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电子签名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王立斌[1]2004年在《电子签名法律问题初探》文中认为电子签名是交易信息网络化、数字化的产物,特别是在开放的因特网环境下,电子签名的问题比书面问题更为重要、更为迫切。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合同的谈判和缔结;涉及到电子支付和结算的安全;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参与者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是关系到电子商务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因素,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所以,修改现行的签名规定或者制订新的电子签名法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调整和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应该成为目前一项紧要的任务。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的保障手段。目前有几种主要的电子签名概念。第一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它是电子商务法“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概念上的反映。不少国家采取了这种外延广阔的电子签名概念,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避免在法律上为之设置障碍。第二种是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是狭义电子签名概念的基本着眼点,也是它以特定的技术作为有效签名手段的根本原因。第叁种是折衷式概念——强化电子签名,有时又称为安全电子签名,它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与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第二部分:电子签名诞生的必然性与适用范围。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商事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采用传统书面签名已不再可能,于是就研究开发了能执行传统签名功能的电子形式的签名(Electronic<WP=48>Signature),这也就是所谓的安全措施。这也正是电子签名问题成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的技术与法律问题的原因之所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产生在其适用范围内,从理论上讲,凡亲笔签名方式可签署的文件,同样也应允许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但由于技术的原因以及某些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必要将其适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目前电子签名主要应用于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系统、网上政府采购等领域。第叁部分:电子签名的认证及安全性问题。电子签名的认证具体是指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名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该特定的机构通常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简称CA)。CA就是电子签名系统的关键与核心,针对电子签名的形式特征,通过加密与解密系统对所有者的电子签名进行核对、确认,从而确认身份并证实其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法律责任。可见认证机构在实现电子签名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于签发给使用人电子身份证件,确认电子签名人彼此之间的合法身份,因此建立权威性的认证机构和确认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第四部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进行或完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首先需要电子签名,因为只有签章或签名才能直接证实交易的真实与有效性。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具有当然被法律自然接受的属性,它可能具有的法律效力只能通过立法途径、司法保护或协议形式得以确认,其中立法的认可是最有效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经在许多立法中得到明确确认。从实质上说,电子签名仅是一种电磁记录。这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似乎尚未明确。首先,应该肯定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次,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最后,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第五部分:各国电子签名立法比较。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WP=49>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上述电子商务立法虽然国家不同、时间各异,但总体来看,却有迅速、兼容、法律的制定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叁个共同特征。第六部分: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现状及完善立法的构想。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成长和起伏,相关的法律环境也在逐步得到完善。关于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构想,首先在立法原则上,建议采用(1)技术中立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市场导向原则;(4)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次,关于我国电子签名安全标准及相关立法模式的构想。我国的立法框架应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为基础,综合其他立法的优点,整合出自己的电子签名规范模式。首先,从两个方面规定法律对所有电子签名技术开放。其次,法律应采取积极的做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明确性。再次,进一步为电子交易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可将部分立法权授予某个机关或个人,由其代行部分立法权。最后,可以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6部分的规定,明确指明数字签名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力。

