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新特征--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_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的新特征--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_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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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之初,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十六年来国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刑事诉讼法已无法完全适应,有必要对其修改完善。这次八届人大讨论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并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较大范围的修改,更注重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民主公正的诉讼程序的完善。概括起来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内容。

一、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立法中有不尽相同的词语表述,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任何人只有经法院判决才能被确定有罪,在诉讼中被告人是被假定无罪的人。这一无罪推定原则针对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产生,其历史的进步意义显而易见。在我国法学界无罪推定几经讨论,终于被确立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成为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

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即被告人非经法院审判程序确认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人。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保障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促进司法机关证明责任的积极履行都具有现实意义。根据这一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免予起诉制度,这对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都将产生影响。

二、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能依法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而在侦查起诉阶段不允许辩护人介入诉讼。即使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实际参加诉讼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天,有的辩护人甚至来不及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便仓促出庭,因此履行职责受到极大限制,辩护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使辩护人有较充裕的时间准备辩护。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较广泛的诉讼权利来制约、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这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辩护制度的重视。同时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讯问后和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控告、申诉;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等项工作和诉讼权利,既为律师辩护作了必要准备,大大地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并能有效地防止违法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小,不利于被害人在诉讼中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即便法律规定在法庭审判中被害人有权参加诉讼,但由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限制,在实践中也多被看作为证人,审判实践中被通知参加审判的被害人极为少见,多数被害人不出庭,只是当庭宣读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内容,法律赋予其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阐明自己意见和要求的诉讼中被受到限制或已被剥夺,难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案则注重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首先确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都将得到法律保障。其次,法律扩大了被害人起诉的范围,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尤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刑责时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在诉讼中和审判中的各项具体的诉讼权利,充分反映出修正案对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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