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革命传统道德中的家庭美德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美德论文,革命传统论文,道德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庭美德是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领域内体现出来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在中国革命传统道德规范体系中,家庭美德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是中国革命传统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道德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家庭道德中,既有大量的美德成分,它们是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遗产,需要在构建新型家庭道德中发扬光大;又有不少封建糟粕的毒素,需要在构建新型家庭美德的进程中加以剥离和批判。因此,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革命的开拓者们,在家庭道德的理论和行动上,既面临着“立新”的艰巨任务,也面临着“破旧”的严峻挑战。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革命志士仁人,在新型的家庭美德规范的创建过程中,提出了丰富的理论,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这些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们今天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家庭美德规范体系,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源泉。
(一)婚姻自由,志同道合
对于革命者来说,婚恋的前提条件,是以爱情为基础,建立互相爱慕,志同道合,忠贞不渝的新型恋爱和婚姻关系。
封建家庭道德,并不重视男女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因素,而是以门当户对,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构筑婚姻的“道德”的要求。相反,男女之间自己由于互相爱慕而产生的感情乃至定下的“终身大事”,倒是不合乎“道德”的见不得人的事。封建家庭道德这种扼杀人性,扼杀人的高尚感情的专制规范,成为革命者构建新型家庭道德规范时首先要冲决的“罗网”。早在1917年,李大钊在《不自由之悲剧》一文中就指出:“若其家庭之建筑,不基于男女两性之自觉的恋爱,而或为门阀所限,或为金钱所为,或误信于媒妁,或听命于父母,则其婚姻之关系,不成于人而成于物,不因于情感而因于势力,男女之当事者,非为其自身而嫁娶,乃为他人而嫁娶,非为其人生幸福而缔缘,乃为其门阀之地位而缔缘,其间不生虚伪之罪恶,必兴悲怆之怨诟,将缘而适以为孽,爱而反以成仇矣。”(《李大钊文集》上,4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李大钊1919年在《废娼问题》一文中再次强调:“两性相爱,是人生最重要的部分。应该保持他的自由、神圣、纯洁、崇高,不可强制他、侮辱他、屈抑他,使他在人间社会丧失了优美的价值。”(同上书,679页)李大钊的这些思想,典型地代表了那一时期革命者对于封建家庭道德的抨击态度。
基于男女当事人互相爱慕的感情之上的婚姻自由,成为五四以来的革命者所追求的最基本的新型家庭道德规范。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队伍中,婚姻自由成为人们、特别是成为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对长期受封建家庭道德束缚的中国来说,无疑是道德观念上的一次根本性的革命。随着中国革命进程的发展,在革命根据地,在新中国,新型家庭道德观念的婚姻自由观念,逐渐演化为新型的家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中共中央在1930年11月8日所发的第九十三号通告中,对于婚姻问题即做了这样的规定:“苏维埃政府禁止重婚(同时一妻有两夫或一夫有两妻),禁止蓄婢纳妾,禁止买卖婚姻,禁止抢掠婚姻,禁止诱拐婚姻,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妇女儿童,并且法律上不承认童养媳的制度,同时党及贫农团雇农工会等要做广泛的宣传,反对童养媳等的封建式的恶劣风俗,立刻完全消灭这些现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498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1989)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庄严地写上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条款。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这两种“自由”,均为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应当享受的权利。在今天看来是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死亡的形式的离婚,在封建家庭道德观念及规范中却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自五四运动以来的革命浪潮,在冲决封建家庭道德的罗网时,既呼吁结婚的自由,也呼吁离婚的自由。早在1919年恽代英即指出:“自由结婚,自由离婚,合起来便等于恋爱自由。……而且一定要使离婚成为一种寻常的事。”(《恽代英日记》,65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陈望道1921年在《〈妇女评论〉创刊宣言》一文中,针对当时人们已经开始重视结婚自由,却尚未重视离婚自由的现象,指出:“我们以为在现社会内,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一样的很重要。自由结婚是两性青年对于父母专制的反抗,自由离婚却是对于社会专制的反抗。”(《陈望道文集》第1卷,7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李大钊在1922年的《失恋与结婚自由》一文中也指出:“……应该让人知,爱情一有转移,婚姻关系可以自由解除与缔结。”(《李大钊文集》下卷,553页)
