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执政方式的深刻变革_法治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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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也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历史性变革。

一、法治是民主的必然要求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主张依靠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法治是民主的必然要求。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众人之治。民主要有序运作,就必须要有规矩、规范。运用国家权力制定大家都必须遵守的规矩,这就是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众人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些滥用权利的人也才会受到惩罚。法治就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未经法律化、制度化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程度不高的民主,也不是完备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依靠法制的权威并通过法制的途径,实现和保障自己当家作主权利的国家形态。

在国际共运史上,列宁和毛泽东从理论上成功地解决了无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相结合、用无产阶级专政保障无产阶级民主的问题。无产阶级民主的前提条件是无产阶级专政。要实行无产阶级民主,首先必须运用无产阶级专政来镇压无产阶级的敌人,不然无产阶级民主就有得而复失的危险。换言之,无产阶级专政起到了把无产阶级的敌人排除在民主之外,也就是剥夺了无产阶级的敌人的民主的作用。但是,这并没有解决无产阶级民主的全部问题,还有一个如何在无产阶级内部实行民主的问题,而且越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建立和发展,越是如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里说的,政治的基本内容就由同阶级的斗争,转变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关系,这个问题就越是显示出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实说明,原则上确认或者承诺了人民民主,并不等于就切实解决了实现人民民主的问题。列宁说过,我们深深知道,俄国文化不发达是什么意思,它对苏维埃政权有什么影响;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为全世界做出了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文化的落后性却贬低了苏维埃政权并使官僚制度复活。并指出,苏维埃虽然在纲领上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的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他最终也没有解决把苏维埃原则上高得无比的民主变为现实的问题。他的继承人斯大林犯了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错误。毛泽东曾经看到了这个问题,但是也没有能够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在他的晚年犯了与斯大林相类似的错误。对此,邓小平作了深刻的总结:“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33页)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邓小平郑重地提出了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他告诉我们,实行人民民主必须靠法制,而且法制更靠得住些,要通过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途径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这种新的理念为指导,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近20年的努力探索,党的十五大终于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

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概括,精辟地阐明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重点、根据和针对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深刻变化。这个变化,事实上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就已经开始发生了。

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很长一个时期内,我们对党究竟应该怎样执政的问题始终没有搞清楚。建国前,在根据地的政权建设过程中,我们有的同志就感染过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流毒。毛泽东早就指出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73 页)刘少奇也指出:“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刘少奇选集》上第176、177页)邓小平在《党和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更是对“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党员高于一切”的错误观念,作了深刻有力的批评。建国后,我们长期认为国家应该把一切社会事务统统包揽起来,同时对党的领导发生误解,以为党的领导就是党管一切,就是发号施令。尽管建国初期,彭真、董必武曾经提出过一些加强法制建设的宝贵思想,邓小平也初步提出了要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关系的问题,但并没有能够成为党治理国家的良好开端和主导思想,尤其是没有为党的主要领导人所接受。

1954年,毛泽东领导和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他特别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毛泽东著作选读》下第710、711页)这是至理名言。然而,他并不尊崇法治。如,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 他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护秩序。”中央另一位负责同志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治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4页)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毛泽东谈到,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在“十年动乱”中,他欣赏和提倡所谓的大民主,搞“大乱大治”、“大破大立”。他正是要这样做,并且用中国民间的俗语来表达这个意思,说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

毛泽东对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包括法制建设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他在治理国家的方式上推崇和实行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致使党和国家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正是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才提出了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彭真同志也提出了“不仅要靠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的重要思想。他说:建国以前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是很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光是党内作出决定也不行,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彭真文选》第491、493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这意味着:领导人的话不再是法,领导人改变了,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不能随之而改变,法律和制度将成为党和国家方针路线的稳定性、连续性的保障;将进一步端正党和人民的关系,党是人民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工具,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不再应该直接发号施令,而必须善于运用法制,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党的领导应更多地依靠国家法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只有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三、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党

作为居于执政和领导核心地位的党,作为全社会表率的党,如果本身缺乏法治意识和依法自治的能力,不能依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那就很难谈得上对国家的依法治理。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有赖于执政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这是邓小平的一贯思想。他说过,“六有”的政治局面,首先要在党内造成,如果党内造不成国家也造不成。还说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难以保障。所以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从依法治党做起。用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用依法治党来推动依法治国。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决定了这一进程,只能自上而下地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依法治党,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特别是民主集中制的规定,以制度建设为基本途径,发展和规范党内生活。在党内制度的体系中,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重要的基本制度。我们要从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入手,完善党的选举制度、任期制度、报告制度、监督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用制度和法规理顺和规范党内关系,把我们党真正建设成为一个用完备制度作保障的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

同时,我们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积极改善党的领导方式。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包办国家机关的事务,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应当明确:改善党的领导的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改善本身就是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的总格局中具有关键意义,它是解决好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前提;党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把握方向、总揽全局,同时还要管好自身建设;党的领导要纳入法制轨道,党要善于把自己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实行依法治国;党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法律的监督。按照这样的要求,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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