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的缺席:实验语义学的一个基本谬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义学论文,谬误论文,理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一、实验语义学的由来
专名的语义内容(意义)是什么?这是指称理论的核心问题。描述论①(弗雷格、塞尔)主张:名字的意义为与其相关的唯一或者一簇描述所表达,比如“苏格拉底”的意义为“柏拉图的老师”等相关描述所表达;进而这个(些)描述确定了指称,比如“柏拉图的老师”确定了其描述的对象是苏格拉底这个人。
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一书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专名的语义内容就是对象(指称),按照萨蒙②(Salmon)的解释,克里普克用模态论证、语义论证和认识论证的三大论证反驳了占据主流地位的描述论,这些论证最终都依赖于克里普克所声称的直觉:
有些哲学家认为,某些事物具有直观内容这一点对支持这个事物来说并不是某种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我自己却认为直观内容是有利于任何事物的重要证据。归根结底,我确实不知道对于任何事情来说,究竟还能有什么比这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了。③
在克里普克看来正是这种普遍的语义学直觉支持了新指称理论。几十年以来,对克里普克理论的反驳和辩护在多个维度展开,比如重新构造描述理论回避克里普克的三大论证,或者直接指出直接指称理论无法解释空名问题和命题态度问题,或者把语用的要素纳入到克里普克指称理论中作为补充等等。上述种种路径都是在接受直觉和理论的一般性框架下展开的。
近些年来,一批实验哲学家从文化心理学的比较研究中获得启发,开始质疑所谓的普遍直觉:如果能有一个办法表明语义学直觉受到语言使用者各种背景(文化、种族、性别、职业、兴趣等)的约束,只是一种特殊的直觉,那么我们对理论的捍卫就不能把直觉作为最后的理由,也不能把直觉和理论的一般性关系作为毋庸置疑的前提接受下来。④2004年的一个指称调查实验⑤(简单记为MMNS)就是在这个思路下展开的。在《命名与必然性》一书中,克里普克经常使用各种例子(思想实验)来建构自己的论证。在《命名与必然性》的第二讲中,克里普克为了反驳描述论证提出了哥德尔的例子,这个例子依赖克里普克的因果直觉。通常认为哥德尔例子支持了克里普克的指称论。研究者据此设计了一个测试问卷⑥:
假设约翰知道哥德尔是证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约翰长于数学,能够复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全部步骤,而且他认为哥德尔就是这个定理的发现者。现在让我们假设哥德尔并不是这个定理的作者,而是一个叫“施密特”的人实际上证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他的朋友哥德尔窃取了证明手稿,并公布了这个证明,大家因此认为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作者是哥德尔。大部人对“哥德尔”这个名字的了解和约翰类似。他们知道关于哥德尔的全部事实就是他发现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那么,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是在谈论:
A: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还是
B: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按照克里普克的思路,所有的语言使用则都倾向选择B,具有因果历史直觉。实验却发现并非如此,实验者选择了美国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的本科生和香港大学的本科生来做对比调查,前者是西方人群体,后者是东方人群体。实验的结果发现,大多数西方人倾向选择B,而东方人倾向选择A。实验的设计者实际上是将A等同于施密特,将B等同于哥德尔。东方人倾向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而西方人倾向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这表明测试者认为施密特满足关于“哥德尔”这个名字的语义描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明者,因此持有描述论观点。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表明测试者认为“哥德尔”这个名字与被如此命名的对象有一个因果关联,因此持有因果历史观点。测试说明:东西方人具有系统的语义学直觉差异,如果克里普克指称理论最终诉诸普遍性直觉的假设,那么论证就不是有效的,实验语义学的工作表明,克里普克所诉诸的直觉仅仅是西方人的直觉,克里普克的指称理论相对于西方人而言为真。简言之,如果实验语义学的工作是有成效的,那么克里普克指称理论所依靠的基础就要被削弱,而不具备他所试图表现的压倒性优势。