韦燕[2]2001年在《电子签名相关法律问题初探》文中认为电子签名法作为电子商务时代必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关系到电子商务的两大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电子签名与“书面形式”要求相联系,在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证据的可采纳性等传统法律领域引起新的思考,关系到网上合同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电子签名的特殊性又导致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网上认证关系,即由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名人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相关问题包括认证关系各方的行为规则、认证过程中的风险及承担等。这其中涉及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问题跨越几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而又统一于电子签名这个独特的制度之下,电子签名法在电子商务法领域的枢纽地位可见一斑。然而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电子签名的研究现状却不尽如人意,立法也缺少对电子签名的必要的重视与规范。考虑到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运作中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我国法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现状,笔者选择了电子签名为研究对象,希望对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的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除导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 “电子签名概述”首先对电子签名的产生发展作了阐述,介绍了其产生背景与现行的电子签名技术,其中对现阶段广泛运用的数字签名技术的原理与运作作了侧重介绍。另一方面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世界各国和各个国际组织在电<WP=4>子签名领域的立法经验作了一个简单述评,力图从法律角度呈现电子签名的应用概况。第二章“电子签名之效力”主要就电子签名的概念、本质、基本功能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电子签名是作为传统签名在网络环境下的功能替代物出现的,对其概念和功能的界定应当以传统签名的概念和功能为基点。另一方面,电子签名由于受技术方案的左右和限制,法律在承认其效力的同时亦必须正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区别,并对相关规则的设定作审慎思考。第叁章“电子签名的认证”对有关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进行了考察。首先介绍了有关认证的产生、认证过程、认证机构的许可和认证各方的行为规则等概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电子认证这一特殊的叁方关系中存在的风险,并对风险的承担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最后,考虑到各国立法对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的要求上的区别可能导致的冲突,着重分析了电子签名与证书效力的跨境承认问题。第四章“电子签名与我国立法”在对我国现存法制对签名的规范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立法在电子签名领域的缺失和滞后,结合他国的经验和原则,阐述了构建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方案和立法原则,最后就具体的制度构建提出若干建议。

朱宁[3]2016年在《第叁方贸易平台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及其法律问题初探》文中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方式,将供应链体系中的各方主体通过信息技术平台的方式紧密连接,从而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能力。第叁方贸易平台是供应链金融中的新生力量,其通过对用户的数据分析建立起独立于银行的企业信用体系,帮助用户企业获得融资。P2P借贷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为第叁方贸易平台上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是普惠金融的充分体现,使普通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担保、资金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是第叁方贸易平台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和P2P借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应通过设立行业准入、强制信息披露、以及行业自律和制定行政监管规则的方式予以保护和规范。

王国存[4]2006年在《电子印章法律问题初探》文中提出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方式之一,对其所签合同的效力、电子印章的认证效力等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对满足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曲明磊[5]2001年在《电子商务立法初探》文中研究说明九十年代以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引起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政府的管理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无论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或正在起草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还是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来看,大都使用的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本文所论述的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有其特有的属性,商务活动对电子技术的依附性越来越强,技术甚至成为商务活动成败的关键。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网络化、全球性、实时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特性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对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挑战。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与电子商务中技术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要规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加强国际间电子市场的相容性;要对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经营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制订通讯技术、信息保密与加密技术的法律规定;要打击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各种犯罪行为。第二部分电子商务中与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要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要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做出规定;要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要制订完善的电子支付制度;要修改税法,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要加强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知情权、退换货等权利的保护;要加强对网上隐私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叁部分电子商务中的程序法问题,电子商务丰富了行政立法的种类,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范围;在丰富了行政行为的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有效要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权限,扩大了行政监督的种类和方法;电子商务中如何反垄断;如何解决网上纠纷的管辖权之争;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问题,如何处理好有关域名的程序法问题,也是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总合概念,我们对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可能绝对分开,只是相对而言做了叁部分的划分,在每一部分中也只是列举了几个主要的问题,并未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的深入,这一部分的内容将会是十分丰富的。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并正在做着积极的立法和司法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订了为数众多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WP=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世界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律提供了示范样本,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这些成果既是对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基本上是鼓励而非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要点在于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国际立法先于国内法的制订,边制订,边完善,支持贸易自由化;重点在于修改原有法律条款使之在网络环境下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达国家在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而发达国家的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又起着主要作用。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行政、商事、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从长远讲,电子商务有必要单独立法。电子商务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特征。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等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电子合同的效力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的电子商务案件。但现阶段在我国制订独立的电子商务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并不妨碍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一些进展,新合同法基本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刑法上加大了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域名管理、标准制订等方面都制订了一些行政法规。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指导思想和原则上、在立法的技术和侧重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在立法原则上,应坚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应该打破部门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环境;应遵循国际通行作法,与国际接轨,努力争取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权;应加强立法领导,规范立法程序,建立立法规划;应充分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中的作用。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有了较多的司法实践,这些实践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我们应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蓝本,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初步框架。本文提出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有十章组成,第一章总则,包括电子商务定义、发展原则、立法宗旨、调整对象、使用范围等;第二章行业管理法规;第叁章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第四章电子支付;第五章认证机构;第六章税法的制订;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九章安全保障,第

