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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审计的主要概念及其局限
(一)“会计检查说”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潘序伦先生、会计学家和教育家赵锡禹先生以及西方的审计学者,均持有“会计检查说”观点。
“会计检查说”的局限主要在于将审计作了狭义解释,把会计记录作为审计对象,并以此去揭示审计的本质。
(二)经济监督说在我国,用“经济监督”来解释国家审计较具代表性,而且影响到我国的立法和审计实践。
“经济监督说”的最大局限就是把国家审计纳入经济监督范围,经济监督从本质上是一种专业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计划稽查和工商执法等等方面,把国家审计等同经济监督,就混淆了国家审计与财政监督等经济监督的区别,影响了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三)财政财务监督说该理论在中外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区别主要在于或侧重财政监督、或侧重财务监督、或财政财务一体监督。
“财政财务监督说”的局限主要是将国家审计作为财政和财务的对立面,强调了国家审计对财政财务活动的附属和会计工作的派生性。这是一种狭窄的国家审计观点。
(四)“合规效益评价说”把审计目标作为界定国家审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合规效益评价说”的实质。
“合规效益说”的局限主要在于,以审计目标来定义国家审计概念,既没有揭示国家审计的本质,又使国家审计概念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审计目标只是审计的一个环节,目标本身是一个变量,是可调整的因素。从外国绩效审计的三要素看,其经济性、效率及效益(简称“三E”)有多种解释,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对“三E”解释都不相同,因而这些国家的绩效审计概念也不尽相同。
(五)“过程监督说”此观点在西方审计理论界较为流行。美国的一本供大学本科和研究生使用的经典教材《审计概念与方法》中称“审计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客观地获得和评估关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事件的认定的证据,以查明这些认定与确立的标准之间相符合的程度,并把其结果传达给有利益关系的用户。”
“过程监督说”的局限主要在于从程序上而不是从实体上去界定国家审计概念。或者说,“过程监督说”只注意了国家审计的运作环节,而忽视了国家审计职能、地位和作用,这就使国家审计概念没有了本质的属性,强化了审计过程的变动性。
上述审计概念虽各有科学合理性,但都欠全面性、周延性。除了上述审计定义各自的局限性以外,还存在混淆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性质的理论缺陷。这三种审计之间有质的区别。国家审计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社会审计是一种中介服务;内部审计是某机构内部的一种自律控制。这三种审计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不
同审计主体和客体、不同审计目的和方法,决定它们不同的性质。国家审计的性质应该从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中去揭示;社会审计的性质应该从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中地去揭示;内部审计的性质应该从组织内部控制的需求中去揭示。
国家审计概念及其要素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审查国家成本和效能的一种国家监督。
这个国家审计概念有四个要素:
(一)权力要素 即国家审计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就叫国家审计权。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国家审计权,只是将这种审计权隶属于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形成了一种附属权。从现代国家审计模式看,将审计权作为其他权力的附属,从而出现了立法型审计、行政型审计、司法型审计;个别国家实行了独立型审计,确立了审计权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讲,审计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在实践中也客观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权力结构之中,只是更多的是将审计权形成附属权,使国家审计权的独立性没能得到充分地体现。
(二)责任要素 即国家审计向谁负责,对谁进行审计。这涉及国家审计的主体问题。应该明确,国家审计向人民负责。国家审计权力是人民的权利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体现。国家审计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国家审计的主体包括审计机关和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法律是确认国家审计向人民负责的载体。但历史和现实中存在一个责任误区,即国家审计只向国家负责。如果国家审计只是向国家负责,而不是向人民负责,实质就是只让人民履行纳税义务,而用国家权力剥夺了人民监督用税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是与现代民主背道而驰的。
(三)对象要素 即国家审计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效能为审查对象,亦即对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效能状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国家效能建立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一是指公共财政的组成、规模和实施为国家效能提供了经济条件,国家效能的每一环节和每项内容都体现公共财政的需要;二是指公共财政的实现体现为国家效能,亦是说,国家效能是否实现,就看其是否满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如果国家实现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内容,这样的国家就达到了效能。
国家成本主要由职能成本和管理成本两部分构成。所谓国家职能成本就是国家在履行其职能时所消耗的资源和财产;所谓管理成本是指国家在设置管理机构、管理形式、管理结构及管理活动中所消耗的资源和财产。
国家审计就是要对国家成本核算进行审计,对国家效能进行评价,以达到国家充分履行其职能,管理廉价、高效。
(四)职能要素 即审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功能。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监督,这就决定了它与其他审计的不同。总的说国家审计的职能是监督,具体讲,国家审计职能包括审查、鉴证、评价、裁决。所谓审查就是审计组织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效能状况进行审核、检查;所谓鉴证就是审计组织对审计事项作出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的鉴定和证明;所谓评价就是审计组织在审计经济核算情况和效能状况,包括管理活动和相关制度时作出客观、有效的结论;所谓裁决就是审计组织依法对审计结果采取建议、决定、报告、公告等公正、透明的处理措施。
国家审计的实质
