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国的“手工业”_手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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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9.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2)01-0037-05

在德国,每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企业必须成为当地辖区的相应商会的会员,要么是加入工商会(Industrie-und Handelskammer(IHK)),要么是加入“手工业商会”(Handwerkskammer,又译中小企业商会)。加入商会是法律强制的义务,商会由相应的商会法调整,如针对工商会有工商会法(德国工商会法暂行规定),针对“手工业商会”包括同业公会有手工业条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德国企业可以分为必须加入工商会的工商企业,和必须加入“手工业商会”的“手工业企业”。问题是,“手工业”(德文为Handwerk,英译名为Small Business and Skilled Crafts)并不是单单指低技能的、传统的手工操作的行业或职业,事实上德国的“手工业”中还包括高新技术型的现代企业,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手工业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德文为Klein-und mittels但这两个概念又并不完全等同。因此,有必要来正确认识德国的“手工业”(Handwerk)。

一、德国“手工业”的经济地位

在德国,一般根据销售额和雇员人数来划分各类企业:

按照这一划分标准,德国总计有300多万家中小企业,1998 年德国中小企业占(所有有缴纳销售税义务)企业的99.6%,1997年雇佣的员工数(约2000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的68.0%,培训了80%的学徒(即为120万人),占企业创造的社会总价值的53.0%,占总投资的45.6%。

“手工业”在德国具有悠久的传统,它们是德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手工业”的有约85万家中小型企业,占德国企业总数的30%以上。在德国目前约有390万人从事“手工行业”,在扣除近49.4万“手工业企业”业主以外, 在“手工业”中受雇佣的雇员还有约340万,占经济界雇员总数的约17%,且“手工业”中培训了所有学徒中的约36%。在1984年,每年的总销售额为约38840亿马克,其中98 %是由国内需求决定的。“手工业”约50%的销售额是通过私人家庭的需求实现的,而且企业规模越小,则对私人需求者的依赖性就更大。

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除了大量企业业主以外,在“手工业”中还有数量相当多的雇员,他们和业主之间以及业主和业主之间有着利益上的差别和对立,这就需要“手工业”领域里的自治组织如商会和同业公会来加以调整,对此本文将在以下部分加以阐述。

二、德国“手工业”的概念确定

那么,德国“手工业”究竟是如何定义的?诚然,手工业的本意是指手工或使用简单工具从事的生产性和修理性的行业或职业手工业(“Handwerk”),也兼有行会的意思。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手工业”的内涵和外延都要比传统上的概念大得多,它的特征主要在于其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Leistungs-differenzierung)、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个性(Personalitt)及其生产场所的分散化(Dezentralisation)。工业(企业)拥有可以通过大批量生产和制造来提供产品的可能性和先决条件(注:“一家企业应被称做工业企业,只要生产过程是由机器决定的、是进行批量生产的或企业主主要商业性地开展活动。”Voigt,Fritz:手工业(Handwerk);in:),而手工业性生产的主要特点是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能力的明显多样性,这使得手工业性的生产能够按照各不相同的方面和角度来展开”(注:Wernet,Wilhelm:手工业与工业的界分(Zur Abgrenzung von Handwerk und Industrie); in:Forschungsberichte aus dem Handwerk,Bd.11,Münster 1965,S.31)。因此,与工厂相反,在手工企业中一般不进行“……用于仓储或大笔定货的典型大宗商品的生产,而是主要按照明确规定的特性或按照提交的图纸或样件为单笔定货进行生产,它是为满足地方上的个别需求和品味服务的。”(注:Bouvert,Ernst:德国的大型手工企业及其向工商会交纳会费的义务(Das deutsche GroBhandwerk und seine Beitragspflicht zur Industrie-und Handelskammer) ; in:Archiv für Handwerkswirtschaft.Hrsg.Vom Wirtschaftswissenschaftlichen Institut für Handwerkspolitik.Jg.1925,Heft 4,Hannover 1925,S.11; vgl.Hierzu auch Sievert,Wolfgang:Strukturwandlungen des Handwerks im Rahmen der Wirtschaftsentwicklung,Berlin,1954,S.4;)

除了生产以外,“手工业”领域还包括服务、维修和零售业,几乎没有一家“手工业”企业只从事这些活动中的某一项。相反,它们越来越多地成为了同时包括多项功能的综合体。

在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相互作用关系上,工业企业和“手工业”企业之间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工业界,人是从属于高技术的生产设备的,必须服从由机器和流水线规定的生产流程,而在典型的“手工业”企业中情况则相反:技术辅助设备是从属于生产着的人的,由人根据具体情况来使用这些设备。因此,机械的地位在“手工业”企业中的地位不同于在工厂中。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手工业”中从业的熟练技术工人的比例要远高于在从事大批量生产的、高技术化的工业企业中的比例。

