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危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这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予我们很多启示,我们不仅要研究这场次贷危机的起因,同时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我国金融监管的有关问题,为防范我国的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提供积极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及暴露的问题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和发展
实现“居者有其屋”,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美国人在这方面也不例外,金融创新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产品的创新帮助美国人更快地实现了这一梦想。在2006年之前的5年里,由于美国住房市场持续繁荣,同时由于前几年美国利率水平较低,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随着次级按揭贷款的产生和快速发展,美国有更多的家庭拥有了房屋,全美住房所有率从1995年的64%快速增加到了2005年的69%,需求的上升进一步推动了美国的住房市场的发展速度在近10年快速上升。而在房价上升周期内,按揭信贷的隐患被市场大大的低估。随着美国利率在2005年后不断走高,经济增速下滑,平均房价在2006年达到历史最高值并开始回落。房价下滑直接导致大部分与此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剧跌,投资此类产品的金融机构相继出现巨额亏损,伴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同时,房地产市场膨胀过后持续降温,购房者难以将房屋出售或者通过抵押获得新的融资。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进而引发“次贷危机”。2007年2月次贷危机的阴影开始显现。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申请破产保护,2007年8月6日美国第十大抵押贷款机构——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投资公司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新世纪金融公司之后美国又一家申请破产的大型抵押贷款机构。2008年以来受次贷危机恶化影响,美国已有3家银行倒闭。目前,美国许多银行和与房贷相关的金融机构或面临着倒闭的风险,或出现巨额亏损,甚至美国花旗与美联银行等大银行2008年以来也出现严重亏损。次贷危机已经在整个信贷市场蔓延并危及全球金融市场,很快演变为一场破坏性极强的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
(二)美国次贷危机暴露的问题
IMF报告指出,次贷危机造成全球金融机构的直接损失估计高达1.4万亿美元。股指下跌、失业增加、贸易减少、经济增长放缓等间接影响将更为广泛,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是否进入衰退有待继续观察,但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已成定局。次贷问题及所引发的支付危机,最根本原因是美国房价下跌引起次级贷款对象的偿付能力下降。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信贷紧缩加剧,融资环境恶劣,在信用利差扩大的同时,债券融资规模骤降,短期借贷成本上升;部分涉及机构坏账大幅增加,各大国际金融机构纷纷出现股价暴跌、资产缩水、资本充足率跌破8%最低要求的情况;评级前景暗淡加大资产减值压力,并屡现补充资本金需求;在房产价格继续回落的同时,全球股价也大幅下挫,且发生联动效应,相互传导效应明显增强;危机已由金融市场传导至实体经济,并引发全球经济减速。
二、美国次贷危机形成的主要原因及启示
(一)美联储变化的货币政策
美国在IT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为抵御经济衰退刺激经济增长,开始大幅度降息,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从2001年初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下调50个基点开始,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开始了从加息转变为减息的周期。从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联邦基金利率由6.5%降到1%,为以往4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并从2003年6月26日-2004年6月30日期间保持了1年多的时间。在美国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期间,房地产贷款利率也同期下降。30年固定按揭贷款利率从2000年底的8.1%下降到2003年的5.8%;1年可调息按揭贷款利率从2001年底的7.0%,下降到2003年的3.8%。宽松的信用和利率条件及过剩的流动性助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迅速上涨,使得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严重的泡沫。2000年至2006年美国房价指数上涨了130%,是历次上升周期中涨幅最大的。在房价大涨和低利率环境下,借贷双方风险意识日趋薄弱,次级贷款在美国快速增长。美联储数据显示,次级贷款占全部住房抵押贷款的比例从5%上升到2006年的20%。同时,浮动利率房贷占比和各种优惠贷款的比例也不断提高,各种高风险放贷工具增速迅猛,促使了2001年至2005年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至2006年,美国居民拥有房屋率达到69%,超过900万家庭在这期间拥有了自己的房屋。
随后几年,美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通货膨胀压力逐渐增大,2004年以后美联储进入了加息周期,于当年6月30日首次将利率提高至1.25%,在1年半时间内17次加息,到2006年6月30日联邦基金利率已升至5.25%。2006年起房地产价格止升回落,1年内全国平均房价下跌3.5%,尤其是部分地区的房价下降超过了20%。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导致以浮动利率为主的次级抵押贷款利率不断提高,提高了房屋借贷的成本,购房者的还贷负担明显加重,特别是次级贷款的借款人主要是信用程度较差、收入不高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低收入群体,很多人在此情况下无力还款,房贷违约率上升。2006年末,次贷违约率在一些州达到13%,个别州已超过20%。正是由于美国经济增长的逆转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美联储货币信贷政策的变化使得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灭,次级抵押贷款所积累的风险逐步显现,从而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危机。
(二)宽松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美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从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分业经营时代形成的,其奉行的是自由贸易主义、最低政府干预以及最大限度地竞争。在监管结构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实行纵向的分权监管,即所谓双层监管体系。同时,各监管机构在横向上实行分业监管,应该说美国这种金融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在金融工具比较单一、容易掌控和驾驭的时代,能够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这样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监管标准不一致,分业监管体制虽有利于相互制衡,但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的监管上无法实现有效的全面覆盖。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滞后,未能适应形势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变化对金融业风险的影响未能做出及时的判断,未能发挥必要的风险预警与提示作用。比如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曾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提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应该在美联储的框架下对银行的住房贷款下属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2007年9月葛兰里奇又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上超过一半以上的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发放。但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政策,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当时格林斯潘等美联储其他官员都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而过分强调和依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市场纪律,过分注重和培植本国金融机构及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次贷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没有采取根本的措施,改变其金融监管的架构,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的一体化,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满足金融创新的需要。