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濒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遗产论文,与非论文,物质论文,语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保护濒危语言的国际背景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随着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媒体的发展和普及,随着交通的便利,随着一些封闭、半封闭状态的地区、族群的迅速开放,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随着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传播力度的加强,一些使用人口较少的弱势语言的功能将陆续减弱,最后濒临消亡,这似乎已经成为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而语言作为人类文化的载体,它的消失将导致人类一些重要文化现象的消失,这是人类财富的巨大损失。语言学家们,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还有关心非物质文化的专家学者们和政府工作人员们对此忧心忡忡。
濒危语言的衰亡,是全球现象,此事早已引起了国际语言学界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视。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语言学界就开始报道濒危语言问题,一些语言学家撰文报告语言走向濒危的情况,讨论造成濒危语言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性建议。此事引起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视。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该年为抢救濒危语言年。
语言学家们初步调查,世界上现有6000多种语言,在21世纪将有大部分语言(有人估计为70%—80%)陆续失去它的交际功能而让位于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10多年来召开了一系列会议,组织世界各地的语言学家开展濒危语言的保护和濒危语言资料的抢救工作。例如:
1995年11月18至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本东京召开了关于濒危语言国际学术讨论会。在会上,成立了国际濒危语言情报交流中心和亚太地区语言学研究部,协调濒危语言工作。
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召开了语言政策的国际会议,总干事指出,需要“预备有关世界语言现状的初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记录地球上人类丰富的语言的多样性,并解释影响世界不同地区语言的问题,以鼓励人们更为关注人类的语言财富,为研究语言的进化、介绍保护现存语言的最新措施作出贡献。”① 1997年第29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对《世界语言报告》这一项目予以批准。
1998年5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给各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语言学家们发出公开信,信中认为在今后20年中将有一些语言陆续消失。语言作为人类的宝贵财富,它的消失是人类不可弥补的损失。他要求各国的有关机构和语言学家提供合作,完成《世界语言报告》并定期出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也收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来的公开信,在国家民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领导的支持下,民族所组织了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特别是本民族的专家学者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语言报告》课题组发来的问卷进行了认真的填写,并力求配合此项工作,一是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了解国际语言学界的动向,同时也借鉴国外语言学工作者保护濒危语言的思路和做法。
2003年3月10日至12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举行了全球濒危语言专家会,来自40多个国家的60多位正式代表以及各濒危语言基金组织的代表(其中有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德国、瑞典、日本等)、重大语言学机构的代表(如世界语言学家大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世界少数民族语文研究院的代表、日本环太平洋地区濒危语言项目的负责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专家组的代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情报交流中心的负责人、部分国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负责人等)近百人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全球语言形势,制订抢救和保护濒危语言的行动纲领。②
与此同时,联合国确定每年3月21日为世界母语日,提醒人类珍爱自己的母语。自那以后,国际上成立了数十个抢救濒危语言的组织和基金,有的是国际性的,有的是地区性质的,有的是国家性质的,也有的是某个财团或某个学校的。据了解,我们周边国家印度、尼泊尔都有官方的抢救濒危语言的相关机构。1998年,日本有一批语言学家联名给政府写报告,要求建立抢救濒危语言基金,当年获得政府和一些财团的支持,建立了环太平洋地区的抢救濒危语言的基金和专门组织,据说投入了20亿日元资金。该基金下设一个东亚语言研究组,专门负责中国南方少数民族语言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的收集。
2003年10月,中国签字并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在保护对象的第一款就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如果我们在国内不实施保护自己国家的濒危少数民族语言,我们将在国际上失去公信力。
二、保护濒危语言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交流思想的工具。语言作为工具职能,当然世界上的语言越少,交际和交流思想也就越方便。如果我们设想全世界仅仅有一种语言,人们交谈起来会多么的方便。有人根据这一思想,甚至认为,弱势语言的消亡是大势所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没有必要去保护和抢救。
但是,语言是历史的产物。语言伴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记录着民族的兴衰。语言除了它的交际和交流思想的功能外,还有许多其他职能。
