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我国转型期腐败问题的思考_公共领域论文

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我国转型期腐败问题的思考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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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和专家发现,腐败主要是与体制、制度有关,因此反腐败也必须从体制、制度入手。

一、我国三次大的经济转型与腐败

近些年来我国腐败现象的增加与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矛盾、摩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有三个大的阶段和两个层次变化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价格双轨制(主要是商品、生产资料及外汇等的价格)时期形成的腐败。当时有人测算,这些东西的双轨价格的差价(或租金)占当时国民收入的40%左右,所以当时的官倒、私倒很严重。据胡和立估算,我国1987年的商品、资金及外汇的平价与市价的差价高达2000亿元以上,约占整个国民收入的20%。其中,1987年全部控制商品的价差估计在1300亿元以上,利差约为200亿元,汇差约为500亿元,全社会差价总计在2000亿元以上。

从1987年到1988年三大租金来源的变化可以看出,控制的商品价差的总额变化不大,而利差总额和汇差总额呈上升态势,90年代以后,尤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加快,但是由于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殊性,我国租金规模并未呈大幅度下降,只是出现了一些微弱的变化。据万安培(1995)估算,1992年我国租金总额为6343.7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2.3%。与1988年比较,1992年租金绝对额增加了2343.7亿元,占国民收入之比低了约7个多百分点。尽管这些估算不一定完全准确,但是这些粗略的估算有利于我们认识到我国租金规模变化的特点和趋势。

可以粗略地判断,我国自实施双轨制的改革后,我国租金规模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大致在30~40%之间。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个比例也是比较高的。为什么在我国转型时期,租金规模比较大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1)租金规模较大是转型期国家的一种普遍现象。当今的转型国家主要是指由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从体制这个角度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的寻租规模是比较小的,成熟市场经济的有效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都有利于遏制设租—寻租现象和租金规模的扩大,但在一个国家从一种体制转向另一种体制的初期,一般来讲,其寻租现象可能呈上升态势。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寻租这种现象尤其突出。(2)渐进式改革是我国转型时期租金规模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选择了渐进式改革的路径。有人认为,印度在从统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过于缓慢,从而给寻租活动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印度就是一种渐进式改革。那么我国的租金规模与渐进式改革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一般是体制外改革与体制内改革并举,先试点后推广,先简单后容易,先局部后整体,先经济后政治等等。这些改革方式或特点也为设租—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渐进式改革往往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但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也存在诸多不足,如当政府在一些领域既是改革的推动者也是改革的对象时,政府官员出于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的考虑可以绕开改革或延缓改革;尤其是政府是不少改革的发动者和设计者,当一些改革方案(尤其是那些包含有优惠政策的)并不能在全社会推广时,谁是这个方案的获得者和实施者就有可能变成一个设租——寻租的过程。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房地产及金融领域一度出现无序,成了腐败的一个重要经济根源。在我国房地产发展的初期,由于土地市场的不健全及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大量的土地采用了批租的形式,政府官员掌握了土地的批租权力,一些人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的方式批租土地。在房地产交易热的背后是大量的权钱交易和一些官员的腐败。同样地,我国金融领域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金融领域产权的混乱,也产生了大量的权钱交易。从租金规模来看,这些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租金规模可能是最大的。据测估,1992年我国贷款利差就达到1983亿元(万安培,1995)。而据胡和立的测估,1992年我国投入的贷款总额为22000亿元,而由于利率太低,资金需求强烈,私下回扣至少可达10%,仅此一项就有2200亿元。另据《中国金融》1993年第10期公布,1993年初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22608.12亿元,按银行利率计算一年可收息2563.8亿元,按市场利率计算一年大约可收息在4883.3至6511.1亿元间,其间差额为2319.5至3947.3亿元之间。还有人估算,1988—1995年我国的贷款利差收入为14728亿,平均每年1841亿元。此外,1992年我国汇差总额为1157.1亿元(万安培,1995),是仅次于我国贷款利差的第二大租金来源。1992年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存在的租金达到了400亿元。如果把上述金融领域里的租金加起来,那么就占了1992年我国租金价值总额(6343.7亿元)的一半多。可以讲,金融领域是我国租金规模最大、寻租现象最严重的领域。

