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族乡(镇)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乡论文,黑龙江省论文,城镇化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4)05-0005-09 中央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举措。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省民族乡(镇)要抓住这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乘势而上,搞好新型城镇化建设,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一、黑龙江省民族乡(镇)城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地处中国东北部,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全省共有863个乡镇。自改革开放以后,黑龙江省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按传统城镇化单一评价指标法,黑龙江省的人口城镇化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且均高于全国城镇化平均水平。2011年,在全国主要31个省市的城镇化率排名中,黑龙江省以56.5%的人口城镇化比率位居第10名,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同时黑龙江省还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的边疆省份,有54个少数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有10个,分别是满、朝鲜、蒙古、回、达斡尔、锡伯、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10个世居少数民族人口137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9%,这10个世居少数民族居住在民族乡(镇)的有109万人,其余分散居住在全省的各城镇或少数民族聚居村中。目前,除了回族、锡伯族在全省没有建立民族乡(镇)外,其余8个世居少数民族都建有民族乡或联合民族乡(镇)。全省共有民族乡(镇)65个。按民族区分:满族建有20个民族乡(镇);朝鲜族建有19个民族乡(镇);蒙古族建有6个民族乡(镇);达斡尔族建有3个民族乡(镇);鄂伦春族建有5个民族乡;鄂温克族建有1个民族乡;赫哲族建有3个民族乡;此外还建有联合民族乡(镇)8个。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快推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党委、政府都把民族乡(镇)城镇化建设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使民族乡(镇)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1.坚持贯彻落实发展规划,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 全省以落实好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和少数民族事业“三个专项规划”为抓手,切实增强民族乡经济发展实力,民族乡经济发展水平得到较大提升。2013年,全省民族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17.9亿元,比2010年增长近2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7897元,比2010年增长198%。全省民族地区全口径财政收入实现4.9亿元,比2010年增长22.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实现10378元,比2010年增长29%。特别是在2013年部分民族乡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情况下,粮食生产依然实现十连增。 按照《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启动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产业项目试点工作,重点是打造民族经济产业带,使民族经济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迈进。在2013年,全省民族经济工作第一批投入资金765万元,先期建设了3个试点项目,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中,初步确定产业项目49个,投入资金8120万元,少数民族产业带初见雏形,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优势已经显现,若干个重大建设项目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这些项目的投入使用,将极大地带动当地民族地区经济规模提升,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夯实基础。实践证明,全省确立的把抓产业项目作为牵动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破解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难题和瓶颈,发挥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2013年,在全省18个边境县(市、区)拨付兴边富民补助资金15704万元,建设项目96个,特别是加大对边境县(市、区)内少数民族地区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以推进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建设为抓手,有效带动民族地区,甚至县域经济发展。全省的兴边富民行动,在解决好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工作目标已经逐步从“使民安”转向“促民富”,真正实现了边境县(市、区)繁荣进步。 绥滨县福兴满族乡黑龙江野鲤鱼养殖基地项目,通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年的连续扶持,到2013年,已经发展成为全省网箱捕鱼项目建设的重点示范基地,年养殖商品鱼100万斤,产值5000万元,纯效益2000万元,成为拉动全县经济的半壁江山;穆棱市食用菌产业基地2013年种植规模达到3000万袋,产出量5430吨,产值4920万元。同时,该项目的拉动效益明显,不仅解决了1000余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并带动周边8个乡镇的几十个村屯及4个林场约4000户农户加入到食用菌产业生产,农民人均收入增加近2000元。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民族乡村面貌明显改善 (1)农田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全省“十二五”期间共投入专项资金2523万元,为民族乡村打机电井105眼,修建排灌设施3处,完成江河护岸护坡863延长米。 (2)道路交通不断升级。全省各级政府在实施“村村通”工程的同时,加大了对民族乡村交通建设的投入。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投入资金2701万元,完成了65个民族乡至各县城的道路硬化工程,完成全省697个民族村至乡(镇)的公路硬化总里程达5356公里,截至2013年底,全省697个少数民族聚居村中,有642个村通公交车,占总村数的92.1%。特别是对全省几个人口较少民族乡村的道路改造工程投入资金达2亿多元,先后修建了街津口赫哲族乡至同江市;八岔赫哲族乡至同、抚公路;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至县城公路;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至大兴安岭林业局;爱辉区新生鄂伦春族乡至黑河市等里程达700多公里的7条水泥路。 (3)生活设施日益改善。全省“十二五”以来投入民族专项资金10820万元,重点解决民族乡村农牧民人畜饮水和自来水工程、农村用电、房屋改造工程以及电视入户等工程。通过这些建设项目的实施,使民族乡(镇)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全省民族乡(镇)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住房砖瓦化率达到90%;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92%;电话入户率达到85%。特别是赫哲族和鄂伦春族农民住房砖瓦化率达到100%。同江市、饶河县及佳木斯市郊区敖其赫哲族新村标准化小区的建设,成为黑龙江省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3.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特色产业发展取得成效 全省民族乡(镇)资源优势包括渔业、矿产、林业、耕地、水能、生态、旅游等。省政府以民族乡(镇)当地资源为依托,立足于县域经济实际,确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政府投入到民族特色产业项目资金共15277万元,扶持项目113个,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加工项目、高效特色种植项目、畜牧、水产养殖项目、特色文化旅游项目。一些民族乡还在发展民族餐饮业中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渔家乐”、“农家乐”饭店、“家庭旅馆”等都在民族乡(镇)的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此外,一批稻米加工、山产品加工、渔产品加工和朝鲜族酱菜等民营企业纷纷落户民族乡(镇),为民族乡(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特色产业规模的形成。 全省民族乡不断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企对接,发挥光明乳业、伊利、蒙牛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民族乡畜牧业发展。2013年,全省民族乡肉类总产量达到15.9万吨,奶牛存栏数达到24.8万头,分别比2010年增加74.3%和15.4%。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亲缘优势等民族乡发展比较优势,打造民族乡经济发展新亮点,民族地区旅游业呈现良好势头,2013年,全省民族地区先后建成29个民族风情园,民族乡旅游收入实现2962万元,共接待游客91万人次,分别比2010年增长32%和34%,在全省推介的“黑龙江省最值得去的100个地方”中,11个民族地区旅游景点榜上有名。着力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在饶河、穆棱、孙吴、绥滨、爱辉等地建设网箱养鱼、东北黑蜂养殖、黑木耳培植等特色项目,野鲤鱼养殖基地已成为全省网箱养鱼重点示范基地。 4.整合力量,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黑龙江省不断推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发展。目前已建成4个市级民族文化馆、9个县(区)级民族文化馆、64个民族乡镇文化站;2个县级民族歌舞团;1个市级民族图书馆;1个省级博物馆;2个县(市)级民族博物馆。对一些濒危的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了抢救式整理、保护与传承。如赫哲族的鱼皮制作工艺、桦树皮制作工艺,鄂伦春族的狍皮制作工艺,满族的刺绣、剪纸等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得到较好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将一批濒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列为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赫哲族“伊玛堪”项目已被评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些少数民族说唱艺术、歌舞、诗歌等也得到开发和传承。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涌现出了一批民族文艺新人,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全省民族乡(镇)的业余文艺演出团体达32个,他们活跃在民族乡(镇)的文艺舞台上,为弘扬、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全省还对一些人口较少民族的语言进行了抢救式保护,对鄂伦春、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满族等民族语言进行了抢救、整理工作,制作成音像资料,这些成果丰富了我国民族文化的宝库,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民族教育水平不断巩固提高,全省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达到9.8年,已超过全国人口平均受教育9年的平均水平,目前全省民族乡中小学学生入学率、升学率分别达到了100%和97%,其中82%的民族中小学实现了远程教育。少数民族群众健康卫生状况得到极大改善,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省民族乡计划生育率、适龄孕产妇入院率、婴儿成活率均达到1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达到96%。 5.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群众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1)少数民族政治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全省大部分民族乡(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能够按照《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民族乡(镇)政府中行政一把手由建乡主体民族公民担任,副乡长中也有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乡(镇)机关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基本能够达到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较好地保障了全省民族乡(镇)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待遇。 (2)少数民族乡(镇)中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联系党和政府与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02年,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下发了《黑龙江省2001-201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11年底,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有少数民族干部1634人,占干部总数的33.4%。党政班子中有少数民族干部4人,占党政班子干部总数的21%,其中,蒙古族干部3人,均高于其人口比例。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少数民族干部148人,占干部总数的11.5%。党政班子中有少数民族干部3人,占党政班子干部总数的27%,其中,达斡尔族2人。