除了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和生产中的“人”因素,“手工业”的特点还在于其服务和产品特别接近顾客,是着力于满足地方上的需求以及小额定货和单笔定货,这是与“手工业”企业大多分布在地方上是紧密相关的。

所以,不能机械地仅仅依据贡献的税收、员工数或其他外在的特征来把“手工业”区别于其他经济领域,虽然绝大多数“手工业企业”都是很小的企业。例如,总部位于杜塞尔多夫的欧洲最大的烘烤制品企业“凯姆普斯股份公司”(Kamps AG)根据其所从事的职业领域特征也属于“手工业”范畴,也是“手工业商会”的会员,虽然它在2001年拥有的员工数(包括部分时间制员工)达到了16000人、净销售额预计为17.5亿欧元。

在法律上,是在实施1897年8月6日颁布的俾斯麦手工业法的过程中以及1900年“手工业商会”成立以来,才在“手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之间加以区分的,但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界定上的困难。例如,“德意志手工业帝国联合会”(即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的前身)就在1912年给帝国政府的呈文中对这种界分的“随意性”表示了抱怨:这是因为当时规定,营业税额超过1000马克的经营者,被自然视做“工厂”,并因此归于工商会。但是,随着1929年2月11日“手工业条例”的引入,这种随意性便不复存在,而是可以依据“手工业条例”中的阐述来界定“手工业”。但,即使在“手工业条例”(1953年修订版)中也没有对“Handwerk”进行内容上的定义,而只是把在其附件中所列出的126个“完全的手工职业”(附件A)和40个“类似于手工业的工商职业”(注:从事这些工商职业的企业的所有者基于他们的个人能力可以随时控制性地干预企业流程,这类企业规模不大,不是大批量生产,并且属于在“手工业条例”中所列举的职业之一。)(附件B )确定为“手工业”。因此,根据这个条例,“手工业”是指在“手工业条例”附件A和B中所列出的职业里从业的企业及其从业者。

现行的“手工业条例”(1998年修订)将“手工业”划分为94种“完全的手工职业”和57种“类似于手工业的工商职业”,前者又可以概括为以下7个职业领域:

·建造与扩建(例如泥瓦匠、混凝土建筑工、粉刷工、油漆匠);

·金属与电气(例如信息技术员、机动车技术员、电气师);

·木材(例如木工、地板镶嵌工、木船制造工);

·服装、纺织、皮革(例如裁缝、鞋匠、室内装饰员);

·食品(例如面包师、屠宰工、磨房工);

·卫生、身体护理和化学、清洁(例如眼镜光学师、理发师、假牙制造技工、房屋清洁工);

·玻璃、纸张、陶瓷以及其他职业(例如玻璃装配工、书籍印刷工、造琴师)。

如前所述,在德国,人们放弃了对“手工业”的机械的定义,而是采取了对职业领域进行列举的方法,但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手工业”和“非手工业”之间的“边界地带”。例如在德国,“手工业商会”和工商会之间有时会对一家企业的会员关系,即这家企业到底是属于“手工业”还是工商业,而意见不一;另一方面,个别企业可能因为既有“手工业”性质的业务领域又有工商业性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而必须既加入“手工业商会”又同时成为工商会的会员。在德国甚至有人提出了把“手工业商会”并入工商会的要求,即要求把“手工业”这一概念加以取消。随着新兴的信息产业等领域里的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业务结构的混合性的增强,使得“手工业”与工商业之间的划分有时变得更加困难。有鉴于此,德国的立法者反对僵化地、一成不变地对“手工业”作出法律上的定义,而是赞成“手工业”在法律上的概念的动态性,例如德国“手工业条例”附件中所列的“手工职业”在1953年以来为了适应“手工职业”的动态发展也作出了多次修订。但同时必须指出,虽然“手工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等因素也经历了各种各样的内外变化,但是前述的“手工业”的本质特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正因为德国所讲的“手工业”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手工业,而“手工业企业”又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所以,德国的“手工业商会”也往往被译为中小企业商会,这也是为什么德国“手工业”的最高联合会(注册协会)(Zantralverband des deutschen Handwerks(ZDH))又被译为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的原因。