第三个阶段是近些年我国企业改制及产权改革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所形成的腐败。近些年来,我国不少高官的腐败都与“原始股”及企业改制有关。我国腐败有两个层次变化的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腐败主要是在商品市场上,而在90年代以后我国的腐败主要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如土地、资金、证券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呈上升态势。今天,我国的腐败主要体现在要素市场上,如房地产、土地、资金等方面,这些领域市场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权力渗透的空间较大(市场化程度高,权力渗透的空间就小)。市场化程度低就是缺乏有效的制度规则。据初步测算,到1999年我国产品市场化程度达到71.16%,要素市场化程度达到41.58%,企业市场化程度达到51%,政府对市场适应程度达到40%,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达23.3%。

二、制度与腐败

我们可以从两个制度层面来分析我国的腐败问题。

1.产权与行政权。近些年来我国腐败现象的增加与我国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矛盾、摩擦密切相关。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最大风险就是过长的改革时间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从而形成寻租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产权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规则,而行政权能够决定资源的配置,那么该社会就很容易变成寻租社会。所谓寻租社会,就是大家不是把精力用在生产财富、面对市场的活动之中,而是把很多精力用在非生产性活动、面对政府官员的活动之中。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寻租活动直接同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有关,同公营部分的相对规模有关。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批准、同意、特许权分配等等,这些密切相关的每一个词都意味着政府造成的任意或人为的稀缺。在这些稀缺的背后就是大量的设租与寻租行为。一些政府官员工资并不高,管的事很多,也很累,但是为什么他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呢?据《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7月27日报道,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限制、干预还很多,最近国务院要求国家经贸委与有关部门一起清理政府部门对企业行政性审批权限,从初步统计的结果看,正在执行的行政性审批达1000多项。在这么多审批中我们以什么来保证官员的廉洁呢?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有两种权力一直在交替,相互“争权夺利”,那就是产权与行政权。产权一般源于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过程,它是产生于经济市场,而行政权本是由于政府职能的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它是产生于政治市场。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产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寻利的社会;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行政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寻租的社会。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即使一个在产权规则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里,如果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过大,行政权往往大于产权,那么这种社会也容易形成为寻租的社会。当一个社会产权失灵的时候,人们就会去追求租金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的最大化。产权失灵所留下来的权力真空就会被行政权填补。为什么我们的政府转变职能这么难?当社会还有大量租金存在的时候,权力就会进来分割租金(设租与寻租)。

政府官员腐败与产权制度是一种什么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课题。在我国转型时期,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或多或少与我国的产权制度有关。

在西方寻租理论看来,政府应该慎重地介入产权问题。本森(Benson,1984年)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政府的作用在于定义或维护产权。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来处理产权,也可以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这种作用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例如明确界定财产归属,保护市场秩序;也可以损害社会福利,例如产生人为垄断,限制竞争。他主张政府在处理产权时采取保守慎重的态度。因为用行政手段改变产权,会诱使有关的个人和利益团体争相影响政府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某个利益团体追求一种产权的改变,会引发其他团体的形成和抗衡。由于社会对产权改变的要求越来越多,政府机构也相应地越来越膨胀,造成更多浪费。所以,只有当产权的改变仅仅涉及产权当事人的时候,产权的界定才较有效率,政府作为第三者的介入往往会耗费不必要的资源。

不同的产权安排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同时,不同的产权安排也会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道格拉斯·诺思曾经指出,私有产权能对政府行为形成一种制约。而过大的公共领域必然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有效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非私有产权制度下的租耗却是在侵蚀制度、违背规则的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不必要的损耗。不同产权安排的运作成本是不一样的。公共产权节约了类似于私人产权的界定和执行成本,但是产生了更高的类似于“租耗”的其他形式的交易成本;私有产权较少地带来租耗,但相应的界定和执行成本也是比较高的。张五常(1996年)认为,广义而言,人类社会已知的产权结构只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私有产权;第二种是发生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中,权力是通过等级制度来定义的;第三种可称之为“印度综合症”,其中,腐败权力已通过管制和许可证制度制度化了。

