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与学生交谈的机会_法律论文

学生纪律处分:与学生交谈的机会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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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2384(2012)12-0027-03

案例

初一学生小毕在期中考试时作弊,被监考老师抓个正着。随后,学校让小毕写了检讨书,并对小毕的所考科目以零分计算。但事情并没有了结。不久后,学校在校园布告栏公布了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小毕的名字、违纪情况以及处分结果(记过处分)赫然在列。此后,看见同学对自己指指点点,小毕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他感到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不想上学了。小毕的家长觉得学校公布处分的做法欠妥,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于是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分析

1.学生违纪处分

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学校常见的教育管理手段之一。然而近年来,被处分的学生因不服处分而频频将学校告上法庭,而且在一些案件中,学校还被判败诉。不少教育工作者对此感到困惑:难道学校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若不能处分,学校该如何管教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其实,学校拥有处分学生的权利,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的某些做法没有遵循法律的规定,从而为法律所否定。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保障处分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实现处分所应达到的教育目的。

(1)尽量不处分学生

教育是一种爱,是一种情怀,我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也体现了类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也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看,学校教育学生的最有效方法是“爱”。

处分虽然是一种教育手段,甚至也是一种爱,但它是一种偏于严厉的教育手段,是一种不一定能被学生及其家长所理解与接受的爱。处分一旦使用不当,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其实,处分是为了教育违纪者,而不是为了惩罚违纪者。学校如果还有别的教育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教育目的,就不要采用处分的方式。只有在学生违纪程度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并且其他教育方式均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学校才可考虑采用处分的手段。

(2)校规校纪应公示,内容不得违法

校规校纪是学生的行为准则,这样的准则要被认可,成为管理学生的一种工具,学校就必须将其公示,让学生提前知晓其内容。为此,学校平时应当做好校规校纪的教育工作,要专门组织学生进行学习。这样,当学校根据校规校纪条款内容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就可缓解、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抗拒心理。

校规校纪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即失去合法性与正当性,不具有效力。比如:有些学校规定,对在考试过程中屡次作弊的小学生或初中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规定因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相违背而没有效力,不得作为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

(3)处分不应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名誉当众受损

目前,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一般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有的还包括公开批评、记大过、劝退和勒令退学等。其中,有两类处分学校尽量不要用:一是在全校大会上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这类处分的特点是把违纪学生的姓名、班级、违纪事实及学校的评价意见公布于众,甚至让违纪学生站在台前当众“亮相”、“现眼”。这种做法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给学生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使其做出自杀或自残的行为。现实中此类案例不少。二是可能使学校涉嫌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学校对学生施行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都涉嫌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尚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予以开除。

(4)处分应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西方有句谚语说:“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此处“看得见的正义”是指“程序正义”,即程序公开、透明。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也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为了保证处分的正当性、合法性,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流程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六个阶段:①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做出拟处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②学校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重大的处分决定,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举行听证)。③学校做出正式的处分决定书。④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及其家长,并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⑤学生提出申诉后,学校对处分进行复查。⑥学校经复查后做出维持或变更处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处分要做到公正,程序公开、透明必不可少,最重要的是要给予学生为自己说话的机会。处分如果是在背着学生或其完全没有申辩机会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就算最终的处分结论没有任何问题,也很难让学生及其家长信服。对于学校而言,给学生申辩的权利,可以让学校对学生的行为有更全面的了解,从而保持客观立场,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对学生而言,申辩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过程,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消除敌对情绪。

另外,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轻重恰当,没有证据支持的怀疑、推断,不得作为定性的依据;校规校纪没有规定是否应当给予处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不得给予处分;学校管理者不得违规加重或减轻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包庇或歧视违纪学生。

(5)处分决定书尽量不要公开

处分决定书应当送给违纪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至于学校能否把针对某一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予以公开(如将处分决定书张贴在校园宣传栏,利用校园广播播报处分决定书的内容等),法律并未规定,国家也没有相关规定。考虑到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或引发纠纷,学校应当尽可能不公开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2.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本文仅指校内学生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校的行为、决定、处分或者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获得公正处理。目前,不少学校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尝试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但总体来看,这一制度仍未受到学校的普遍重视,在制度的建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学生申诉制度的制定和宣传

与以往学生或家长较为随意的口头反映问题、投诉等活动不同,作为一种常规制度,学生申诉有特定的形式、程序和步骤,正规而严肃,是一种专门活动。学校应当制定书面的“学生申诉规定”,详细规定本校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申诉的提出及受理方式、学校处理申诉的步骤和程序、申诉结果的送达方式等内容,以此作为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操作依据。更重要的是,在制定和公布“学生申诉规定”之后,学校应当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学生及其家长充分了解该规定的内容,并懂得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与条件

申诉的受理范围应当尽量放宽。学生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和休息娱乐权等)受到了侵害,都可提起申诉。被申诉的事项包括三类:一是教师或教辅人员在工作中对学生实施的某种行为,如体罚学生、不让学生上课、没收学生的物品等;二是学校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实施的某一行为或做出的某项决定,如组织学生补课、要求学生征订某一课外读物、在教室安装摄像头等;三是学校对学生做出的某一纪律处分,如对学生处以严重警告的处分等。这些事项只要与学生本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且被学生认为不恰当、不公正,都可以成为申诉的对象。

提起申诉时,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及所在班级、被申诉人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诉要求(即学生希望通过申诉达到什么结果)、事实和理由(即申诉事项的简要情况及支持自己申诉要求的各种正当理由)。

(3)学生申诉的审查和评议

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如“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办公室”等,以接受、审查、处理学生申诉。该申诉机构的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应包含学校领导、少先队或共青团的负责教师、班主任、普通任课教师、学生干部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

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学校首先应调查取证,查明其申诉事项的基本情况。然后,学校应组织申诉受理机构成员共同讨论,对申诉事项进行准确定性,并确定处理方案。必要时,学校还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和辩解。

(4)申诉处理结果的做出与送达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申诉进行审查和评议之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最好不要超过30天),以学校的名义做出书面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内容应当包括:①学校的处理意见。一种是支持学生的申诉要求,纠正(撤销)学校的行为、决定、处分,或纠正教职工的行为;另一种是驳回学生的申诉要求,维持学校的行为、决定、处分,或者肯定教职工的行为。②学校做出处理意见的依据。③告知申诉人若对学校的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学校在做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时保留好送达回执,并将有关本次申诉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后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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