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的困境及其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路论文,困境论文,主客论文,结构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通过对“物—物”类型、“物—我”类型和“存在物”单一类型三种典型的价值现象分析,揭示了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的不足,提出了价值结构不是主客体二维的,而是由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三维构成的。这种三维价值结构既承认价值的客观基础,又承认价值的主观性,因而与主观主义价值论和客观主义价值论相区别。并且,由它得出的价值定义与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定义相比,更具哲学普适性,且有利于克服人类中心主义、个体自我中心主义倾向。
价值研究,似乎陷入某种思维定势,本文试图打破这种定势,找出一条新的路子,能否成功,愿就教于学界同仁们。
1.把价值的定义域局限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价值哲学研究者们的基本共识。不可否认,这种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界定,能够较好地揭示主客体间的价值生成、价值的实现,以及价值的诸多属性(如价值的客观性、主体性等)。然而,价值现象果真如此简单吗?如果价值仅仅是揭示主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那么又如何解释下面的价值现象呢?
命题1:某自然物对某自然物的生存和发展有意义,人们称之为有价值。如阳光能促进植物生长,所以人们称阳光对植物有价值。
在命题1中,阳光与植物之间的光合作用只是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人们却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价值关系。在这里,阳光、植物、人们三个要素,可分别称作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如果套用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定义来解释上面的价值现象,那么作为价值载体的阳光和作为价值受体的植物可分别转换为价值客体(阳光)对价值主体(植物)有价值。把阳光看作价值客体,当然不会发生语义上的混乱,可把植物说成是价值主体,就必然会发生概念上的混乱,此其一;如果无价值评价主体介入,仅仅是阳光与植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也就无所谓价值,因为整个世界都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网络,没有必要赋予某种相互作用以价值的内涵,此其二:可人们偏又要把阳光能促进植物生长的作用称作价值,可见价值又离不开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无评价主体的介入,存在的只是纯然的客观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经验事实,此其三。由此看来,这里的价值定义域是三维的而不是二维的,即价值必须是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相互作用,并由价值评价主体来体认和阐释出某种意义,价值并不等于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纯然的经验事实。
2.其实主客体之间的价值结构也是三维的,而不是二维的。
命题2:某物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意义,所以人们称之为某物对人有价值。如棉衣对感到寒冷的人有御寒作用,所以人们称棉衣对人有价值。
在命题2中,棉衣是价值载体(即主客体二维结构中的价值客体),感到寒冷的人是价值受体,又是价值评价主体(即主客体二维结构中的价值主体)。若只有棉衣和穿棉衣的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只是两种特定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经验事实,无所谓价值。当感到寒冷的人体认到棉衣对其御寒的意义时,才能真正揭示出棉衣与感到寒冷的人之间的价值意蕴。因此,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只是把价值主体看作是价值受体,而没有认识到价值主体同时也是价值评价主体。主客体价值关系仅是一般存在物之间价值关系的特例,并不包括所有价值关系,而价值现象的生成,不能不包括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功能。
在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的界定中,有人把价值界定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是满足主体的需要。其实,是否有用,是否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仍然离不开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否则,有无价值就无从说起。棉衣的御寒作用,对于怕冷的人与不怕冷的人体验不同,价值也就不同。对于同一个人,在寒冷的冬天和炎热的夏天,由于其体验不同,价值也不相同。因此,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需要的满足,仍然离不开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
3.在价值研究的讨论中,有人提出生命价值、人道价值(即人作为主体存在本身所拥有的内在价值)、人就是价值。就这些命题的内涵来看,是把价值归结为存在物本身。这种观点或把存在物的存在事实本身看作就具有价值,即存在就是价值;或把价值看作是存在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并不相对于某种价值受体而言,是一种自在自足的现象。
命题3:存在就是价值。如生命存在本身就具有价值,因此要实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不能因为老弱病残的人对社会无用,就认为他们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在命题3里,价值的定义域从表面上看只有一维,不是二维,更不是三维。然而,为什么说存在就有价值呢?如果不引进价值评价主体,不经过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是无法说明存在物的价值意蕴的。因为存在物之为存在物只是自在的存在,无所谓价值,只有经过价值评价主体将其存在的意义体认、阐释出来,存在事实本身才含有价值的意蕴。
同样,说存在就是价值,也可以说非存在是价值。“有”有价值,“无”也有价值;“生”有价值,“死”也有价值。所有这一切,其价值的揭示,都离不开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对于上述价值现象,用主客体二维结构价值定义来说明,就十分费解。如果把价值看作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那么非存在、无、死等,对主体会有什么价值呢?然而,某些事物由存在转化为非存在,无对于有,死对于生有着无需争议的价值,只是这些价值的具体内容需要经过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才能揭示出来。