首先,语言作为文化载体,积存和蕴藏着丰富的文化现象,各民族语言里千百年来形成的故事、神话、传说、寓言、诗歌、唱词、谜语、戏剧等各类口头文学作品都依靠语言来表达。我国各民族语言中已经发掘出丰富的脍炙人口的口碑文学作品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丰富了祖国的文化宝库。如藏族的《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彝族的《阿诗玛》、纳西族的《创世记》、壮族的《百鸟衣》、侗族的《秦娘美》、苗族的《灯花》、傈僳族的《逃婚调》、景颇族的《勒包斋娃》、羌族的《羌戈大战》等等,几乎所有有自己母语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口头文学作品,目前挖掘整理并与读者见面的,仅仅是凤毛麟角。语言中积存和蕴藏着丰富的文化现象,是该语言使用者传统民族文化、传统经验最直接、最集中的具体体现,是该民族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尤其是无文字的语言或文字不发达的语言更是靠口耳相传得以延续。因此维护语言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已经成为人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调查语言,20世纪50年代可以随意找到一个老人来讲故事,现在随着这些老人的离世,年轻人已经越来越不会讲自己的传统的口头作品了。
其次,语言作为信息载体,是使用该语言群体千百年来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也就是他们和自然界作斗争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是他们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组成社会并不断地延续和生存的历史经验,这一切,都依赖语言代代相传,并得以超越时间和空间加以记录和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一切知识和经验都是通过语言来保存,来传播,每个民族语言都记录着人类知识的一个侧面和局部,他是人类知识和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调查语言,记录过许多当地草药的名称,也了解到每个民族都有一些治病的方式、方法,有的还有许多秘方,他们千百年来就是以此赖以治病、生存并传宗接代的,他们的这些经验积累只有部分民族如藏医、蒙医、苗医等有所重视和开发,大多数仍然埋没在民间。
第三,语言作为一种认知系统,一种思维方式的直接体现,包含着该语言使用者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体系。这个体系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这个体系随着社会的进化而不断缜密化。因此,人们担心,语言多样性的丧失,是不是会使人类思维方式退化。例如我们在羌语支语言地区调查研究发现:操羌语支语言的居民,他们的语言里空间范畴的表达方式与其他民族很不相同,他们没有东南西北的方向概念,往往根据当地的山势河流的特点,用动词的不同前缀来表达行为动作朝着不同的方向进行。这种空间认知范畴是非常独特的,多的有10多个前缀,一般有6个。这种独特认知方式用独特的语法表达范畴来表达,丰富了人类的认知体系。
最后,语言作为民族或族群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区别于其他民族或族群的重要特征。本民族对自己的语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因此,一般来说,语言的消失会给这个民族带来心理上不可弥补的缺憾、阴影和不快。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特别专家组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濒危语言规划项目国际专家会议的文件引用了美国印第安人部落的一位长老的诗句:
我说着我喜爱的语言
因为那就是我自己
我们向孩子传授我们喜爱的语言
因为要让孩子知道他们自己是谁[1][p.30-31]
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处边陲,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宗教、语言和文化进行渗透,挑起矛盾,攻击我们漠视语言文化的保护。因此,各少数民族母语的保护和发展,对于稳定边疆,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此外,就语言学本身来说,语言资源是发展语言学的宝贵财富,从某种意义来说,积累的语言资源越丰富,发展语言学的潜力就越大。以中国为例,中国有许多小语种,至今还没有来得及深入调查研究,这些语言使用人口不多,但学术价值极高,其中不少语言保留了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语言的许多古老的面貌。有的语言资料,通过深入研究,是揭开历史上许多谜团的钥匙,因此对即将消亡的语言资料,进行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是发展中国语言学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也是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一项打基础的工作。它对于开展描写语言学研究,历史比较语言学研究,类型语言学研究,乃至民族古文字古文献研究都将起到推动作用。此外它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关系,认识中国民族大家庭多元一体格局的复杂性,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促进和发展中国各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和进步,也是十分有益的。
近几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对全民教育和文化素质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实施也有积极意义。但是,毋庸讳言,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力度的加大,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而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没有专门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并冲击了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加快了一些使用人口不多,本来就活力不足的少数民族语言走向衰亡的速度。这方面已经在一些地区引起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的忧虑和不满。
三、文化多样性与语言多样性
文化是什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给文化下的定义是“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1][p.99]因此,文化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族群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和纽带。
