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民主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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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社会实践中被应用,而且在社会实践中日益得到丰富和发展。本文不对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论述,只就社会主义和民主的一致性,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组织原则和民主的活动原则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社会主义和民主的一致

社会主义和民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需要民主,而民主则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高度发展,就是共产主义。

著名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活动家李卜克内西曾深刻分析过社会主义和民主的关系。他说:“社会主义和民主不是一个东西,但它们不过是一个基本思想的不同表现,他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从来不可能相互矛盾。没有民主的社会主义是臆想的社会主义,正如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是虚伪的民主一样。民主的国家是按社会主义原则组成的社会的唯一形式”。①所以他认为未来将属于以民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民主”。②列宁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他说:“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决定不完全归结于经济”。“必须有社会主义生产这个基础,但是在这个基础上还必须有民主的国家组织、民主的军队等等”。③又说:“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彻底实现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民主化”。④“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使人类摆脱资本的压迫,摆脱资产阶级民主即富人的民主骗局,才能实现穷人的民主,使工人和贫农事实上享受到民主的好处”。⑤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民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从社会主义制度上看,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的统一。无产阶级专改是社会主义的前提。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虚伪民主,就不可能防止这种虚伪民主的复辟。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政权,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就是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则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没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就是没有社会主义。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就使人们能以平等的身份共同占有、使用和管理生产资料,实现在经济上的民主;就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消灭了等级,使人们能够以平等的身份相互交换,共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实现在政治上的民主。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民主离不开社会主义。

在人类历史上有过各种阶级的民主,但都不是真正的民主。原始社会的民主虽具有最广泛的性质,但它仅仅是民主的萌芽,还不是完备意义上的民主。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资产阶级,虽在他们所在的社会内的一定时期内属于人民的范围,但他们都不是人民群众的主体,其人数极少。所以,他们各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名不符实的民主,仅仅是他们少数人的民主,是假民主。而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的民主,因而是最广泛、最完备的民主,是唯一的真民主。不管资产阶级及其拥护者用什么方法吹捧资产阶级民主,它都掩盖不住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决定的资产阶级民主的狭隘性和虚伪性的实质。不管社会主义民主制还存在多少缺陷,也无法改变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本身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由于真实的民主是属于社会主义的,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必然要发展民主,建设社会主义也必然要建设民主。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说“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又说,“社会主义事业是全体人民的事业。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使人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也指出:“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基本路线确定的目标,也是达标的必要条件;建设和发展民主是社会主义事业自身的客观要求,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阻碍民主建设就是阻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破坏民主建设就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既然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民主,那么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才能有真正的民主。我们一切民主建设都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的轨道,我们的一切民主活动都必须受社会主义的制约,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本身的要求。所以,离开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高谈什么民主,最多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虚伪民主。离开社会主义去争取民主,所争取的绝不是真正的民主,而只能是假民主。其结果,决不是推进民主的发展,而只能破坏或延缓民主正常发展的进程。

既然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就应该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所以“我们在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措施都必然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和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而绝不给危害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以进行破坏活动的自由”。⑥我国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东西有四个,一是社会主义道路,二是无产阶级专政,三是共产党的领导,四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种最基本的东西,就是社会主义的四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四项基本原则。我们说为社会主义服务,首先就要为这四项基本原则服务。我们说促进社会主义发展,首先就是促进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发展。违背了这四项基本原则就是搞资本主义,就是搞资产阶级的虚伪民主。

社会主义也离不开民主,社会主义需要民主。首先,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公有制本身就规定生产资料为人民所有,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也就规定了人民在经济制度中的主人翁地位。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这个制度本身就规定“以无产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占全国人口95%以上的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从而也就确定了人民在政治制度中的主人翁地位。

其次,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决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民群众是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因此,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把旧社会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决定性力量,是社会主义的创造者,社会主义属于人民,人民是社会主义的主人。

再次,这是由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所决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将来还要实现共产主义,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创造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广大人民群众从自然压迫和社会关系的压迫下彻底解放出来,使他们获得健康而全面的发展,从而真正确立起人们对自然界、对社会、对自身的主体性地位。要实现这个根本目的,第一步就要“争得民主”,即废除旧的社会关系,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使人民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最后,这是由社会主义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决定的。社会主义事业既是光荣而伟大的事业,也是艰巨而复杂的事业。它要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彻底消灭私有制,建设起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⑦完成这艰巨而复杂的任务,牵涉到社会一切公民的利益,必然引起社会激烈、复杂而长期的斗争,这就必须有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正确领导,有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参加。而无产阶级和亿万人民群众参加,就表明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只有在人民中用民主的方法,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和制止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完成社会主义的光荣任务。因为社会主义需要民主,所以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民主。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社会主义和民主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民主从少数人民主发展为绝大多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必然使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的范围更加广泛。而民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必将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更加发展。