自治县、民族区党政班子中,熟悉金融、外经外贸、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民族干部数量不断增加,年龄在45岁以下的少数民族干部全部达到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民族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民族乡(镇)各项事业的发展。全省坚持民族乡(镇)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大了民族乡(镇)经济、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5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1号)、《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2011年第二次修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1]28号)、《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一批文件及法规,有力的指导和促进了民族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4)全省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发挥了有效作用。省政府十分重视民族乡(镇)的发展,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到民族乡(镇)视察、现场办公,先后帮助解决了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莲花河大桥建设;街津口、八岔两个赫哲族村住房改造;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道路建设;佳木斯市郊区敖其赫哲族新村建设等一批大项目的投资问题,解决资金达2.95亿元。省政府自1995年开始每年还为每个民族乡(镇)安排转移支付经费50万元,用于民族乡(镇)建设。省直各部门,特别是民委委员成员单位,给予大力支持。仅2013年全省鄂伦春族下山定居60周年庆祝活动,省和地方共投入资金9842.12万元,帮助完成了47个建设项目,大大改善了鄂伦春族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落后的状况。各市(地)也都加大了对民族乡(镇)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制定了一批旨在促进民族乡(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投入一定的经费和物资,为民族乡(镇)加快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使民族乡(镇)在“十二五”期间,各项事业都有了较快发展,部分民族乡农民人均收入已超过全省农民平均水平。 二、黑龙江省民族乡(镇)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尚存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不遗余力,各民族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斐然。然而,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亟待解决。 1.民族乡(镇)科学发展规划落实不到位,部分乡(镇)还处于盲目发展状态 (1)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封闭的生活环境、长期积淀下来的传统习惯,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一些干部群众,形成了一些比较落后的保守意识,传统的旧观念束缚着一些干部群众的头脑,思想不解放。他们习惯于传统农业,怯于竞争,缺少创新,导致开放氛围不浓,挖掘和利用优势资源不够。同时,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民族乡小,无关全面建设的大局;国家给予民族乡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县级财政困难,根本无法落实赋予民族乡的优惠政策;部分上级工作部门一刀切的政策往往剥夺了民族乡的优惠政策,等等。 (2)组织工作不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乡(镇)工作重视不够,协调社会各界对口支援民族乡(镇)建设工作的力度不足。民族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全社会的工作,是涉及面很广的一项工作。因此,仅靠一两个部门是不可能做好民族工作的。有的市、县也开展了对口支援民族乡(镇)建设工作,但还有很大差距。据了解,有的市县还能够一年专门研究一至两次民族工作,有的市县根本就不研究民族工作,从年初到岁尾召开的会议,没有一次是研究民族工作的。将民族乡(镇)基本上等同于一般的乡(镇)对待,没有采取“高看一眼,重视十分”的态度去对待民族乡(镇)的建设工作,工作一般化致使民族乡(镇)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3)民族干部数量不足,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一些民族乡(镇)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偏少,少数民族干部配备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不相适应。部分民族乡(镇)少数民族干部不适应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发展需要,缺少带领村民致富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制约了民族乡(镇)的发展。 (4)措施方法不到位。各地民族专项资金不足,缺少地方性政策和经费作保障。据调查,目前,黑龙江省13个市(地)和各县(市、区)针对民族乡(镇)工作出台的优惠政策并不多,设有民族专项资金的市县就更少了。在民族乡(镇)建设上,有的市县还能从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向民族乡(镇)倾斜,给予一定的照顾。但有的市县还做不到这一点,只会依赖省里和国家的民族专项资金。由于有的市县经济欠发达,在上级安排民族地区的项目需要匹配资金时,地方拿不出相应的匹配资金,致使一些项目无法落实,导致民族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新项目建设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其他乡镇。目前,在13个市(地)的层面上,还能够在不同时期出台一些关于民族工作的文件,给予民族乡(镇)一定的经济扶持,但有的县(市、区)针对民族工作的文件相对少了许多,缺少地方性政策法规去规范和保障民族乡(镇)的工作。市、县两级专门用于民族乡(镇)工作的经费捉襟见肘,造成了项目资金零打碎敲,后续无力,产业项目有投入无规模,基础设施投入时断时续,仅靠省里和国家的投入,存在地方财力支持不够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地方挪用民族专项经费,还有的地方用民族专项经费顶替正常经费,这在民族乡工作上时有发生。 2.民族乡(镇)产业结构调整仍有很大空间,还远不能适应民族乡(镇)科学发展的需要 (1)没有纳入地区经济发展布局。黑龙江省民族乡(镇)大多位于偏远的边境,整体经济水平不高,第二、三产业水平极低,这就导致很多民族乡(镇)很难融入地区经济发展的格局,不能共享更加广阔的市场信息,不能更加合理地进行生产布局,甚至出现与市场脱节的现象。 (2)没有强有力的发展项目。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投入使用不均衡。第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资的地区差异明显。2008年-2012年,从投资总额上看,少数发展资金向调查的19个民族村投资总额为14576万元,其中,投向北部民族乡村的数额为694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为47.7%;投向三江民族地区的数额为639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为43.9%;投向西部9个民族村的数额为123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为8.5%。