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业运作的制度安排分析_委托代理论文

流通业运作的制度安排分析_委托代理论文

流通产业运行的制度安排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限制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①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市场治理结构及其制度安排,通常是在制度既定或制度不既定两种假定前提下进行的。当制度被假定为既定时,对市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研究取得较大理论进展的,是依据交易成本经济学和新产权制度理论所论证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这些理论将契约制订中的目标和条款以及执行或调整契约、解决纠纷的规则和手段等作为分析市场治理结构问题的一般框架。但如果以制度不既定来解析市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可能不会那么简单。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制度重要性的论述,给我们研究流通产业运行中制度安排的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些有助于拓宽流通产业之分析视阈的思想启迪。

从制度既定或不既定这两种不同理论假设来解说现实世界中的不完全契约,我们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单纯以市场治理结构为背景从而仅仅将契约作为制度安排的分析对象时,不完全契约既可看成是制度不既定的产物,也可理解成是制度既定的产物,② 选用制度不既定假设来分析流通产业运行更加符合实际。批评“理性经济人”范式的经济学家几乎一致认为,有限理性约束使“明确规定每一种情况下契约各方应遵守的行为及保证所有收益和成本分配”的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较之于其他产业,流通产业的资金、技术等门槛相对较低和竞争激烈的事实,通常致使厂商以不完全契约作为投资经营的经常性规则和执行手段;机会主义形成过程的物质基础,是资产专用性投资在短期内会使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变成沉淀成本,不完全契约在允许契约各方就无法预期的可能情况做出灵活反应的同时,也给契约各方不承诺某些契约条款从而出现以勒索为特征的道德风险提供了可能性。③

对以契约为核心的流通产业的市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厂商行为方式的讨论,会触及体制模式、制度环境等非正式制度安排。我们可以考虑将这些非正式制度视为既定来研究市场和公司的治理,这样的研究会关注市场引致的交易费用在何种情形下最小化,会关注交易是通过市场还是通过公司内部进行,并且会重视各种制度的相互协调。中国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与其说是制度博弈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制度博弈的规则。当我们把制度看成是博弈的规则时,我们对流通产业运行中制度安排的理解,就会从单纯重视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并重的研究路线上来。

二、对流通产业之制度安排的理解

按照制度既定或制度不既定的分析假设,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研究:(1)不考虑宏观层面上诸如体制模式、政策法规及其调控手段等的影响,即将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视为既定来考察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2)考虑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变化,即将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视为不既定来考察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显然,对这两种情形下的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分别进行考察,将会有不同的分析结论。

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对流通产业规定的政策法规以及由此决定的流通体制等,二是市场机制对流通厂商投资、交易、内部治理、外部约束等所形成的规则。将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视为既定或不既定来考察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就是对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由此决定的流通体制等做出既定或不既定的分析假设。由于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在长期中具有相对稳定性,制度分析理论通常是将其视为既定来研究市场治理和公司治理的。这便涉及制度究竟是博弈规则还是博弈结果的有关制度定义的争论。④ 假设宏观层次上的制度既定来分析流通产业运行中的制度安排,必须对流通领域的市场治理和公司治理进行研究,这种研究要以市场层面上的制度不既定为分析前提,也就是说,要联系契约等市场制度变化来考察流通产业在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经济学家对现实中的纯粹市场制度的分析,通常是围绕契约的制订、执行以及纠纷的仲裁来展开的。市场层面上的制度不既定,来源于信息和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我们与其将市场层面上的制度不既定看成是分析假设,倒不如将它理解成是对现实的一种真实描述。以流通产业运行来考察这种不既定,厂商的投资决策、市场交易等活动所遵循的规则及执行手段,一般制约于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是指市场治理不既定下的契约制订、调整和执行的不既定,具体地说,就是契约条款局限于一般目标及其约束,它允许契约双方根据市场变化对契约的将来执行保留修正的权利。因为流通产业具有进入门槛低、投资周期短、长期投资较少等特点,其受不完全契约制约或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更加深刻和广泛,所以,可以将不完全契约看成是流通产业运行在市场制度不既定条件下的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

流通产业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的市场组织形式,仍然是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治理结构。从制度安排来理解这两种治理结构,除了这两种治理结构在制度安排上的各自规定外,它们的关系还可以从彼此的相互制约来认识。现有的关于公司治理的分析和研究,通常是围绕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来展开的,即分析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等机构的权责利制衡,这些研究对制度安排的关注,主要是讨论如何设置公司内部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分析外部资本市场如何影响或制约公司的内部制衡,讨论什么样的条件配置相容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诚然,这些研究文献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公司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的制度安排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合于对流通产业的公司治理问题的解释,但因为流通产业的股权结构变动频率较快容易使公司职能机构及其决策层发生变动,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致公司经营方针的变化,契约不完全容易使公司治理在短期内必须做出适应市场治理的调整,所以,流通厂商会根据市场的不确定性经常性地改变投资决策,而投资决策的变化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重塑公司治理结构。