各民族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特性。因此该《宣言》明确规定,“确认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的特殊职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认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基本权利。该《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他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尊重少数人群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之内。”[1][p.100-1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保护语言多样性也是积极的。这从他的组织法就可以知道。组织法的第一条指出:“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促进世界的和平和安全,增进对正义、法律、人权及各种基本自由权利的普遍尊重,这种权利都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全世界各民族人民,不论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信仰,都应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为了保护语言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了一系列文件。
我们国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是《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签字国,对保护文化多样性持肯定态度。该《公约》序言的第十四款明确指出“语言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内容之一,重申教育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p.60]在实施《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的第五条规定“保护人类的语言遗产,鼓励用尽可能多的语言来表达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第六条规定“提倡在尊重母语的情况下,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实现各级教育中的语言多样化,鼓励自幼学习多种语言。”[1][p.103]
语言既然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它的具体体现。语言作为一种载体,蕴藏着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化现象,而是使用该语言的人们共同体历史的、现实的一切知识的总和。语言的逐渐衰亡对使用该语言的群体来说,是一种损失,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失,也是全人类共同财富的损失。因为,有了多元文化才使得这个世界变得丰富多彩。既然文化多样性与语言多样性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那么,保护语言,尤其是保护即将消亡的濒危语言,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对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一个国际承诺。
四、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不遗余力的。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总部举行了第32届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年我国人大通过决议,同意加入这个公约。我们不清楚在讨论并通过这个《公约》过程中有多少分歧和妥协,这是我们后来才陆续了解到的。尤其是关于语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问题的表述。但是我们从前任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2003年3月10日在保护濒危语言国际专家会议上发言就可以悟出他态度的变化。在该次会议上,他明确指出:“语言遗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计划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放在优先地位。……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进行了酝酿,该定义将语言,尤其是处在消亡危险中的传统语言,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又说“保护世界语言多样性现在已经是,而且将来也仍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部职责中重要工作。”[1][p.4-5]这段话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语言是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需要加以保护的态度。这个发言是在讨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前几个月。后不久,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通过了《公约》。公约在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内容的第一条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004年2月21日,在庆祝世界母语日大会上,松浦晃一郎致辞说:“我为大会数月前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及语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感到高兴,我希望该《公约》能以自己的方式为保护语言多样性作出贡献。鉴于语言消失的速度之快(平均每月消失两种),语言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已是刻不容缓。我特别想到了土著人民,为了使其特性得到尊重,为了保护其遗产,捍卫母语仍然是他们的主要诉求。”[1][p.1-2]仔细推敲,总干事这前后两次发言虽然主旨相同,但口径却有所不同。
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级特大地震。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后重建,对羌族的文化生态保护给予了明确的指示。文化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制定了《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2008年夏,专家组在讨论这个纲要的过程中,对羌语是否列入保护对象产生了分歧,据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没有将语言作为保护对象。羌族有30多万人,但羌族使用羌语的人数只有总人口的五分之一,而且还在迅速消失。以羌族最集中的一个村寨为例。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的《羌语简志》,是以羌语南部方言理县的桃坪村话为代表撰写的。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我在该村调查记录羌语的时候,全村男女老少基本上都会说羌语,但是最近去调查研究,这个在公路沿线的大村寨里,除了个别老人还能够用羌语交际外,基本上都不会讲羌语了。羌语明显处在濒危状态。那么试问,《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中所列的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羌历年、瓦尔俄足、多声部民歌、释比经典、苏布士、莎郎以及许许多多还没有列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具有浓郁羌族特色的各类口头传说,无不依靠羌语传承。而现今掌握这些技艺的羌族老人,大都年事已高,即使作为传承人再保护他们若干年,而年青人都不使用羌语,这些用羌语传承的技艺和作品他们将来还能够传给谁?传承多少代?