任其昌[6]2003年在《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二十世纪末由于计算器及互联网之迅猛发展,促成了证券网络化的兴起。这种建基于互联网络而发展的新信息技术,对信息密集型的证券行业刚好能够提供一种良好的改革及发展动力,使证券网络化的改革过程得以极高的速度进行。 网络证券利用最新的电子技术,在网络拓展证券业务。其中主要包括网络证券发行、网络信息披露及宣传、网络证券交易、网络结算和交收等等。以上各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繁复,其中有很多地方是传统证券法律无法解决,如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安全与隐私等等的法律问题,需要研究另立新的法律来规范其运作。由此可见网络证券法律是一个颇新的题目,国内外对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方兴未艾,目前未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网络证券法律制度。本人依据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原则和理论为基础,再将国内外之法律相比较,试图对网络证券法律问题作全面性的探讨及深入研究,期望能在发展网络证券过程中从法律方面提供有助于完善我国网络证券法律制度的建议,以达到保障我国经济及网络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的目的。 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复合性及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并不表示所有传统的证券法律就已经过时或必定不适用于网络证券,恰恰相反的是传统证券的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全然被否定,反之它正是网络证券法律发展的根源,所以在本文各章中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亦同时会讨论现有传统证券的法律在网络证券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而本论文亦会尝试详细讨论下面几个问题: 一.网络证券在发行及交易时的电子合同的适用及合法性问题; 二.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与保障投资者的问题; 叁.网络证券的电子签章及电子证据问题; 四.网络证券交易对传统证券法规中的纠纷管辖权所造成的冲击; 五.网络证券监管有关的法律问题。 若要与发达国家在网络证券方面竞争,发展中国家必定要先建立安全的网络证券交易环境,这涉及到比较广泛的知识领域,包括先进的网络技术,法律及财政各个方面。此外,因为国外对网络证券仍然处于发展期,很多问题尚在探讨阶段,使可提供参考的成熟经验和研究结果不多,所以这论文在选题上具有较高的难度。 由于网络证券是一种新开发的经济活动模式,对于传统法律在这新模式的适用问题均未有对它进行研究,所以探讨这问题时需要借助传统证券的法律作为基础。故在本论文的第一章绪论中先行阐述有关传统证券的法律概念、特征及定义,以期明确证券法律所需要规范的范围,并以传统证券在法律上的意义为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及推论网络证券将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然后在继后的各章中逐一使用比较和归纳等分析方法,并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作为研究探讨的出发点对每个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作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立探讨,期望能探索出具有建设性及可行性的建议,从而为建立我国网络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作出有利我国在网络证券发展的提议。 网络证券交易合同是以电子合同为主,而电子合同是否需要满足传统合同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问题是影响整个网络证券发行及交易的,故在第二章研究重点在于电子合同在网络证券交易中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另外在第叁章亦会对电子合同在网络证券交易中如何确定交易当事人身分作出研究,这会涉及到电子签章及电子签章认证的问题。在网络证券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据都采用电子形式,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但由于使用磁性介质,记录的内容容易被改动且不易留下痕迹,所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容易受到威胁。因此,在第叁章亦将会讨论电子证据的可用性、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由于网络证券交易全部过程均在互联网中完成,所以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安全和隐私权问题已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在第四章会集中研究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以及如何保证商业隐密不被泄露或盗用、数据库的保密性、防止商业欺诈等问题。 在网络证券的领域中,当发生跨境纠纷时都会面临管辖权的问题。在第五章先研究传统司法权的冲突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其后再深入讨论网络证券中的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问题。有关解决方法的研究是以比较外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及研究结论为基础,然后试图提出适当的建议。 研究网络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之网络证券信息披露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网络证券交易进行有效监管,达到保护网络证券投资者及国家经济利益的目的。在本文第六章对各国的网络证券监管制度中之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用比较、研究方式为主,在互相比较各监管问题中,提出应采取何种方法为对策。 为了保护网络证券投资者,必须使用网络证券的法律原则去根除不法的行为。在本文第七章就对内幕交易、市场操控及虚假陈述等违法问题作出探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试图找出防止及解决办法。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中一份子,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自然要与国际接轨,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立?