在体制模式和法律规章等制度既定的情形下,市场层面的制度不既定主要表现在委托代理和契约联结(nexus of contracts),以及由此引致的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等问题。以委托代理而言,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是否相容,会涉及公司的内部制衡的制度安排。⑤ 就契约联结而论,它对公司内部制衡的影响则反映为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存在着可以分割的剩余索取权。当我们以契约为主线来理解流通产业运行的制度安排时,分析的思路可以围绕公司内部制衡的制度安排、市场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公司治理与市场治理相融合的制度安排来进行。

从现象形态来看,公司内部制衡的制度安排似乎完全是一种反映股权结构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但值得关注的是,流通产业股权结构变动频率快所引起的公司决策层经常变动的情况,并没有改变公司内部制衡的机构形式和性质,即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仍然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等职能机构为载体。这种情形留给我们以下的思考:(1)可否将公司内部制衡的制度安排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2)可否将这种契约关系理解为公司内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某种综合?就分析范围来说,前一种思考关联到对公司治理与市场治理相融合的制度安排的深入分析,后一种思考则是将公司治理结构扩展至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层面来研究。

如果我们将公司内部治理看成一种契约关系,那么在体制模式和法律规章既定而市场运行的制度层面不既定的情况下,流通产业内部制衡也同样反映为委托代理意义上的契约联结。众所周知,委托者和代理者在诸如成本、收益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家的创新和才能成为一种市场需求。公司资产所有者(股东)与代理人签订具有不同奖惩比例条款的委托代理契约,会通过效率显示出契约的质量高低,质量高的契约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反之则反是。高质量的委托代理契约,必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委托代理双方在成本、收益、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低质量的委托代理契约则通常难以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质量高低不同的委托代理契约对公司治理结构运转的影响是不同的。

理解契约联结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关键在于对企业如何替代市场的理解。契约联结范畴的出现,是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等级交易、混合交易两种形式相联系的。具体地说,随着企业间的收购、兼并和重组的广泛展开,原来一些属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纯粹的市场契约,已部分转化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契约(等级交易),或形变为介于纯粹市场契约与公司内部契约之间的契约(混合交易)。这种情形在流通产业中比较显著。交易形式的变化意味着市场治理的变化,而市场治理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随着等级交易和混合交易这两种市场交易形式覆盖面的扩大,人们对契约的形式和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刻。在公司的内部制衡中,法人所有者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好理解的,但董事长与董事、董事与总经理、董事与监事、总经理与监事等之间的关系,能不能或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为契约呢?法人所有者与各要素投入者在剩余索取权分配上,究竟是不是契约关系呢?以及公司与外部资本市场投资者究竟是什么样的契约性质呢?显然,这些问题涉及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安排解释。

当我们对契约的分析由市场层面推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约束时,我们对流通产业制度安排的分析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委托代理。契约实际上是以市场机制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安排的具体化。科斯(Coase)之后的经济学家对契约联结的关注,最早是针对企业本质的分析而展开的,当企业被看成不同要素投入者与计量和监督要素投入者贡献的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时,或认为当企业在资产和现金流上的可分割的剩余索取权无需缔约便能出售时,以等级交易和混合交易为特征的契约便将企业和市场联结起来,从而使契约联结在概念上成为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之形式和内容相融合或等价的媒介。⑥ 流通产业的特征决定着它比其他产业更容易发生等级交易和混合交易,因此,我们理解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有必要从公司治理与市场治理相融合的角度来展开。

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制度框架,应该拓宽至现代经济理论没有引起足够关注的政治层面。这一层面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体制因素决定的公司所有权性质及其与上层建筑的关联,二是由所有权规定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架构、运作及其制度安排。后一政治层面有着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内容。如果我们将公司章程看成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决策之法,将股东大会理解为立法机构,将董事会和经理阶层理解为行政执行机构,将监事会理解为司法机构,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这些制衡所反映的权责利关系理解为公司内部制衡的一种“三权分立”的政治关系。当然,这样的理解存在着把政治关系扩大化之嫌,但它可以扩大人们对政治关系之于经济问题理解的视阈,从而在较深层次上认识公司治理结构。