为应对次贷危机以来新的金融形势,改革相对滞后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财政部2008年3月31日已向国会提交《监管改革蓝图》,在这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采用减少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使监管体系结构更加现代化的措施,加强对金融稳定、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经营行为等方面监管的措施。这个改革方案涉及多项裁撤、整合联邦监管部门的计划,包括:新建“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全国保险管理局,以及裁撤财政部下属的储蓄管理局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则是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我们看到《监管改革蓝图》最突出的特点是谋求建立一个统一综合的、对系统风险能保持高度警惕的功能导向型监管体系。削减合并各类机构意味着一个统一监管体系的建立,可以避免没有机构对系统风险有效负责的问题。通过在短期内新建“按揭贷款发放委员会”等机构,从联邦的管辖范围内建立对基础资产进行监管的机构,可以满足加大监管深度的要求,保证高度依赖证券化的发达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次贷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应采取的对策
美国次贷危机暴露了金融创新的漏洞,揭示了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缺失的问题,对于当前认真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本质原因,研究探索中国的金融创新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对策,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现代金融发展的统一综合性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当前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应该是金融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必然选择。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上海举行的“2008首届陆家嘴论坛”上谈到了次贷危机对于完善和构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启示,指出:“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要随着市场发展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监管者要不断地对市场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推动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
(一)充分认识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在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监管体系,按照机构监管为主、特殊业务的功能监管为辅的原则,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适当调整;特别要明确和加强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率。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分业监管逐步转向统一监管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要逐步将机构性监管体制转化为功能性监管体制,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最大优势即是能够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这就要求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监管机构。有关专家已建议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由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国家金融管理局将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交易予以全面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保监会将集中置于该局的统一领导之下,由此构架一个有层次、有分工的监管体系。从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最终形成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二者紧密协调的金融监管框架,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更好地适应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众所周知,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这是在次贷危机后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严峻问题。次贷危机给我们的警示之一就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当局要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金融产品对经济会带来的风险,有选择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分散相关金融风险。目前,我国抵押贷款已经达到3万亿,占银行贷款余额比例超过20%,已经达到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的临界值。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通过金融创新可以有效地解决银行所面临的“短存长贷”这一期限错配的问题。不能否认,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分散和转移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方式。所以我国有必要积极推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推出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开创了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先河。
在推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程度低,不良贷款风险集中在银行体系内,一旦房价下跌引发还贷违约行为,将对银行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失。为了使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应努力做到以下方面:
1.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贷款审核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完善信用评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征信体系,严防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过程中的信用缺失现象,并逐步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评分制度,设立专门的信用机构,负责收集和汇总与个人或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
2.加快建立抵押物动态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监管体制,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确保抵押物价值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商业银行要开展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压力测试工作,提前做好信贷结构的调整和风险的防范,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商业银行通报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并做好风险提示和检查工作,使相关的金融机构正确认识房价下跌对商业银行实现稳健经营产生的不良影响,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3.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制度,积极培育一批独立的、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方法和手段,科学地评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资产的风险。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
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同时还要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建设,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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