上述数字可以说明,西部民族地区所获得的投资数额要远远少于北部和东部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第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方向不均衡。2008年-2012年间,黑龙江省民委投向19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向改善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数额为988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8%,投向发展生产方向的投资为469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2%,这说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完善民族村相对落后的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为以后民族村经济社会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从短期来看,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果不大。 (3)产业单一,发展后劲不足。第一,从总体产业结构上看,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第二、三产业比重小。例如,赫哲族地区第一产业农村总收入的比重为89.2%,西部民族地区比重为92.2%,鄂伦春族地区为80.8%;从第一产业结构来看,赫哲族地区第一产业各组成部分占总收入的位次和比重分别为:农业(64.4%)、牧业(14.4%)、林业(2%)、渔业(10.2%);鄂伦春族地区第一产业各组成部分占总收入的位次和比重分别为:农业(73.2%)、牧业(5.6%)、渔业(1%)、林业(1%);上述数据表明两个地区农业收入一支独大,而传统经济渔业经济、林业经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传统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变得微弱。西部民族地区第一产业各组成部分占总收入的位次和比重分别为:农业(56%)、牧业(34.6%)、渔业(1%)、林业(1%),表明该地区的主导产业为农业和牧业,达斡尔族和蒙古族的传统优势经济畜牧业得以维系。第二,产业结构的动态趋势。首先,从民族乡村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趋势状况看,西部民族地区和赫哲族地区农村经济总收入中的第一产业的比重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第二、三产业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鄂伦春族农村经济总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比重在2008-2011年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只有2012年出现下降,而第二、三产业比重在2008-2011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只有2012年出现上升的趋势。 (4)单纯输血,陷入创业惰性。仍然以赫哲族和鄂伦春族为例,政府为了帮助他们转产及改善其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从1998年至今投入到5个赫哲族村的资金总额多达8572万元,投入到5个鄂伦春族村的资金总额多达9500万元。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这些民族村的整体面貌的巨大变化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从民族新村的建设及旧房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来看,确实极大地改善赫哲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在生产上的扶持效果却相对差强人意,这些民族村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善。如果只有国家的扶助,没有本民族改变自己落后面貌的强烈愿望,贫困状态很难得到彻底改变。新型城镇化本质是人的城镇化,那么人的主动发展意识不强就会从根本上制约新型城镇化的建设。 3.民族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严重滞后 (1)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由于黑龙江省民族乡(镇)缺少财源建设渠道,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致使全省民族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很薄弱,存在着防洪、抗旱、排涝设施不健全,农田道路不畅通等问题。绝大部分民族乡(镇)农民还是靠天吃饭,风调雨顺年景收成就好些,反之收入就会受到较大影响。例如,朝鲜族农民种植水稻生产,绝大部分还是靠江河自然灌溉,遇到枯水期,江河水储量下降,稻田缺水严重,产量受到影响。又如,同江市的赫哲族,是在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从事农业生产的(以前以渔猎为生),土地大都在黑龙江的沿岸,黑龙江不涨水,年景好些;如遇涨水,土地就被淹没。 (2)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由于黑龙江省民族乡(镇)大多在边远地区或半山区,交通不便,条件较差,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近些年,国家和省对民族教育有了一定投入,但由于民族乡(镇)历史欠账多、基础差,所以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大学毕业生不愿意来,当地培养的大学毕业生又不愿回乡工作,致使民族乡村科教文卫人才匮乏。由于人才培养跟不上,民族文化传承人也面临青黄不接的境地。特别是一些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传承更显得十分乏力,很多艺术形式都随着老艺人的相继过世而失传。 (3)少数民族青壮年外流人员增多,部分乡村老龄化问题突出。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和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增多,民族乡(镇)中的青壮年人员越来越少,老龄化问题在民族乡(镇),特别是朝鲜族乡(镇)尤为突出。例如:鸡西市16个朝鲜族村60岁以上的老人总数达1406人,占常住人口(3020人)的46.6%,人口老龄化严重。这种情况就导致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思想观念陈旧,习惯传统农业,对效益农业接受程度低,项目实施难度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困难,影响农业结构调整步伐。 4.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濒临失传,后继乏人,不成规模,不成气象 (1)语言文字的消亡。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在长期的渔猎生产和社会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财富。然而,诸如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赫哲族等人口较少民族是仅有语言而无文字的民族。当这些民族开始与其他民族杂居共处,尤其是与汉族的广泛接触越来越频繁,以汉语、汉文教育为核心的学校教育的推广,这些民族的语言应用范围逐渐减少。现在,只有少数的中老年人还能够使用,而年轻一代绝大多数都已经不懂民族语言。