结婚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均不应有先决的性别上的针对性和倾向性。然而,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道德规范中,对妇女自由的禁锢和地位的歧视更加严厉,用“从一而终”、“好女不嫁二男”、“一妇不事二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腐朽观念束缚妇女的思想,甚至用“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样的“贞节”、“守节”的吃人礼教来扼杀妇女的人性,相反,男性却拥有“休妻”、“出妻”等封建特权,因此,五四以来的革命道德传统,在家庭道德领域,对封建家庭道德中的污泥浊水的荡涤,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强调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时,特别强调女性的自由,尤其是妇女离婚的自由。用妇女离婚再嫁的自由,砸掉妇女心灵上从一而终的“贞节”牌坊,这是对中国妇女权利的一次空前的确认,是对妇女一次极大的精神解放。
五四以来的革命先驱们,在冲决封建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道德“罗网”时,既强调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又特别强调恋爱婚姻的自由,要建立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重视精神的结合、人格的结合、革命事业的结合。
陈望道在1921年7月4日发表的《我底恋爱观》一文中指出:“恋爱是道德感地融合,所以必须有伟大的人格者才有伟大的恋爱。不然,定只是轧姘头底别名。恋爱之神最厌恶的,便是这等肉臭的冒牌假装。”(《陈望道文集》第1卷,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彭雪枫1943年7月29日在给妻子的信中指出:“我觉得夫妇之间,那种庸俗的低级的趣味主义的态度和习性,并不能维持夫妇关系良好友爱于长久,而应互相采取一种严师益友爱侣的态度和习惯,方能保持永恒。”(《彭雪枫家书》,104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邓颖超在1942年3月2日发表的《谈男女问题》一文中指出:“要以新的正确态度去对待自己以及他人的社交、恋爱、婚姻等问题与实际生活,建立起正确的两性观之基础,以推行合理的两性生活。”(《邓颖超文集》34页,人民出版社,1994)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新宪法和新婚姻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婚姻自由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因而使得从道德上帮助巩固这种制度,更加强调人们在革命理想和正确人生观基础上,组成志同道合,有益于个人和新社会健康发展的恋爱家庭关系,就成为新中国建立之初以及后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新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特别值得我们今天关注的是,在我们党内德高望重的三位“老大姐”,即邓颖超、蔡畅和康克清同志,在建国之后发表了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文章,比较集中地阐释了新型家庭道德观的基本内容。
邓颖超在1955年9月27日的一篇文章中这样说:“青年们应该本着共产主义的思想原则,严肃、负责、慎重地处理自己的恋爱、婚姻和家庭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妨碍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就会影响自己集中精力搞社会主义建设,使个人和祖国都要受到不应有的损失。”(《邓颖超文集》,109页)邓颖超在这里对青年人的婚恋问题,已不只是强调自由和自主的方面,而且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将人们的婚恋观,同共产主义的思想原则,同社会主义建设,同个人与祖国的健康发展联系起来,进一步明确了新社会、新时代对新型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
蔡畅几乎在同时,也提出了在爱情和婚姻生活中培植“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思想,指出,提倡男女双方在完全平等,共同参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劳动的基础上,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深刻的了解,由于政治、思想观点一致,由于对爱人及将来的孩子的高度的责任感,达成的真挚的持久的爱情。蔡畅认为,“只有建筑在这种真挚持久的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才能有助于社会主义革命事业。”(《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女解放问题文选》,253页,人民出版社,1988)康克清同样强调:“实行社会主义的结婚自由,男女青年是以革命人生观为前提,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由恋爱而结婚。”(《康克清文集》,175页,中国妇女出版社,1997)
从这些革命先驱者的思想中,可以看到,五四以来的革命的一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他们在构筑新型家庭道德规范的过程中,首先是反对封建的婚姻家庭道德,同时,也反对资产阶级在恋爱婚姻问题上的腐朽没落思想,既强调婚姻自由自主,也强调用正确的思想观念,特别是用正确的人生观,严肃、认真、负责地对待爱情与家庭问题,强调感情同高尚人格、同革命事业的一致性。在离婚自由问题上,他们既强调离婚的权利,也强调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康克清同志曾说,“离婚自由,其目的是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通过法律程序解脱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各自重新建立新的幸福家庭。但是离婚不仅影响夫妻双方,还影响着子女,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喜新厌旧、轻率离婚的思想”。(《康克清文集》,176页)
(二)男女平等,家庭和睦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男性受到政权、族权和神权的三重压迫,其命运是悲惨的;可是女性对于男性而言,命运就更加悲惨,因为她们不仅遭受着与男性同样的三重压迫,而且还多了一个男性的压迫,即夫权的压迫。这四大绳索死死地将中国大多数妇女束缚在水深火热的牢狱之中。
因此,在旧中国的家庭道德中,在封建主义的家庭道德中,恋爱婚姻的不自由,首先是女性的不自由,是男性女性的不平等。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却必须恪守“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所谓妇道。