为什么私有产权较少地带来租耗?私有产权可以排他性地使用、收益和转让。由于存在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也叫做“租”。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有理论上的均衡状态(没有人愿意偏离这个状态):对每一个潜在的寻租者而言,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该寻租者在其已经享有的权利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量(汪丁丁,1997)。德姆塞茨认为,当一种公共资源的经济价值上升时,公众倾向于把这种资源的产权界定得更加清楚。而张五常和巴泽尔分别指出,决定产权界定的不是资源的总价值(租),而是资源对特定个人(潜在寻租者)的价值减去攫取资源所需的成本(寻租成本),即资源的净价值(净租)。按照西方产权理论分析,租金一般都存在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产权私有化过程也是一个交易成本产生的过程。当某一公共领域的产权形成以后,寻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公共产权私有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租金内在化的过程。私有产权的产生和运作尽管带来了交易成本,但是它减少了公共领域由于缺乏产权约束而带来的租耗。我们可以把公共领域产权界定过程看作一个寻租过程。从长远和动态的过程来看,公共领域的私有产权形成后,其交易和运作就主要是一个交易成本的问题了。但在非私有产权制度下,公共领域的租金分配过程主要是一个设祖与寻租的博弈过程。这种租耗(或者称为制度运作费用)可能会远远高于私有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

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过大的国有资产由于产权界定不明晰,必然会成为有权力的官员追逐的对象。从这些年我国腐败现象的大量案例来看,腐败现象主要是产生在两个领域,一是公共领域,如公共工程;二是公有产权领域,如国有企业中的"59岁”现象、“39岁”现象、在职消费、用公有资产谋取私利等等。产权制度不健全是我国腐败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展缓慢导致产权约束的失灵从而寻租。据《瞭望》2000年第33期报道,国有企业存在的腐败现象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据统计,1998年1月至1999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48295起,占立案总数的17%。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严重程度上,都呈上升势头。二是对非公有制产权的限制也会导致一部分官员的抽租和寻租行为。当年印度不少私营企业因为政府官员权力大、管得多、管得细,而导致许多私营企业发展缓慢甚至夭折。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也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产权与市场结合的时候就会形成寻利的社会,产权与政府及官员结合的时候就会形成寻租的社会。这些年来我们在改革计划经济的那一套做法上取得了不少的进展,但是政府官员控制、左右市场的能力还很强(与我们设想的建立宏观间接调控体系是不同的概念)。

2.软政权现象。缪尔达尔在研究南亚经济问题时,提出了软政权这个概念。在缪尔达尔看来,腐败从根本上讲不过是软政权的一个具体表现而已。从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其中出现的“软政权”现象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什么是软政权呢?在缪尔达尔看来,“软政权”这个词应理解为包括所有的各式各样的社会纪律,它们表现为:缺乏立法和具体法律的遵守与实施,各级公务人员普遍不遵从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那些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及集团串通一气。腐败也属软政权这个概念。这几种行为模式相互关联,其含义在于在因果循环中彼此放任甚至彼此诱发造成累积效应。“软政权”的根本含义是,即使制定了法律,它们也不被遵守、不易实施。在“软政权”中,制度、法律、规范、指令、条例等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即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在这里通行的是“权钱交易”的原则。

“软政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行政的随意性控制。这种随意性控制是产生腐败和设租寻租现象的温床。行政的随意性控制与设租一寻租现象产生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权松弛随意可以为那些掌握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大权的人用来谋个人私利。一方面软政权提供的可大量利用的机会当然只供上等阶层任意享用;另一方面即使社会地位相当低下的人也常常找到这样的机会来讨些小利。这必然产生一种设租—寻租关系。第二,在软政权中,相互矛盾的控制的广泛存在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控制,且随意性的控制必须比其他方式下必要的控制占更大的部分。这种广泛的控制使经济主体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竞争上,而是放在与官员的打交道上。应当说,缪尔达尔特别强调软政权中行政的随意性控制这一点是很深刻的。第三,行使行政随意性控制的官员和政治家在这种控制的维护和进一步扩大中有着既得利益。由于控制没有和计划结合,运用控制的方针又偏于模糊,具体运用由此更变成是行政判断的事,所以权力就更大了。特别是在一个“关系”起着极大作用的环境里,商界和官场的勾结成为一种自然的趋势,结果常常是腐败,然后会从体制中得到既得利益(缪尔达尔,1970)。