二、实验语义学所面临的种种批评
实验语义学自2004年以来就受到广泛的讨论成为实验哲学中一个比较热烈的话题。据谷歌学术,MMNS的这篇文章被引用178次,直接关于2004年实验评论的文章约30篇左右。
除了2004年的实验者,大部分哲学家都对实验语义学持批评态度,他们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讨论。从理论与实践的区分角度来看:批评分为两种,一种从概念分析角度对实验结果进行了分析;一种则重复或者拓展MMNS的实验来反驳或者修正MMNS的实验。从直觉是否可以作为支持理论的决定性证据来看:批评也分为两种,一种不认为直觉可以作为哲学的证据,提出了替代方案(语言使用、认知差异、语言能力);一种承认直觉作为哲学的证据,但认为是不同的直觉(模态直觉、哲学家或者反思性直觉、元语言学直觉)在起作用⑦。本节大致按照理论批评和实证批评的顺序,对自2004年以来到2012年之间的评论给出一个系统性的分析梳理。
M.多伊奇⑧(Marx Deutsch)提出直觉不能作为哲学论证的证据,构造反例(哥德尔)所依赖的不是直觉而是例子的真实可信性质;从文化差异到直觉变动到理论选择这样一个路线完全走错了方向。在2009年这篇文章中,多伊奇讨论了认识论直觉和语义学直觉的两个经典的例子:葛梯尔反例和克里普克的哥德尔例子。本文只考虑哥德尔例子。多伊奇认为,在反驳描述理论的论证中,大部分哲学家都错误的表述了论证,使得论证依赖于直觉。但问题并不在于构造例子所利用的直觉,而在于例子的真实可信性。因此多伊奇重新构造了哥德尔例子使得在这个例子中并不出现所谓的直觉。作者也注意到克里普克本人确实承认过直觉在论证中的作用:“当然有一些哲学家认为直觉内容并不起决定作用支持任何理论。但是我认为这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我不知道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证据。”⑨针对克里普克的立场,作者做了如下回应:首先,问题不在于克里普克是否认为直觉作为重要证据,而在于直觉是否真的就做了证据。其次,从引文上下文来看,克里普克并不支持直觉作为证据的一般性哲学方法论。多伊奇的立场和实验哲学立场完全相对,他认为传统哲学并不需要直觉作为证据。有意思的是,他对哲学论证不需要直觉这一论断除了给出有限的解释之外,并没有给出正面论证。多伊奇的论证是否定性的,他通过考虑对他立场的一种反驳来辩护自己的立场:如果不是作为反例的直觉给我们以理由接受反例的真实性,那又是什么其他的给我们理由呢?这个反驳假设了我们需要推导才能得出反例的真实性。只有假设了反例存在的直觉才能从直觉推导出反例的真实性。多伊奇认为我们可以直接获得非推论的关于反例真实性的知识,而不需要假设直觉。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而不是施密特的例子中,我们所做的判断是来自因果资源的直觉,而不是来自辩护资源的直觉(直觉作为前提进行推论)。⑩在各种哲学论证中也许会依赖直觉,但这种直觉只是因果的,而非推论的或者证据的。多伊奇消除了实验哲学家和其他语言哲学所看重的推论性直觉,也就顺手消解掉实验哲学家对传统哲学家的攻击。因果性的直觉不再在哲学论证中有实质的作用。但直觉是否可以作为论证的证据,这是非常具有争议的。有一些哲学家主张可直觉以作为证据,如古德曼和普斯特(11)等。退一步考虑,实验哲学家在实验的基础上确实得出了不同的文化影响了直觉变化的结论。但直觉变化是否影响理论的选择,依赖于我们是否接受直觉对理论的实质作用。如果接受,那么实验哲学的结论就可以维持;如果不接受,则实验哲学的结论就是不相干的。