三、经济体制转轨与公司制度安排

经济体制转轨意味着体制模式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层面的不既定。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原有的制度体系中的各种制度有可能被改革,也有可能被继续保留,被改革的制度有可能适应经济增长,也有可能效率不显著;继续保留的制度有可能存在继续保留的合理性,也有可能阻碍经济增长,这是一个涉及制度安排的质量问题。⑦ 制度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改变的事实,在体制转轨时期更加显示出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概括来讲,当公司内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行与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兼容时,或者说,当公司的内部制衡不背离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即公司治理结构相容于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时,公司治理便会在生产经营方面取得效率。若公司治理的效率低下,则情况有可能正好相反。在现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当正式制度的作用不强或失去作用时,非正式制度就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代替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来识别哪些伦理、道德、习俗和惯例等非正式制度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影响,这些影响如何发生作用。将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来分析,有利于拓宽和加深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考察。联系流通产业运行的制度安排的研究,这种分析路径有利于扩大对流通产业运行的基础理论的研究。

社会非正式制度安排既有可能相容也有可能不相容于转轨时期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在制度演化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由相容向不相容或从不相容向相容的转化,这便要求我们的基础理论研究能够对这两大类因素的识别和划分做出相应调整。同时,我们要分析非正式制度相容或不相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对公司的内部制衡与外部约束有哪些明显的或潜在的作用。事实上,公司治理结构受非正式制度影响的情况是相当显著的,而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似乎有所忽视,这种忽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把公司治理问题仅仅看成一种经济性制度安排的缘故。

体制转轨所规定的制度环境的特定内涵,决定着我国国有控股和数家法人控股的公司不可能在治理模式上与德日模式相同,或者说,只要体制转轨尚未完成,“一股独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内部人控制”就会存在,从而市场层面的制度安排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就会弱化。对行政色彩较浓的公司治理的组织模式的讨论,通常要涉及对公司政治层面的分析,并且较深层次的研究还会关联到支持这种行政组织治理模式的文化因素。德日模式属于具有一定行政意味但在较大范围内仍受市场约束的公司组织模式,这种模式较之于行政主导型的组织模式,存在着许多差别,而对这些差别的分析,可以更加深刻地对我国体制转轨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展开研究。

我国流通产业也大量存在着国有控股和数家法人控股两种形式的公司,这类公司不像其他产业那样存在明显的生产经营垄断,因而其组织治理模式的行政色彩相对淡薄。是故,我们可不可以从英美市场治理模式的角度来解说流通产业中的这类公司呢?这个问题的提出波及了流通产业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并扩大到了对流通产业的产业组织等问题的讨论。就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在公司治理上的差异来说,我们应该关注流通产业中的竞争和垄断以及由此决定的产业组织问题,关注流通产业的运行特征所引发的公司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的制度问题,关注流通产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关注跨国公司投资对流通产业运行的影响等。

市场层面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契约联结及其网络的构成方面。在体制转轨时期,以不完全契约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系会变得更加复杂。从大的方面来考察这种复杂性对公司治理的约束,在体制转轨阶段,它至少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市场机制和行政干预的摩擦会导致法律规章对契约签订和执行缺乏一致性原则,以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显性或隐性契约而言,政府难以通过法律规章来制度化公司的内部制衡;(2)国有公司转型为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将面临解决产权虚置、委托代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等系列性制度安排的困难,这些困难会制约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效率;(3)金融市场和长短期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契约联结的制度体系在法律规章方面存在着很多间断点甚至断裂层,从而使公司之间的以兼并和重组为内容的等级或混合交易得不到规范的契约联结体系的支持。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架构是以产权、交易成本、委托代理等理论为主要支撑点的。一方面,这三大理论对现实问题的交互运用形成了制度安排理论的精义;另一方面,这三大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说主要是以契约为分析对象的。不过,不同产业领域的公司治理问题对这三大理论的依赖是不同的。从流通产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来看,委托代理理论则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就委托代理契约的具体签订而论,委托者必须在规制最优化参数(如经营成本、利润分割、奖惩比例等)时获得充分的信息支持,而不能以主观概率性的思维方式来制定委托代理契约;主观概率性思维之于未知参数的评估,通常会产生绕避因搜寻和处理信息而支付交易费用的行为,而缺乏信息支持的未知参数,一旦作为委托代理契约的依据,就会导致委托代理双方在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上的频繁博弈。

相对于公司的内部制衡,在外部约束方面,契约联结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就表现得比较明显了。以资本市场的控制力和调节力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约束,通常以强制手段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从而促使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时重视内部制衡机制对外部约束的适应性。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塑,一方面是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中契约联结的结果,另一方面会导致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转移。发生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等级或混合交易通常是以这些契约联结为手段的,同时公司外部约束中的契约联结,会通过股权变更来改变或创新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体制转轨背景下的流通产业公司治理中的契约联结问题相当复杂,它会反映在竞争和垄断以及由此决定的产业组织、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等制度安排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契约联结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结束语

