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制度保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立党为公论文,执政为民论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03)06-0020-04
笔者旨在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视野出发,深刻理解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从制度保证层面上找到如何真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途径。
真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脚点
讲话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学习好、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是中国共产党在现时代能否成功地“立党”和“执政”的关键问题。理论上确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并不等于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三个代表”;思想上树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并不等于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苏联模式为例,理论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体制上,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却受到严重限制;理论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都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体制上,人民群众却没有反映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足够渠道;理论上,党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体制上,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升迁去留不能施加任何影响;等等。体制的不合理,造成了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严重隔阂,使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度下降,进而政党倒台,政权丧失。苏联崩溃的教训说明:社会主义国家一旦出现理论和实践的不一致,人民的承受能力就会远远低于其他社会制度。如果不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到实处,真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那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深入理解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键是坚持理论和联系实际、言行一致、重在落实,在运用“三个代表”指导实践上下功夫,在实践中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在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用是否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真正实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现实标准来检验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成效。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制度支撑
进一步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属于政治问题。政治是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利益是一切社会组织及制度的基础。社会一切政治组织和制度都是围绕特定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也是为其所由以建立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所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点认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如果无产阶级政党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不能保持其先进性的特质,就不能维持其执政地位。因此,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唯一宗旨,成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根本标志。正如江泽民在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什么是政治?从根本上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真正掌握和实践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也就能真正掌握和实践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彻底的唯物论,也就从根本上懂得了政治”。[2]从一定意义上说,能否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否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最核心的政治问题。
既然党作为人民利益代表的命题是一个政治内涵的问题,那么,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关键和根本的途径就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政治要解决的,就是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简单而言,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从制度上和机制上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具体而论,理论上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辩证关系所决定;实践上也被历史的经验教训所证实。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本质上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社会主义民主属于现代民主的范畴,其实质是国家的权力不是来自国家本身,而是来自社会,即来自构成社会的全体公民。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完全服务于社会与民众,并受社会民众的监督与制约。政党执政因其代表了人民利益,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而取得执政地位,也因其对于国家权力的运作能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保持和巩固其执政地位。中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在政治上赋予了社会与民众强大的自主地位。在这样民主的条件下,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有充分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获得拥有一切国家权力的人民的拥护,才能有效的维护党的合法性基础,才能巩固和持久。所以说,社会主义民主从本质上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另一方面,共产党要真正在实践中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除了坚持和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外,必须在制度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超乎人民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更没有任何超乎人民权力之上的特殊权力。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就是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奋斗。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制度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言,使党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形成了直接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更好的掌握民情、民意与民心,并使它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所以,党要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须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无论是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还是现代资产阶级,虽然它们也懂得“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甚至还提出过“民贵君轻”的思想,但由于阶级的本性和历史的局限,决定了其本质上必然是立党为私,不可能做到执政为民。对此,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3]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只局限于“民本”的层面上,而缺乏“民主”的范畴,更不可能有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因此,他们只能把良好政治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忽视甚至否定民主和法制对于治理国家的意义,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再者,社会主义运动史上忽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给社会主义政党、国家和广大人民带来的惨重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教训时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这些方面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4]所以,邓小平强调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因此,当前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践中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要求我们站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的高度加以考虑,着重加强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此,必须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供坚实而广泛的制度背景和制度支撑。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
具体而论,以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落脚点,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以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来”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现行民主选举的各项制度,允许充分民主选举。完善的民主选举制度,可以在政治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保持国家权力在有限范围内与社会互动,提高民众与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使党执政为民的制度安排获得首要的、更为有效的社会和政治基础。在目前利益主体多元并存的中国,每个代表的投票行为期望实现利益最大化。但从整体上说,人民代表“为民代言”,特别是“制约公共权力”,保障选民正常、合法利益方面,与选民的要求、选民的政治信任尚有不少差距。如何提高中国中央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质量,在选区划分、选举人和候选人资格、选举机制和选举质量保障方面仍需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搞好民主管理,整章建制,健全组织。管理是通行于经济社会政治事务运行中的重要课题。管理出效益,管理出生产力。同等的生产要素,不同的管理会有很大的差异。实现民主管理的制度化,可以实现民主管理的规范化,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又是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的首要前提。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夸大人民群众管理基层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健全民主决策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拓展社会协商在决策中的作用。决策的民主化、社会协商功能的拓展,对党的执政为民的实践能产生双重效应:一是扩大民众对决策的参与,使社情民意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有民意基础,有民心支撑。所以,十六大要求“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发挥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此,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由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听取不同意见。同时,还要探索建立和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形成一个科学、民主、完整的“决策链”,以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和操作的可行性。
(四)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保证执政党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监督是一普遍的权力现象,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权力的监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事实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不过,具体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总是国家机关和居社会少数的国家公职人员。人民主权和意志一旦外化出来,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一旦产生,便有可能脱离人民的控制,存在着“同个人相对立而存在的异己性和独立性”。于是,就必然产生公民如何保持对所委托的少数人和由他们组成的国家机构的控制和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的问题。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通过各种形式的分权和制衡,使民主主体自始至终地能够控制自己转让的权力,保证大多数人公意的实现即最大限度地达到社会所提供的现实民主权利,也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基本规定之一。为此,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期机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5]这些机制包括以工作部署、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为主要内容的相互衔接和相互印证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责任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权力配置科学的责任体系;奖惩分明、准确到位的激励体系和全方位、多层次、科学的考评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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