张荣康[7]2017年在《基于区块链构建的数字票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票据市场日趋繁荣,票据不仅仅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更多的是作为融资工具而为广大小微企业所青睐。但是传统的纸质票据和依托央行ECDS系统构建的电子商业汇票,因其载体存在的天然缺陷以及我国《票据法》立法的滞后,导致的市场乱象和潜藏的金融风险同样不能忽视。近年来票据市场大案频发,金额动辄上十亿规模,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杜绝票据市场的混乱局面,对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时间戳、非对称加密和智能合约的特征,这些特征与票据的某些属性天然契合。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数字票据作为传统纸质票据电子化的最新形式,与传统的纸质票据既有联系,又有分歧。其存在形式不同于纸质票据,数据电文是其物理的存在方式,并且必须借助特定的计算机网络调制解调设备,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等,才能将二进制的数据电文转化成人类可以直接感受、操作的票据展现形式。但是,从根本的法律性质上推敲,数字票据并未颠覆传统的票据制度,只是因其存在形式的特殊性,与传统票据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变通的现象。就票据行为而言,与传统票据相比,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票据法规定的特征,数字票据同样具备,而其转让背书同样需要遵循权利不可分以及背书连续等一般的规范;数字票据的转让背书,其权利转移、权利证明、权利担保等效力与传统票据别无二致;而其变通的方面主要是对于背书类别的突破、以及背书成立规则的变化,特别强调诸如书面形式、签章方式还有交付方式的重大差别;其与现行票据法律法规的冲突主要体现在背书性质、背书伪造、变造等特殊的情形,以及对于空白背书、期后背书的特殊使用等等。然而,《票据法》的立法已经十分久远,后来的修订也是小修小补,其制定时缺乏前瞻性,为数字票据等电子票据形式的发展造成了束缚。故而,对《票据法》进行修改,更好衔接其与数字票据相关规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在立法层面对票据、签章等概念的适当延伸,对于票据背书规则的相应改进,对于数字票据伪造责任的界定,以及相较传统纸质票据所独有的电子认证等涉及的相应法律问题进行规制,可以为数字票据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更好发挥其相较于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商业汇票的比较优势。

黎明[8]2009年在《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说明在电子合同在合同签订中所占比例不断增长的关键时期,加强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性入手,阐述了因二者差异而带来的法律上的新问题,并针对这些新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邢立人[9]2006年在《构建我国电子提单方案的法律问题初探》文中提出纸面提单已经跟不上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步伐。应当从改变提单流转的方式入手,使得其流转更迅捷、更安全、更低廉,同时又保证提单传统功能的实现。大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在海运领域广泛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纸面运输单证逐步消亡,在这一国际发展趋势下,我国的法律界应当尽早作好应对的准备,确立电子提单的应用方案,并进行相关的立法,从而为电子提单的应用铺平道路。从20世纪60年代起恰逢计算机技术开始了迅猛发展,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管理和通讯手段正越来越深入地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此基础上出现了EDI,海运领域最初的尝试就是SeaDocs方案。此后又有两次重要的尝试:一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二是Bolero方案。此外国际上对于电子提单的立法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电子提单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承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将借助于特定计算机程序数据化后的传统提单信息发送到相对方或第叁方的计算机终端上,并借助于该特定程序还可以还原为传统提单信息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一组数据电文。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具有很多的优势。到现在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部普遍适用的专门的电子提单法。只有一些带有示范性质的、对电子提单有参考适用性质的、当事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范本。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2001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等。美国、英国,就海商法领域而言,在没有立法或司法判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提单仍很难被认定为提单或物权凭证,但正在通过对法律的修订来弥补这一缺陷。澳大利亚、加拿大则已经基本上承认了电子提单。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走在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最前沿,对于电子提单的应用可能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SeaDocs方案中出现的第叁方以登记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为我们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就传统提单要求的书面和签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种替代解决方法,即由承运人给持有人一个密码,该密码持有人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Bolero通过规则手册实现电子提单的应用,规则手册的合同性质将准据法指向英国法,Bolero的用户可以通过规则手册选择英国法院管辖。以Bolero方案为代表的电子提单方案成本费用较高,给进一步推广应用带来了障碍。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实践中几乎无人问津。我国应当以Bolero方案为发展目标,但是不能排斥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约定来使用电子提单。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提单机制,必须进行相应配套的立法,在法律上明确承认电子提单,并规定电子提单采用的方案及其流转的机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与电子提单实现传统功能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管辖等程序性事项,从而让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在法律的庇护下堂堂正正的使用电子提单而不是通过自己的约定来间接的使用电子提单。实施类似于Bolero的方案需要做好以下一些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的中问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问题;中间服务商的设立及其解散;中间服务商的运作模式;中间服务商与接受服务人员的法律关系;中间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中间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对中间服务商采用技术的规定;对中间服务商法律上的支持等。因为电子提单的出现,可能至少使叁类纠纷的管辖发生新的变化,这叁类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电子提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与提供电子数据传输的第叁人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事实上实现电子提单的广泛运用任重而道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技术问题、安全保障问题等。