西方经济理论有关产业组织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二次产业的产业运行而展开的,这便给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运用西方经济理论对我国的流通产业组织做出描述?我们能不能及怎样运用现有的产业组织理论来架构出一个专门研究流通产业之市场结构的框架,首先面临的是对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解说(何大安,2008)。从理论分析框架的逻辑顺序来看,特定产业组织的形式和内容以及由此规定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产业的运行机理。以我国的情况而言,提炼或概括出流通产业的产业组织理论,必须联系体制转轨中的制度不确定性来分析流通产业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及其制度安排。

从委托代理角度来展开对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公司治理结构约束的研究,侧重的是公司内部制衡中的由股权结构安排所决定的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等问题,但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会波及以契约联结为外部约束纽带的公司内部制衡的其他问题。体制转轨对委托代理和契约联结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公有产权被委托代理或部分私有化时的公司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等方面。对股权结构的讨论从而对委托代理之效率的讨论,应充分考虑体制转轨的阶段性。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受契约联结等制度安排的约束,分析的覆盖面应该扩张至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分析。

体制转轨对契约联结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策、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安排对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等的约束。市场治理结构之于公司治理结构,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联系在于两者均同契约联结及其网络构成相关,区别在于前者相对注重公司的外部约束,后者相对关注公司的内部制衡。如果我们从契约联结来深入分析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并从公司治理和市场治理相混合的层次上来展开研究,这一研究或许会使我们对流通产业的制度安排产生一些新的认识。

注释:

① 以凡勃伦(Veblen)、康芒斯(Commons)和米切尔(Mitchell)等人为代表的旧制度学派沉寂一世纪之后,新制度经济学摈弃了制度为外生变量的分析假定,将制度作为内生变量来研究社会经济现象。以科斯(Coase,1937)、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奈特(Knight,1992)、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Alchian和Demsetz,1972)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对交易费用、制度安排、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剩余索取权、契约等范畴的学理性讨论,创立了以理论论证为特征的新制度经济学。有关新旧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参见Hodgson(1998)。基于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设的新制度经济学具有能够以个体行为解说绩效的普适性的理论解析力(Buchanan,1954),人们已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以制度作为内生变量来研究经济问题的分析方法。

② 制度不既定假设之于契约分析,可以高度概括为体制、政策、法律规章甚至包括影响市场环境的文化、习俗、伦理等的经常性变化对契约制定和执行的作用过程,而制度既定假设之于契约分析,则可以理解为将以上作用过程作为外生变量来处理。但无论在何种假设下,抽象掉契约的不完全性则是背离现实的,并且当我们将契约看成制度安排时,不完全契约本身同样表明制度不既定。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理论描述,可参阅Grossman和Hart(1986)以及Hart和Moore(1990).

③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认为,如果不存在有约束力的长期契约(如共有产权),就会在长期投资中出现一方以终止资产专用性契约来威胁参与方的勒索现象,这种现象会抑制长期投资,鼓励短期生产和交易。针对不完全契约给交易者造成的交易成本,任何企图完善不完全契约的理论研究都是力图改变市场治理结构的学术努力,而实践中涉及规范市场和公司交易行为的规则及手段,都是制度不既定的反映。

④ 诺斯(North,1990)基于制度制定或形成的性质、制度执行是否受法律或规章的约束、制度的调整或重塑是否需要经历必要的程序等为依据的,将制度安排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形式。这种划分并不要求对制度作出既定和不既定的分析假设。制度分析理论的后续发展之所以会出现制度既定和不既定的分析假设,是因为研究者发现制度既可以看成是博弈的规则,也可以理解为博弈的结果。

⑤ 公司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相容问题,是衡量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优劣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容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意味着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之间在职能发挥上的协调,反之则反是。参阅何大安(2007).

⑥ 詹森和麦克林(Jenson和Michling,1976)在分析公司的性质时,曾联系契约联结来探讨公司剩余索取权,尽管他们的探讨不完全局限于公司内的制度安排而在一定范围内波及了公司外部约束的制度安排,但他们坚持认为公司是一组人力和物质资本、显隐性契约的理论观点,却为后续研究者将公司治理与市场契约展开融合分析提供了思想材料。

⑦ 关于对制度安排的质量问题的分析,欧洲复兴银行(EBRD,1989)曾针对东欧改革的私有化进程等制度转型指标进行过研究,认为反映制度质量的不同指标,有的可以判断哪些问题已解决,有的可以判断哪些问题依然存在,但因为这些指标难以加总,所以这些指标不能说明体制转轨的成败。这项分析提醒我们必须重视对制度质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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