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有多方面的含义。在这里我们主要指民主的组织原则和民主的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最初是列宁提出来的。并根据他的建议,于1906年4月首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党章。1920年他又把民主集中制推广到各国共产党的建设之中。在列宁看来,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作为组织原则在我国目前主要表现在三组关系上,一是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国家一切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虚心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统一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讨论并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组织中央一级行政、审判、检察、军事等国家机关,并分别委任以相应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讨论、决定地方的重大事项,组织本级的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并分别委任以相应的职权。所以其他各级国家机关都产生于、从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这种关系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决议、决定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指导和法律监督;国务院对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领导。另一方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区的行政工作。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机关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决议,贯彻下去执行。作为活动原则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集中负责制或会议制、委员制,即国家机力和机关对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之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二是首长负责制,即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行政首长有权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最后决策。

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是目的和手段、保证的关系。民主是目的,民主集中制是手段和保证。为了保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民主需要集中,不集中就无法实现民主,民主既然是多数人的统治,就必须使多数人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集中统一。然而,多数人的意志又不可能是自发的统一。并且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和矛盾,要实现统一,就要克服和缩小这些差别和矛盾。其方法只能是民主(斗争)的方法,即在人民的范围内和在一定条件下,让多数人的意志都表现出来,进行相互作用,相互比较或相互斗争,利用真理最终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真理能够战胜谬误的规律,使多数人的意志逐渐趋向统一,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把意志集中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意志,作出一个统一的决议、决定,拿出一个统一的方案、办法,达到当家做主的目的,起到当家做主的作用。相反,如果没有集中,就没有多数人的统一意志、统一决议、统一方案,就会要么内战不休,要么四分五裂各据一方。在两种情况下都不可能是多数人的统治,都不可能是民主。因此,要民主必须集中,不要集中,就没有民主。其次,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民主虽然是多数人的统治,但多数人并不能直接行使当家做主的职权。因为人民的数量很大,职业很多,主观条件也有很大差别,而且都从事着不同的工作。直接行使国家政权的职位却很少。因此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人人都去直接行使当家做主的职权,而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把这个职权委托给能代表多数人意志的少数人,这个途径就是由民主到集中。民主虽然是多数人的统治,也不是每个人的一切意见都能纳入国策之中,就是纳入国策意见,也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才能把人民的意志变为人民的意见,把分散的意见变成集中的意见。这个途径也是由民主到集中。最后,民主需要一定的组织和制度来保证。民主如何才能实现?这除了解决途径以外,还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来保证,这就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务委员会,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政府权力机关的关系等。而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总之,民主集中制最根本的是为人民当家做主服务的,没有民主集中制,民主就无法实现,就没有保证。没有民主集中制,也就没有民主。

但是,民主集中制也不是绝对完美无缺的,它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现在的情况看,民主集中制还有在实践中违背民主的可能。这种可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其一,在集中正确意见的时候,有可能用首长的意见,代替群众的意见;也有可能集中错误的意见。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的原则,在民主讨论以后,在意见发生分岐之时,作为行政机关的首长,往往需要用集中正确意见的办法,把意见统一起来。因此,能否集中正确的意见,关键在于首长的思想和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首长的思想水平高于群众成员的思想水平,所以集中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是群众里边的正确和错误意见是通过首长的意识来区别、来集中的。这就有产生两种错误的可能,一是把个人的意见当作集中的群众的意见;二是把集中的错误的意见,当作正确的意见。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领导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尚且可以;如果个人的意见是错误的,那就不是集中,而变成个人专断了。这样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会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严重损失。10年的文化大革命,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惨痛的教训。要避免这两种情况发生当然是比较困难的,但并不是不可能的。其办法是:在集中以前,尽可能充分让大家讨论;在首长集中正确意见时,尽可能对正确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首长不要用个人的意见来代替集中的意见;尽快建立民主集中制法,违犯者,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负刑事责任。其二,少数服从多数,包含着服从谬误的可能。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认识真理,掌握真理,都是由少数到多数的过程。当真理刚刚被人们认识之时,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在这时如果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把意见集中起来,人们服从的往往不是真理而是谬误。从形式上看符合民主程序,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从实质上看,多数人同谬误应是对立的,同真理应是一致的,因此服从谬误也是违背民主的。要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大力提高参加表决者的科学文化程度和认识问题的水平,就要在表决前对要表决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其三,在处理政府机关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中,政府机关有可能在某些问题上超越人大,甚至把人大当作一种摆设或形式。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人民代表大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什么活动,不起什么作用就是证明。即使现在,由于法制不健全,由于权大于法的现象没有根除,所以,把政府机关摆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使它从属于国家机关也是可能的。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那就是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了,就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变成了主人,而人民都成了公仆,民主就变成了少数人的统治。要克服这个毛病,杜绝这个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在法中确定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的地位,并用法律保证这种地位在实际中实现;必须彻底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

注释:

①②《不要任何妥协》第7页、21页。③《列宁全集》第23卷,第319页。④《列宁选集》第1卷,第103页。⑤《列宁全集》第28卷,第350页。⑥《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第31页。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1-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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