M.戴维特(12)(Michael Devitt)提出语义学直觉在克里普克论证中只有很弱的作用,其中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比如哥德尔的例子)要比实际情况的语义学直觉所用更弱,而实际情况的语义学直觉要比模态直觉更弱,克里普克论证中模态直觉才是最为关键的。也就是说是模态直觉支持了克里普克的指称理论。在测试的方法上,戴维特认为更应该测试哲学家的直觉而非一般大众的直觉。H.杰克曼(13)(Henry Jackman)也主张克里普克论证中,其决定作用的并不是大众的语义学直觉,而是哲学家的直觉、反思性直觉。戴维特(14)在对实验语义学提出批评之后给出了正面的建议,实验语义学应该检测的不是直觉,而是要测试语言用法(linguistic usage)。在戴维特看来语言是一个由各种规则约束的符号或表达的系统。科学家也会假设某个特定的物种有这样一个表达系统来解释交流行为。蜜蜂、牧羊犬、人都会有这样的语言。共同体中的个体进行交流时就有了各种各样的语言用法。就指称来讲,指称关系被认为体现了语言的本性。如果这个说法是对的,那么指称理论就处于语言理论的核心。如果这个说法是错的,那么指称理论就不需要什么证据,因此,我们就需要寻找其他概念来解释语言关系。无论如何,指称理论都扮演着一个核心的角色。实验语义学通过调查大众关于指称关系的直觉来获得关于指称本质的间接证据。打个比方,科学家并不会通过征询大众对于生物的直觉来做生物研究,他们寻找关于生物的直觉证据。戴维特建议做语义学的学者应该寻找关于指称关系的直接证据。这个直接证据就显示在语言用法之中。搜集直接证据的办法就是获得各种语言的用法,比如同一个名字在不同语境中的用法。在指称调查问卷中,一共出现了8次哥德尔的名字,对于MMNS来说,这8次名字都指向同一个人哥德尔——著名的逻辑学家、第一次发现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并长期在普林斯顿工作的人,这就是MMNS在调查问卷中所指示的人。但是调查问卷中的实际用法却直接否证了上述说法:
现在让我们假设哥德尔并不是这个定理的作者,而是一个叫“施密特”的人实际上证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
如果说MMNS接受对“哥德尔”这个名字的使用是与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作者相联系的话,那么显然他们是不会接受上述篇章的假设叙事的。测试者对名字的使用直接影响了测试,按照一种可能的理解,测试是内在矛盾的,测试者关于名字的用法和指称理论之间已经形成了某种张力:如果他们在指称理论上持有一致立场,就很难构造这个调查问卷(在后续讨论中会深入这一解释)。戴维特(15)在反驳麦锡瑞(Machery)时,就大众直觉和哲学直觉何者更重要给出了一个基本说明:如果我们想要直觉,那么哲学家的显然要比大众的直觉更可取,但是最直接的证据还是来自于使用。
G.马蒂(16)(Genoveva Marti)提出在哥德尔例子中,检测出的是元语言学直觉,而关键在于语言学直觉,爱德华·麦锡瑞,克里斯多夫·奥利沃拉,莫利·布朗克(17)三人(简称为MOB)通过新的实验表明马蒂的批评并不成立。MOB承认的确存在两种不同的直觉。但是马蒂的结论建立在两种直觉不一致这个前提上,而MOB则要通过实验证明元语言直觉和语言直觉在大部分结果上是一致的。
J.M.西斯玛和J.莱文固(18)(Justin M.Sytsma & Jonathan Livengood)注意到MMNS测验中问题的认知模糊性,他们做了四组实验来探索问题的模糊性对受试者的影响,如果模糊性确实存在的话,那么MMNS的结论要大打折扣,并非直觉的差异导致了选择理论的不同,而是认知角度的区分才实质的导致了哲学家选择不同的理论。G.奥斯特塔格(19)(Gary Ostertag)认为东西方选择答案的系统差异并不能说明直觉的不同。MMNS最初的猜想,文化差异体现在直觉的差异中并不合理,除非我们假设哥德尔的例子既能摧毁描述论又能建立因果历史理论,但这并非克里普克的意图。
詹姆斯和塔尼亚(20)(James Genone & Tania Lombrozo)将MMNS的实验拓展到自然类词和抽象名词,他们发现描述因素和因果因素都对指称概念的判断做了贡献,自然类词和抽象名词在这一点上没有差异。他们还发现对同一个体的判断既依赖描述信息也依赖因果信息。一味强调描述论和因果论之间的差别是不合适的。MMNS所关注的直觉可能支持一种既包括因果要素又包括描述要素的混合理论。B.兰姆(21)(Barry Lam)重复了MMNS的实验,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他以加利福尼亚南部的一个广东人居民区中的部分居民为测试对象。当提供给他们一个广东人熟悉的故事,并用广东话提问时,这些广东人并没有专名指称的描述论直觉。这个实验直接质疑了MMNS实验的有效性。在原初试验中,西方人使用自己的母语,而东方人(香港中文大学的学生)却使用外语(英语)来测验。新的测试则对中国人使用了母语(广东话)进行测验,差异也许不在于语义学直觉,而在于语言能力。
上述从理论到实验的系列评论都反对实验语义学结论,甚至反对实验语义学的基本方法。与此不同的是,2009年以麦锡瑞为首的MOB拓展了MMNS(2004)的实验,麦锡瑞et al(22)做了新的实验,进一步增强自己的论点。同时他还引用了莱文固团队(23)的实验结果,他们在日本重复了MMNS(2004)的实验,发现日本人和中国人一样具有描述论直觉。
三、理由的缺席之一:可能的证据
争论还在持续,可疑之处越来越多,从方法论到实验数据再到哲学结论,实验语义学受到了全面的质疑。有一个在笔者看来非常关键的因素被忽略了,虽然关于认知差异的批评差点触及到问题的核心,但是还是漏掉了这一因素。本文第三、四节将分析实验测试的各个方面,并指出MMNS这一关键因素是什么。我们不妨对指称实验做出如下重构(其中S是实验的参与者):