在命题3里,其价值结构表面上看是一维的,实际上也是三维的。因为,“存在就是价值”的命题里,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是存在之为存在,对谁有价值?二是存在的价值是怎样揭示出来的?如果存在之为存在对自身有价值,则这种价值的内涵的揭示需要借助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在这里,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重合,但仍然包含着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三要素。如果存在物是人则会出现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三者重合为一。
4.通过对命题1、命题2、命题3的分析,可以看出,从表面形式看,命题1展示出来的价值结构是三维的,即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命题2展示出来的价值结构是二维的,即价值载体、价值受体;命题3展示出来的价值结构是一维的,即只有价值载体。但从实质上来看,三个命题所展示的价值结构都是三维的,只是在命题1中,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三者是分离的,互不重合;在命题2中,价值受体与价值评价主体是重合的;在命题3中情况最为复杂,可能是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相重合,也可能是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三者相重合。但是,这种实体上的重合并不等于功能上的重合,作为价值的结构则是三维的。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把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定义为:所谓价值,是由价值载体作用于价值受体并经过价值评价主体所体认和阐释的意义。意义的内容可能是利与害、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等等。意义的具体内容即价值的具体内涵要有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三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来决定。其中,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内容是极其丰富多样的,价值评价主体究竟会把哪种相互作用赋予价值的意蕴,则取决于价值评价主体的感觉、体验、理解、说明等一系列生理和心理的活动。这些活动内在地包含着两种价值评价标准:一种是以肉体感官、切身体验为内容的经验性标准;一种是以科学知识、理智为内容的理性标准。价值评价主体就是根据这两个标准对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之间的某些特定的相互作用内容加以体验、理解、说明,即体认和阐释,确定价值载体对价值受体的利害、好恶、美丑等价值关系。因此,哲学上所讲的价值,从其性质上看,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从其结构上看,是一个由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组成的三维多面体。
5.三维价值结构引进了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活动,把作为事物间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经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才赋予其价值的意蕴。这表明价值不是纯客观的现象,而是渗进了评价主体的主观因素。这些主观因素包括评价主体的感觉、体验、理解等一系列心理活动因素,其中有以评价主体肉体感官切身体验为内容的经验性体认,以科学知识等为内容的理性认知,还有评价主体对理想的追求。那么,能否说价值就是人的欲望、情绪,人的心灵产物或人评价的产物和结果呢?当然不是。因为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客观的,价值评价主体可以借助自己的经验性切身体验或理性的理解和阐释,赋予这种或那种相互作用以价值的意蕴,但这种体认和阐释的对象却是客观的。离开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客观事实,价值评价主体也就失去了评价的对象,那就无法揭示出价值的具体内容,这就是价值的客观性。不过,价值并不是纯然的客观事实,它是评价主体对经验事实的体认和阐释,包含有主观成份。三维价值结构承认价值的客观基础,从而与主观主义价值论相区别;同时又承认价值的主观性,因而与客观主义价值论相区别。价值就其性质来看,它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既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又包含有评价主体的主观体认和阐释。正因为如此,价值现象不等于客观事实,价值判断不等于事实判断,无真假之分,只有应当不应当之分。其实,在价值问题上持纯客观主义的立场,等于取消了价值问题。因为把价值现象等同于经验事实,也就没有必要把某些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事实改称为“价值”,哲学也没有必要在认识论之外再搞一个价值论。
坚持主观价值论的人,其片面性在于抽出价值的客观基础——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把价值看成是一种完全由主体主观创造的东西。可是,之所以有许多人,甚至包括一些著名的哲学家也主张主观价值论,说明他们看见了价值不等于纯然的客观事实,它是一种借助于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才能形成的现象,看到了价值包含主观因素。
6.把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活动引进价值的定义域,是否会把价值和价值评价混同为一呢?如前所述,价值是表述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与价值评价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它揭示的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种相互作用与人的体认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价值本身包含有主体的体认、阐释活动,这也是价值不同于纯然的客观事实之所在。但是,价值又不同于主体的体认和阐释,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活动只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价值意蕴被昭示的一个环节。价值不仅包含有主体体认和阐释的主观感受因素,还包括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在三维结构的价值定义域中,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活动只是其中的一维,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维。