为了“讨个说法”,2008年11月18日,我在法国科学院东亚语言研究所研究人员的陪同下,访问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的办公室,与相关的官员就保护语言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交谈。他们的意见要点大体如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保护濒危语言一贯持支持态度。
语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语言与语言作品(口头传说、表演等)的关系好比是树的根和枝叶的关系,语言是根,它的作品是枝叶,根没有了,枝叶也就枯萎了。
在讨论并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过程中,对濒危语言是否列入保护对象有分歧,公约最后采取比较模糊的表述方式。分歧主要表现在该国家是否承认本国是多民族国体的国家。
我们比较了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多次谈话,完全理解了他2004年2月21日的谈话内容了。他那段意味深长的表态完全出于无奈。尤其是他的“我希望该《公约》能以自己的方式为保护语言多样性作出贡献”,更值得玩味。这里所谓“以自己的方式”给各国在贯彻落实这个《公约》的时候留下了空间。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从共同纲领到宪法,都承认我们国家的国体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与某些不承认自己国家为多民族国体的国家是完全不同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批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保护对象,语言虽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保护名录中并没有列入濒危语言。这是因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没有将濒危语言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我们国家保护“非遗”的机构当然不会开这个先河。
五、需要一种机制保护濒危少数民族语言
十七大报告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胡锦涛进一步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发展繁荣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发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
因此建立和谐语言社会,在大力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不仅使国家通用语言得到广泛的传播和使用,而且要使各民族的语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都能够延续和发展,建立一种母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谐共处,多语种并存并用,各司其职,各展其长,各得其所,这是各民族人民群众企盼的一件大事,也是保护语言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一件大事。
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及其资源非常丰富,这是我们国家一笔非常宝贵的财富。根据初步调查研究,有几种少数民族语言已经处在完全失去交际功能的状态,如满语、赫哲语、塔塔尔语、畲语等;有20%的语言已经濒危,如仡佬语、怒语、普米语、基诺语等;[2],[3]有40%的语言已经显露濒危迹象或正在走向濒危。这对于文化多样性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有妨碍的。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对自己母语的迅速消亡或正在走向濒危,极为忧虑,呼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延缓少数民族语言的衰亡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生存和发展。
既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内,无法纳入濒危语言保护的内容,那么,就需要另外考虑建立一种机制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为此我建议:
1.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的法制建设。1991年国务院批转的32号文件中关于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主要任务指出,要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4][p.87-91]1992年,国家民委一位主管民族语文工作的负责人在谈到加强民族语文的法制建设时发表文章认为:“民族语文工作同其他事业一样,不能只用行政手段来管理,还需要法律来加以保障。因此,加强民族语文的法制建设,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四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载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之中。这是我们开展民族语文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迄今我们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民族语文的专门法,管理工作随意性大,难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种状况是同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称的。……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民族语文立法,争取尽快拿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反映我国少数民族利益和愿望的、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祖国统一繁荣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法,把民族语文的使用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5]目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颁布多年,省市自治区以及州县一级的民族语文工作管理条例也已经制订了不少,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家民委主持和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也曾经起草修改过多次,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完成,仍然缺少国家一级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的民族语言文字专门法,致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仍然停留在非常笼统的一般原则上,缺乏可操作性,与通用语言文字法相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基本上仍然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与有一亿多少数民族人口的法制大国是不相称的,也是与建立文化多样性的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不相称的。
2.过去关于民族语文工作是有明确分工的。1956年([56]国总族毅字第10号)文件就规定了民族语文工作的分工,[4][p.31-32]虽然现在已经经过了50多年,仍然需要多部门分工协作,建议由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相关部委组成专门机构,首先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状况作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协调此项工作,推动濒危语言的保护和抢救工作,促进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
3.召开一次全国性民族语文工作会议,分析当前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形势,制订新时期的民族语文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各个重要历史时期,都召开过全国性的民族语文会议,第一次是1955年,第二次是1958年,第三次是1980年,第四次是1991年。现在国际、国内在这个领域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必要再召开一次全国性的民族语文工作会议,面对新形势下的民族语文工作,制订新时期的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政策。
4.采取积极措施对已经濒危或正在走向濒危的语言,采取多媒体等现代化手段加以记录、保护和尽可能的抢救措施,延缓少数民族语言衰亡和走向濒危。这项工作可以根据语言的濒危程度,采取积极措施,根据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开展保护和抢救工作。成果可以保存在语言文字博物馆里。
5.为无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制订拼写该语言的拼音字母系统,为母语使用者记录和保存自己的语言、开展一定范围的双语教学、促进广播、电影配音等事业的开展创造条件。
6.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推动濒危语言的保护和抢救工作。语言保护和抢救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也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工作。需要成立两个专门委员会,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资金的投入可以采取国家拿大头、地方拿小头,社会积极支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此项工作。
注释:
① 引自世界语言报告有关通讯的说明。
② 我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派遣,出席了此次会议,详情请参阅此次会议的报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濒危语言问题专家会议》,载《语言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4期,第78—80页。以及我在此次会议上的发言《我们对濒危语言问题的看法》,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此次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建议书》见于范俊军编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第54—58页,民族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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