1.如果S具有描述直觉,S就会选择A。
2.如果S具有因果直觉,S就会选择B。
3.如果S选择A,S就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在故事中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4.如果S选择B,S就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实际世界被叫做“哥德尔”的这个人)。
5.如果S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那么S接受指称论
6.如果S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那么S接受描述论。
7.大部分东方人具有描述直觉,所以接受了描述论。
8.大部分西方人具有因果历史直觉,所以接受了因果历史理论。
9.结论:因果历史直觉不是普遍的,因此因果历史理论也不是普遍的。
已经有哲学家对1和2提出了质疑,认知的差异可能导致S选择A或者B,而非描述直觉或者因果直觉。考虑3:如果S选择A,S就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在故事中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对于S来说,应该是3*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这意味S接受一种反事实的实际性直觉:“哥德尔”指称在故事中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问题是:
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是在谈论:
A: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还是
B: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测试者理所当然的认为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如果他选择A: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就应该指称故事中的施密特。这个前提是不合理的,他假设了所有的人都拥有对“实际性”这个概念的反事实直觉。关于实际性存在两种不同的直觉:第一种是实际事实的直觉,比如斯提芬·斯蒂奇在反驳孪生地球思想实验的时候提出来“非哲学家是不可能有孪生地球的直觉”。第二种是反事实的直觉。如果有测试者不接受反事实的直觉(24),麻烦就出来了。比如S选择A“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那么按照实验者的推论,S具有描述论直觉,选择了施密特。S选择了A,但他认为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是哥德尔,并不接受测试给出的故事语境,却在两个答案中给出了选择。戴维特(25)认为真实情况的例子要比虚构情况的例子更能支持指称理论。他认为要放弃哥德尔的例子,用真实的例子来进行检测。他没有想到,即使对于虚构例子,测试者仍然可以持有实际性的直觉来进行判断。假设在MMNS中所有的东方参与者都具有实际世界的直觉,那么他们给出的选择和原初的例子没有变化,可是他们用A指的并不是故事中的施密特,而是实际世界中的哥德尔!只有在普遍的反事实直觉前提下,结论才可以接受。如果受试者选择B,那么基本上他是接受反事实直觉的,即接受了故事叙述,选择了答案。
遵循这个思路,笔者发现语义学直觉不是给出选择答案的唯一因素,很可能有其他原因导致了选择的不同。贾斯廷·西斯玛和乔纳森·莱文固认为是认知视角的不同,所以他们设计了不同的问卷,从不同的认知角度来进行测试,这是一个有创意的思路。但他只是测出了认知模糊对于选择的影响。关于反事实直觉的影响被忽略了。可能被忽略的还有很多很多因素,如何在一个测试中把这些相关的因素都辨别出来?这实际上是实验语义学的一个根本任务。笔者在探索中发现,如果让受试者在选择答案的时候给出选择答案的理由,可能会辨别出影响他们做出选择的因素。一旦他们在思考答案的理由,就不仅仅是一种随意的选择,即他的理由和答案之间具有一种逻辑联系。(26)如果不让受试者写出理由,很可能他想的理由和答案是不一致的。一般大众在进行日常推理的时候可能存在错误。而通过用文字描述自己的理由,使得他的理由和答案之间有着合理的联系。前述戴维特与麦锡瑞之间有一个关于专家直觉可靠还是大众直觉可靠的争论,戴维特认为专家直觉比大众直觉更可靠,这建立在如下假设上:专家在做选择的时候会对于答案和理由之间有一个清醒的反思,而大众却很少做这种反思。如果让受试者给出答案的书面理由,则可以很好的回避这个争论。只要受试者有充足的理由辩护他的答案,那么哲学家和大众的区分就没有什么必要了。另外一个需要阐明的理由是,既然指称理论是解释语言现象的特征的,那么只要是有能力的使用者都是合适的测试对象,哲学家在语言使用这一点上不占据优先地位。