三、德国“手工业”领域的自治组织

依据“手工业条例”,每一家“手工业企业”都有加入所在地区的“手工业商会”并交纳会费的强制义务。不仅企业主依据法律是“手工业商会”的会员,而且这些企业主的雇员以及学徒也是会员,这一点是有别于工商会的。“手工业商会”是“手工业企业”的具有公法地位的自治组织,其活动的依据除了法律规定以外就是其自己制定的章程,它拥有财政上和人事上的自主权。商会受国家的监督,但这不是专业上的监督,国家只监督商会是否依法行事。商会最重要的任务在于代表会员的整体利益、致力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会员间进行利益均衡、向会员提供咨询、向政府及其议会等提供建议和鉴定(专家意见),另外,政府以及议会在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时,往往必须向商会及其联合会组织听证,这是在政府和议会的相应的议事规程中加以明确规定的。

那么,开办一家“手工业企业”有没有先决条件呢?在德国,商会是职业培训的“主管机关”(联邦职业教育法第75条),负责职业培训的实施、监督、咨询与考核,包括负责组织、实施所谓的“帮工考试”和“师傅考试”。在“双元制”职业培训框架里,在为期三年至三年半的学徒期之后,举行“帮工”考试,通过这次考试后“学徒”就成为了“帮工”。当一名帮工从业三年后,就可以参加师傅考试。通过师傅考试是允许独立经营一家“手工业企业”、独立从事一门“手工行业”包括培训学徒的先决条件。

“手工业”中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具有专业协会特征的同业公会。在同一“手工行业”独立从业的“手工业者”或者若干在专业上或经济上接近的“手工行业”的独立从业的“手工业者”,可以为了促进他们共同的“手工行业”利益在某一个特定的地区里联合成一个“手工行业同业公会”,加入同业公会是自愿的。在德国,目前有约7000个同业公会。“手工业条例”规定,同业公会辖区必须至少覆盖一个城市或一个县的地域,它也可以覆盖多个城市和县的地域范围。一个“手工行业”在同一个区域里只能有一家同业公会。例如,倘若在柏林建立了一家理发师同业公会,就不能存在第二个这样的同业公会。因此,一次性存在的同业公会也就拥有一种垄断。倘若一家同业公会打算扩大它的区域,它必须得到它的区域里的“手工业商会”的批准,“手工业商会”实施对其辖区里所有同业公会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监督同业公会遵守法律与章程的情况,特别是监督同业公会完成委托的公共任务的情况。倘若同业公会超越任务领域或者违反了法律或者其会员数减少得威胁到它履行法定任务时,那么商会就有权解散这一同业公会。由于历史原因,同业公会受手工业商会委托承担了职业教育方面的公共任务,即“手工业商会”可以把对帮工考试的审核工作委托给同业公会,所以“手工业条例”赋予同业公会的也是公法法人的地位。

同业公会承担的任务主要有:维护公共利益和职业尊严、调解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顾客之间的纠纷;设立帮工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以保持师傅、帮工与学徒之间的良好关系;

调节和监督学徒培训,受商会委托设立帮工考试委员会,实施帮工考试等;通过培训等来促进师傅和帮工的能力;促进合作社事宜(注:同业公会建立了众多采购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向同业公会会员提供比一般的批发更加廉价的购买条件,同业公会在这里的任务是建议和倡议其会员建立和参与这类合作社,同业公会与合作社之间的紧密合作尤其存在于参加专业博览会和展览会方面。);为政府撰写鉴定报告并向政府提供咨询;向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以及各类服务,以便在专业上支持会员企业。另外,同业公会可以与代表会员企业雇员的利益的联合会(工会)磋商关于工作时间、付酬、休假等方面的内容,即缔结所谓的“劳资合同”,这份劳资合同适用于这个同业公会辖区内的会员企业。这项任务也表明同业公会是一个雇主联合会或称企业主联合会。

“手工行业同业公会”还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机构,这些所谓的“同业公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以特别有利的条件向会员企业及其员工提供医疗保险,这也是吸引企业加入同业公会的一个方面。

如图1所示, 德国“手工业”有着非常严密的由下往上的组织结构,位于最高处的是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其任务主要是在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那里进行游说,代表“手工业”的整体利益。正是由于各个层面上均有“手工业”的代表组织,因此,处于规模劣势的中小型“手工业企业”得到了均衡和促进,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中小企业以及德国经济灵活性和动态性的代名词。

注:图中拉黑的组织为承担了公法任务的公法法人,未拉黑的为具有私法法人地位的注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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