西方价值论中主观主义一派,也从价值生成的角度来定义价值,但他们把价值评价主体的评价活动看成是价值生成的全部过程,抹煞了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从而把价值生成的其中一个环节夸大为全体,这就完全把价值与价值评价混为一谈。
7.有人会说,把经验事实的价值意蕴归结为价值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必然会导致价值多元论。不错,价值在具体意义上确实具有相对性、多元性,但在普遍意义上则是绝对的、一元的。如前所述,评价主体赋予某种经验事实以价值的意蕴时,有两种评价标准,即经验性标准与理性标准。经验性标准随着评价主体的切身体验和利益的不同而变化,对于同一经验事实,不同的评价主体,或同一评价主体处于不同的即时状态就会揭示出不同的价值意蕴,这是价值的相对性、多元性。理性标准是一种普遍性的标准,它以科学知识为依据,把真、善、美统一起来。比如,我们把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社会价值标准,它既包括了人们对社会发展客观进程的真理性认识,又维护了全人类的幸福和利益这样至善的内容,同时又是人类最美好的理想和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性标准是绝对的,所揭示出来的价值标准又是唯一的。因此,价值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既是多元的,又是一元的。
8.三维结构的价值定义与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定义相比,更具有哲学上的普适性,有利于克服人类中心、个体自我中心等偏狭性。
首先,三维结构的价值定义能够说明更加广泛的价值现象。如前所述,它不仅能够说明命题2所表述的“物—我”类型的主客体价值现象,也能说明命题1所表述的“物—物”类型的非主客体价值现象,还能说明命题3所表述的自在自足的“存在物”单一类型的价值现象,如果用价值客体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模式去硬套,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而三维结构的价值定义则能正确地揭示出其价值意蕴。
其次,三维结构的价值定义有利于说明价值与事实、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按照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定义,价值是客观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广义的事实,那么,势必得出价值与事实同质,价值判断等于事实判断。众所周知,事实判断有真假,而真命题具有唯一性,即只有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判断才是真的。但价值判断则不具有唯一性,评价主体不同或主体的即时状态不同,使用的评价标准就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价值判断,不同的价值判断并不能相互证伪,也就是说,价值判断是多元的,这与二维价值结构的客观价值观相矛盾。而三维结构的价值定义把价值看作是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东西,它包含着价值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因此,价值不等于事实,价值判断也不等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是价值评价主体根据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相互作用,加上自己的体验、理解和说明,阐释出来的某种意义,它回答的不是“是什么”,而是回答“应当怎样”。同一对象可以作出众多的价值判断,但事实判断却只能有一个。正因为三维结构的价值定义引进了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活动,才克服了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的客观性与价值判断的多元性的矛盾。
再次,有利于克服在价值问题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是以作为主体的人为中心,强调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出发点是主体的需要,落脚点是主体需要的满足,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然而,人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人—自然”共同体中,应当承认生物和自然界的价值和权利,它们也有自己的利益存在。人类不能只从人的利益出发,简单地把自然界看作是实现自己利益需求的价值客体,而应当尊重生物和自然界的生存权力、利益要求,承认自然界的价值选择,以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发展。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人选择环境,环境也选择人,人与自然是一种双向作用、双向选择的活动。其中,人是主动的、自觉的,人是自然界进化链条中最高级的部分,应该能够自觉处理好“人——社会价值尺度”与“生命——自然价值尺度”之间的冲突,理性地去体认和阐释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中的价值意蕴,协调二者的利益要求,形成人的价值与自然界的价值相统一的综合价值。这种价值目标,只有在三维价值结构中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
最后,有利于克服个体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如果按照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去理解二者的价值关系,把个人看作价值主体,社会看作价值客体,那么,必然只会突出社会对于个人的需要满足的功能,只强调社会对个人的有用性,却无法在同一逻辑意义上说明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这种价值结构的导向,只强调个人自我价值,忽略社会价值,显然是十分片面的。当然,可以进行位置颠倒,即把社会当做价值主体,个人当做价值客体,从而取得对社会价值的承认。然而这种颠倒已是另一重意义上的价值关系,而且在实践中,这种颠倒并非都是那样顺理成章的。三维价值结构引进了价值评价主体,承认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的双向相互作用,揭示了价值选择的双向性,并能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地去体认、阐释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价值意蕴,从而跳出狭隘的价值主体利益局限性,承认复杂系统中诸要素的多元价值存在。
有人曾说过价值是个独立王国,不过价值这个独立王国并不是脱离客观事物存在的神秘天国,而是由价值评价主体对事物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体认、阐释出来的意义王国,是一个具有三维结构的多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