笔者在2010年、2011年依据指称测试的思路做了几组经过修正后的测试,主要以首都师范大学大一的各个院系的本科生、大二的中文系本科生和大三的哲学系本科生为三组对象,进行测试。与原初实验最大的不同是,笔者不仅让受试者选出答案,还必须给出选择答案的理由,只有这样的统计调查才具有实质的意义。可以用一个小例子再次说明为什么受试者选择答案时必须给出理由。
假设我们要测试美国某个社区公民的政治倾向:是倾向于共和党还是倾向于民主党。这需要进行一次投票,然后看各党所得比率。假设民主党所得比率高,似乎这个社区具有民主党的政治倾向,如果共和党所得比率高,似乎这个社区具有共和党的政治倾向。这个分析显然太过粗糙。很可能投了民主党一票的人大部分并不具有民主党的政治倾向,而是以下原因导致他们投了民主党的票:在选票上民主党排第一个,有人根本不关心政治倾向,只是为了交差,所以勾了第一个;某人是个篮球迷,而民主党党派领袖也是个篮球迷,他们有共同的爱好,所以他投了民主党派;民主党派的一些个性化特征吸引了一些人,而这些个性化特征是非政治因素的,比如有一些头脑精密的人,他们并不认同民主党的政治原则,但是在仔细考察两党的施政纲领,发现民主党的政治原则所导致的后果碰巧可以使自己获利;相反如果他在另外一个行业,他可能投共和党,因为共和党所坚持的政治原则所导致的后果使他在这个行业可以获利。总之原则上存在无穷多不能真实反应受试者政治倾向的理由导致他选择了民主党。因此我们不能单单看他投票的结果,还需要质询他们的理由,是什么促使他们投票的。
四、理由的缺席之二:实际的证据
把这一原则应用到指称测试上,受试者在选择A和B背后的理由并不一定在于他们的描述直觉和因果历史直觉,而有很多其他可能的理由导致了实验结果的系统差异。由于本文主要讨论指称测试的逻辑可能性问题,而非语言学直觉的讨论,因此略去实验的细节,而仅仅分析受试者所给出的理据。实验结果和2004年的指称测试大致相同,由于缺乏西方人的参与,我们的实验仅仅验证了东方人(中国人)的结果,大部分中国人选择的答案是A,即被认为接受描述论直觉。但通过仔细阅读受试者的理由,却发现与预期完全不同,给出的理由各种各样。
接下来我从大约200份问卷中总结出关于选择A、B答案的十多种理由,删除了一些和语言使用不相关的理由。并一一给予分析评论。
首先分析选择A的理由,按照指称实验者的思路,如果选择A,就表示受试者用“哥德尔”这个名字指称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施密特。
理由一:按照故事的描述,约翰对哥德尔的唯一理解是实际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因此“哥德尔”这个名字的唯一语义描述就是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只有人满足这个描述,“哥德尔”就指称满足这个语义描述的人,实际上满足语义描述的是施密特,所以“哥德尔”这个名字指称满足语义描述的人施密特。
评论:只有提出类似理由的受试者,可以称作持有描述论直觉。
理由二:人们所谈论的核心是某人发现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而并不是关注何人发现了定理,“某人”指代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或者约翰知道关于哥德尔的全部事实就是他发现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他并不知道哥德尔这个人的其他信息,所以他并不关心是哪个具体的人发现了定理,而仅仅关心有一个人发现了定理,至于这个人是施密特还是哥德尔并无实际区别,“哥德尔”这个名字只能指称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评论:此种理由关注名字的意义,而不关注名字的指称。受试者认为“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意义就是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但并不认为这个意义所描述的对象就是施密特。语义学家卡茨(27)(Kartz)的意义理论主张:名字具有意义,但意义并不决定指称。这种理由与卡茨的描述理论直觉相符合。描述直觉其实也有很多种,而实验者所假设的那种描述直觉是关于某个对象的描述,而非卡茨意义上的描述直觉。