吴清昊[10]2006年在《在线仲裁法律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在给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在纠纷解决方面就出现了所谓的“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又被称为网上仲裁,近年逐渐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文以其为研究对象,结合传统仲裁有关理论,对在线仲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本文共涉及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为在线仲裁概述。本章主要结合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传统仲裁的有关特征,尝试对在线仲裁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其特征进行了分析,同时,联系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与发展现状,对在线仲裁的产生与当前在线仲裁的有关实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第二章论述了在线仲裁协议的有关问题。本章首先从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功能入手,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在此基础上,又对在线仲裁协议进行了界定,并对在线仲裁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在线仲裁协议的形式等进行了探讨。特别是,本章着重对在线仲裁协议的签订及效力问题做了初步的论证。 第叁章探讨了在线仲裁的仲裁地问题。仲裁地是仲裁机制的重要方面,为此,本章首先对传统仲裁中仲裁地的含义、仲裁地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梳理。之后,本章着重从在线仲裁仲裁地的缺失问题、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产生的非内国仲裁理论等着手论证了在线仲裁在仲裁地方面遇到的法律难题。针对该难题,围绕在线仲裁的仲裁地确定问题,本章主要从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仲裁地以及由仲裁庭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仲裁地两方面探讨了仲裁地缺失的解决问题。 第四章研究了在线仲裁的仲裁程序问题。首先,本章从在线仲裁的特殊性着手,探讨了在线仲裁的文书制作与送达的相关问题,对于依照电子方式制作和送达仲裁文书问题进行了研究。之后,本文分别从实体法律适用与程序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在线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除此之外,本章也研究了在线仲裁机构的特点和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任问题。最后,本章还介绍了在线仲裁裁决的做出方式。 第五章则着重分析了在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由于在线仲裁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要比传统仲裁复杂。本章主要结合有关的国际公约对在线仲裁裁决的不予承认和不予执行的理由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在线仲裁裁决提出了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1]. 电子签名法律问题初探[D]. 王立斌. 吉林大学. 2004

[2]. 电子签名相关法律问题初探[D]. 韦燕.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3]. 第叁方贸易平台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及其法律问题初探[J]. 朱宁. 法律适用. 2016

[4]. 电子印章法律问题初探[J]. 王国存.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06

[5]. 电子商务立法初探[D]. 曲明磊.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6]. 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D]. 任其昌.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7]. 基于区块链构建的数字票据法律问题研究[D]. 张荣康. 中央民族大学. 2017

[8].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初探[J]. 黎明. 法制与社会. 2009

[9]. 构建我国电子提单方案的法律问题初探[D]. 邢立人.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10]. 在线仲裁法律问题初探[D]. 吴清昊.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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