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表达自由: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边界的消解与融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论文,边界论文,言论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美国人斯通、威廉姆斯和杰克·多尔西共同创建了虚拟社交及微型博客类网站Twitter(中文名称为“推特”)。2009年,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推出了微博的内测版,成为中国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从此“微博”这一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进入了中国网民的视野。经过一年的发展与酝酿,2010年微博已经成为深受中国网民欢迎并被广泛使用的一种网络新媒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1]用户每秒产生/转发微博785条。[2]用户人数如此庞大、增长速度如此之快,加上每秒近800条的更新量,使得以新浪微博为代表的微博媒介已经成为网民发表信息的重要平台、用户交流观点的“自由市场”。
与此同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这些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字眼在微博时代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并且因为微博媒介的诸多特性,使其得到全新的定义和诠释。笔者认为,在崭新的微博时代,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这些概念的边界将逐渐消解,它们会以“表达自由”的面貌而被融为一体。
笔者欲借此文,浅谈微博带来的这种表达自由,并讨论其将产生的相关影响。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共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3]
言论自由是人的重要权利,它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权利庄严地载于《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和第十九条中,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将它具体化。[4]《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对于言论自由做出了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自由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则进一步说明:“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四、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五、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法律作为其实行的保障和依据。我国《宪法》也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此项权利。
为出版自由奋斗薪火相传。出版自由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并有权从事著述、出版、印刷、发行的活动。现今世界公认出版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和象征。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大都在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中对此有明文规定。[5]
最早提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的是英国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弥尔顿面对当时英国政府严酷的出版审查制度,写出了不朽著作《论出版自由》。1557年,玛丽女皇为管制“异端邪说”,成立了皇家出版公司,对于印刷品的出版进行审核。1586年,伊丽莎白女皇颁布了出版法庭命令,也就是所谓的“星法院法令”。该法令规定如下:(1)全体印刷商的印刷机必须在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登记;(2)伦敦市外,除了牛津与剑桥大学,一律禁止出版;(3)除非教会同意,不再允许新的出版商登记;(4)特许制的各项规定;(5)印刷任何刊物均须事前申请许可,否则处以12便士至14先令罚款或坐牢处分;(6)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对非法秘密出版物和印刷机有搜查、扣押、没收及逮捕嫌疑犯的权利;(7)出版商的学徒不得超过3人,但牛津与剑桥大学的印刷商各限有1名学徒。[6]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他向国会发表的演说《论出版自由》中,抨击英国教制阻碍科学和教育发展,以及对印刷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出版管制法》,他呼吁“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历史上很多思想家紧随弥尔顿的脚步,将为争取出版自由而奋斗的火炬一代代地传承下去。他们的前赴后继换来的是出版自由的权利得以保障。著名的《人权宣言》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
新闻自由使媒介社会成为现实。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7]
由于新闻自由得到保障,在一些西方国家,新闻媒介自称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对立法、司法,尤其是对行政当局实行舆论监督。[8]