理由三:“哥德尔”在人们眼中就是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代名词,而施密特并不为人所知。众人均像约翰一样认为哥德尔是这个定理的发现者,所以在提及“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指的是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或者例子中施密特的故事只是假设,并不能证明哥德尔窃取了手稿,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用来谈论大家谈论时所熟识的对象: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
评论: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大家接受的描述,而这个描述所确定的指称也是由共同体决定的,而非由共同体之外的因素比如事实所决定的。这可以算做语用的描述理论。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意义就是:“大家都认为是实际上发现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同时这个理由的给出者持有实际性直觉,而非反事实直觉。
理由四:实际世界就是已经发生的世界,哥德尔就是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因此“哥德尔”这个名字指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
评论:实验者不接受反事实的直觉,尽管给出答案,但是拒绝接受施密特故事的真实性。在本节开始已经讨论过。
理由五:从故事的描述得知,约翰对哥德尔是否窃取他人成果这一事实没有任何了解,他对此一无所知。所以在约翰看来哥德尔就是证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即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如果约翰了解到哥德尔窃取他人成果这一事实,那么他在讨论施密特而不是哥德尔。
评论:提出这种理由的受试者是从约翰的认识角度来给出答案的,这是认识角度差异导致的选择。他选择A是因为“哥德尔”指称哥德尔!
总结一下,选择答案A的理由,有来自指称实验者的描述直觉假定;来自认知的差异;卡茨描述直觉;语用描述的直觉;只接受现实世界的实际性直觉。在这五种中,有三种是与描述直觉相关的,但只有第一种描述直觉才是实验者所假设的描述直觉。这个描述直觉来自弗雷格和塞尔,名字的意义为与其相关的描述所表达,进而其描述确定了名字的指称。但是卡茨和语用论并不分享这种语义学直觉。
选择答案B的理由:
理由一:施密特是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因此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是在谈论一个窃取别人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评论:这个理由建立在反事实的直觉基础上,首先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施密特是实际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一旦此一事实确立,则可以用“哥德尔”指称偷窃草稿的人。这个理由的唯一基础就是反事实直觉,并不一定与关于语言的直觉联系起来,如一定要联系,那么它要么变成理由二,要么变成理由三。关于故事的反事实直觉和语义学直觉是可以分离的,因为所谓反事实,只是就实际情况可能呈现的其他情况而言,因此是关于世界的而非关于语言的直觉。
理由二:从事实可知,哥德尔并不是这个定理的发现者,而是剽窃了施密特的成果。对于约翰而言,他主观意识认为的是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但从事实可知,这个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才是哥德尔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无论是约翰还是任何人,他的主观想法都改变不了客观事实,他谈论的哥德尔一定是那个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评论:这个理由与第一条理由相似,即接受客观事实:哥德尔是偷窃手稿的人、施密特是发现定理的人。关键在于他认为哥德尔的本质特征是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本质特征完全可以用描述来代替,这等于说受试者从对哥德尔的错误描述: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转到关于哥德尔的正确描述: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一种反事实的直觉加上描述直觉促使选择了答案B。