如果说五四以来的革命者在冲决封建家庭道德罗网时,首先争取的是男女双方婚恋的自由和自主的权利,强调爱情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基础,那么,作为这种新型家庭道德观的一个根本保障,就是要求得妇女的解放,实现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而妇女要求得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取决于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首先又是要取得经济上的平等地位。
早在193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决议》中就指出:“要尽量宣传男女间的健全关系,在男女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的原则之下,要竭力反对以此为口舌,实行乱交的,一夫多妻的不健全现象。在每一宣传鼓动中必须指出女子的真正解放只有女子在经济上取得了独立的时候,只有女子同男子一样参加一切社会工作的时候。”(《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218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建国前夕,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更是明确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于1954年9月20日正式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邓颖超同志在1950年5月14日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中,就新中国第一个《婚姻法》如何定位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这样的表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奋斗。只有这样,夫妻间的关系才会是巩固的,也才会是幸福的。”(《邓颖超文集》,82页)
新中国建国伊始,人民政府即着手制定了新的《婚姻法》,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建立新型婚姻家庭制度高度重视的态度。新《婚姻法》也是对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的继承和发扬。1931年,在苏区第一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就制定了《婚姻条例》,第二年,又将这一条例作了修改,并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形式公布实施。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直接的渊源关系而言,就是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继承和发展。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这样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其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正是新旧两种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分水岭,也反映了新型婚姻家庭道德的本质。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关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确立,为家庭的和睦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型家庭关系时,始终把家庭和睦当成一个重要的方面来看待,这也就形成了相应的家庭和睦的道德规范。
毛泽东同志在1944年3月22日发表的《关于陕甘宁边区的文化教育问题》一文中曾指出:“我们主张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双方互相靠拢,和和气气过光景。”(《毛泽东文集》第3卷,116页)这里使用的“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等概念,原本是中国古代家庭道德中的传统规范,毛泽东同志将这些优秀传统借鉴过来,变为对革命队伍中的家庭关系的一种新要求,生动地体现了革命者的历史主义精神。
邓小平同志把家庭和睦当作需要做好的“经常工作”的一部分,他指出:“家庭和睦也是经常要做的工作。要处理好的,一是夫妻关系,二是婆媳关系,三是妯娌关系,四是父母子女关系等等。这是我们长期以来妇女工作中的经常工作。”(《邓小平文选》第1卷,294页)
蔡畅同志从建立“新家庭”的角度,强调用社会主义思想原则对待家庭,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坚决同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思想进行斗争,“改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和旧传统,建立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由丈夫、妻子和所有成员共同负担家务劳动的新家庭。”(《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女解放问题文选》,252页)
康克清同志对和睦的新家庭的家庭关系,作了细致地分析,强调要彻底破除封建家长作风和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思想;家庭成员之间,“在政治上互相关心,共同提高,在工作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照顾。”同时还要勤俭持家,合理分担家务,尊敬体贴老人,共同抚育子女,“有事共同商量,发生矛盾,民主讨论解决。”(《康克清文集》,114页)这些论述,充分体现出共产党人在建设和睦的新型家庭关系时,思考问题是非常细致、非常实际的,真正做到了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尊老爱幼,严格家教
尊老爱幼,严格家教,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很好地继承了这些美德,而且还使这些美德在革命道德的理论和实践中发扬光大,具有了新的规范人们行为的意义。
首先是尊敬和孝敬老人。