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更使濒临失传的民族语言雪上加霜,迅速消失。而作为民族文化最主要的传承介质之一的民族语言的消亡,就直接导致了民间文学创作的没落。例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民间音乐赞达仁、民间舞蹈萨满舞、吕日格仁舞已被列入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民俗的缺失。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习俗都是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产生的,例如鄂伦春人很重视的节日——古伦木沓节。“古伦木沓”为鄂伦春语,意为祭祀火神。这是对火这种直接关系整个民族生存的自然崇拜的表现形式。当定居后,各民族乡村的生活步入现代化,传统的衣、食、住、行方面的风俗习惯大多数都已被抛弃。尤其是新时代大多与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通婚以后,这些传统民俗渐行渐远,这在年轻一代的少数民族群众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3)民族原始宗教作为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正在迅速消失。在黑龙江省很多民族乡村,萨满教曾经有着独特的地位。它的存在对生产力低下的许多少数民族发挥了增强群体协作性和社会成员满足感的重要作用。当民族地区的医疗条件得到改善,消除了很多困扰已久的地方性疾病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乡村群众对萨满的依赖。与此同时,身为萨满的人得病后也要去医院医治,这进一步动摇了萨满的权威,萨满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这也就意味着一部分传统文化的崩溃。 (4)民族传统技艺、技能的没落。在漫长的岁月里形成了诸如桦皮文化、鱼皮文化等古朴典雅的传统文化,充分反映了少数民族的传统特色。大量现代铁、塑料等材质的生产、生活物品传入及多种服装纺织面料迅速进入,直接导致了桦树皮、兽皮制品等传统用品、手工艺品迅速退出历史舞台。 5.民族乡(镇)仍然存在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问题,制约了民族乡(镇)的发展 民族乡(镇)的企业在金融、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还不到位,政府财政体制优惠政策还需加大。尤其近些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城镇建设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城镇土地流转和招商引资等政策都优于民族乡,所以靠近城郊的一部分民族乡热衷于撤乡设镇。原则上说,这是一种好的趋势,也是大势所趋。然而,民族乡撤乡后,应该给民族镇以应有的法律地位,不然民族乡变为镇后,不再享有民族乡的各项优惠政策,而成为普通的行政区划,损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感情。黑龙江省撤乡设镇情况也比较突出,2012年已有3个民族乡撤乡设镇。据调研,还有一些民族乡正在酝酿撤乡设镇。这些地方忽视了民族乡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忽视了对民族干部的使用和少数民族的政治待遇,有关民族政策落实受到影响,对原民族乡少数民族传统产业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推进黑龙江省民族乡(镇)新型城镇化建设 1.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民族乡(镇)的发展规划,使之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科学规划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民族乡(镇)规划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理念,坚持高起点、高规格的规划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和民族特色,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应体现出对乡(镇)全域资源、经济、社会等要素的统筹、整合,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新型农村社区布局,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做好衔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落实生态建设、环境、防灾和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等工作,特别要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通过规划,最终实现优化经济结构,优化乡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布局,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使以农业为主体的传统产业比重逐步下降,多元产业结构逐渐形成。在工业化、信息化、现代化的支撑下创造性地和谐发展。 2.进一步加大民族乡(镇)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使之能够充分适应民族乡(镇)科学发展的需要 产业结构调整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全省民族乡(镇)在改变以往单一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上已经有了初步探索,但仍有很大调整空间,结合目前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在引导民族乡(镇)产业结构调整上,做好工作。 一是要立足民族乡(镇)资源优势,扬长避短,注重资源转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载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调整和规划好商业网点,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进城经商、流通贩运,促进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培训,在满足乡村建设的同时,按照“走出一人,带动一户”的发展思路,做大做强“打工经济”,同时不断提高民族乡(镇)的经济规模,扩大产业链,提升市场水平。 二是要注重打造具有规模的产业,用规模凝聚资源。规模吸引、凝聚资源,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有打造出具有规模的产业,才能更好地吸引资金和项目。否则,产业结构调整很容易失去方向,失去动力。如果产业结构不科学、不合理,而不具备一定的规模,很难持久,也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集中力量打造优势产业进而使之形成规模,才能够充分协调各方面利益,确保企业见效益,百姓见实惠,政府见成绩,发展见未来。 三是要积极争取,力求把民族乡(镇)发展规划充分融入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中来。在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各地历史环境不同,策略各异,但是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一定要注意和区域经济发展大环境相适应,尤其是要积极争取纳入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规划之中。