软政权这个概念有利于我们从深层次上认识发展中国家的寻租问题。奥斯特罗姆提出一个有力的事例证明,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政治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不可能为个人提供因要努力解决他们自己的经济问题及因要更多地增加由提高效率和增长所带来的个人机会而进行制度实验的要求(V·奥斯特罗姆等,1988年)。软政权实质上是一个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政治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道格拉斯·诺思对为什么一些国家富裕而另一些国家贫困进行了分析,他的结论是:“由于缺少进入有法律约束和其他制度化社会的机会,造成了现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道格拉斯·诺思,1990)软政权的运作是一个包含着设租—寻租的过程。利用公关职责的身份来谋取个人利益的一个常见方法是威胁要从中作梗和拖延(即“抽租”)。因此,腐败妨碍了各级决策和实施的过程(缪尔达尔,1970)。

“软政权”的后果主要表现为:①使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难以有效确立或发挥作用。②扭曲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人们不是把精力放在寻利上,而是用在寻租上,使社会收入分配扭曲。③软政权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我国政企分开改革的进程。④软政权现象的存在是我国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根源。⑤软政权现象降低了政府的权威,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发展。

三、反腐败是瞄准政府官员还是瞄准制度体制

国内外关于腐败问题研究的文献表明,腐败更多地与体制、制度及政府行为有关。为了更有效地反腐败,我们必须首先要搞清最容易导致腐败产生的经济领域和经济体制是什么,并探讨什么样的制度体制在控制腐败上更为有效。以制度遏制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反腐败的一条成功的经验。这里提出了一个理论与现实问题:我们当前的反腐败到底是瞄准政府官员还是瞄准制度体制?从理论上讲,以制度遏制腐败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但是,要建立有效遏制腐败的制度体制需要时间,于是,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反腐败的重点放到了那些有腐败行为的官员的身上。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反腐败的一种困境。

反腐败把重点瞄住官员有几个问题,一是腐败往往与制度、体制有关。把反腐败的重点放在瞄准官员身上效果并不好。二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识别腐败的成本呈上升态势。三是腐败与反腐败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官员腐败的手段越来越多,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因此,以制度遏制腐败是当前各国反腐败的一个基本选择。

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以制度遏制腐败的重要性,但是以制度遏制腐败必须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建立有效实施机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制度应该注意可行性、可操作性及运行的成本;制度应该尽量减少实施人的可改变余地;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违约成本;个人或领导不能凌驾在制度之上(任何人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规则的权威性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基本标志。人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差别就在于规则的权威性。如果有人能凭权力修改规则甚至不执行规则,这肯定是一种人治。市场机制确实有提高效率的功能,但是市场经济又有许多局限性(如市场失灵),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有效的制度改善市场结果,那么市场带来的将可能是无序。千规则,万规则,让规则“硬”起来是首要的规则。在中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尤其是正式约束)并不难,难在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人的权利观(等级的权力观,而不是西方人的权力相互制约观)、人情观(而不是契约观)往往使一些制度软化、甚至形同虚设,中国人在实施制度(包括政策)时还喜欢讲灵活性、弹性、例外(实质上是特权)等等。能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的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

当前我国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应该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二是让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在经济交易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这些年来,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但是我们的市场运行规则并没有相应建立起来。我国不少经济资源配置应该由谁说了算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成克杰之类的官员就可以把手伸进来,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变成“权利”,寻求经济交易中的好处。如,这些年来我国在工程项目上有了招投标法,但是不少官员还是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来影响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又如,这些年来我国所采取的政府采购制度大大地减少了腐败的空间,但是还是存在“有形的手”(政府官员)干预“无形的手”(市场)的现象。如何让已有的法律、制度真正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是我国亟需探讨的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权利的交换,但是这种权利绝不是行政权,而应该是产权。此外,还应该建立反腐败的预防措施体系,加大事前反腐败的力度。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法的精神》一书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罚犯罪。”这句话深刻揭示了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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