理由三:通常我们提到某个人的时候,会联想到他的某个特征比如外貌、声音、服装等等等。名字的意义就是一个人的代号,当别人叫我的名字的时候,我们有所反应。所以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哥德尔”指代的是这个人,而无关乎他做了什么。如果约翰得知了真正发现定理的人不是哥德尔,他也不会用“哥德尔”这个名字代替“施密特”
评论:只有这个理由才是所谓的因果历史直觉。
选择答案B的问题在于,选择项本身的悖谬之处(如果我们不是最宽泛意义上的描述论者,就不能设计答案B)。严格说来A和B两个答案都是和名字相关的描述,选择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接受一种描述理论。答案的预设是“实际上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指称施密特,“偷窃手稿并公布证明的人”指称哥德尔,接受这个预设至少表明测试者接受了某个版本的描述论,否则无法进行推论。因为“实际上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是对施密特的唯一正确的描述,而“偷窃手稿并公布证明的人”是对哥德尔唯一正确的描述。提问本身应该中立于两种对立的指称理论,但并不能设计出中性的测试,在进行测试时,我们要么假设了描述论,要么假设了指称论,要么不加反思的同时接受两种理论。因此一个增补的测试就是直接将A和B改成施密特和哥德尔,尽管存在一些相关干扰,这两个平行实验会对实验结果有所校正。如果所有人都选择“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说明这个测试是无效的。在笔者所做的一组测试里两个答案都有相当数量的人选择。似乎只有这样才能明显区分两种直觉,我在重构论证的5和6就直接使用了哥德尔和施密特,显然由于3和4的问题,我们最终很难得到5和6,最终也不会得到结论9,仔细考虑论证的每一步都存在跳跃。这个跳跃在于实验者忽略了认知视角的差异,忽略了实际性直觉的差异,忽略了描述直觉之间的差异。
结论
直觉作为哲学理论的重要证据这一论断是实验哲学家(也包括很多其他分析哲学家)共享的前提,一直以来也是争论的焦点。从实验哲学的结论来看,直觉测试的意涵都是否定性的:看似普遍的理论其实只属于某一种具体历史文化传统中的群体。实验哲学借助测试挑战传统哲学中一些固有的预设,但实验哲学本身并没有给出一个正面的结果。就语义学而言,如何构造一套系统的语义学是实验哲学无法完成的工作。实验语义学对于一般的语言学研究有所助益,对语言哲学研究也有一定的推动,但实验语义学的工作毕竟不能代替语言哲学的工作,实验调查代替不了概念分析。这种想法的背后来自语言学与语言哲学的区分,更大的背景是科学和哲学的区分。实验哲学家恰恰否认这种区分,他们追随奎因提出的哲学和科学是连续的这一论说,提出哲学只是科学的一种形式,这是笔者所不敢苟同的。实验语义学的方法和思路有助于在概念分析中纠正和澄清一些不合理的假设,让我们看到概念分析的合适位置,但实验调查代替不了概念分析。在大量的实验哲学著作中,概念分析实际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传统的概念分析根本无法有效的展开论述。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在概念分析框架之上的实验调查才是有意义的,从实验调查出发来反思概念分析,无异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实验哲学和传统哲学的关系应该这样来看待:实验哲学是传统哲学的有益补充和实质推进,而非彻底改造和完全颠覆。只有在传统哲学的框架内考虑实验哲学,实验哲学的一些方法和结论才是与哲学息息相关的。实验语言哲学只有建立在概念分析和语言使用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进行相关的直觉测试,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因此之故,本文关注的是实验语义学的提倡者和批评者所共同忽视的一个问题: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依赖于测试者给出的理由,而不仅仅是测试数据的系统差异。通过分析测试者给出的种种理由来研究差异性的原因是实验语义学应该努力的方向。(28)
注释:
①弗雷格:《意义与指称》(1893),塞尔:《专名》(1958),中译本均见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
②Nathan Salmon,Reference and Essence(Second Edition),with new appendices,Prometheus Books,1981,2005.