国家审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国家利益服务。国家审计权力来自人民监督国家的权利,来自国家向人民负责的义务,来自法律对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国家审计的责任就是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公意,向人民负责。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监督,是因为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法定独立国家权力;是通过法律向人民负责的一种国家权力。
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专业监督两部分。
(一)国家审计是一种法律监督 即指国家审计的监督地位、作用、内容、范围、依据以及体系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审计,审计依法。
1法律规定国家审计的法律监督地位。世界许多国家,国家审计就是一种宪法监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外宪法规定审计监督制度,这就确立了这些国家的国家审计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监督。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却以部门法律或其他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审计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法律规定国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一是法律普遍规定审计对象是公法法人,即国家各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所有公法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
规定国家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管理。不管各国的国家审计在具体监督内容上有什么差别,然而,国家审计的内容由本国的法律规定,这则是共同的。因此,在世界范围出现了公共财政审计,单位财务审计、绩效审计、金融审计、国防审计、环境审计、医保审计、社会福利审计等等。这些审计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监督。
(二)国家审计是专业监 督即指审计性质的独特性,审计内容的专门性和审计活动的规定性。国家审计是专业监督,即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虽然以监督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但它并不等同于经济监督。
1在性质上,审计监督是国家设立的审计监督权。这种国家权力具有自身的特质:一方面它是一种法定权力,这种法定权力可以体现或作用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乃至国家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它具有独特责任,监督国家成本核算和评价国家效能状况,也就是说它不对国家成本进行直接核算,而是对国家成本核算进行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到位于专业监督(专门的宪法监督),还有赖于全面、科学地提高对审计监督性质的认识。
2在内容上,审计监督就是监督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效能状况。国家审计对国家机器成本和效能的整体监督是专业的,是国家的其他“部件”和“程序”所无法替代的。影响国家成本和效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从国家本身来看,主要是:其一,国家结构与职能的情况。其二,国家形式的情况。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分为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
3在规范上,国家审计有独立的专业规范。这一点不同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监督,国家审计除了与其他形式的监督一样,要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国家审计还有自成体系的专业规范,亦称审计准则。审计准则在我国是一个体系,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如图:
国家审计的特征
(一)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根本特征
国家审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设定的,相对与其他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独立权力。如果没有国家审计独立性,就没有必要设置国家审计权。
国家审计权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上。首先,国家审计权只是国家各种权力中的一种,它以其他权力的存在为前提,否则审计监督就失去了监督对象,这可谓权对权的监督。第二,审计监督权的行使虽有独立的主体、客体等,但是作为一种国家监督,其权力实施和实现有一定局限,依赖其他国家权力的实施和实现。
(二)二律性是国家审计的内在特征
国家审计的二律性是指国家审计所具有的自律性和他律性。
所谓自律性是指国家审计是国家设置和运用自身的某种权力监督国家拥有、管理和运作资源和财产的自我监督性。这种自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国家向社会和人民的负责性;二是国家意志确认国家审计权在国家权力之间进行监督的内部性。也就是说,审计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国家之内的监督,而不是国家之外的监督。
所谓他律性是指国家审计在国家权力结构内对其他国家权力所具有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性质。
国家审计的他律性根源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尽了纳税义务,相应产生了检查国家管理和使用税费的权利,法律将这种人民权利转化为国家审计权力,这种权力更直接地由人民运用法律工具来行使,对国家的其他权力而言,人民行使审计权具有他律性质。
国家审计的二律性统一在国家之中,其自律性是对国家整体而言;他律性是对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各种具体权力而言。
(三)二重性是国家审计的功能特征
国家审计在功能上是一种国家监督。这种国家监督可分为两层含义,一是法律监督;一是专业监督。国家审计正是法律监督和专业监督的统一体,从而构成了国家审计功能上的二重性。
(四)约束性是国家审计的法律特征
首先,表现为审计的制约性。国家审计权依法产生,它对其他权力具有制约性,审计权具有检查其他权力管理和使用国家资源和财物的情况,并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限制和纠正其他权力对国家成本和国家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第二,表现为审计的强制性。国家审计对部分权力具有处理和处罚权。第三,表现为审计的移送性。审计权只是国家的一项权力,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往往不单靠审计。审计移送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审计结果的处理,由国家的各种权力来共同执行,即审计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共同处理特征;二是审计移送后,接受的权力部门必须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审计机关,法律规定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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