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只有融入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规划,才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例如,黑龙江省在规划哈大齐工业走廊的时候,开始并没有涉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后来经过积极争取,发挥民族地区的特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才得以成功纳入哈大齐工业走廊发展规划。 3.进一步加强民族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社会事业发展的力度 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本保障。近年来,全省民族乡(镇)在这方面随着各级政府的重视,有很大的改善。但由于民族乡(镇)多处于偏远地区,在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中,民族乡(镇)这方面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基础设施方面,要注重提高民族乡(镇)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加大乡村道路建设力度。同时,增加民族乡(镇)客运货运服务站点,扩大交通运输能力,解决出行难和农产品流通难的问题。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为满足民族乡(镇)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国家可适当扶持建设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则可以由国家投资加大旱井、蓄水池等小型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将其作为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以保障这些地区居民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在城镇街区规划和建设改造工程上,要留得住民族记忆,留得住“乡愁”。 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要增加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民族乡(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做好民族乡(镇)文化站、图书室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并保障其应有的人员编制和必要的经费,切实改善公共文化服务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探讨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用人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调动民族乡(镇)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稳定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出台民族乡(镇)干部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乡(镇)创业发展;提高民族乡(镇)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县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4.要采取得力措施,保护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保障文化的多样性得以延续,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 保护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历史的责任。全省在保护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鉴于现实留给保护工作的时间越发紧迫,需要继续强化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保障。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扭住不放,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同时,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是人才保障。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原生态的保护。同时依托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三是要增强民族的自豪感。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自豪感的载体,是民族的灵魂。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能够丰富祖国的文化宝库,增进民族团结,提升民族自豪感,保持中华文化的多样性。 5.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障民族乡(镇)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得到科学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对吸纳人口较多、经济实力强大的镇,可以赋予其与其人口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①。面临城镇规模升级的大好机会,很多地区都在积极筹划,力图搭上国家发展计划的快班车。但民族地区,面临这个信息,却又多了一层考虑。宪法规定,“城镇建制在县级以下,只设乡、民族乡、镇”,没有民族镇建制②。这样有很多民族乡在城镇化进程中,当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达到镇级水平后,难以获得与其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镇级”管理权限——想要通过升级为镇获得“镇”级管理权限,就得放弃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想要继续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就不能获得通过升级为镇带来镇级的管理权限。 能否充分融入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是一个机遇把握的问题。如果民族乡困于民族地区城镇建制约束,迟迟不能由乡级发展平台上升到镇级发展平台,不能不说殊为可惜。民族地区城镇建制原意是划分若干地区以便照顾其发展,但是由于时代发展,原有城镇建制的规定束缚了民族乡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空间。 在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民族乡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力度。要给予“民族镇”应有的法律地位,免除民族乡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后顾之忧,一心一意搞建设,聚精会神抓发展。这样,民族乡在升级为镇的问题上,既能赶上国家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契机,又能保留自己作为民族地方的权益和政策待遇。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一级自治地方,不能单独实行民族自治权利。但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依照其地方特点,采取其他适合其地方的具体措施。黑龙江省民族乡(镇)新型城市化建设的理论思考_鄂伦春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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