有人认为在新社会不应再延用“孝”的概念,说这是封建道德规范。其实不然。封建社会尚且要孝敬父母,新社会更应该把对父母尽孝,作为最基本的家庭道德要求。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家庭和睦时,首先谈的就是“父慈子孝”。对封建家庭道德中的“孝道”,我们要反对的是其中的“愚孝”,是对父母长辈的盲从和绝对的“顺服”。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承担关心和赡养父母的责任,这是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要遵循的基本道德义务,而不是腐朽没落的旧道德观念。周恩来同志曾说:“老一代曾经哺育我们成长,我们就应该赡养他们。”(《周恩来教育文选》,146页,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谢觉哉同志还这样说过:“要告诉青年们:奉侍老人不是封建,不是资产阶级思想,而是人类的美德,是共产主义社会崇高的美德。”(《谢觉哉杂文选》,166页,人民出版社,1980)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还会把“奉侍老人”作为“崇高的美德”,可见决不应否定“孝”在新社会的合乎道德的地位。
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从减轻社会和国家的负担出发,也必须从道德上大力提倡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把赡养老人的行为,视为善举,给予善的评价。朱德同志曾指出:“我们的国家有六亿人,每个人都有一个家庭,每个人在家庭中都负有一种不可推辞的光荣的养老养小的责任。可是有些极端的个人主义者,把养老养小的光荣任务,看成是一个额外负担,把这些责任推给公家和集体,这是完全错误的。”(《朱德选集》,370页,人民出版社,1983)新中国建立以来,始终把尊敬和赡养老人,作为家庭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农村,甚至还倡导家庭美德建设要从孝敬父母开始,这样,有利于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光荣,养老有责的道德观念。
其次是爱护和抚养儿童。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革命事业的未来。爱护和扶养儿童,正是为了给成长中的一代,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发育。
旧中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对于孩子的摧残和毒害,曾使得鲁迅先生发出了“救救孩子”的呼喊。“救救孩子”,其实就是拯救社会;改造了社会,就会使孩子们“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鲁迅先生认为这是做父母的神圣责任。他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中深沉地说:“觉醒的父母,完全应该是义务的,利他的,牺牲的,很不易做;而在中国尤不易做。中国觉醒的人,为想随顺长者解放幼者,便须一面清结旧账,一面开辟新路。就是开首所说的‘自己背着因袭的重担,肩住了黑暗的闸门,放他们到宽阔光明的地方去;此后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这是一件极伟大的要紧的事,也是一件极困苦艰难的事。”(《鲁迅全集》第1卷,140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正是中国共产党人“肩住了黑暗的闸门”,埋葬了吃人的旧制度,孩子们才终于能够到“宽阔光明的地方去”,实现“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的理想。
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革命者有宽广的胸怀和对祖国未来的长远考虑。鲁迅先生从“觉醒的父母”方面提出了希望;邓颖超同志还从共产主义的含义和共产党人的立场上提出要求,她在《我们对于孩子和母亲的态度》一文中说:“我们应该无条件地爱护任何一个孩子。不问孩子的父母出身、社会政治地位、思想信仰怎样,亦不论识与不识,更不分男孩或女孩、自己的或别人的、或是私生子、甚至敌人之子女,我们都应该大公无私地‘一视同仁’,把他们都看成是将来国家社会的一个成员,一个新的主人翁。”(《邓颖超文集》,38页)
关爱孩子,首要是关怀他们的品德养成。宋庆龄同志在1955年“六一”儿童节这一天,曾发表了《致父母、教育工作者和儿童保育工作者的公开信》,信中,她严肃批评那些对儿童不负责任的人“辜负了社会对你们的委托”,“因为社会交给每一位父母、教育工作者和儿童保育工作者一个庄严的责任:教育我们的未来公民,使他们诚实、勇敢、爱工作、爱祖国、爱同胞,并且有同志般的友爱精神。这是一个不能轻率对待的责任,也是不能采取冷漠态度来对待的事情。”(《宋庆龄选集》下卷,112页,人民出版社,1992)
关爱孩子,同时也要关怀他们的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要把孩子培养成为勇敢、诚实、热爱集体、热爱劳动、身体健康的共产主义接班人,就必须要从学习、品德和生活各个方面加以全面的关怀。”(《康克清文集》,108页)
第三是严格家教,管好亲属,教育子女。
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初期,针对他母亲家的一些亲属以他的名义要求特殊照顾一事,专门致信当地党支部和乡政府,强调“文家任何人,都要同乡里众人一样,服从党与政府的领导,勤耕守法,不应特殊”(《毛泽东书信选集》,481页,人民出版社,1983)。毛泽东对自己子女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不让他们有优越感和特权思想。“谁叫你是毛泽东的儿子”,这句话,既是毛泽东对长子毛岸英的“特殊要求”,也是一代共产党人严格家教的一句有代表性的名言。
周恩来同志曾告诫干部子弟千万不要滋长特殊化的思想,不能骄傲,要谦虚,要尊敬老师,要向劳动人民学习,向劳动人民的子弟学习,现在为人民好好学习,将来为革命多做贡献,“如果说要特殊,你们就只能在多做工作这一点上特殊。”(《周恩来教育文选》,76页)
吴玉章同志认为,教育子女的正确方法,最主要的应该是爱和严相结合,“在生活中既要给予子女适当的父母之爱,在政治上又要严格要求他们,特别要舍得让他们到艰苦环境中去锻炼,在风雨中成长。这才是真正的爱。”(《吴玉章教育文集》,446页,四川教育出版社,1989)宋庆龄同志也指出,对于将肩负大任的新一代,应该是“苦其心志,劳其筋骨”,而不是娇生惯养,因此,“我们爱孩子,就应该是革命者的爱,把革命的传家宝交给下一代,把他们培养成不怕严寒风雪的松树,而不是养成经不起风吹雨打的纤花细草。”(《宋庆龄选集》下卷,435页)
对于儿童的教育,特别是对于革命家庭、高级干部的子女的教育,中国共产党的创业者们在革命刚刚取得成功之时,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们有战略的眼光和长远的打算。他们不但告诫自己,不能做李自成,不能使革命胜利的果实、来之不易的人民的政权转眼间被敌人夺回去,而且苦心教悔他们的儿女,不可做清朝的“八旗子弟”,不可骄奢淫逸,玩物丧志,将父辈流血牺牲打下的人民江山,毁于一旦。他们的这些理论和实践,是一笔十分宝贵的革命思想道德的精神遗产,需要我们今天认真挖掘,在新的时代里将它们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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