③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22页。
④在自由意志的讨论中,著名的不相容论者罗伯特·凯恩,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这一基本断定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普通大众都具有不相容论直觉。“根据我的经验,大部分民众都是天生的不相容论者。他们相信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之间存在一种冲突;自由和责任与决定论相容的观点看起来是‘quagmire of evasion’(詹姆斯)或者‘a wretched subterfuge’(康德)。大众必须通过哲学家清楚的论证来将这种天生的不相容论说清楚。”(Robert H.Kane,"Responsibility,Luck,and Chance:Reflections on Free Will and Determinism",Journal of Philosophy 96(5),1999,pp.217-240.)与罗伯特·凯恩持有类似观点的大有人在,Laura Ekstrom(2002)、Galen Strawson(1986)、Thomas Pink(2004)等也认为大众拥有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的直觉,因此对于自由意志的捍卫和反驳都必须从这种大众的普遍直觉出发。
⑤Edouard Machery,Ron Mallon,Shaun Nichols & Stephen P.Stich,"Semantics,Cross-Cultural Style," Cognition 92(3),2004.
⑥Joshua Knobe & Sohuan Nichols ed.,Experimental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51.
⑦对上述反驳的解释和回应见梅剑华:《实验哲学,语义学直觉与文化风格》,《哲学研究》,2011年第12期。
⑧Max Deutsch,"Experimental Philosophy and the Theory of Reference",Mind and Language 24(4),2009,pp.445-466; "Intuitions,Counter-Examples,and Experimental Philosophy",Review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1(3),2010,pp.447-460.
⑨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9月,第42页。
⑩多伊奇在2010年的文章中做出了因果资源和辩护资源的区分,很显然多伊奇的论据全系于此,问题在于多伊奇并没有对这种区分的合理性给予充分说明。
(11)Goldman & Pust,"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Intuitional Evidence",in Rethinking Intuition,W.Ramsey & M.DePaul eds.,Rowman & Littlefield,1998.
(12)Michael Devitt,"Experimental Semantics",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82(2),2011,pp.418-435.
(13)Henry Jackman,"Semantic Intuitions,Conceptual Analysis,and Cross-Cultural Variation",Philosophical Studies 146(2),2009.
(14)Michael Devitt,"Whither Experimental Semantics?" Theoria 27(1),2012,pp.5-36.
(15)Michael Devitt,"Semantic Epistemology:Response to Machery",Theoria 27(2),2012,pp.229-233.
(16)Genoveva Martí,"Against Semantic Multi-Culturalism",Analysis 69(1),2009.
(17)Edouard Machery,Christopher Y.Olivola & Molly De Blanc,"Linguistic and Metalinguistic Intui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Analysis 69(4) ,pp.689-694.
(18)Justin Sytsma & Jonathan Livengood(forthcoming),"A New Perspective Concerning Experiments on Semantic Intuitions",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pp.1-18.
(19)Gary Ostertag(forthcoming),"The 'Gdel' Effect",Philosophical Studies.
(20)James Genone,"Theories of Reference and Experimental Philosophy",Philosophy Compass 7(2),2012,pp.152-163.
(21)Barry Lam,"Are Cantonese Speakers Really Descriptivists? Revisiting Cross-Cultural Semantics",Cognition 115,2010,pp.320-332.
(22)Edouard Machery,Ron Mallon,Shaun Nichols & Stephen P.Stich(forthcoming),"If Folk Intuitions Vary,Then What?"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23)Jonathan Livengood,Justin Sytsma,Ryoji Sato,and Oguchi Mineki,unpublished data.
(24)在与笔者的一次讨论中,刘畅提出了这一质疑,谨此致谢。
(25)同注释8。
(26)可能有人会提出反驳意见:如果测试者给出了理由,在问卷-理由-答案之间建立了一种逻辑联系,就不是一种对直觉的测试,基于理由的回答已经超越了直觉的范围。我将在后续文章中重点讨论这一问题。一个简答的回应是:是否超越直觉的范围需要看我们对直觉的规定,哲学家反思性的直觉其实就是在问卷-理由-答案之间建立了联系之后的回答。
(27)Jerrold J.Katz,"Sense Reference and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2004.
(28)本文曾先后和朱菁、叶闯、叶锋、刘畅、钟磊等师友交流过,得到不同方面的批评和建议,谨此致谢!2011年春季和秋季,我曾在首都师范大学面向大一本科生的“西方哲学智慧”课程、面向文学院的大二本科生的“哲学导论”课程和面向哲学系的大二本科生的“科学哲学”课程的教学中做过系统的问卷调查,本文中的一些思路受到参与调查的同学答案的启发,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