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印刷技术的进步、广播电视等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人们在20世纪20年代正式进入大众传播的时代。在大众传播时代,人们被各种媒体紧密包围着,以至于很多学者将现今人类生存的环境称作是媒介环境或拟态环境。身处媒介环境之中,媒体上的各种新闻信息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并且在其中生存的重要因素。甚至有学者认为,新闻记者不仅报道现实,而且创造现实。[9]所以,新闻自由的获取和实现,成为如今人类世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传统媒体时代,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难以保障。1948年,美国学者拉斯维尔在论文《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里提出了构成传播的五个基本要素,也就是人们所熟悉的5个“W”:Who(谁),Says What(说了什么),In Which Channel(通过什么渠道),To Whom(向谁说),With What Effect(有什么效果)。进一步说,一个基本的传播过程,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反馈。[10]可以明显地看出,媒体属于“传播者”,而普通民众属于“受传者”。尽管传播学领域早期将受众看做完全被动的“子弹论”现已被否定,但是在媒体面前,受众的确一度处于较为被动的信息接受状态。换句话说,在早些年,受众基本上只能接受媒体输出的信息,对于自己想知道而媒体不报道的信息,普通民众通常可望而不可即。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的普通民众作为新闻节目的受众,处于完全的旁观状态。所谓的旁观,是指普通民众既不是新闻的传播者,新闻中的事件又大多数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无关。在媒体不发达的年代,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是当时新闻节目的代表,是中国人民了解新闻时事的重要途径。但是,受众通常在节目中只能看到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行程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重大新闻事件,而这些内容,基本上与普通受众的生活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人们的生活,起不到太大的影响作用。
换言之,尽管经过很多先驱人物的不懈努力,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各国法律的明确和各国政府的肯定,但是在传统媒体时代,这些权利对于个人来说,很难得到实现。在传统媒体时代,普通大众很少能够拥有使用媒介说话的可能,人们作为传播过程中的受众,一般来说处于“信息流”的“下游”,通常只是信息的接受者。那时人们即使进行信息的主动传播,几乎也都是处于人际传播的范围之内,换言之,普通受众的信息传播对象是家人、邻居、同事等身边人。
可见,在传统媒体时代,即便受众的言论自由得以保障,其交流范围也非常狭小,因此这样的言论自由像空头支票一样形同虚设。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则更是遥不可及。过去人们如果想运用、实现自己的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唯一的选择是成为作家或是记者。但是,这样的人在生活中毕竟少之又少,甚至在很多人看来,以作家和记者为职业意味着成为明星。
因此,传统媒体时代所谓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其实并不真的存在,或者说它们只存在于人们美好的设想之中。那时人们的这些权利只有借助媒体的帮助才能够得以实现。在20世纪早期,沃尔特·李普曼就已经提出,人们直接观察关于重大事件的第一手资料的机会是有限的,他们只能依赖媒介提供的信息来告诉他们事情究竟是怎样的。[11]李普曼所描述的这种情形,一直存续到网络媒体出现为止。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联系与区别。目前,不少学者认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笔者认为这三个概念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首先,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的不同之处在于,出版自由可以包括除了新闻之外的更大范畴,例如小说、唱片、电影等文艺作品的出版,而这些内容显然是不能涵盖在“新闻自由”之内的。同时,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自由是基于印刷基础之上的,用普通百姓的话来说,就是“印出来的东西”。而新闻自由范畴之中,显然有部分的内容也不在此列。除了报纸、杂志这样的新闻印刷出版品之外,生活中同样常见的新闻形式还有电视、广播等非印刷制品。
其次,言论自由的概念也与新闻自由、出版自由有所不同。通常意义上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前提是信息进入大众传播领域。而如上文所述,言论自由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并不涉及大众传播,而是处在人际传播的范围内。和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的随意交谈,相互之间发表对于事件的不同看法,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大众对于言论自由权利的使用。可见,言论自由并不局限于大众传播的范围。
再次,虽然有人把表达自由等同于言论自由,但笔者却认为表达自由比言论自由更加能涵盖以表现个人观点和态度为目的的个人自由。除了言论外,个人还可以通过其他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在笔者看来,表达自由是一个比言论自由更加宽泛的概念。不仅如此,表达自由同样比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的范畴要宽。因此,可以将表达自由看做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融合。
