放小。县域国有商业企业绝大多数为小型企业,所以,改革的重点应在“放”字上。“放”就是要变革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国有制的资产组织形式,使产权明晰。“放”是实现公有制多种形式、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县域国有商业企业发展步伐的关键所在。
一、“放”的原因
县域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从1984年就开始了,但都是在不改变企业产权的情况下,先后进行了简政放权、利改税,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组建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的改革。这些改革,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与适应市场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改革始终没有触动企业的产权问题,产权的主体缺位,导致企业缺乏内在的原动力和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职工与资产的关系在公有制名义上是“人人有份”,实乃“人人不管”,职工个个都是主人翁,但谁都不当家,吃“大锅饭”,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有的企业经济效益好了,厂长(经理)拿奖金;企业亏损了,却没有人对此负责;企业搞垮了,职工向政府要饭吃,形成“厂长(经理)负赢,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的怪现象。有的企业管理粗放,财务制度不健全,呆帐、烂帐成堆,企业“吃、拿、卡、要、报”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经济效益差,潜亏待处理日积月累,竞争乏力,负债率高,资金周转不灵,甚至资不抵债等等,致使企业“小、穷、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上述问题的存在,根源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因此,县域国有商业企业应紧紧抓住产权制度改革和结构调整两个重点,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四个转变”,即:从抓个别企业改革试点转变到所有企业全面改革;从抓企业单项改革转变到抓企业及配套改革;从资产的流失转变到资产的增值;从浅层次过渡性改革转变到以产权改革为重点的深层次改革,从而使之摆脱困境,不断发展壮大。
二、“放”的前提
明晰县域国有商业企业产权的前提应重点抓好企业“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剥离”这四大环节。
1、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各种负债和各项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全面摸清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资产负债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到“家底清、情况明”。资产清查应坚持谁拥有产权、谁负责清查的原则;做到全面彻底、准确无误。在资产清查过程中,主要把握好四点:(1)自清自查。企业应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以某一特定时期为企业资产盘存的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彻底的自清自查,如实申报清查结果。(2)审核复查。企业申报后,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产清查情况进行审核复查。(3)核实存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提供的自查、复查资料,对资产存量进行核实。(4)办理登记。在上述基础上,应由产权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严禁借机隐匿、转移或变相变价处理企业公有资产,若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其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应用适当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为单位、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应做到“五性”,即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独立性、可行性。资产评估的方法有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4种。资产评估的程序:(1)企业向资产确认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2)立项批准后,由企业发出资产评估委托书;(3)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后,与企业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4)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清查的结果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科学评估,认真负责。无论是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被评估资产有关各方;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若出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商业企业除国有资产和其他投资主体资产外,均为集体资产;名义上为国有、集体商业企业资产而实为个体私营企业,转为个体私营企业资产。
4、资产剥离。在企业产权明晰过程中,为减轻改制后新企业的负担和不侵占股东利益,应对下列资产予以剥离:已房改与尚未房改的职工宿舍;企业原有非生产性资产并具备经营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医药费、人员安置费等;职工抚恤费;企业工资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企业欠交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等。若在剥离后,净资产为负数的,可作为国家的负债,由改制后新企业在每年上交的税费中扣除。
三、“放”的形式
应本着因企制宜和“三个有利于”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县域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进行改制,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把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因此,县域国有商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实行拍卖、出售、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1、对净资产不大、有购买力的,应一次性买断转为私营。但对买断者的资产、资格、信誉、自身经营能力和选人用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和职工意见。买断者要提出企业治理方案,买卖双方不仅要确定价格,还要定下支付方式,并加以公证。
2、对净资产较大、购买力不足的,可合伙购买或由经营者牵头会同职工共同购买,转为私营或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设置可采取以下方式:(1)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以职工自愿入股、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为主。在总股本中个人股应不低于70%,其中经营层的股份应占个人股的50%以上。通过职工入股结成合资合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纽带的共同体。(2)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保留部分国家股、集体股,设置为优先股,但不行使选举权和决策权。当企业出现严重问题时,可转为普通股依法行使股权。(3)在净资产中可划出不超过30%作为量化股,根据职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和购股多少相应配股,分红权归职工,所有权归集体。(4)鼓励能人、专家以其技术、管理技能作为股份入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20%。(5)企业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可根据职工工龄长短与贡献大小分配给职工转为股份。
3、对净资产大、购买力不足的,可采取以下方式:(1)售租结合。企业资产出售后的剩余部分(指不动产),由出售方出租给购买方,购买方按年向出售方缴纳租金,租金的确定按不低于银行贷款同档利率计算。待购买方有购买能力时再全部购买。资产出租的部分,应有财产抵押或担保。(2)售股结合。企业资产被购买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出售方的股份留在企业。(3)售赊结合。企业资产出售后的剩余部分,购买方以赊欠形式取得这部分产权,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逐年用税后利润或红利偿还。
4、对净资产为零的,只要购买方承继原企业债务,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不需出资即可取得企业产权。但购买方应全额交纳在老企业基础上新成立企业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
5、对资不抵债的,在购买方出资新建一个企业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方式:(1)抵债返租。原企业全部资产抵偿给债权人所有,新企业向债权人租用原企业资产。(2)和解清偿。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按实际资产进行清偿。(3)挂帐建新。购买方按企业实际资产转移相应债务,剩余债务仍挂在原企业帐上,用新企业上交的租金、税费,逐年偿还。(4)建新租旧。新企业承租原企业,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债务偿还可同挂帐建新。
6、对租赁期满或被强制中止租赁的,应及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四、“放”的建议
1、要加强对公有资产的管理。(1)公有资产转让、出租的收入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实行基金式管理,加强监督。可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金融部门贷给企业使用,企业按优惠利率付息。(2)企业的国有和集体股分红收益视实际情况,可留在企业转增国有、集体股本。(3)核销的应收帐款由产权管理部门管理,改制企业收回的资金由企业和产权管理部门管理,改制企业收回的资金由企业和产权管理部门按一定的比例分成。
2、要加强对股本的管理。(1)成立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管。(2)加强企业股本金监督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各股本金帐册,半年一检查,年终一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挪用股本金、假入股或侵占集体资产造成股本金损失的,应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3)银行不得将新企业募集的股本金划走抵债。(4)每年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股东会审议,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按股分红,可将红利按一定比例转为资本,用于企业的积累和发展。
3、要加强对企业内部三项制度等配套改革的管理。一是劳动用工制度。应按国家劳动力管理规定,通过劳动力市场由企业自主确定招工数量、方式、条件和时间;实行竞争择优上岗,优化劳动组合,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干部人事制度。应保证出资者的选人权利到位,企业的用人权利到位,职工的择业权利到位,打破干部职工的身份界限,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三是工资分配制度。应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类人员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从其技术创新所得效益中给予提成奖励。
4、要加强对保障制度的管理。面对企业改制的全面展开,将会出现富余人员难消化及离退休人员工资难发放、医疗费用难报消等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强结构调整,不断拓宽就业门路,实施再就业工程;另一方面应加快社会保险等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