这种更加具有包容性的表达自由能够得以实现,微博等自媒体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微博的特性消解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边界,使公民表达自由成为现实
现在,手机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功能和随时登录微博的便捷手段让老百姓做到了随时拍、随时发、随时传播。微博时代,每个公民都可以变成信息的传播者。
也正是由于微博的这种特点,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边界被消解,并被表达自由所涵盖和融合。
新型媒介技术使微博成为自由表达的有效工具。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879年,爱迪生发明电灯,人类从此摆脱了黑暗的束缚;1895年,卢米埃尔兄弟发明电影,由此人类活动的影像得以保留;1903年,莱特兄弟发明飞机,至此人类实现了飞天的梦想。近几年,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诞生了很多新闻传播的新兴工具,同时,传统的工具得到了整合——拥有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拍照、录音和摄像的工作。正是科技的迅猛进步使得微博这样的传播工具成为现实并得到广泛应用,从而让普通民众能够加入信息传播的队伍。
在微博这种新媒体上,用户可以采用的表达方式绝不仅仅只有文字一种,用户只需要一个简单的链接,就可以在微博上发布音乐以及视频的内容。还有不少网友在微博上只发一些很简单的内容作为一条完整的微博信息。这些微博用户习惯在网上只发布一些极为简单的内容,或是表示心情的图片,或是表达态度的“赞”与“怒”。这种形式的表达看似简单,但正是高强度社会压力下人们心情的真实写照。面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发一张“哭脸”,既能够适当发泄心中的压力,时常又会引来其他微博用户的关心与帮助,可谓一举两得。不仅如此,微博用户甚至可以在不做任何“原创”的情况下完成信息的发布。微博菜单上有一个“转发”选项,一旦用户发现别人发布的内容很有意思或为自己所喜欢,就可以点击这个“转发”选项,这样就可以将别人的东西移植到自己这里来。这样的微博信息发布方式,简单而又有效,足以在技术层面保证用户表达自由的实现。
同时,微博因为自身的特点在信息传播时弱化甚至消除了过去信息传播中复杂的把关过程。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采用以及发布需要经过层层筛选,从记者到编辑,从采编者到发行人,信息经过一层又一层把关,最后才能进入大众传播市场,真正成为大众传播的内容,被受众接收到。在很多西方学者,尤其是以葛兰西为代表的“霸权理论”学者眼中,经过把关的信息只是那些符合当权者或媒体所有者利益的内容,大量对于他们不利的部分经过把关后,统统被排除在外。但是,微博让每个普通民众都拥有了信息传播的权利,而且是随时发现信息,随时发布出去。曾经极为严格的把关过程消失了,有学者感叹,在微博时代,曾经至关重要、对于信息传播握有“生杀大权”的把关人“下岗了”。这样一来,唯一要对信息负责的就是发布者本人。没有了严密而谨慎的信息筛查,使得人们的表达更为自由——只要微博用户愿意,就随时可以进行信息的传播。当然,把关的消失同时意味着普通民众必须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才能保证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微博的“微”字特点便于公众实现表达自由。微博强调“微”字,正是有了字数上的限制。以新浪微博为例,每条微博最多140字。微博正是由于字数有限而独具优势。首先,这在无形之中降低了微博用户入门的门槛,用不着用户对于所发内容精雕细琢,只要能够把问题说清楚就行。微博避免了人们想写但又怕写不好的尴尬。其次,字数的限制可以使得信息的识别度较高,不会因为文字内容太多而将用户真正想说的话掩盖起来。短小的微博在这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基本使人能够做到一看就懂,加大了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再次,短小的微博可以保证信息传播及时迅速。微博的低门槛使其拥有了数量众多的用户。简而言之,正是微博这种门槛较低的特点让更多人愿意并且能够在这样的媒介上传播信息表达观点。
微博使每个公民成为言论的自由表达者、新闻传播者以及出版者。微博用户可以将微博视作属于自己的媒体。笔者认为,正是微博的出现和其广泛的使用使得受众迎来了一个自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采集撰写者、发布者和传播者。在自媒体时代,传统意义中“出版”的定义需要得到一定的修正。具体地说,出版不再以印刷(或唱片、影片的灌制)为唯一的前提,只要其内容可以流入大众传播领域,作者都可以被认为是实现了“出版”。这样的出版形式多样而复杂。用户在微博上发布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或音频、视频内容,都可以视为出版。如果用户发布的内容不是文艺作品,而是某些新鲜的信息,则可以认为其完成的是新闻的出版。这样,以微博这种新兴传播工具为平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之间的边界消融,三者相互结合形成表达自由。
微博这样的媒介工具使新闻的传播和作品的出版合二为一,再加上言论内容在微博上的自由表达,微博实现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融合,形成了最终的“表达自由”。甚至可以说,微博时代宣告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终结,各国公民依据本国宪法和法律,追求的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表达自由。
笔者认为,更为全面的表达将很快代替先前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概念,以“表达自由”的形式出现。既然如此,原本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有关的内容需要得到整合,在实际操作和运用时不再显得零散而繁杂。相关的微博监管部门也应当针对这种新型的、全面的表达自由制定新的政策法规,对于范围更加广泛的信息传播者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确保公民依据法律法规运用微博行使表达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